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84]国科发管字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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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减少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的核定办法

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减少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的核定办法

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减少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的核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6.20•【文号】(87)国科发条字0422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减少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的核定办法(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科委一九八七年三月二日〔87〕财税字第012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特制定科研单位减少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的核定办法如下:一、独立科研单位类型的划分,按照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发〔1986〕12号《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和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七日(87)国科发条字第0125号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的独立科研单位划分类型工作已基本完成,其类型按照国家科委、财政部及地方科委、财政厅(局)在划转分类时,已核准的类型执行。

二、核定各类型科研单位减少(含转入自然科学基金或抵顶)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的计算方法:1.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当年减少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的应是划转国家科委和地方科委归口管理时的科学事业费预算指标数(简称基数,下同)减去当年拨款数与基数之比例。

在划转前,经同级科委确认的改革试点单位已经减拨(含全部减完的)科学事业费,应预承认,可计入基数。

2.基础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当年科学事业费中的研究经费转入自然科学基金比例,应是基数中的研究经费减去当年科学事业费中的研究经费拨款与基数之比例。

3.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当年抵顶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应是上一年度纯收入抵顶当年科学事业费拨款数与基数之比例。

4.多种类型科研单位,当年减少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应分别按照上述第1、2款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三、各类型科研单位减少(含转入自然科学基金或抵顶)科学事业费比例,每年核定一次,其审批手续,自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审定后,于当年九月底前报同级科委核准。

新疆科委关于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科专字[87]159号

新疆科委关于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科专字[87]159号

新疆科委关于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新科专字(87)159号)关于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若干问题的规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委,各地、州、市科委,各有关厅、局、公司,兵团科委,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暂行办法》和国家科委近期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近几年奖励工作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的范围一、为阐明自然现象或探索自然规律而取得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和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作而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二、应用于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生物品种和资源的新发现等;三、在组织和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创造性地采用新技术,对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特别明显的作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五、引进国外重大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经过消化吸收,首次研制出适用于本地区应用的同类设备和装置,或有新的发展,提高了引进技术的水平,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六、为自治区各级、各层次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并经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七、在科技情报的咨询、服务、搜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情报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情报成果;八、在计量科学技术工作中,对计量标准器的研究和传递,对新的计量仪器和新的测试方法的研究,高难度精密测试技术,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和修订,计量科学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九、在标准科学技术工作中,为制定标准和为标准服务的科学研究工作,取得的创新性进展,或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提出了新的质量检验技术论点,解决质量监督检验的某种技术,以及质量检验技术基础研究等,做出了重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十、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在开发、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扶植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振兴地方经济的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科技进步奖简介、推进、活动、撰写与推荐培训课件

科技进步奖简介、推进、活动、撰写与推荐培训课件
科技奖励制度的本质是社会对科技人员的研究能力与创新能力 或者科技成果创造性与先进性的承认!
1.2 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
过《共同纲领》,第43条明确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

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

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
建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的暂行
带工程名称3个,占9.68%, 不带工程名称28个,占90.32%
1.尽量少使用工程名称,除非是具有特别影响力,如鸟巢、水立方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广州塔; 2.“技术+应用”组合型选题受亲睐,体现了国家科技进步奖注重 技术应用性原则; 3.所有含“技术”字眼的项目名称中,以“关键技术”命名较多。
2.2 国家科学技术奖
3 中建集团科学技术奖
4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
5 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
一、科技成果简介 二、科技奖励活动 三、科技成果评价 四、科学技术奖申报实践
2.1 科学技术奖分类
1
国家科学技术奖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奖
3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4
地市级科学技术奖
2.2 国家科学技术奖
国家五大科 学技术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以收集、汇编他人知识、经验为主,缺少自己创新性科研内容 的编著、综述及报告等;学习、移植、仿制其他地区、部门的一般 性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其他低水平重复科研项目。
一般性科研项目中的阶段性进展,或科技攻关项目及高技术研 究中不能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结果。
在科研成果推广工作中,仅在推广范围上有所扩大,而在推广 措施及技术难点的解决方面无明显创新的研究结果。

