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税收优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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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税收政策探析

企业捐赠税收政策探析

号 ) 的计算方法 规定 按照这 种方法 ,允许列支 的公益救济 性捐赠限额 =包含公益救济性捐赠 支出的 所得额 X 3 %
这种 计算 方 法是 对 第 一种 方 法 的简


规 定
的捐赠( 财税 [ o ] 3 )向防治 非典型 2 1o 号 、 o 1 肺炎事业 的捐赠 ( 财税 [ 0 ]0 2 3 16号 )疫情 0 ( 解除后已停止 ) 、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 孙j 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中华慈善总会 、 台 中 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和中华见义 勇为基 金会 的捐赠 ( 财税 [ 0 ] 4号 )向第 2 2 32 0 0 、 9届奥 运会的捐赠( 财税 [ 0 ]0 )向教育事业 2 31 号 、 0 的捐赠( 财税[ 0 ] 号 ) 2 43 0 9 、 通过宋庆龄基金 会、 中国福利会 、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 中 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煤矿尘肺病 治疗基金 会、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 的
收优惠的同时 , 也限定了较 严格的条件。 根 据捐赠企业的不 同、捐 赠方式 和程序 的不 同 、 赠对象 的不 同、 捐 捐赠 数额 的不同 , 税 收政策也就不 同。企 业捐赠的税收政 策直 接关系到企业应纳所 得税额 的多少 ,也影 响着企 业捐赠 的积极 性 ,并且 关系到我 国 公益事业 的健 康发展 。 因此 有必要探析我
的捐赠 , 是纳税人直接 向受赠人 的捐赠 。捐
知》 国税发 9 8 10号 ) ( 9] 9 规定的计 算方法 按 照这种方法 ,允许列 支的公益救济
性 捐赠 限额 =“ 纳税调 整前所 得” 企业所 ( 得税 纳税 申报表 主表第 4 2行 ) % X3
捐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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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捐 、 税, 赠 、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关于捐赠的扣除规定、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关于捐赠的扣除规定、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考验七、关于捐赠的扣除规定(★★★)(一)公益性捐赠1.限额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老侯提示】一般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跟“应纳税所得额”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2.全额扣除(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2)向“教育事业”的捐赠;(3)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5)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6)“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的捐赠。

(二)非公益性捐赠个人的直接捐赠,不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

【例题1·多选题】(2022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公益性捐赠支出中,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A.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B.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C.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D.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选项B,捐赠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题2·单选题】(2022年)2022年2月中国居民张某发生两笔捐赠支出:通过市教育局向教育事业捐款20000元,直接捐款给低保户李某5000元。

张某当月取得彩票中奖收入50000元。

张某选择在偶然所得中扣除当月的公益捐赠支出。

已知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计算张某该笔中奖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50000-20000)×20%=6000(元)B.50000÷(1-20%)×20%=12500(元)C.(50000-50000×30%)×20%=7000(元)D.(50000-20000-5000)×20%=5000(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偶然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公司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完善

公司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完善

21 0 2年 2月
J n, 0 2 a 2 1
公 司公益 捐赠税 收优 惠法律 制度 之完 善
吴 飞 飞
( 南政 法大 学 经济 法学 院 , 庆 4 12 ) 西 重 0 10
[ 摘
要 ] 公 司公 益 捐 赠 税 收优 惠 法律 制 度 是 规 范和 引导 公 司公 益 捐 赠 的 重要 法律 范 畴 。其
第 3 卷 第 1 4 期
Vo. 134 No1 .
广西大学学报 (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J un l fG a g i ies y P i sp ya d S ca ce c ) o ra u n x v ri ( hl 0 h n o ilS in e o Un t o
所 不 同 的 是 。 国 公 益 捐 赠 的 主 体 特 征 是 “ 事 中 企
业 单 位 捐 赠 为 主 , 人 ( 庭 ) 赠 为 辅 、 赠 几 个 家 捐 遗
乎没有 ” 。②而 在 企 事 业 单 位 的公 益 捐 赠 中 , 司 公
公 益 捐 赠 又 占据 着 主导 地 位 。 由于 公 司这 类 法 律
公 司 公 益 捐 赠 税 收 优 惠 已成 大 势 的 背 景 下 . 司 公 公 益 捐 赠 之 理 论 机 理 。 不 仅 仅 要 回答 为 什 么 要 就
更 大 范 围 内 主体 的 利 益 平 衡 问 题 , 受 到 更 多 维 亦
度 的法 律 规 制 。公 司 法 主 要 协 调 公 司公 益 捐 赠 中
① 根 据民政部 统计数据显 示: 20 自 0 8年汶川地震 以后 , 中国公益捐赠年度增长率达到 5 . %。 33 0
② 具 体 内容 参 见 高 功敬 、 高鉴 国 : 中国 慈善 捐赠 机 制 的发 展 趋 势分 析 》 载 《 会 科 学》 20 《 , 社 ,0 9年 第 1 。 2期

