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复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葫芦岛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葫芦岛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葫芦岛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业经2017年6月19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力威2017年6月22日葫芦岛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强化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的追究,推进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败诉案件责任的追究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败诉案件责任,是指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人民法院对被诉的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判决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决定,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视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立案、调查、建议等具体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辽政办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促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结合我省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全省群众不同层次就医需求为目标,坚持从省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在坚持公立医院为主导的前提下,发挥政府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强化市场调节机制,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拓宽医疗卫生筹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培育、发展和壮大民营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支持鼓励原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财政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
2.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3.取消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4.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5.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村地区县级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6.取消中央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7.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分配管理。
8.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9.取消秸秆能源化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0.取消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1.取消机场管理建设费用于地方机场建设项目资金分配管理。
12.取消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3.取消县级污水处理厂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分配管理。
14.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5.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经费管理。
16.取消农村高中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7.取消高校质量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修正)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3•【字号】盘政办发〔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盘锦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司法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
2.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执业证年度注册初审职责下放至县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1.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
3.对司法鉴定机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4.对司法鉴定人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5.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违纪行为给予训戒、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6.对司法鉴定人的违纪行为给予训戒、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8.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注册。
9.律师本市执业变更。
10.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
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3]2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10
【实施日期】2003.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24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年度立法计划。
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起草任务的,必须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追加立法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省政府批准。
有关立法计划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十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13项
(一)计划5项
行政复议条例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论证8项。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市政发〔2018〕41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市政发〔2018〕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法发〔2018〕11号)精神,市政府对2018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辽阳市扶贫帮困资金和物资使用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辽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5件规范性文件,保留并重新公布《辽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说明3.保留并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辽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7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废止理由1辽阳市帮扶贫困资金和物资使用管理办法辽市政办发〔2001〕17号2001年3月18日执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2辽阳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2005年1月30日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3辽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2013年10月15日有效期已过4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辽市政发〔1990〕26号1990年3月26日该办法制定久远,已不适应市政设施管理的现状。
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
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7【实施日期】2020.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八号)《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7日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2020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预防第三章排查预警第四章调处化解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注重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救济救助等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建设,依法履行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的职责,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工作平台,为多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提供联动保障。
第四条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二)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的意愿;(三)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四)便民利民,公平公正;(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六)协调联动,综合施策。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与司长友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与司长友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16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宪雷张广军吴晓红【审理法官】康宪雷张广军吴晓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司长友;沈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司长友沈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司长友【当事人-公司】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沈阳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吴建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建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建平【代理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沈阳市人民政府【被告】司长友【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8年5月4日,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对司长富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书》中载明:“一、有证房屋安置方案1(产权调换):有证房屋产权调换可拆分为90㎡一套,需交房屋差价款17097.6元。
……(现有回迁楼可供回迁使用,房屋选取方式为摇号回迁)。
方案2(货币补偿):有证房货币补偿款为143192.4元……。
二、无证房屋货币补偿款869600元……。
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针对本意见书载明的征收补偿意见作出书面答复。
答复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未作出答复或答复不同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于洪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于洪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书。
夏恩鹏与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夏恩鹏与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4【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13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宪雷张广军吴晓红【审理法官】康宪雷张广军吴晓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夏恩鹏;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沈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夏恩鹏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沈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夏恩鹏【当事人-公司】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沈阳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蒋强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刘舒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强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刘舒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强刘舒【代理律所】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夏恩鹏【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沈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案二审期间经询问上诉人,上诉人明确表示同意对案涉被征收的有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要明确具体位置或原地回迁),对案涉无证房可以进行货币补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于洪区政府对案涉地块实施征收工作,具有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书》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
政复议案件考评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行政复议案件考评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02﹞72号
【发文日期】2002-03-25
【实施时间】2002-03-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复议案件考评的通知》(辽政
法[200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省局《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国法函[2000]31号文件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
法律文书质量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312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规范行政复议案件
的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通知》中规定的考评内容和标准,对本地区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
进行认真考核。省局拟在今年的执法检查工作中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
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216号)的规定,做好案
件的统计报告和材料报送工作。
四、请于2002年7月1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省局。
(一)对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考核情
况;
(二)2001年下半年本地区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应诉案件的案件材料(复印件);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三)2002年上半年本地区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应诉案件的统计报表、案件材料和
分析报告。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