关于高校等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收益权和处置权改革的若干设想

关于高校等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收益权和处置权改革的若干设想

关于高校等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收益权和处置权改革的若干设想谢敏芳;林修凤;连文【摘要】This article analyses comprehensively the existing problems about the policies of earnings and disposition right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achievements in Chinese universities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and puts forward eight correspond-ing reform strategies.First,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achievements from tangible assets should be distinguished and special asset management policy should be implemented.Second,we should award amply persons who made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those who made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achievements.Third,the earnings of the transformation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Chinese universities and other institutions should not be turned over.Fourth,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reward should not be included in the complete unit total reward wages.Fifth,the mandatory assessment should be transformed into the voluntary assessment.Sixth,the prior approval for the subsequent filing should be transformed into final filing.Seventh,the compulsory approaching trans-action should be transformed into the voluntary trade.Eighth,the provi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 transfor-mation award should be set up.%在全面分析我国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收益权和处置权政策方面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八条改革对策:一是把职务科技成果与有形资产区别开来,实行特殊的资产管理政策;二是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实行重奖;三是高校等事业单位无需上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四是职务科技成果奖励的金额不纳入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五是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六是改强制评估为自愿评估;七是改强制进场交易为自愿进场交易;八是设立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奖。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10.04•【文号】•【施行日期】1991.10.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财政部1991年10月4日)一、总则第一条“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指令性计划,其宗旨是通过攻关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中长期重大的科学技术问题,促进传统产业的现代化和产业结构的优化;支持发展高技术并使其产业化;不断提高我国经济素质和人民的生活质量;增强国家的科学技术实力。

第二条“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是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主体之一,并与其他科技计划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第三条为保证《“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制定及管理的合理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管理办法。

二、计划编制第四条“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编制,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科委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区共同完成。

第五条“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编制,主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要求,以及《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选择》(计科[1988]570号)和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纲要中提出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综合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地区的建议,统筹考虑,提出“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总体方向和设想。

第六条“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选择的范围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需要解决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基础性的科技问题;重大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及国产化问题;对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科学技术问题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86-12-15 00:00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日期:1986-12-15执行日期:1986-12-15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行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1997年7月14日中编办发[1997]14号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0号)的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中“科研、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宜,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审批”的规定,为进一步理顺科研机构设置的审批关系,解决好科研机构设置重复、力量分散、专业和人才结构不尽合理的状况,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研机构的合理布局,现将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包括各类研究所、研究中心、开发中心、中外合资研究所等,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申请,分别报送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

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省级(含副省级市)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由各部门分别报同级科委和编办。

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

厅局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由省级编办会同科委审查提出意见,并经省政府或省编委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

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由中央编办报送中央编委审批。

三、地方其他各级设立科研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商同级科委,参照(一)、(二)条作出规定。

四、科研机构的变更(包括更名、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和撤销),由各级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

附件2: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7月2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通知略)。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8.01.25•【文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8.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科学技术部令(第12号)《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07年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万钢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适应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科技部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对《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予以废止,对《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规章宣布失效(见附件1)。

二、对《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等10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附件1: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7件)1.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9年12月6日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6号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1998年10月30日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代替。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7月6日国家科委令第7号说明:已被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16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代替。

3.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1年6月5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2号说明:有关科技期刊的行政许可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实施,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技期刊的管理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科技部《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2005年4月20日新出联[2005]9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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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正文:----------------------------------------------------------------------------------------------------------------------------------------------------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1984年2月22日(84)国科发管字14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二)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三)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五)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的报送程序规定如下:(一)对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科委负责管理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地方的重大科技成果;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

(二)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均必须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地方、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工作。

(三)科技成果一般应按其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报送的每项科技成果,均应附送如下材料:(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见附件);(2)《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等);(3)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科学论著)等有关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注明);(4)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四)科技成果报送的程序:(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或地方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基层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报上级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将符合上报规定的报同级科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厅、局负责对收到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审查,并将符合上报规定的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2)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或部门与地方双重领导、以部门为主的基层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上报主管部门,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所在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3)对于完成非主管部门委托的研究任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按上述规定上报外,还应同时报送任务的委托部门;(4)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该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按上述规定联合上报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其它有关部门。

除其中可以独立应用的单项科技成果外,不得单独上报;(5)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对收到的科技成果及时审查、登记,并将其中符合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在三个月内向国家科委推荐。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向国家科委推荐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时,均须附送本规定第三条(三)款中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一套。

(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应于每季度末将本部门,本地方所登记的重大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送国家科委一份(国家科委将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定期予以通报);并将本部门本地方上一年度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一览表》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国家科委。

(六)国防系统所属单位取得的民用和军民通用的科技成果,也应按本规定上报,其中符合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由归口部门及时向国家科委推荐(包括本规定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一套)。

第四条国家科委对收到的符合条件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按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并在国家科委《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布。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公布的科技成果是国内首创查新的重要依据之一。