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及纳税筹划

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及纳税筹划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12.8中旬··□符合会计客观性的核算原则;三是名实不符,存在税务风险,因为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划转目标公司分红款时,隐名股东可能无法享受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对隐名股东而言,往往在支付投资款时,计入其他应收款,作为拆借资金来处理,一般用虚构的借款合同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而虚构借款合同,显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借款的利息何时收取、投资能否获得分红都是不确定的,自然在税务上也隐藏着风险。

如果隐名股东是个人股东,还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此外,若隐名股东、显名股东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上述代持股份的会计处理方法,会使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产生较大的混乱和歧义。

四、基于最新司法解释的代持股份财税处理根据前述司法解释,代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权利以及义务已经比较明确。

既然,法律已经对这种股份代持进行了权利确认,财税也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基础上,对代持股份的财税处理和披露作出明确规定。

1.隐名股东为获得本公司股份而投入的资金,直接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将相应的代持协议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同时,要签署好股份复位的相关协议、合同等,做好合同协议的评审以及公证工作,避免以后产生法律争议,并办理相应的税务备案工作。

2.及时披露会计信息。

对显名股东以及标的公司的相关股份应在相关财务报表中作相应的披露。

3.目标公司的分红款,显名股东收到后直接等金额转付隐名股东,隐名股东直接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并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有关规定,若该投资收益属于“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则可作为免税项目进行纳税调减。

4.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及《公司法》的最新解释,将代持股份视同隐名股东的股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报表。

现行公益捐赠税收政策解读

现行公益捐赠税收政策解读

社 会 团体 、 国务 院 有 关 部 门和 各省 訇
府捐赠直接用于扶贫 、 慈善事业 的
必需品、 品类及饮用水、 食 医疗 、 - 教3 品 和环 保 专 用 仪 器 等物 资 , 免征 进 E
值 税 和 进 口关 税 。
方面说明我 国慈善、公益事业的 日益发 展和成 熟 : 另一方面 , 资格审批、 差别优 惠, 也增加了政策理解和操作 的难度。
4 5号 文件 规 定 受 捐 方 接 受捐 赠 的 货 币 性 资产和 非货 币性 资 产 ,均 须 并入 当期
1接 受捐 赠 进 口的 科 研 、 学 月 . 教 和 残 疾 人 专 用品 ,免 征 进 口增 值 税 费税、 关税 。
2境 外 捐 赠 人 向全 国性 扶 贫 、 . 毫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益 、 济 性 捐 赠 公 救 行 为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实 现 , 了在 受捐 除 对 象 、捐 赠 范 围 等 实 体 方 面 有 所 限制 外 , 法对 捐 赠 的形 式 方 面做 出 了程 序 税
性的约束。 如个 体 工 商 户 进 行 的 公 益性
扣 除。 人 所 得 税 也 基 本 沿 用 了 以上 规 个
捐赠 , 如果 采 取 的是 直 接 向 受 益人 捐赠 的 方式 , 能 从 应 纳 税所 得 额 中扣 除 。 不
定 的惯 例 。
的 物 资 , 征 关税 。适 用 此 条 规 定 免 关 税 的 货 物 ,在 国务 院 另 有规 定 前 口环 节 海 关代 征 税 仍 可 同 时减 免 。 5对 外 国 政 府 和 3 . 8个 国 际 组 偿 援 助 项 目在 国 内 采 购 的 货 物 免 { j
及 其 他 文 件 规 定 可 以免 征 关 税 外 , 他 其 捐 赠均 属 应税 范 围 。 ( ) 得 税 二 所 新 企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优化企业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

