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引言概述: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指国家对于林业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的统一规定,旨在维护国家森林资源的合法合规管理,促进林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涵盖了从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各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案件立案程序1.公安机关立案程序:介绍公安机关如何收到案件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立案,并对立案程序的要求进行详细说明。
2.林业主管部门立案程序:讲解林业主管部门如何接收案件转办或自行发现违法行为立案,并对立案条件和期限进行解释。
二、调查取证程序1.取证材料的收集和保管:介绍调查人员如何收集涉案材料,并对材料的保管要求和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2.取证方式和方法:阐述调查人员可以采用的取证方式,如现场勘验、询问笔录、突击检查等,并强调在取证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原则。
三、听证程序1.听证的目的和意义:解释为何需要进行听证,以及听证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2.听证程序的安排和组织:说明听证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并对听证程序中的通知、当事人权利保护、证据交换等环节进行详细说明。
四、行政处罚程序1.处罚决定的程序:详细解释行政处罚决定的形式、格式和内容,并对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公告要求进行阐述。
2.处罚结果的通知和履行:说明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的程序和期限,并对处罚结果的履行和监督进行详细说明。
五、复议和诉讼程序1.行政复议程序:介绍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的复议程序和时限,以及复议机关对于复议申请的处理方式。
2.行政诉讼程序:阐述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时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程序和要求,以及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审理流程和程序。
总结: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保障林业领域违法行为处理公正、规范和合法化的重要法规。
通过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以及复议和诉讼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维护国家森林资源的合法合规管理,促进林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林政稽查大队办案程序

林政稽查大队办案程序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林业部发布),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林业局法制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1、立案。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森林公安分局处理。
2、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包括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委托鉴定、暂扣等。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各执法单位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对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对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5.03•【字号】新林策字[2013]261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对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函(新林策字〔2013〕261号)自治区森林公安局:你局《关于委托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请示》(新森公字〔2013〕5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你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要求,除法律、法规授权有关林业机构实施的林业行政处罚外,我厅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均由你局负责承办,并以我厅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二、你局以我厅的名义办理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立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你局负责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送我厅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由你局按照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报请我厅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提请我厅的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我厅印章。
你局直属森林公安分局以及所属森林警察大队承办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由你局负责报请我厅负责人或者集体决定。
三、你局以我厅名义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规范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我厅统一印制的林业行政处罚格式文书,不得使用其他部门的执法文书或者与其混用。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我厅同意。
按规定每年开展一次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四、你局以我厅名义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我厅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听证。
五、你局以我厅名义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其相关具体工作由你局负责承办。
林业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存环境的基础产业。
林业案件的查处,对于维护林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将针对林业案件的法律法规进行阐述,旨在提高公众对林业法律的认识,加强林业案件的法律监管。
二、林业案件的概念及分类1. 概念林业案件是指在林业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木材、非法采集野生动植物资源等。
2. 分类根据林业案件的性质和情节,可分为以下几类:(1)一般林业案件:指违法行为轻微,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重大林业案件:指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较大损失,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
(3)特大林业案件:指违法行为极其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可能引发区域性生态灾难的案件。
三、林业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林业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其中,与林业案件相关的主要条款有:(1)第二十一条:禁止非法占用林地,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第三十六条:禁止滥伐、盗伐林木。
(3)第四十一条: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木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林业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刑事责任。
其中,与林业案件相关的主要条款有:(1)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第三百四十三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第三百四十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林业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
其中,与林业案件相关的主要条款有:(1)第二十二条: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林业行政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概述林业行政案件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
林业行政案件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林业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79年制定,2000年修订。
该法规定了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林业科技创新、林业执法监督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配套法规,于2000年颁布。
该条例对《森林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林业行政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88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管理体制、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是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的基本法规,于1996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野生植物保护的体制、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规,于1994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是我国森林防火工作的基本法规,于2008年修订。
该条例规定了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预防措施、火灾扑救、责任追究等内容。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是我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基本法规,于1998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体制、防治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引言林业是我国重要的资源产业之一,对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林木资源的非法采伐、盗伐、滥伐等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维护国家林木资源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一、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概述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处理活动。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由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举报或发现的非法行为,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制定调查计划。
2. 调查: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并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笔录等。
3.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执法机构对案件作出处罚决定。
4. 处罚告知:行政执法机构对被处罚人或单位进行处罚告知,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辩权利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
5. 处罚执行:被处罚人或单位根据处罚决定进行相应的处罚执行,如支付罚款、整改复查等。
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特点在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中,有一些重要的特点值得关注:1. 程序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套程序进行的,包括立案、调查、处罚决定、处罚告知和处罚执行等环节,保障了被处罚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
2. 公正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要求行政执法机构在处罚决定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公正、公平、公开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被处罚人或单位享有申辩权利,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 程序法律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以法律为基础,依法处罚、依法保护,对于行政执法机构的权力行使做出了详细规定,避免了滥用执法权力。
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在实践中,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常见问题,如调查不到位、处罚决定不当等。
为此,应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 加强调查力度:行政执法机构在调查环节要加强对案件的调查力度,收集更多的证据,以确保处罚决定的依据充分且具有说服力。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是维护林业生态秩序、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制定明确的程序规定至关重要。
一、立案当林业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破坏林业资源的线索、举报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立案条件通常包括存在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该违法行为属于林业行政处罚的范围。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这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在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现场的情况,包括地理位置、面积、植被状况、破坏程度等。
同时,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作为证据留存。
