《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赛事)项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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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津财规〔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8〕2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规定,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制定《天津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体育局2018年10月25日天津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市级运动队备战全国运动会等大型赛事、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科学配置、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符合我市体育事业发展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共同管理:(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体育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市体育局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大球”职业联赛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大球”职业联赛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大球”职业联赛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苏体综〔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江苏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大球”职业联赛监管工作的通知苏体综〔2023〕20号各市、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广旅局、教体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足球、篮球、排球等“三大球”职业联赛组织管理,维护公平竞赛秩序,确保赛事活动安全、有序、文明,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公安部关于严肃查处赌博、假球等违规违纪行为切实强化行业自律自治》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三大球”职业联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各方责任“三大球”运动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社会关注度高。

随着“三大球”职业化进程加快推进,各级各类职业联赛蓬勃发展,但消极比赛、假球等赛风赛纪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引起广大人民群众强烈不满。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从保障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消极比赛、假球等行为的极端危害性,认清加强联赛监管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强化协作配合,全力防范和化解办赛参赛中的各类风险,切实净化体育行风,维护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承担起所辖区域职业联赛的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职业联赛安全、应急、卫生等工作。

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着眼促进项目长远发展,加强运动项目管理,指导支持职业俱乐部发展,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要严格赛前准入审核。

主办方、承办方要切实承担起赛风赛纪及安全管理责任,相关各方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比赛场地、设施和服务安全。

各职业俱乐部要遵守联赛有关规定,公平竞赛、公平竞争,努力拼搏,争取优异成绩。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5.08.24•【字号】苏财规〔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国家和省推进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

专项用于支持和鼓励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及承担省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国有大型体育场馆(以下简称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

补助资金从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共同管理。

根据体育场馆开展免费低收费开放、成本支出、上一年度获得中央财政补助以及省级财政财力状况等多种因素,统筹安排年度补助资金的预算规模。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公开公正、注重绩效、严格监管”的原则。

鼓励各级政府统筹使用财政公共预算资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推动体育场馆更好地开展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第五条补助范围:已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观众座位数10000(含10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2000(含2000个)以上的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

第六条补助标准:分为国家核定的补助标准和省级核定的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详见《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补贴标准》(附件1)。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2022年修订)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2022年修订)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22〕1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体育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体育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体育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六条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体育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八条体育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体育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国家对体育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要求、体育事业特点、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体育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体育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体育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六条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体育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八条体育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体育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国家对体育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要求、体育事业特点、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江苏省体育服务产业政策研究

江苏省体育服务产业政策研究

江苏省体育服务产业政策研究作者:东锋汪君民来源:《学术探索》2012年第11期摘要:在对江苏省各地市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运用文献资料、政策分析、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等研究方法,结合政策过程理论及体育产业政策分类体系,对江苏省体育服务产业政策表现形式、政策执行状况进行研究,评价目前江苏省体育服务产业政策执行效果,分析江苏省在发展体育产业的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体育服务产业;产业政策;政策执行;江苏省中图分类号:G8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11-0074-03江苏省一贯重视体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等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均取得较好的效果,各项体育事业成果都名列前茅。

江苏省于 2010年 10 月份出台《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对江苏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展体育产业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战略重点做出部署。

体育服务产业作为江苏省的核心体育产业,其政策的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政策的执行力是否充分需要作为一项课题来研究,这项研究对促进江苏省体育服务产业的发展,对优化体育产业政策内容、调整体育产业政策执行过程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体育服务产业政策的界定及内涵体育服务产业是随着体育产业化的不断推进和人们对体育服务的不断需求而成为一类产业,和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等产业一样具有服务产业的共同特点。

体育服务产业和其他服务产业一样也有与其他服务产业重叠的现象。

体育服务产业政策的界定既要符合一般性的产业政策的概念,又要体现特殊的政策目的、政策主体、政策依据和政策手段。

因此,体育服务产业政策主要是针对体育服务产业的良性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总称,是引导和促进体育服务业发展,更好地服务满足人们体育文化需求的政策规范体系,[1]是国家宏观领导、调控、优化和监督体育产业健康发展和运行的重要依据及手段。

[2]政策执行是指政策方案经过合法化后,拟订执行细则,确定专职机构,配置必要资源,以适当的管理方法,采取必要的对应行动,使政策方案付诸实施,以达成预定目标的所有相关活动的动态过程。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和本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职业联赛以及其他体育赛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相关工作。

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的裁判员派遣、专业技术指导等职责。

第六条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举办体育赛事不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体育赛事。

第八条鼓励发展以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为主体,以旅游、交通、餐饮等为支撑,以广告、印刷、现场服务等为配套的产业集群,形成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服务体系。

鼓励具有自主品牌的体育竞赛表演机构,通过管理输出、连锁经营等方式,延伸产业链;鼓励各类中小微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专业化发展。

推动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与资本市场对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拓宽体育竞赛表演机构的融资渠道。

第九条鼓励各类中介咨询机构,向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依法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风险评估、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省体育主管部门根据本省体育运动项目开展情况,每两年向社会公布本省体育运动项目名录。

体育赞助的法规

体育赞助的法规

体育赞助的法规体育赞助研究之六:体育赞助一、体育赞助的法规和政策,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研所研究员蔡俊五。

一、体育赞助法规1,关于国家对体育的总体态度的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三处涉及到体育赞助有关的问题。

——第3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从而表明了国家鼓励企业支持体育事业的总体态度。

——第35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从而为保护赞助者享有作为体育赞助重要回报的各种体育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奠定了最高法律基础。

——第42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从而进一步具体而明确地表明了国家对企业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赞助所持的积极的鼓励态度。

