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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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

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篇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受益人的产生依据一、受益人的含义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乂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

《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权)的人。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

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

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

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乂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保险理赔法律分析案例(3篇)

保险理赔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女士,30岁,某公司职员,于2019年3月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死亡,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20年5月,张女士在工作期间不幸遭遇意外,导致右腿骨折,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张女士的右腿骨折为三级伤残。

事后,张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赔付。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赔付。

三、法律分析1. 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基础,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公司免除责任。

2. 未如实告知的情形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女士在购买保险时,如实告知了自己的健康状况,但在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以张女士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赔付。

3. 保险公司举证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同意承保的,不得解除合同。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 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张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在购买保险时已如实告知了自己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未如实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学试题库十套题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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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模拟试题一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1、风险2、保险供给3、被保险人4、重要事实915、保险单二、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1、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是()A 自然风险B 投机风险C 纯粹风险D 财产风险2、风险管理程序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环节是()A 风险识别B 风险衡量C 风险评价D 风险自留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追偿到的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超出部分应归()所有。

A 保险人B 被保险人C 投保人D 保险代理人4、下面各方中()有资格直接指定受益人。

A 投保人B 保险人C 被保险人D 受益人自己5、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由保险人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凭证是()A 保险费收据B 投保单C 保险凭证D 暂保单6、某批货物以定值保险方式投保,保额为110万元,后该批货物发生全损,事故发生地货物的市场价值是9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A 90万元B 110万元C 100万元D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7、某业主将自有的一套价值120万元的住宅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90万元,后房屋发生火灾,造成部分损失共计40万元。

按第一风险责任赔偿方式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是()。

A 120万元B 90万元C 40万元D 30万元8、某企业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约定的免赔额是1000元,保险事故发生后总计造成的损失为50万元,若按相对免赔额保险公司应赔偿()。

A 1000元B 499000元C 500000元D 不予赔偿9、各国普遍采用的保险组织形式是()A 相互保险公司B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C 互助保险组织D 股份有限公司10、在大多数国家,汽车保险中的()属于法定保险。

A 车辆损失险B 无过错责任险C 玻璃破碎险D第三者责任险三、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20分)1、风险转移包括()。

A 建立自保公司B 建立损失储备基金C 非保险转移D 保险转移2、按照经营目的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A 财产保险B 社会保险C 人身保险D 商业保险3、保险的基本职能是()A 分散危险B 补偿损失C 防灾防损D 投资4、取得投保人资格必须具备的要件有()A 必须具有权利能力B 必须具有行为能力C 必须具有可保利益D 必须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5、违法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形主要有()A 未申报B 误告C 隐瞒D 欺诈6、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包括()A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B 必须是可以实现的利益C 必须具有经济价值D 必须是合法的7、损失补偿原则中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一定限度,即()A 以实际损失为限B 以保险金额为限C 以可保利益为限D 上述三者之中,以低者为限8、从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看,保险合同的类型可以分为()A 补偿性合同B 财产保险合同C给付性合同D 人身保险合同E 汽车保险合同9、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主要有()A 协商B 仲裁C 诉讼D 支付违约金E 支付赔偿金10、保险合同中规定投保人有()义务A 支付保险费B 风险增加通知C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D 施救E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四、判断改错(每题2分,共10分)1、目前我国的保险法规允许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也存在个人保险经纪人。

财产保险受益人论文

财产保险受益人论文

论财产保险的受益人摘要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这一概念并未提及财产保险,因此财产保险合同中能否设置受益人成为学界争论的问题。

本文通过研究学界目前关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不同观点,分析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法理基础,以及实践中存在的做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置受益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财产保险受益人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一、研究综述对于财产保险中是否有受益人这一概念,学界目前主要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三种观点。

肯定说:台湾学者郑玉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是财产利益受损,自然应获得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请求权指定为受益人享有,实质上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未使保险人和第三人受到损害,完全符合民商事活动奉行的自由原则,因而应该认可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的做法。

否定说:台湾学者杨仁寿、梁宇贤生受益人的问题,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是分离的,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并不受损,因此并不影响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折中说:台湾学者江朝国同中还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都存在受益人,只是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可以在被保险人之外独立存在,而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实质上就是被保险人本身。

若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约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第三人受领保险赔偿者,此第三人虽依一般用语亦可称为“受益人”,但和《保险法》上所称之“受益人”性质不同。