收集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如无法获取原件,可以提取复印件、照片等,但应当注明出处和提取时间,并由提供者签字或者盖章。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三、审查决定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提交给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
四、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十)暂扣木材通知单(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听证通知书(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林当罚书字[ ]第[ ]号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共页)询问地点: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询问机关: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问:答:(笔录可附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登勘字()第()号勘验、检查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案由:勘验、检查人:姓名职业单位职称记录人: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姓名职业单位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罚书字()第()号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林罚书字[ ]第[ ]号注:本送送回证按送文件可重复使用并附卷。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保护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业行政处罚合用本规定。
对于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可以参照其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滥用职权以及徇私舞弊。
第二章处罚的合用与范围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和通知等文件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合用于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决定的规定,伤害国家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二)违反规定从事砍伐、采伐、移栽、搬运、销售林木等活动,或者非法占有国有林地、荒山荒地、退耕还林地等,并导致严重后果;(三)冒用、盗用、转让、出租、出借、贩卖林业行政许可证、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林业行政许可证件;(四)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象,骗取林业行政许可、补贴、奖励等;(五)对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进行阻挠、威胁、吓唬、侮辱或者打击报复行为;(六)故意损毁林业基础设施、林业防火设施、植树造林成果和其他与林业密切相关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处罚对象、违法次数等方面因素,依法确定处罚种类、数额和幅度。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以下程序环节:(一)立案阶段;(二)调查取证阶段;(三)听证阶段;(四)作出处罚决定阶段;(五)执行阶段。
第九条立案:(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接到举报、检举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向上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并经过审核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于不需要立案的违法行为,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赋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理。
第十条调查取证:(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调查、勘验、检查、抽样、鉴定和问询等方式,采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和情况。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三章立案、调查与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四章送达与执行第五章附则《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有芳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情况自觉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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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2005年5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4号公布 自2005年
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
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
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
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
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
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
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
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
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
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
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
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
录属实”并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
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
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
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
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第十条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违法事实”栏目,应当填写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违法行为实施或者行为
后果发生的地点,简明、扼要叙述违法事实的经过。
填写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列明具体条款,可以不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填写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目,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
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等据实填写。
“受案人意见”栏目,填写受案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
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栏目,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受案人意见进行审查
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是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业行政
处罚案件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证据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被登记保存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登记保存原因是发现被登记保存人所持有的“物品”属涉案的重要证据,有
登记保存必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物品”栏目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登记保存地点应当具体明确。
登记保存单位的印章,必须使用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印章。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
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作记录的文书。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
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记录应当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
测性词语,涉及案件主要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内容应当完整记录。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
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所作文字记载的文书。
“勘验、检查地点”栏目,应当写清具体的地点和方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栏目,应当按照勘验、检查的顺序,全面客观地
记录;对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作详尽的记
录。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时,
对案件提出如何处理的具体意见的文书。
“执法人”栏目,填写本案主办人员的姓名,不能少于2人。
“查处时间”栏目,填写自立案之日起至提出处罚意见之日止。
“违法行为人”栏目,按调查掌握的实际情况详细填写。
“执法人意见”栏目,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目和拟定的处理意见,由本案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加盖本案主办机构的印
章。
“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目,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审核人签名或者加
盖法制工作机构的印章。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
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违法行为人的文书。
“违法事实和证据”栏目中的“证据”,填写调查获取的证据种类。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条、款、项、目。
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主次分明并写明处罚种类、数额。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帐号,不能空格不填,但依
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是3个月,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办人”栏目,应当填写负责查处本案的2名以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姓
名。
第十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是将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交付当事人或者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送达当事人,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
的法律文书。
因受送达人拒收、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代收人拒绝代收、拒绝签名、盖章
而留置送达的,以及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备
注”栏内注明。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是根据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记录被处罚人的被罚没实物的文书。
罚没内容应当将实物名称、规格、数量等记录清楚。
第十九条 暂扣木材通知单,是负责检查木材运输的木材检查站对无证运输
的木材予以暂扣的文书。
暂扣木材的原因是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适用法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是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规定,在其法定职责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
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文书。
委托的内容,应当分别填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
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拟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
电话、联系人等。
第二十二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是在当事人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听
证权利告知书后,要求听证,记录当事人的听证请求、申请听证的事实和理由的
文书。
第二十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是负责进行听证的林
业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听证
条件而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
第二十四条 听证通知书,是由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林业主管
部门向当事人发出的决定举行听证的书面通知文书。
第二十五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进行记录的文
书。
“委托代理人”栏目,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等。
“听证内容记录”栏目,应当写明当事人提出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第三人提
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观点和证据,鉴定和勘验结论,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
和行政处罚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