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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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的保护

摘要:家庭暴力是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已经受到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关注。其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尤为严重,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妇女的各项权益,而且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更让人担忧的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在探析家庭暴力涵义的基础上,阐述妇女权益保护的紧迫性,然后重点分析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再有针对性探讨妇女权益保护的对策,旨在抛砖引玉,呼吁社会各界关注特别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这一丑恶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保护

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细胞,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的和谐社会建设必然要求婚姻家庭的和谐。然而,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另据统计,家庭暴力问题90%左右发生在夫妻之间,妇女被施暴的占大多数,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可见,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相当严重,已经成为一个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予以高度关注的问题。本文拟将从探析家庭暴力的涵义和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紧迫性入手,探讨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成因,从而探究保护妇女权益的对策。

一、家庭暴力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早已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关注。但关于家庭暴力的涵义,各国及理论界都有不同的认识。

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的定义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的行为。”学者主要是从下面两个方面认识的:从受害主体上讲,广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狭义则专指夫妻之家的暴力行为又称为婚姻暴力。从暴力侵害的客体来看,广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精神和性权利等方面的暴力侵害行为;狭义则仅指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身体侵害行为。我国《婚姻法》中有关条款所称“家庭暴力”均系广义解释,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文探讨的家庭暴力特指最普遍的,丈夫针对妻子的婚姻暴力。

(二)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紧迫性

如前文所述,我国有三成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90%的受害者是妇女。就家庭暴力造成的危害而言,不仅体现为受害者本人的身体、精神、性权利等受到侵犯,而且会导致婚姻解体、家庭破碎,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并且,调查表明不少女性犯罪与她们在家庭中遭受的暴力密切相关。“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一旦家庭暴力超过她们的承受能力,最极端的反应就是杀死施暴者。此外,那些遭受家庭暴力控告无门而离家出走的妇女,也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据世界银行的一项调查表明,1/4—1/2妇女都曾经受到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在我国16%的妇女曾被配偶“拳打脚踢”,1/4—1/3家庭承受着家庭暴力。其中25%发生在高级知识分子当中。除此之外冷暴力、精神虐待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些现状无不表明对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的保护迫在眉睫。

二、妇女遭遇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历史文化根源

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但最重要的原因是男性统治地位及父权文化观念,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在很多人脑海中根深蒂固,儒家推崇的“男尊女卑”、夫权

统治理念赤裸裸地表现为“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的戒条,一直将妇女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取得的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而在人们的观念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尤其表现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这种思想的流毒是家庭暴力的产生重要原因之一。

在这种封建思想意识的作用下,人们秉承了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封建传统,丈夫在家庭生活中高高在上,完全以自我为中心,认为“打老婆天经地义”,妻子一旦有不合要求或不如所愿的行为就会招来暴打。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妻子,则会下意识的心甘情愿受制于丈夫之下,对丈夫的施暴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逆来顺受,不敢声张。如此一来,更加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

(二)社会经济因素

从社会因素来看,对于夫妻间施暴行为的社会容忍与邻里认同也是助长家庭暴力气焰的一个重要方面。现代社会越来越强调隐私的保护,多数人常将家庭暴力淡化为夫妻之间的吵闹,美其名曰“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相爱”,这自然会形成邻里不问、居委会不管、执法部门不理的局面,究其实际就是社会对妇女遭受暴力的默许和对男性施暴的宽容。周围群众即使知道暴力残害的事实,也会因“床头吵架床尾好”“夫妻越吵感情越好”的调和观念而持漠然态度。纵然是司法人员也会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他们怕自己真正介入其中了,可夫妻之间又可能马上和好,反过来埋怨自己“狗拿耗子”,那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这些情形无疑会将遭暴女性最终置于孤立无援的困境。

从经济因素来看,毋庸置疑的是,男性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仍然占相当的主导地位,并且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模式影响,以致相当数量的女性困在家中,她们因无直接的经济收入来源,自然就也只得依附于丈夫。而经济地位的不平衡导致了家庭地位的不平等,强势的丈夫常常也会利用由此而生的“优越感”,顺理成章地觉得自己对妻子有天经地义的控制力,要求妻子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可能恶语伤人,甚至是大打出手。再者,经济是基础,有些夫妻常常也会为钱而吵架,引发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因此,家庭经济地位的失衡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保护机制不力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内,就妇女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保护方面,虽然在宪法中有宣誓性的规定,在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其不受侵犯的规定,但是从整体上看,尚未形成比较体系化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往往原则性太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和有效的制止手段。具体表现为:在家庭暴力发生前,没有行之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又因缺少切实可行的处罚方法而制止不力。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执法者往往会因法律规定缺少有效的可操作手段,外加考虑到双方毕竟是夫妻关系,而最终采用折中的方法处理,使受害者难以感到法律援助之手的真正力量。这种情形下,许多妇女根本无法躲避施暴者的侵害,更难以拿起法律武器保障捍卫自身权益,只能“打掉牙往肚子里吞”,默默承受施暴所带来的后果。