二、观点的提出——财产保险中应设置受益人本文认为,在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和理论基础,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符合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保险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行为也是基于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这一财产权益的行为,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投保,也可以为了满足他人的利益而投保,但是无论基于何种目的,都不意味着必须在保险合同中确定自己是最终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人。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关于法定代理的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B.法定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的情况C.法定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D.法定代理只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的情况【答案】 D2、陈某在8月1日向李某发出一份传真,称其出售房屋一套,面积90平方米,价款260万元,合同订立7日内一次性付款,如欲购买须在3日内回复。

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陈某未回复。

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陈某仍未回复。

下列关于陈某、李某之间合同成立与否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是()。

A.李某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B.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C.李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D.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陈某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答案】 C3、王某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买卖,证券公司为了牟取佣金收入,诱使王某进行了一些不必要的证券买卖,该证券公司的行为属于()。

A.欺诈客户行为B.内幕交易行为C.操纵市场行为D.信用交易行为【答案】 A4、下列关于代理特征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代理是代理人独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B.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C.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D.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答案】 B5、2021年5月,甲上市公司拟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份收购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收购计划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B.该公司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此次收购C.该公司收购的股份可以在收购后第5年转让给公司员工D.该公司在此次收购后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可以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20%【答案】 B6、下列财产中,能够充当信托财产的是(??)。

保险法案例分析2

保险法案例分析2

保险法案例分析张某有配偶李某和儿子张甲,2004年1月,张甲经与张某协商取得其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期限为三年,张某指定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

2004年4月,张某突感身体不适,经查为肝癌晚期,6月5日,张某死亡。

李某根据张某的临终交代,向其子张甲索要保险单,张甲此时才告诉李某:他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

李某遂找许某索要保险单,许某则以保险单是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

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许某归还保险单。

许某则称,只有李某还他1万元,才能将保险单交出。

法院受理后,通知张甲参加诉讼,张甲提出,是他为张某投的人寿保险,保险费也是他交的,2万元的保险金应属张某的遗产,他有权继承其中的1万元用于还债。

问:(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分)(2)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4分)(3)张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5分)答案: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

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2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张甲无权要求继承。

1996年7月20日,A市五金公司与B航空公司办理了40台TCL王牌彩电的航空托运手续,货款总值共计人民币12万元,托运目的地为C市。

双方有关托运的各种手续以及托运货物的包装均符合航空货物托运规章的要求。

XX大学保险学期末考试10套试题库含答案详解

保险学模拟试题一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1、风险2、保险供给3、被保险人4、重要事实915、保险单二、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1、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是()A 自然风险B 投机风险C 纯粹风险D 财产风险2、风险管理程序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环节是()A 风险识别B 风险衡量C 风险评价D 风险自留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追偿到的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超出部分应归()所有。

A 保险人B 被保险人C 投保人D 保险代理人4、下面各方中()有资格直接指定受益人。

A 投保人B 保险人C 被保险人D 受益人自己5、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由保险人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凭证是()A 保险费收据B 投保单C 保险凭证D 暂保单6、某批货物以定值保险方式投保,保额为110万元,后该批货物发生全损,事故发生地货物的市场价值是9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A 90万元B 110万元C 100万元D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7、某业主将自有的一套价值120万元的住宅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90万元,后房屋发生火灾,造成部分损失共计40万元。

按第一风险责任赔偿方式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是()。

A 120万元B 90万元C 40万元D 30万元8、某企业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约定的免赔额是1000元,保险事故发生后总计造成的损失为50万元,若按相对免赔额保险公司应赔偿()。

A 1000元B 499000元C 500000元D 不予赔偿9、各国普遍采用的保险组织形式是()A 相互保险公司B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C 互助保险组织D 股份有限公司10、在大多数国家,汽车保险中的()属于法定保险。

A 车辆损失险B 无过错责任险C 玻璃破碎险 D第三者责任险三、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20分)1、风险转移包括()。

A 建立自保公司B 建立损失储备基金C 非保险转移D 保险转移2、按照经营目的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A 财产保险B 社会保险C 人身保险D 商业保险3、保险的基本职能是()A 分散危险B 补偿损失C 防灾防损D 投资4、取得投保人资格必须具备的要件有()A 必须具有权利能力B 必须具有行为能力C 必须具有可保利益D 必须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5、违法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形主要有()A 未申报B 误告C 隐瞒D 欺诈6、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包括()A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B 必须是可以实现的利益C 必须具有经济价值D 必须是合法的7、损失补偿原则中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一定限度,即()A 以实际损失为限B 以保险金额为限C 以可保利益为限D 上述三者之中,以低者为限8、从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看,保险合同的类型可以分为()A 补偿性合同B 财产保险合同 C给付性合同D 人身保险合同E 汽车保险合同9、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主要有()A 协商B 仲裁C 诉讼D 支付违约金E 支付赔偿金10、保险合同中规定投保人有()义务A 支付保险费B 风险增加通知C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D 施救E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四、判断改错(每题2分,共10分)1、目前我国的保险法规允许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也存在个人保险经纪人。