优化企业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12.5中旬··□近年来,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较快,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参与度逐年提升。

与欧美慈善市场主要以个人捐赠为主不同,企业捐赠一直是我国慈善捐赠最稳定的主体。

2009年,我国共接收社会捐赠总额为332.78亿元,国内各类企业捐赠总额为131.27亿元,占境内捐赠总额的58.45%,占慈善捐赠总额的39.45%。

2008年汶川地震、2010年玉树地震等突发性事件都得到了企业慈善捐赠的持续关注。

虽然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较快,但作为一个转型期的国家,仍缺乏一个有利于支持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环境。

一、我国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扣除额度分析税收是影响企业慈善捐赠的重要因素,捐赠可以免税,这是国际惯例,各国政府也普遍采用税收政策来引导企业慈善捐赠,而各国对企业捐赠的税收激励政策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方面,即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的慈善捐赠部分地承担着本应由政府来提供的公共产品,并对政府分配不足提供补充。

当然,企业慈善捐赠也涉及某些竞争性公共产品领域,一般很难像国防一样惠及所有的社会成员,在慈善资源配置效率方面存在不足,这使得国家对企业捐赠不是进行统一的全额扣除,而是设置一定的扣除比例限制。

那么,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设定为多少才能实现慈善捐赠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呢?笔者从企业慈善捐赠所得税税收扣除出发,构建一个只有政府和企业的简单模型来进行分析。

1.模型假设。

首先,假设政府是完全有效率的,即政府所取得的收入全部用于提供公共产品。

而企业慈善捐赠同样是在提供公共产品,且其效率为e (0≤e ≤1)。

其次,假设企业的慈善捐赠额为G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法定税率t ,即25%,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为限,所以假设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为P ,纳税调整额为Ta ,则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T=P -T a 。

2.模型建立。

当企业没有捐赠时,由于政府是完全有效率的,并且所取得的税收收入被全部用来提供公共产品,则:社会上公共产品的规模=T ×25%即25%(P -T a )(1)当企业进行慈善捐赠时,社会上公共产品的规模分为如下两种情况:(1)税前全额扣除时,则:社会上公共产品的规模=eG+[(P -T a )-G ]×25%=(e-25%)G+25%(P -T a )(2)(2)税前限额扣除时,假设扣除限额为A 。

想捐、易捐、乐捐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帮你“合法节税”

想捐、易捐、乐捐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帮你“合法节税”

特别报道Special Report**2021.11今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到第三次分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环球慈善》2021年8/9月刊“观益江湖”专栏中提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中共中央在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中也提出“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专栏对此话题进行深入讨论,对“第三次分配”的社会意义,以及发展慈善事业的社会作用进行了剖析。

当前,在发展慈善事业的各种激励机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有效的杠杆。

税收政策的保障在捐赠方、社会组织、受益人间搭建起良性互动的桥梁,营造出想捐、易捐、乐捐的慈善氛围,也为捐赠方提供持续捐赠的动力,将有效推动第三次分配的落实。

善用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也是各大财务公司业务中“合法节税”的重要“卖点”。

想捐、易捐、乐捐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帮你“合法节税”□环球慈善记者 马瑞聪 李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问题均有相关规定。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性规定《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自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性规定。

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关于“依法”。

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税收优惠的具体问题由税收专门法律规定。

《慈善法》对此只作原则性规定,慈善组织享受的税收优惠应当依据税收专门法律加以明确。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作了宽泛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以慈善组织享有所得税优惠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规定及以此为依据制定的法规等。

