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档案管理规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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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租车管理制度

公司出租车管理制度

公司出租车管理制度目录1、营运车辆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企业值班制度;4、投诉处理制度;5、票务登记管理制度;6、车辆维修保养制度;7、定期研究培训制度;8、营运车辆定期安检及驾驶员安全例会制度;9、企业安全生产制度;10、服务质量管理制度;11、应急保障制度;12、企业人员管理制度;营运车辆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档案,一车一档,做到内容详实、完整、连续,整齐美观;二、车辆必须保持内外卫生、整洁、车容美观、车况良好,运营服务设施及标志齐全统一,计价器功能正常、座套干净,符合营运出租车管理规范;三、不准带病投入营运,车辆的制动、轮胎、转向、灯光、雨刮器、传动系统等必须随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四、按时按规定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按时参加车辆的年审,未检车辆或逾期保养车辆和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参加营运;五、车辆自检应真正落实到每次的出车前、行车途中和收车后的车况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排除故障,使车辆随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六、营运车辆严禁无本车服务资历证人员驾驶;七、符合其它有关规定。

驾驶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为了使我公司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依照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划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公司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内容要真实有效;二、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到精力充沛,微笑服务,亲切和蔼,端庄稳重,落落大方;三、做到面容清洁,发式大方,男驾驶员不留长发、小胡子,女驾驶员不浓装艳抹,不留长指甲,不使用香味很浓的化妆品;四、营运服务中按季节穿着工装,保持服装干净整洁;五、言谈举止文明得体,不说脏话,严格使用规范用语,按要求使用普通话服务;六、按划定携带、放置营运证件,做到亮证服务,服务监视牌必须面对乘客摆放,以利于乘客监视;7、严格依照计价器表现金额收费,按划定使用票据,并主动向乘客出具;八、遵守站点秩序,服从站点管理人员管理,爱护站点卫生;九、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执行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车保证安全行车;十、出车前必须仔细检查车辆,保持车辆性能良好,不开带病车;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GPS、等无线电通讯设施,保持设施正常使用,不得对已安装好的专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动或毁损;十二、待客营运时翻开空车标志灯,载客营运时放下空车标志灯,非营运时间不得使用空车标志灯;十三、载客营运时遇到单行道路、禁行道路、道路施工等情况需要绕道行驶时,应主动向乘客讲明情况,协商最佳行车路线,如果意见不统一,按乘客要求路线行走;十四、对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并根据乘客的身体状况妥帖安全地做好服务;十五、营运过程中应提醒乘客文明乘车,注意安全;十六、严禁向车外吐痰、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十7、严禁在营运过程当中吸烟、吃东西、打德律风等影响营运安全的行为;十八、流动揽客时,应减速靠边停车上客,严禁逆向揽客,在禁停路段应在规定的地点上、下乘客;十九、满足乘客询问地址、了解情况、中途停车办事以及对车上音响、空调等服务设施提出的启用或关闭等要求;二十、接揽出城长途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公安局的有关划定,必须到公安局指定注销地点进行注销。

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约车人、乘客、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运营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网络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市场调节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为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网约车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并负责具体实施主城区(江阳区、龙马潭区)网约车的行政许可。

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在我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置安全生产、车辆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等机构,配备安全生产、车辆技术、服务质量专职管理人员。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 2011年5月6日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的行业规划、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权,在城市范围内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车。

第三条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第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鼓励使用环保、节能型车辆,促进节能减排,推行信息化管理,引导经营者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省、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指导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出租汽车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车辆;(二)有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调度、驾驶、票务、车辆管理等专职人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营运、安全、财务、保险、劳动人事等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引言 • 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 行业安全风险及应对策略 • 安全管理与服务提升 • 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 加强安全意识与培训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出租汽车行业快速发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租汽车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成 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故调查和分析
相关部门应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
事故处理结果的反馈
及时将事故处理结果向相关部门报告,确保事故得到有效处理。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记录
建立安全事故档案,记录事故 发生的具体情况、处理过程和
结果等信息。
档案保存
安全事故档案应妥善保存,以便 日后查阅和参考。
定期检查和维护车辆
建立严格的车辆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车辆,确保车辆处于 良好的技术状态。
优化道路安全环境
政府部门应加强道路安全管理,提高道路安全设施建设水平,优 化交通组织,提高道路安全水平。
典型案例分析
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驾驶员背景核 查、培训合格才能上岗、车辆定期检查和维护等安全管理制 度,有效降低了安全风险。
某市一出租汽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由于公司平 时对员工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他在关键时刻能够自救并报 警求助,最终挽救了乘客的生命。
04
安全管理与服务提升
提升服务质量的必要性
提高客户满意度
优质的服务能够增强客户对出租 汽车公司的信任和满意度,从而 增加客户回头率。
符合行业发展趋势
随着消费者对于出行服务的要求 不断提高,提供高质量的租车服 务是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30•【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乘客、经营者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用小型客车按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规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章经营条件第六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运管机构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营运车辆、资金、技术和专业人员以及管理制度等技术经济条件,符合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规模。

