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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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规划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好、造价不高质量优的高品质保障性住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谋划项目布局

各地要结合本地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做出统筹安排,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各地块项目类别、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配建比例要求。要科学合理布局,规划新建的保障性住房,要结合旧城区改造,充分利用存量用地优先安排在城市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就业方便的区域。已建或正在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尚不完善的,要抓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尽快统筹规划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组织验收。凡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套设施的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核实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各地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要在2011年5月20日前完成编制工作,10月底前全部落实到具体地块上。

二、严格项目规划管理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和审批规划方案时,须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标准和商品住房项目的配建比例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房,5%为公租房)以上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当地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加强项目景观环境建设,规划条件中确定的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性指标及城市设计方面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保保障性住房的景观环境质量。

三、实施配建全过程监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前,应按照规划和出让条件的要求,制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方案,明确配建的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具体位置等内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依据项目配建合同,加强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布局、户型设计方案、工程质量以及验收等全过程监管,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认真履行配建责任,并及时办理房屋产权

移交等事宜。

四、确保工程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住宅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勘察设计。优先选用国家和我省保障性住房方案设计竞赛中的获奖设计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加以优化,根据不同地段、需求做到平面布局灵活、设计套型多样,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做到户型多、功能全、配套齐,实行全装修,在较小空间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使用和安全通行便利的需求,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真实、准确,符合设计深度要求,满足工程设计、岩土治理、施工的需要,并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做到节能环保。同时,要合理控制建设成本,做到经济适用。

五、加强施工图审查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凡涉及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问题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予审查通过,并及时加以纠正,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建设、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须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图纸开展各自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且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稳定性、安全性的,建设单位要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六、全面落实质量责任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全责,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不得片面压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严格执行住宅分户验收制度,全面实施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牌制度,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层级监管,针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特点,完善措施,加强过程控制,加大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监督抽查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强化质量责任追究,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无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坚决一追到底,严肃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确保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到位。要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建设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合理安排工期,按时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施工企业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可行;要严格按照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理,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

八、建立示范工程奖励制度

按照“省地、节能、环保、质优”的标准,各设区市每年至少要建设2至3个保障性住房示范工程项目,各县(市、区)每年至少建设1至2个示范工程项目。做到户型小、功能全、配套齐。经验收,评出省级示范工程项目,并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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