2,关于国家体委对体育赞助的总体态度的法规,1993年5月发布的《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体育要“以产业化为方向,增强体育自我发展能力:努力开拓国际体育市场,加强国际间商业性体育交往,使体育立业朝着集团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明确规定“市场化”为中国体育的发展方向之一。

在附件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实施协会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各单项运动协会的基本任务和职责之一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为本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接着更明确而具体地指出:“实体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拨款、会费、社会赞助和社会集资等等。

”从而为各单项运动管理中心和协会开展体育赞助活动提供了法规依据。

在附件五《关于培育体育市场、加速体育产业化进程的意见》中,谈到发展体育用品市场和其它各类市场时指出:“要全面发展与体育密切相关的体育用品、广告、赞助、彩票、旅游……等市场,以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从而为体育赞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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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体育赛事)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赛事)(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鼓励各地举办高质量体育赛事,满足我省人民对高质量体育赛事的需求,根据《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创建体育特色品牌赛事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为《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的一个部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作为赛事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的地方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分级管理、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严格监管、全程监督”的原则。

鼓励各级政府支持体育赛事发展。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分配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体育赛事包括我省举办的高端国际赛事、精品竞技赛事和大众特色赛事,具体类型如下:
(—)高端国际赛事: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奥运会项目的国际赛事。

A类:规模大、规格高、世界范围内普及面广的奥运会项目的最高级别赛事(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等)。

B类新兴项目以及参赛规模较大的单项最高级别赛事;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世界性系列赛(公开赛、大奖赛、巡回赛、分站赛、挑战赛等)。

C类:奥运会项目的单一项目世界性系列赛事;奥运会项目的亚洲最高水平赛事;连续多年举办的形成传统的区域性国际邀请赛事。

(二)精品竞技赛事:提升竞技水平、促进竞技人才培养、对社会开放、助力产业发展的精品竞技类赛事。

D类:奥运会项目的区域性或洲际性系列赛事。

E类:全运会项目的全国最高水平竞技体育类赛事(全国一、二类赛事);全运会预赛;奥运会选拔赛;全国最高水平足、篮、排职业联赛主场赛事。

(三)大众特色赛事:适应广大群众品质生活需要、大众广泛参与的根植于城市文化底蕴与自然禀赋的大众特色赛事。

F类:以省体育局推广的群众基础好、受众普及、规模大、参与面广的群众性大运河系列赛事等。

G类:在本设区市内连续打造5年及以上的影响辐射广泛,具有本土特色、全民健身、消费引领、文化传播等特质的全运会项目(竞技类)赛事。

路跑、行走类赛事不纳入。

大众特色赛事G类的评审标准另行第J定。

第五条赛事参赛人数是指秩序册等赛事文件中明确的教练员、运动员和官员的人数。

第六条高端国际赛事的补助标准控制如下:
(一)补助金额采取补差原则,额度不超过赛事决算的实际
收支的经费缺口额度,通过版权受让、票房、市场开发等方式实现赛事本身盈亏平衡的,本专项资金不再补助。

(二)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赛事举办地政府财政的投入金额;
(三)补助金额不超过赛事承办费用支出总和的30%;
(四)高端国际赛事A类项目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高端国际赛事B类项目补助不超过300万元;高端国际赛事C类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精品竞技赛事的补助标准控制如下:
(一)精品竞技赛事D类参赛人数不足300人的项目补助30万元;参赛人数超过300人的项目补助50万元。

(二)精品竞技赛事E类中全国最高水平赛事(全国一类赛事)、全运会预赛、奥运会选拔赛和全国最高水平足、篮、排职业联赛主场赛事,参赛人数不足300人的项目补助30万元;参赛人数超过300人的项目补助50万元。

精品竞技赛事E类中全国较高水平赛事(全国二类赛事),参赛人数不足300人的项目补助20万元;参赛人数超过300人的项目补助30万元。

第八条大众特色赛事的补助标准控制如下:
(一)大众特色赛事F类项目(大运河系列赛等)补助单个赛事不超过20万元系列赛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大众特色赛事G类项目在项目连续举办5年及以上后,可申报进入大众特色赛事G类赛事名录。

对于纳入名录的赛事项目,每满5年(享受省财政补助的年份不计入年
限)1次补助100万元。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立项程序为: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确立清单、公布公示、经费下达等环节。

第十条省体育局根据全省体育事业发展的赛事需求,制定每年度的项目申报通知并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提交申请材料。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为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及省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

申报的赛事项目须于赛前通过江苏省体育赛事活动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经省体育局审核后,纳入省年度赛事计划,并选派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

未列入年度赛事计划或未选派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的赛事项目不纳入补助范围。

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生较严重赛风赛纪问题的赛事项目不纳入补助范围。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省体育局研究制定项目评审方案,组织评审工作,评定符合补助标准的赛事和补助金额。

项目评审结果报局党组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体育局部门年度预算。

项目评审方案和评审结果会商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本专项资金采取赛事完成后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以统筹使用省级奖补资金,鼓励进一步加大对体育赛事的投入力度。

已享受其他省级补助
资金的赛事,不重复补助。

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体育部门要加强赛事补助标准的绩效管理制度,做好赛前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省体育局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细则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存在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日起施行。

2019年7月19日《举办全国以上竞技体育类及品牌赛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体综〔2019〕42号)、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重大国际体育赛事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体综〔2019〕47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体育赛事补助标准
注每项赛事/系列赛均应根据比赛规格、比赛规模、持续天数等评价维度评估后,测算具体补助金额。

2.马拉松项目的相关赛事不纳入以上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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