此外,各种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机制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与配合,这也是造成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是多元化的,除了司法机关外,还有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的妇女专门工作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工作协调委员会以及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虽然保护机制貌似庞大,可实践中它们职责分工不明确,处于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状态,缺乏有效的协调与配合,致使实现不了对家庭暴力进行社会控制的初衷,甚至有的是形同虚设。

三、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的对策

(一)提高公民综合素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首先,通过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和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民道德素养、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家庭伦理道德是使家成为人们理想意义的“家庭”的最重要纽带,其水平的提高可让每个成员更珍惜家庭和家庭的和谐。而文化水平的提高则可以增强个人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开阔人的心胸和眼界,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用暴力手段解决家庭矛盾的概率。同时还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公民的思想觉悟,肃清人们思想中封建思想流毒。此外,法律素质的提高可以使公民明白自己的法定权益、义务和责任,明白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并要受到相应制裁,明白受到家庭成员的哪些侵害时可以运用适当的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自己。

其次,树立新观念,建立良好的舆论环境。破除人们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全社会不能容忍的丑恶现象的陈旧观念,从而走出“清官难断家务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误区,家庭其他成员、邻居、其他知情人应当根据暴力程度及发展趋向,采取介入劝解、缓和矛盾、制止暴力、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等适当的措施。同时,公民和社会舆论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揭露和批评施暴者,支持和声援受害者。各基层组织、单位、群众团体、有关部门等平要加强教育、开导,帮助解决家庭矛盾和心理疙瘩,一旦接到家庭暴力的控诉或者举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二)培养妇女独立意识,增强化解家庭矛盾的本领

首先,要实现妇女经济上的独立。作为新时代女性,应该通过自身努力,学习好科学文化知识,掌握一定的生存技能,从而实现经济上的独立。针对一直以来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情况,国家完全可以尝试通过立法形式实行“家务劳动货币化”,以保证家庭妇女相应的经济地位。此外,还要改变固有的性别意识,树立同男性平起平坐的理念,建立家庭后不囿于个人小家庭,而要保持对事业、家庭、友情、学习、兴趣等多元化人生目标的追求,拓展相当的社会交往面,避免以婚姻家庭为自己唯一的人生支柱。

其次,要增强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类家庭矛盾的本领。在家庭生活中,要努力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极力避免让自己的某些不足和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善于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保护自己,勇敢地同家庭暴力进行斗争。实践证明,只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若是一味逆来顺受,那样只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不幸。

(三)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多援助机制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前文所述,我国惩治家庭暴力有关的法规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以致无法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措施,特别是不利于司法具体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议尽早制定《反对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涵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其次要为受害女性提供咨询机构和保护设施。法律制裁毕竟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是最后一道防线,而面对家庭暴力时人们常常需要更多的是事前的疏导、减压或心理咨询。截至目前,我国不少省份已经效仿国外省设立了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有十几个省的妇联还与公安机关共同设有“110”家庭暴力报警机制,还有上海设立了反家庭暴力热线、陕西建立反家庭暴力支持网等,这些具体做法在防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做了非常有益的探索,其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完全可以推广。

四、结束语

妇女生活状况的发展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而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仅侵犯和践踏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摧残了妇女的自信和尊严,而且对整个社会有相当

大的冲击力和破坏性。因此,切除家庭暴力这一与和谐社会相悖的“毒瘤”已是燃眉之急,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遏制其蔓延之势,为妇女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切实让妇女拥有属于自己的半边天。

参考文献:

1 、胡文文:《对妇女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分析》,载《青年科学》2009年第11期,第11页。

2、涂国章:《论妇女遭遇家庭暴力的成因与预防对策》,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4期(下),第197页。