相同成果不重复登记。

第五条凡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

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应在原公布的范围内宣布撤销。

对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有争议的应在公布后三个月内提出,由推荐部门(或地方)负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科委核定。

对未提出异议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由国家科委发给《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证书》。

第六条关于科技成果的鉴定,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原则执行。

现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科技成果均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或评审)。

鉴定(或评审)工作一般由下达科研任务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并指定主持鉴定(或评审)的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对所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应承担技术责任。

鉴定(或评审)时应主要听取同行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意见。

(二)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国内首创的重大科技成果一般应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鉴定。

各级技术鉴定(包括评审)可采取多种形式,不开规模过大的鉴定会,要注意精简节约,讲求实效。

(三)提交技术鉴定的有关资料必须齐全,数据准确无误。

参加鉴定的人员对需要保密的技术必须严格保密。

(四)应用技术成果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鉴定:(1)根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经任务下达(或委托)的专业主管部门(单位)正式验收并出具证明的;(2)已经在生产(或使用)实践中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由专业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3)经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如计量、测试、药检、品种、标准等)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五)科学理论成果应采取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公布一年以后(或经实践验证后)进行。

评审通过后,由组织评审单位发给评审证书(格式另定)。

对具有应用价值的科学理论成果,应着重对其应用意义作出评价。

科学理论成果如已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会议文件作出肯定性评价者,可不再另行组织评审。

第七条科技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全国各有关单位都可利用它所需要的科技成果,一切成果的完成单位都有向其它单位交流、推广(或转让)本单位科技成果的义务,绝不允许封锁和垄断。

(一)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应实行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有计划推广和通过市场转让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进行。

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和科技情报机构应与各种科技服务公司、科技交流开发中心等机构积极协作,采取各种形式宣传,交流科技成果,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二)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需要投资较多的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各级科委应积极配合同级经委、计委编制推广计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并协助各级经委安排落实。

(三)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科技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于组织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显经济效果的科技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有直接贡献的单位应予以奖励。

奖励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对科技成果的保密必须慎之又慎,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执行。

第九条科技成果的奖励,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国家科委统一领导全国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下设国家科委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国科技成果管理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发布的《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基层编号┃┃部门或地方编号┃┃登记号┃┃┠────╂─────╂───────╂──────╂───╂───────┨┃建议密级┃┃核定密级┃┃分类号┃┃┖────┸─────┸───────┸──────┸───┸───────┚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成果名称任务来源完成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主要协作单位工作起止时间年月至年月填报单位负责人填报单位(盖章)(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登记日期:年月日┎─────────────────────────────────────┒┃内容摘要(包括成果的主要用途、原理、技术关键、预定和达到的技术指标、┃┃经济价值、国内外水平比较等):┃┃┃┃┃┃┃┃┃┃┃┃┃┃┃┃┃┃题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注:如本栏填写不下,可添页(大小应与本页同)┎─────────────────────────────────────┒┃签定或评审意见:┃┃┃┃┃┃┃┃鉴定或评审单位:鉴定或评审日期:┃┠─────────────────────────────────────┨┃推广或处理建议:┃┃┃┠─────────────────────────────────────┨┃资料目录:┃┃┃┃┃┃(盖章)┃┠──┰───────────────┰──────────────────┨┃审┃厅、局:┃部门或地方科委:┃┃查┃┃┃┃意┃(盖章)┃(盖章)┃┃见┃年月日┃年月日┃┖──┸───────────────┸──────────────────┚说明1.此表由各部门、各地方科委按规定的尺寸和格式统一翻印。

2.表中除“部门或地方编号”、“核定密级”、“登记号”、“分类号”、“登记日期”、“审查意见”外,其余各栏由填报单位逐一填写,不得遗漏。

3.本表要求填写工整,有条件最好打印。

但“填报单位负责人”和“题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不得用打字代替。

4.“填报单位”是指院、所、厂、校一级基层单位;“完成单位”的名称和顺序应与成果鉴定证书一致;几个基层单位联合上报时,应加盖各单位公章。

5.“主要研究人员”是指对解决该项成果的关键技术问题有直接贡献的研究人员中主要者,应分单位填写清楚。

6.“内容摘要”栏,由题目负责人认真撰写(对成果的经济价值和应用、推广情况及效益应着重说明),以便发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时摘登使用。

7.“资料目录”栏应填该项成果所包括的全部技术资料名称,并应由填报单位档案机构盖章。

8.“鉴定或评审意见”是指成果最终鉴定或评审的结论,重大不同意见应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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