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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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急废物转移联单治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危急废物的治理,防止危急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安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进展,依据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2 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三〕《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四〕《国家危急废物名录》〔2023 版〕〔五〕《废弃危急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方法》〔国家环保部总局令第 27 号〕〔六〕《危急废物贮存污染掌握标准》〔GB18597-2023〕(七〕《危急废物转移联单治理方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5 号〕〔八〕《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九〕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3.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列入《国家危急废物名录》〔2023 版〕的危急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等活动。

二、危急废物治理责任制度1.治理部组长:总经理公司总经理是危急废物治理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危急废物治理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危废治理稳步向前进展。

①对公司危急废物治理部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指导和监视公司危急废物治理工作。

②审查和批准公司危急废物经营和污染防治打算,并监视其实施;③审查、批准公司危急废物治理制度、文件和各类报表。

④主持公司危急废物污染治理部工作,对公司危急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公司生产建设与危急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进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危急废物治理部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领导各部门的危急废物治理,对公司的各项危废治理工作进展决策、监视和协调。

①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持危急废物治理职能机构的日常工作。

② 全面了解公司危急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和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

③ 审批危急废物治理制度,并监视、检查、协调其实施。

④参与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工程设计审查,监视、检查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实施;参与工程竣工验收,防止二次污染。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范本)⼀、总则⼀、⽬的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编制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5.《废弃电器电⼦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6.《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部总局令第27号)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9.《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10.《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 48号)11.《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1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14.《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三、适⽤范围适⽤于公司范围内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的危险废物的产⽣、收集、贮存、转运、转移等活动。

⼆、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危险废物管理⼩组设⽴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副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组成的危险废物管理⼩组,对公司的各项危废管理⼯作进⾏决策、监督和协调。

⼆、危险废物管理⼩组职责:1.组长:总经理(1)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管理的第⼀负责⼈,对全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负全⾯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危废管理稳步向前发展。

(2)对公司危险废物管理⼩组⼯作负全⾯的领导责任,指导和监督公司危险废物管理⼯作。

(3)审查和批准公司危险废物经营和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其实施;(4)审查、批准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件和各类报表。

(5)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管理⼩组⼯作,对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作出决策,确保公司⽣产建设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总局令第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总局令第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总局令第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1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11—0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文管理部门需申请获取联单。

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在转移前3日内向移出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通知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计的到达时间。

第五条规定,每当转移同种危险废物的一车、船(次),须填写一份联单。

若一车、船(次)包含多种危险废物,每种废物应分别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指出,产生单位需在联单的产生单位栏目中准确填写,并盖章。

经运输单位验收签字后,保留联单第一联的副本,将联单第二联交给移出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联单第一联的正本及其余联应随同危险废物交给运输单位。

第七条中,运输单位应如实填写运输单位栏目,遵循国家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危险废物安全抵达指定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的第一、二、三、四、五联交给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

第八条规定,接受单位应对照联单内容对危险废物进行核实接收,真实填写接受单位栏目并盖章。

接受单位须在接收危险废物后的10日内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的副本交给产生单位,由产生单位保留作为档案,同时在2日内将联单第二联的副本送交移出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接受单位应将联单第三联交给运输单位存档,将第四联自留作为档案,且需在接收危险废物后的2日内将联单第五联送交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若在验收中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或包装方式与联单不符,接受单位应及时向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文(二)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于涉及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则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涉及前款第(五)项行为,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将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5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5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____市____材料厂转移联单制度1、为加强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管理,预防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___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止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厂为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的回收体系,延伸生产者责任,实施产品废弃物回收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针对我厂用户的各种废固体综合情况进行回收处置并再利用。

3、由厂运营部全面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领用、填写、报送、归档、保存等工作。

4、厂业务部须会同运营部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联系,向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确定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通知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收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危险物转移联单的动作如下:(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项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4)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裁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5)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交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三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____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国家环境保护____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____局长解振华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___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____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___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第1页共4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二)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陕环函[2012]77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环函〔2012〕777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实时监控,实现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进一步防治环境污染,省厅制定了《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8月29日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实时监控,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全省的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环保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电子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通过《陕西省固体废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现。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者及其它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移出者”)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通过《信息系统》申请电子联单。

第六条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执行一份电子联单;每车、船(次)中有多类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执行一份电子联单。

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如实填写电子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是一项关乎环保与安全的重要措施。

它不仅是为了保护环境,更是为了保障我们的生命安全。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各类危险废物不断增加,处理不当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

今天,就让我带你深入了解这个制度的重要性。

一、制度背景1.1 危险废物的危害危险废物是什么?说白了,就是那些处理不当就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伤害的废弃物。

比如,重金属、化学溶剂、废油等。

如果这些东西随便丢弃,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污染水源,破坏土壤,甚至影响空气质量。

听到这些,是不是觉得毛骨悚然?1.2 制度的必要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这个制度就像是个守护者,确保危险废物在转移、处理的过程中,能有条不紊地进行。

通过联单,每一份废物的流向都能清晰可查。

无论是生产企业、运输公司,还是处理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去遵循。

二、联单的具体内容2.1 联单的结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分为几个部分。

首先是发件单位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这部分就像是名片,第一时间让人知道这是谁的货。

接着是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务必要详细。

千万不能马虎,搞错了类型,处理起来麻烦大了。

2.2 收件单位的信息然后是收件单位的信息,类似的要求,不能遗漏。

这个环节是确认接收方是否具备处理这些废物的能力。

想想,如果把废物送到一个不具备资质的地方,那简直是火上浇油。

2.3 转移过程的记录最后,转移过程的记录也是重中之重。

运输的途径、时间、人员签字等,都是联单上的重要内容。

这就像是整个转移过程的日记,一旦出现问题,可以追溯到每一个环节。

三、联单管理的实施3.1 规范操作流程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必须规范操作。

每一份联单都要填写完整、真实,不能有半点虚假。

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每个环节都要认真对待,从源头到终点,责任心不可缺失。

3.2 定期审核与检查定期的审核与检查也是必不可少的。

企业要对联单进行自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19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19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精选19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篇1根据《固体法》第59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自治区、盟(市)、旗环保部门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2、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⑴、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⑵、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⑶、如实填写联单中利用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⑷、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利用单位,联单第一联由利用单位自留存档,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利用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1、统筹本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2、负责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申领、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在每次危险废物转移时,按规定正确使用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时的联单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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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
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
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
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
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
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
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
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
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
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
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
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
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
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
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
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
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
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
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
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
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 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
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
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
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
输单位栏目并签字。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
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
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
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
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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