3、犯罪学研究表明,大多数犯罪人的内心是有残缺的,而多数是由于小时候不健全的家庭生活造成的。

4、其中主要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

5、当然,这并不是主张女性结婚后完全不顾家庭,毕竟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更为关键。这也只是说女性婚后不要封闭自己,要保持适度的社会交往,所谓的“全身心扑在家庭事务上”是不可取的。

6、就日本而言,他们本世纪初颁布实行的《反家庭暴力法》非常值得我们效仿,其他的一些具体举措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常识

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知识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妇女人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以及妇女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结晶。其核心在于全面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背景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制定后跨越了13个年头,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要求,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分必要。 (1)、时代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3)、原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可操作性不够强,有些规定已经过时。 (4)、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原则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对立法的要求,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实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注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和谐统一。 2、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步修改完善。 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内容,条文总数也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 1、总则部分 (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因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第2款)(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该法实施。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 (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2、妇女权益领域 (1)、政治权利方面。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第11条第2款)“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三·八”女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一、填空题 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制定的。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5、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6、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7、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 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 1小时的哺乳时间。 8、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9、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10、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1、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3、女职工产期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14、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 6 个月。 15、2011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16、《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17、《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8、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19、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20、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22、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3、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题库(1)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题库(1) 一、单选(在以下问题中,我们依次给出三个答案,请说出正确的答案是哪一个) 1、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谁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 A、公民 B、妇女 C、妇女儿童 答:B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哪六大权益? A、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利、财产权益、人身自由权以及婚姻家庭权益 B、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以及婚姻家庭权益 C、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利、财产权益、生命健康权以及婚姻家庭权益 答:B 3、以下三个答案中,哪一项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A、男女同工同酬 B、男女平等 C、实行按劳分配 答:B 5、国务院颁布的第一个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国家行动纲领是在什么时

间? A、1995年7月27日 B、2000年7月21日 C、2000年7月27日 答:A 6、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谁的责任? A、各级妇联组织 B、各级政府的 C、全社会的共同 答:C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是哪个? A、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B、团委 C、妇联 答:A 8、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职能是什么? A、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B、承担指导、推动、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C、承担指导、组织、推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答:A 9、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机构是谁? A、各级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C、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答:C 10、谁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3.8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讲课稿

《3.8节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讲课稿 大家好,我是来自XXXXXX的XXX,很高兴能够来到这里给大家讲课,今天我们主要讲与妇女同志们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禁止性别歧视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妇女的权益:(1)、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规定的基础上,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及宅基地使用,妇女与男子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土地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离婚的,其宅基地由户口所在村予以解决。”(2)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利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完善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制度,对

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在媒体上贬损妇女人格、性骚扰等予以禁止。(3)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实施办法》第28条为;“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由于男方或者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女方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对于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对轻微的施暴行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做好批评教育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应当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报案人或受害人向法院自诉。民政、司法等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不得相互推委。禁止家庭暴力的措施:(1)加大行政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多机构合作。(2)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3)完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 二、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的权利1、妇女五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个相对陌生的名词,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暴力法》中,主要是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势群体。如果自己想要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律伴网小编就这个问题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大家阅读。 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在婚姻家庭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可以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参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和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受害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3.有具体的请求和实施、理由;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二、人身保护令的意义 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 1、“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而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2、“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以及意义,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使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当中。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如果您有需要,欢迎在线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

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

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 法》和《婚姻法》的心得体会 澜沧县第三民族中学马兴文今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会中第一次以此作为主题。这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再一次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保障妇女儿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为民的重要方面日益受到重视。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作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最重要三部法律,在社会、学校的工作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 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