慈善捐赠中的税收立法问题研究

慈善捐赠中的税收立法问题研究


中国慈善捐赠税收 立法的
历 史 回 望 和 效 果 评 析
1 税 法 在 慈 善 捐 赠 中的 积极 作 用 。在 慈 善 捐 . 赠税 收立 法较 为成 熟 的 国家 , 收 优 惠 激励 了企 业 税 和 高收人 人群 的慈 善 捐 赠热 情 , 与 税 和遗 产 税 也 赠
( ) 一 中国慈善 捐 赠税 收立法 的历 史 回望 中 国关 于慈 善 捐 赠 的税 收 立法 , 体 经历 了从 总 无 到有 、 从点 到 面并 逐 步 走 向完 善 的发 展 历 程 。就
对 于促进 慈善捐赠 事业发展具有 重要 意义。关于非营利组 织的税 收立法 , 应在合 理限定其 组织规模 和 商业活动 范围的
基础上 , 制定全 国统一的票证和专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 报表 , 范税务 管理 ; 以规 而捐赠群体 的税收立 法, 应在尊 重基 本
国情 的前提 下 , 通过对所得税优 惠尺度影响 因素的科 学考量和流转税减免 的特 别关 注, 予该群 体以充分 立法保 障。同 给 时, 捐赠企业的 员工、 中小股 东的财产权 利保护 等亦应在相 关税收 立法中予以兼顾 。 [ 关键词] 慈善捐赠 ; 税收立法 ; 营利组 织; 非 捐赠群体 ; 税收优 惠 [ 作者简介 ] 孟庆瑜 (9 3 ) 男, 17 一 , 河北省阜平县人 , 河北大学政 法学院教授 , 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师 璇 (9 2 ) 女 , 18 一 , 河北省保 定市人 , 保定职业技 术学院经 济管理 系教 师 , 河北大 学政 法 学院在 读硕 士生,
20 0 8年 1 1月
河 北 学 刊
He e a e cJ u  ̄ bi Ac d mi o m
NO .. 0 8 V 2 0 Vo . 8 No 6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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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税收优惠研究一则新闻——广州日报,2006年3月13日:这是两组令人难以释怀的数据:去年慈善榜排名前136位的慈善家一年总共捐款不到10亿元人民币,而2000年~2004年美国的比尔•盖茨一人的慈善捐款就达到亿美元;我国的慈善捐赠只有15%来自富人阶层,99%的从来没有参与过任何捐赠活动!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中国的富人成了“铁公鸡”?一项通知——2006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称:“为支持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我国现行的企业捐赠税收优惠规定是怎么样的?为什么要给予企业这方面的优惠?需要考虑哪些因素?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应该走向何方?本文将沿着这个思路展开。

一、现行规定1. 我国的规定我国对于企业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规定,有3%、10%和全额等三类。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7条规定,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上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由于、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90号)规定,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馆、美术馆、革命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2000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等几个通知中,规定企业向红十字事业、义务教育、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农村寄宿学校建设工程等捐赠,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关于捐赠扣除限额的具体计算,有学者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质疑其作为计算依据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但这并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在此不作过多讨论。

2. 国际比较各国税法对捐赠问题的处理与其市场发育的程度相关,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国家,捐赠制度越复杂。

在加拿大,公司向慈善机构的捐赠,如果在其应纳税所得额的75%以内,则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无论是向经营性慈善机构捐赠,还是向公共慈善基金会捐赠,也不论是以现金还是不动产进行捐赠,捐赠者都能得到同样的税收优惠。

美国税法规定,公司法人捐赠享有经调整后毛所得10%的税金扣除额的优惠。

同时还规定了对纳税人捐赠扣除的三种限制:①总的慈善捐赠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调整后毛所得的50%.②对产生资本利得的财产捐赠按公平市场价值进行的扣除不能超过调整后毛所得的30%。

但是愿意放弃与财产升值有关的扣除额(也就是用调整后基值作为扣除额)的纳税人不受30%的限制。

③对特定非经营性私营基金的捐赠有非常复杂的限制规定。

超过限额部分的捐赠可以向后结转5年以得到扣除。

印度税法规定,任何个人和团体向免税组织捐赠,都可获得其捐赠额50%的减免税权。

为了获得减免税资格,捐赠必须不少于250卢比,不超过50万卢比,或者不超过捐赠者总收入的10%。

对于营利企业的捐赠,根据所得税法35CCA条规定,向农村发展工程捐赠,这种法人捐赠可获得100%的减免税。

泰国的《税务法》第65条第3款规定,公司、商店以及企业法人可以在其所需交纳的税款中减去提供给慈善、公益、教育以及等相关组织而且得到财政部证明的捐款。

减税总额的最高标准不能超过其净收入的2%.提供给教育和体育组织而且得到财政部证明的捐款,还可从上述2%的基础上在其净收人中再享受一个最高2%的减税待遇。

韩国税法规定,非个人的公司、组织或者机构对政府、国防建设和救灾的捐赠,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作为亏损予以减免,对非营利私立学校的捐赠,当其作为设备、教育或基金时,可计入费用予以减免,但减免额不超过纳税年度将转账损失扣除之后的总收入额。

