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税务答疑
2021年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答疑汇总3

2021年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答疑汇总341.企业员工发放工会福利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福建税务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规定:“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因此,企业员工发放工会福利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2.个人在2019年取得注明时间为2018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证书,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税务总局2012年12月10日财税答疑汇总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税务总局2012年12月10日财税答疑汇总【标 签】财税答疑汇总【业务主题】其他税费【来 源】问:建筑施工企业在境外施工,是否应在境内缴纳营业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问:境内劳务派遣公司按合同要求向境外单位派遣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取得境外单位支付劳务人员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免征营业税。
对外劳务合作,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因此,境内劳务派遣公司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取得境外单位支付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
问:一家网络公司承接互联网上广告代理业务,广告形式为网页上的浮动广告及弹出广告,这些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问:在一所政府办的学校中,由学校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学校模拟开办面向学生营业的酒吧和客房,请问是否应缴纳营业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答

答: 企业 所发生的支 出, 是否准予在税前扣 除 , 以及 扣除 范围和标准的大小 , 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进 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 的大小。为进一步 明确企业支出准予
益等 ,企业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 的收入 ,以公允价值确 定收入
额。 同时 , 实施 条例明确 了企业取 得的各种形式收入 的概 念 ,
答: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 企业 以货 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 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 为收入总额 。 实施条例进一 步规定 , 企 业取得收入 的货币形式 , 包括 现金 、 款 、 存 应收账 款 、 应收 票 据、 准备持有至到期 的债券投资 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 企业取得
妥 当, 因此实施条例没有对此 作具体规定 。
维普资讯
年度 与补税期间 同 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 5 期 个百分点计
算 加收利息 ;对企业按照企业 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提
国务 院法 制办 、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总 局
供 有关 资料 的,可以只按照税 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 间同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中 的 有 关 问题 解 答
一
期 的人 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加收利息 。
问: 为什 么实施条例没有 对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 的具体
办 法 作 出规 定?
答: 企业 所得税法第五 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 , 民 居
企业在 中国境 内设立不具 有法人 资格 的营业机构 ,应 当汇总 纳税 ; 非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 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机构 、 场 所的 , 经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 , 可以选择 由其主要机构 、 场所汇
问: 实施 条 例 对 企 业 所 得 税 法规 定 的 收 入 作 了哪 些 具 体
2011总局答疑汇编-营业税篇