保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

在保险期间内,乙公司的一处厂房发生火灾,导致厂房及部分设备损毁。

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报案,并提出赔偿请求。

二、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同意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并出具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在本案中,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并出具了保险单,因此保险合同生效。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厂房发生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甲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损失范围、损失原因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损失范围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4. 乙公司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二)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采取必要措施,扩大损失;(五)其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不存在上述免责事由。

5.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试论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试论保险诈骗罪的认定[论文摘要]; 保险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中分立出来的新型经济犯罪,它保留了普通诈骗罪的一些共性特征外,又表现出自身特有的个性,这种个性主要体现在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即在客体上犯罪既侵害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又违背保险的目的,侵犯了我国的保险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和为人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欺诈行为,使保险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向行为人支付保险金额较大的行为。

从犯罪手段上年,主要有四种情况:1、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3、编造末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4、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目的。

鉴于本罪认定过程的复杂性,本文对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如何着手问题、罪数问题、其犯罪问题作了剖析,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该罪的认定。

随着我国保险制度的建立和保险的蓬勃发展,一种以骗取高额保险金为目的新型经济犯罪--保险诈骗犯罪也相伴而生。

它在严重侵害保险人财产权的同时,更严重侵害了我国正常的保险秩序。

鉴于该罪认定过程的复杂性,本文将综合我国保险法与刑法学基本原理对此作系编阐述和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本罪的认定。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式,向保险人作虚假陈述,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我国保险制度实质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按约定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给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制度。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保险制度有效地发挥着组织经济补偿、分散风险、分配资金的功能,对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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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题库及答案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1分,共10分)1.下面哪一项不属于商法一般原则中提高经济效率原则的内容?( )。

A. 产权保护 B.信用的维护C.交易的便捷 D.行为效力扩张2.以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是( )。

A. 代表百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C.监事会主席 D.董事长3.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法,哪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A.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C.作出增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D.应当编制中期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