依荷兰税法规定,公司、企业等机构向具有公益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利润总额的6%,且必须在500荷兰盾以上,可在税前扣除。

比利时相关规定,公司、企业等机构向具有公益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可以作为非应税项目扣除,捐赠的扣除额既不能超过2000万比利时法郎,也不能超过应税所得的5%.二、立法目的探析1. 发展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以服务社会大众或使社会大众受益或以追求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为惟一宗旨的非营利组织,称为公益性非营利组织。

其公益性本质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的受赠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向其捐赠的纳税人享受税收扣除的优惠待遇。

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8条称:“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纳税人选择广告策略和选择捐赠策略,无论是对企业来说,还是对国家来说,从某种意义上讲,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对企业而言,都可以宣传企业和企业的产品,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对国家讲也都是有益的——广告策略可以增加企业的产品销售数量,即增加企业的应税收入,而且广告投放也增加了广告企业的应税收入;纳税人将更多的财物捐赠,为政府分担一部分负担,也可以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

那么为什么国家对广告策略和捐赠策略安排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呢?这正反映了国家对于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支持。

2. 平衡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国家给予进行公益、救济性捐款的企业以税前扣除的优惠,其实是让度了部分税收利益,以减少财政收入为代价激励企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

我国规定捐赠额在应税所得额3%的限度内才可以税前扣除,世界各国也普遍规定了扣除的比例限制。

这是平衡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选择:企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为社会带来了好处,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因此不应使其再背负过重的税收负担,而应给予优惠、加以鼓励;同时,也不能无条件地牺牲国家利益,如果允许高比例甚至全额扣除,可能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大量流矢。

三、企业的社会责任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社会是企业的生存环境,没有好的环境,企业是很难生存和发展壮大的。

企业的存亡、兴衰,都由社会承载着它成功的喜悦和失败的代价,企业与社会有一个共荣辱的关系。

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款,反映了企业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正是体现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是最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以下主要讨论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

1.公司责任的提出“为富不仁”是流传颇广的俗语,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人们的认识。

但本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扶危济困并不是其经营目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仁”如果仅仅是无义举,那也是无可厚非的。

从传统经济学意义角度考虑,企业仅仅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利润最大化是其追求的永恒主体;公司应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的。

在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在道德所允许的范围内创造最大的利润、创造最多的价值,这是很多企业所依赖的生存的基础。

近年来,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探讨越来越多。

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其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应有角色。

公司的社会责任,意味着重新定义公司的目标,除了利润最大化外,还要加入一些社会价值——公司的经营者应当将他们有关公司目标的看法扩及公司的决定对于其他成员所导致的,如雇员、社区和环境等。

换言之,公司被期望“带着社会良心活动”。

公司在当代社会拥有庞大的经济力量,成为重要的社会团体,可以让它承担部分带有公共性质的责任。

“由于公司对利润的极端追求成为生产财富不均等种种病理现象的原因,所以应该让公司主动做出将积蓄的财富返还给社会等行为,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这就是社会责任的主要宗旨。

”2.深入探讨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依据在于公司的经济力量及其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

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人权中的社会权紧密相连。

公司的社会责任,既包括商法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也包括商业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

公司法为公司设定的社会责任是有限的,而商业伦理为公司设定的社会责任则是无限的。

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要“企业办社会”,而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相剥离的前提下,企业有目的、有计划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可以使得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获得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赞誉,实现了企业与社会的共同可持续,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利益的双赢。

四、税收筹划相关在所得税方面,国家为了照顾小型企业,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1994]第9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

”以上规定的存在,给了小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

对捐赠进行税收筹划,并不影响企业行善的初衷,与纳税义务也不冲突——国家准许捐赠在税前扣除,本就是想通过税收优惠鼓励纳税人支持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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