具体技术经济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对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运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技术经济条件、发展规划和规模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6年12月3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五座以下经营性小轿车。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市辖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价格、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客运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是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自律性社团组织,负责制订出租汽车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第二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第六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七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采取招投标出让的方式投放市场。

参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投标的,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出让所得上缴市财政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用于出租汽车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应用以及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等。

第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为十二年。

经营权期限届满的,予以收回并按规定重新投放市场。

第九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投放总量原则上按市区人口(含流动人口)每万人二十五至三十辆的比例确定,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条采用投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特许经营费,并与市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逾期不缴清特许经营费的,取消其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中标资格。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濮政文[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文〔2012〕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濮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出租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以计程或计时形式计费的小型客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发改、技术监督、公安、财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总量控制、协调发展的原则。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细则。

县(区)发展出租汽车须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六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营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三)有符合经营客运业务要求的驾驶员和管理人员;(四)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汽车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篇)

汽车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负责人(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保障道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规范汽车租赁经营活动,保障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以下经营行为:(一)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和连锁经营;(二)发展多种服务模式,开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商务、企业间互相代办及电子货币结算等业务;(三)与铁路、公路、民航运输企业及宾馆、旅行社、商务门户网站开展合作,增加服务网店;(四)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及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规定的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制订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租赁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租用场地的使用期限不少于一年,停车场面积应当满足30%以上租赁车辆停放需求;(二)自有汽车不少于十辆,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等级、类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并且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客运车辆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三)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在管理、安全技术、财务岗位分别具有一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或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安全管理岗位应当为专职人员;(四)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业务操作规程、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徐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徐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徐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7月6日修订,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9日徐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2年9月28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制定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06年7月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营和交通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行驶里程或者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观音机场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活动,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观音机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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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档案管理规定流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出租汽车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技术档案是设备(车辆)从购置到报废整个过程的历史记录,是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和依
据,进一步规范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庆长城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所有设备(车辆)的档案管理。
3、职责
3.1车管技术科负责车管(设备)科负责单台设备(车辆)的技术档案管理。
4、出租汽车车辆档案管理
4.1车辆管理档案内容:合格证、购置发票、行驶证、营运证、购置完税证明、道路运输许
可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一致性证书。
5、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5.1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内容
5.1.1车辆技术档案采用重庆市运管局统一制定格式。
5.1.2二级维护资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复印件)。
5.2车管科应配专职人员,负责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记载、整理、保管工作。
5.3车辆档案资料及时收集、整理、规范齐全有效。
5.4车管科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从接收新车起,一车一档,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妥善保
管,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车辆调动,档案随车移交。
5.5车辆技术档案不得损毁、涂改、伪造和出卖,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实时修补。
5.6档案存放整洁、有序,查找方便,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工作。
5.7设备(车辆)报废后,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车辆档案妥善保存二年,其他设备档案
按规定进行保存。
5.8车辆技术档案的记载内容
5.8.1由车管员记载车辆的使用年限、规定、主要技术性能和启用日期、车辆的运行、改装
及总成变动情况和主要总成的技术状况等。
5.8.2运行使用情况:记录车辆的行驶里程、燃润料消耗、轮胎使用情况及车辆主要机件故
障等。
5.8.3检测和维修情况:记录车辆检测时间、内容、结果、查明故障与隐患的部位、原因和
采取的措施,以及历次维护、维修情况,更换总成基础件和主要零件应及时记入档案。
5.8.4事故记录,主要记录事故发生的原因、情况、车辆机件损坏的程度及修理情况等。
5.8.5车辆转让、调动、过户、报废等情况的记录。
6、设备档案管理
6.1.设备档案内容:验收资料、合格证、图册、说明书、设备维修保养记录、事故报告、档
案借阅记录、设备档案目录以及设备的封存、启用记录等有关资料。
6.2单台(套)设备的档案清理完整后应按顺序归档。
6.3销毁档案时必须经过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一起鉴定后才能销毁。
6.4技术档案的借阅制度
6.4.1外单位借阅技术档案,必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6.4.2本单位有关处(科)室人员借阅必须填写借阅单才能借出。
6.4.3借阅的技术档案资料,借阅人必须妥善保存,不得私自复印、剪贴、涂改、污损和转
借他人。
6.4.4归还档案时,档案保管员必须清点核对清楚并在借阅单上进行注销。
7、档案销毁
对保存期限已满和无效档案需进行销毁,应交办公室按规定进行处理。
8、附则
8.1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8.2本制度由公司车管技术科负责解释。
9、附录
9.1档案借阅登记表
9.2设备验收表
9.3车辆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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