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损失。

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丙、丁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以A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C.甲、乙、丙、丁均以其在A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在A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5.以下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C.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D.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6.下列各选项中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其请求人不必具备的条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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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分析 [案例一]:A公司委托货运公司运送一批陶瓷产品,运输合同约定由A公司投保货运险,一旦发生货损以保险形式解决,货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嗣后,A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国内转运预约保险单一份。保险期限内,货运公司装载A公司货物的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事故,造成货损。保险公司依约向A公司支付保险金后,诉至法院,要求货运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二]:B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内陆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一份,保单形式是自保单起始之日起装货预承保。B公司后与货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以投保的方式避免货损,货运公司对货损不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未将该免责约定通知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B公司委托货运公司运输的货物因车辆倾侧而有损坏。保险公司向B公司赔偿保险金后,遂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要求货运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案例三]:C公司委托快递公司递送发票、样品、配件等,快递公司印制在运单背面的赔偿条例注明:“贵方所托运物品自行办理或委托本公司代办有关保险手续,如有遗失均按保险公司赔偿为准;否则,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C公司随后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C公司的4件样品在由快递公司递送过程中不慎遗失。保险公司按约支付保险金后,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 以上三个案例均涉及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处分对第三人请求权的效力问题。对这个问题法律没有给出现成的答案,《保险法》第46条只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情形。笔者认为解决这类纠纷无非有以下几种方式:1、认定被保险人的处分行为有效,第三人免责,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不能取得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2、认定被保险人的处分行为有效,第三人免责,被保险人未就此履行如实告知、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认定被保险人的处分行为有效,但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有权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4、如果第三人以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的,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有权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中第4种方式有《合同法》第40条1为依据,本身不存在争议。以案例3为例,运单背面印制的赔偿条例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在赔偿条例中要求托运人以保险方式获得赔偿,其实质是在推卸其对托运物品遗失的赔偿责任,因为是否投保是托运人的权利,这与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毫无疑问,该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保险公司按约支付保险金后,有权向快递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至于另几种方式的取舍,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一探讨: 一、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处分行为的效力。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前,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被保险人都可以自由处分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2,因此案例1、2中运输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问题是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是否还要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这种情况能否参照保险法第46条第1款3的规定处理。 笔者认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所作处分行为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保险合同为转移风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而产生损失,可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该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保险合同的有偿性而产生的,是被保险人缴纳保费的必然结果,而非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被保险人的处分行为并未使保险人所承受的风险转化为现实,保险合同的基础关系仍然存在。因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必须按约履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而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实际是以现有利益换取期待利益,正如台湾学者刘宗荣所喻,是“以一只手上的鸽子,换得一只在空中飞翔的鸽子”4,“一只手上的鸽子”指因保险给付所生的损失,“一只在空中飞翔的鸽子”指保险人的代位权。而被保险人在此时如果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必然导致保险人代位权的落空。因此,笔者认为,为保护保险人代位权的实现,保险法第46条第1款所作的规定十分必要,但若将此项规定套用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被保险人处分行为的处理则显然不妥,保险人不能仅仅因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而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免责约定对保险人的效力。 这是上一个问题的延续,因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必然会涉及保险人对第三人代位权的行使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对保险代位权本质的认识有关。 保险最基本的固有职能是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以求社会生活的安定。保险代位权是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必须与保险的宗旨相贯通。保险代位权的本质在于保障被保险人获得充分补偿。保险代位权制度虽不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补偿,但其设立的初衷是要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笔者认为,为使被保险人所领受保险金能获得实益,若第三人与被保险人有免责之约定,应禁止保险人对其行使代位权。这是因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所作的免责约定使二者产生了经济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如果保险人有权行使代位权,那么第三人也同样有权依据免责约定要求被保险人返还赔偿金,无异于向左手为保险给付,又自右手请求返还,被保险人想通过保险获得经济补偿的愿望必然落空,这显然有悖于设立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初衷5. 也有人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免责约定,对并非合同当事人的保险人没有约束力,第三人不能以免责约定来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权。对此,笔者有着不同的看法。我们知道,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而义务又分为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是指义务人依法可不为而依约为之或依法可为之而依约不为的状态,法定义务则是指义务人依法不可为而不为或依法必须为而为之的状态。毫无疑问,合同相对性原则所反对的是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约定义务6.尽管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免责约定确使保险人丧失了取得保险代位权的可能性,但这并非是对保险人设定合同义务的结果,因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先决条件。若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保险代位权自无以成立,保险人当然无权行使代位权。可见,免责约定并未对保险人设定依法可为之而依约不为的约定义务,而只是使保险人产生了依法不可为而不为的法定义务,这显然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规范的范畴。既然保险代位权本身都不存在,再谈免责约定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约束力问题就显得多此一举了。因此,案例1、2中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均无权向货运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权。 三、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告知及通知义务 保险法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要求投保人(在本文所举案例中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所应告知的当然是足以影响保险关系的重要事项。所谓重要事项,即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数额的危

险情况。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免责约定将导致保险人无法取得保险代位权,大大增加了保险人的终极风险,笔者认为该免责约定应归入必须告知的重要事项。国外立法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如英国保险法中必须告知的事实就包括“因被保险人免除第三方本应承担的责任而影响到保险权益转让的事实”7.当然,如何判断“重要事项”,作为一般社会公众的投保人难以确切了解。故立法者信赖保险人之专业知识及诚信原则,授权其制订询问内容,以为重大事项之推定,不询问者,推定为不重要。所以,案例1中A公司在投保时如果保险公司对该事项提出询问,A公司必须将免责约定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不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还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免责约定,意味着第三人将不再受到被保险人的责任追究,这可能导致第三人在处理被保险人事务时谨慎程度的下降,不利于第三人尽到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从而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因此,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后,放弃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案例2中B公司没有将免责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权的处分行为对于保险关系影响重大,必须区别情况处理:(1)如果被保险人处分行为发生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保险人对该事项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没有对该事项提出询问或投保人如实告知后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无权向第三人行使保险代位权;(2)如果被保险人处分行为发生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同意继续承保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无权向第三人行使保险代位权。 注释: 1《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实践中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索赔权通常是为获取更低的价格或其他商业优惠。 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法》,刘宗荣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 5这与《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同理。 6法定义务是不能由当事人设定的,当事人充其量只能影响其形成条件。 7转引自《保险法》,李玉泉著,法律出版社1997版,P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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