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综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领事代理,即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在驻在国 的法律或条约规定的范围内,代表本国人出庭参 加民事诉讼,以维护驻在国国民或者法人在该国 的合法权益。这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特 殊的诉讼制度,主要表现为一般应规定在双边和 多边的领事条约中。
五、国际民事诉讼的外交豁免
(一)外交豁免的含义
外交豁免是指按照有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
一、期间 (一)期间的含义 期间,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依职权指
定的,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为一定 诉讼行为的时间期限。它可分为法定期限和指定 期限。各国民事诉讼法的涉外部分规定的期限比 国内期限要长。
(二)期间的计算
国际民事案件除了期间规定的差别外,期间起
止的计算方法与各国通行的规定是一致的。譬如,
国际民事诉讼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
指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有权以
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含有涉外因素的
一种法律制度。
(二)律师代理和领事代理
1、律师代理。各国为了防止有损于内国的司法主 权,除了依互惠原则或条约的规定,允许符合条 件的外国律师在内国执业可出庭参加诉讼外,一 般都规定必须聘请内国律师。但是律师诉讼代理 的权限有所不同。
ຫໍສະໝຸດ Baidu
(二)互惠原则
又称对等原则,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应当
赋予本国国民、法人和外国人、外国法人平等的
诉讼权利和待遇;如果外国对本国国民、法人的
民事诉讼权利给予限制的,本国便可对该国在内
国的国民和法人给予相应同样的对等限制。在国
际民事诉讼领域,实行互惠原则是外国人民事地
位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延伸和应用。
(三)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期间的计算单位一般都为时、日、月、年;期间开
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
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
届满的日期;期间的在途时间计算除外;诉讼文书
在期间届满之时以前邮寄的,不算过期。当事人因
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
出庭费以及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
(二)诉讼费用减免
所谓诉讼费用减免,是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
外国人因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向受案法院
申请少交和免交,经内国法院审查属实,可按照
互惠原则或条约的规定,准许减免诉讼费用的一
种制度。
四、国际民事诉讼代理
(一)国际民事诉讼代理的含义
欧陆国家多适用管理中心地法,而英、美则适用
成立地法。
三、国际民事诉讼费用
(一)诉讼费用担保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内
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内国法律
规定,由该法院责令原告提供费用担保以防止原
告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原告可能败诉后不履行
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这些费用包括:诉讼当事
域外规范的查明等。
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
(一)国内立法
从各国立法体例的规定来看,具体表现为以下几 种形式:
(1)民事诉讼法典或民法典形式。就是在民事诉讼 法典或民法典中以专编、专章的篇幅,系统地规 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条款。
(2)国际私法典形式。即以专编、专章、专节或若 干条文的篇幅,附属规定在国际私法中。
返回
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含义和一般原则
(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含义
外国人在内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时,享有何
种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何种民事诉讼义务,并且
能够实施这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实际状况。
(二)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由于目前各国法律在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方
面普遍实行的是国民待遇原则。
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使一国外交代表在
驻在国能够有效地行使和执行本国及其政府交给
的任务,由驻在国给予其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这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国家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外交豁免的规定
有关司法方面的外交豁免问题,主要规定在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
返回
第三节 期间、证据、诉讼保全 和诉讼时效
第五编 国际民事诉讼 与商事仲裁
第二十章 国际民事诉讼(一) --国际民事诉讼综述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第三节 期间、证据、诉讼保全
和诉讼时效
本章重点: 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含义、立法依据及一般
原则 2、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含义及一般原则 3、国际民事诉讼费用及国际民事诉讼代理的基
(3)单行法形式。有的国家还专门就这类规则集中 采取了单行法的形式,对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某些 特殊问题作出专项调整。
(二)国际立法 1、普遍性公约。主要包括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及联
合国组织制定的各类公约。
2、区域性公约。主要包括美洲国家和欧洲国家之 间订立的公约。
三、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依据
但要由法院决定。
(三)期间延误及后果
期限延误一般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 的继续行使和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后果。但是在有 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延误确实是由于不可抗 力或者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各国还是会给予合理 的解决。
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外国人以自
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
的能力,亦可简称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能力。
各国普遍采用属人法来解决当事人有、无民
事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法、德等欧陆
国家适用的当事人本国法,而英、美国家一般是
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至于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本制度 4、国际民事诉讼的外交豁免 5、有关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
返回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概述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含义
国际民事诉讼亦称涉外民事诉讼,是指一国
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过程。
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确定涉
外民事管辖权、外国人诉讼地位、国际司法协助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冲突法 (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
四、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司法主权原则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首要基本原
则,任何国家的法院实施这一原则时,必须遵循
的是:
1、司法管辖权。
2、司法豁免权。
3、法院地法原则。国际民事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 法,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是司法主权最主 要的体现,也是各国法院经常采用的基本规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