1、委托资产管理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内容:甲方将其货币资金委托乙方作为管理人进行管理,乙方承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投资意愿,对甲方资金进行投资操作,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委托资金的预期收益率根据甲方委托资金的后进先出原值及每笔委托资金在乙方的实际管理期限不同而不同(根据委托期限,预期收益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下浮10%左右)。
请问委托方是否缴纳营业税,如何缴纳?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因此,委托方将资金提供给他人获取投资收益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112、拆迁还建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内容:对偿还面积与扩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按此规定我认为:计征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为单位成本*(1+成本利润率)/(1-5%),这样理解正确吗?同时文件所指的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应包括了土地成本、基础、配套、建筑安装成本、开发间接费用,这样理解正确吗?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9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2016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辽宁地税2016-06-21 12:08:25阅读(246)评论(0)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举报大家好,下面我根据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加上政策组分析研究的情况,做一下政策讲解。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营改增前后个人出租房产的税负变化情况总局办公厅近期的督查报告中反映,部分地区的纳税人称,个人出租房产在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增加。
个人出租房产,涉及的税种较多,现仅就其中的增值税政策变化情况说明如下:原营业税政策规定,个人出租商业用房,按照租金收入和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税率由5%降为3%,并在此基础上减半征收,实际执行税率是1.5%.另外,对于月营业额(含房产出租收入)不超过3 万元的个人,还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房产租赁服务“营改增”后,对于个人出租其取得的房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的个人,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通过比较房产租赁服务“营改增”前后的政策变化可以看出,现行房产租赁的增值税政策基本维持了原营业税征税的范围和力度,另外将增值税税率按含税价格换算后,增值税5%的征收率相当于4.76%的营业税税率;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相当于1.43%的营业税税率。
通过上述政策安排,完全可以实现个人出租房产增值税税负的“只减不增”。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相关问题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相关问题解读2012-1-30 14:15:00 文章来源:互联网打印|复制链接|本文Pdf下载|本文Word下载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两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文件是对财税[2009]9号文件的补充,即典型的补丁文件。
试对该文件解读如下:从税法原理上来看,固定资产也属于货物范畴,因此销售固定资产应该与其他货物一起纳税,但是由于2009年以前,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相当于企业已经负担了该项增值税,如果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按照17%税率征税,就会形成重复纳税,因此除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原价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外,一般给予免税政策。
而2009年以后,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原则上销售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征税,同一般货物的税收政策保持了一致。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般原则,即:凡是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17%征税;凡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截止目前,总局曾经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颁发过5个文件,均体现了以上原则精神。
一、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什么是应税固定资产呢?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11条规定了三个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为应税固定资产,反之为免税固定资产。
三个条件即: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1.个人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有哪些?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常见税务问题解答
常见税务问题解答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解答一些常见的税务问题,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税务方面的困惑。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成为国家财政运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纳税人对税务问题的了解程度直接影响到个人和企业的合规与发展。
因此,通过针对常见税务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希望能够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建议。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四个主要部分。
首先是引言部分,概述文章的目标和结构。
其次是常见税务问题解答部分,包括税务申报问题、税务减免问题和税务罚款问题三个子部分,将详细介绍相关概念、操作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然后是解答要点详解部分,将进一步深入剖析每个问题的核心要点,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
最后是结论部分,总结文章内容并提出对税收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1.3 目的本文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常见的税务问题,并给予清晰而明确的解答和指导。
通过这种方式,读者能够更好地应对自己在税务方面遇到的问题,提高个人和企业在税收合规上的水平。
同时,通过总结常见税务问题并提出对策,也可为税收管理部门提供一些参考,以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税收管理体系。
2. 常见税务问题解答2.1 税务申报问题税务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的行为。
在税务申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和解答如下:问题1:如何确定纳税申报期限?回答:纳税申报期限一般由税务机关规定,具体以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为准。
通常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需要在每年年初至4月底之间进行申报;企业所得税需要在每年年初至5月底之间进行申报。
问题2:如何填写正确的纳税申报表?回答: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仔细核对自己的收入、支出和缴纳的各类税费等信息,并按照相应的格式填写表格。
如果有疑问或不清楚如何填写,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来提供帮助。
问题3:如何处理因自己失误而填写错误的纳税申报表?回答:如果发现已经填写错误的纳税申报表,在发现错误后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更正,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税费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 2012-04-11 09:26:30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今天我与我的同事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12-04-11 09:28:01 ][ 孙勇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33:51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
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 33:51 ][ 斯特信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证企业所得税。
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2012-04-11 09:37:57 ]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答疑关于增值税的九个热点问答
答疑关于增值税的九个热点问答增值税一直是财务人员关注的重点税务问题之一,下面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增值税的,各位纳税人人们一起来看看吧。
01、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什么?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和《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4号)的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1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02、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纳税人,如何适用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4号)的规定,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纳税人,需待大体上经营期满3个月后再以计算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交易额比重,从而确定是否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03、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钢铁业连续6个少于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大于50万元的条件吗?答:不需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4号)的规定,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只要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即可。
除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仍需要满足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奇数,且第六个月大于50万元的条件。
04、我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曾补充协议中明确,可由车主选择赔偿方式(包括实物赔付和现金赔付),出险后如果驾车者车主选择了实物理赔方式,那我减免公司因此向修理厂支付的修车费能否抵扣进项税?答:《外国游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1年第31号)第十一条规定,提供保险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服务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抵扣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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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1、办公饮用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出租收入是否一次性缴纳营业税 3、发票认定的相关问题 4、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5、机打三联发票是否都需要盖发票章? 6、经营租入房屋装修费如何税前扣除? 7、支付境外运输费是否需代扣营业税? 8、营业网点维修可否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9、未经批准的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10、 企业非正常财产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1、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折旧能税前扣除吗? 12、 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库存商品是否视同销售? 13、 重复缴纳印花税如何处理? 14、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为负数吗? 15、 用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16、 保险费等福利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吗? 17、 2010年1月份注册成立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谁管理? 18、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如何确定? 19、 国税函文件的使用范围 20、 取暖费、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1、 取得的租金应确认为哪一年的收入? 22、 国外票据能否税前列支? 23、 基层税务所有调取纳税人账簿资料的权限吗? 24、 购进灯具是否可以抵扣? 25、 收取对方损失赔偿金,我方是否开具发票? 26、 支付个人劳务费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 27、 委托外单位印刷宣传资料并用于对外发放推广,是否缴纳增值税? 28、 一次性签订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交印花税?
1、办公饮用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2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我公司在桶装水销售公司购买的桶装水,为职工工作时饮用,请问对方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职工办公时的饮用水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必须的,那么应该不属于福利费的范畴。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为职工办公提供饮用水而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因此,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2、出租收入是否一次性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15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我公司出租建筑物给承租人作写字楼和酒店等,合同规定每个季度或者每月承租人支付租金给我公司,我公司按合同规定确认 收入。 有些承租人一次预交一年甚至二年的租金给我公司,我公司将承租人预交的租金作为预收款项,按合同规定确认收入(如果按季度收款,则每季度应收款额/3作为 月收入)并按收入交纳营业税。但是税务局要求按照我公司收取的全部预收款一次交纳营业税。 请问,税务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鉴于你 公司已签订租赁合同,因此预收的租金符合预收款项定义,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所以当地税务局要求你公司将收取的预收款一次性纳营业 税是正确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3、发票认定的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06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纳税人购取货物,通过银行结算,取得对方发票,后经税务机关查询,发现有以下几种情况:1、真票大头小尾。2、借用他人发票或假发票。3、对方未在税务机关登记。目前未有证据表明是虚假业务,按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可否税前列支?如果不予列支可否认定偷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以上3种情况均属于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不合法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税前扣除管理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以上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 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若没有证据表明纳税人采取以上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不应认定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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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01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4号) 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 其它非正常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增值税法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因此,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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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打三联发票是否都需要盖发票章?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5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我想问一下机打的三联发票,记账一联是否用盖发票章?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机打的三联发票都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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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营租入房屋装修费如何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2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09年经营租入房屋,租期为一年,发生装修费20万元(该房屋在出租方账面价值为500万元),请问该装修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如何处理(是否可全部计入2009年费用;按租赁期限平均摊销;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不少于3年摊销)?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二)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 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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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支付境外运输费是否需代扣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3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运输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是否需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 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