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例能够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塑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为将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奠定良好的基础。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而《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婚姻法》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完善,构成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体系。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女性同胞更应该加强自身的素质,不仅仅在法律讲究平等更应该在心理寻求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事业发展,是全社会的 共同责任。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实现男女平等,共同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既需要法律保障,还需要政治的,经济,文化,社会的条件。在这次的学习过程中,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1、注重职业道德修养,真正做到职业道德规范所规定的六条内容是基本。教育教学中严格落实规范内容,教书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中的困境及其解决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中的困境及其解决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亦开始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作为独立案件受理,越来越多的人民法院开始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家庭暴力受害人司法保护工作推向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但作为一项新兴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开端不可避免地会因立法、实践经验、工作机制的不成熟而遭遇些许困境。笔者试从所亲历的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对相关困境进行探究并寻求解决之道。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概况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 笔者所在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制定《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后的首批试点法院之一,自2008年9月签发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至今,共计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73份。其中,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签发27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至今签发46份,并就每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当事人所在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制裁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后,笔者所在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发生2例违反情形。就后果来看,一例因申请人不要求法院给予被申请人民事处罚,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将申请人转介给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其通过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另一例,因申请人基于其本人对家庭生活的考虑,不希望法院给予被申请人罚款、拘留等处罚,只要求法院给予训诫,法院尊重申请人本人意愿,对被申请人进行了口头训诫,至今无再违反的反馈。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细节保护 1.注意对申请人的住所和联系方式的保密。在很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申请人为躲避被申请人已经更换了手机号码和住所,所以法院在审查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过程中,需要注意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比如,在裁定上不体现申请人的现住处,不向被申请人泄露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和现住所等。 2.灵活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听证程序。比如,需要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申请进行听证审查时,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因为害怕而不愿意与被申请人见面,即以背对背分别询问的方式组织双方完成诉、辩陈述及举证、质证等听证程序。 3.将有安全庇护、心理疏导等需求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转介给妇联组织进行案后回访、安全陪伴与庇护、心理干预等。比如,笔者所在法院曾经签发的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因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1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社会上有许多男性朋友说,现在已经不用提“男女平等”了,现在女人都骑到男人头上去了,我家里大事小事都是老婆说了算,应该要成立男联了,他们的说法有道理吗?大家是否知道“男女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还把男女平等单纯理解为“男女要一样”、“男女要相等”,但是却忽略了男女两性本质的区别,所以出现了一种社会现象,那就是:女性要取得与男性一样的成就,就要全面进入男性领域,用男性的标准要求自己,把达到男性标准认为是女性的解放,从而产生了女人想做男人的怪念头,社会上出现的女强人就是最好的例证。其实这就说明一种观念:女人要取得男人一样的成就,女人就必须做男人,即以男性价值要求自己,同男性一样进入社会生活。受这种观念影响,现实社会中很多成功的女性,往往无法拥有正常家庭生活,甚至选择了独身。但是,这种忽视女性自身特点的所谓“男女平等”,才是对女性最大的不平等,以男性尺度来要求女性,恰恰偏离了男女平等的目标和初衷。 男女平等应该是男女两性在人格上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即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男女都有机会享有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给男女以选择的自由,以便参与适合自身的社会活动,从而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是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政府级会议的致辞中,江泽民书记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宣告:“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广大妇女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可以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和政策体系,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 二、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构架 我国非常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首先,在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拨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进一步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三·八”女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必答题 一、选择题 1、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 A )。 A、基本国策 B、基本政策 C、根本原则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C )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 A: 上岗前 B: 离岗时 C: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3、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 B )的共同责任。 A、各级政府 B、全社会 C、各级党委 4、女职工是( C )的统称。 A、女工人 B、女职员 C、女职员和女工人 5、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女职工权益包括( A )。 A、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 B、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C、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6、女职工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A B C )。 A、管理国家事务 B、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C、管理社会事务 7、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 A B C ) A、民主决策 B、民主管理 C、民主监督 8、在( A B C )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A、晋职 B、晋级 C、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9、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 B )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A、一定比例 B、适当数量 C、相当数量 10、( A )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A、丧偶 B、离婚 C、独身 1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多长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B)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12、以下哪些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C) A、公安、卫生、司法行政 B、公安、民政、工商行政 C、公安、民政、司法行政 13、夫或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怎样的(C) A、视收入多少而定 B、属于户主 C、平等 14、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女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什么情况下,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C) A、男方享有平等承担义务 B、从事少量工作 C、承担较多义务 15、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哪个部门或组织投诉(A) A、妇女组织 B、卫生行政部门 C、计划生育组织 16、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什么权利(B) A、给予行政处罚 B、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C、给予经济制裁 17、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还可以怎样做(C)

《妇女权益保护法》宣传单

《妇女权益保护法》宣传单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是否应有适当的妇女名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2款也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2、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答: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什么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如何保护丧偶儿媳的继承权?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第34条第2款规定:“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5、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该如何处理? 答:在我国,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应作如下处理:(1)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2)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5)妇女可以丈夫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请离婚,无过错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稿(2015093)

第三讲:《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内容 一、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实施办法》修改的重点内容 1、总则部分(三个方面) (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妇女大会上,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国策是一个国家为解决带有普遍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而确定的总政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规定、制约和引导着一般的具体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为相关领域的政策协调提供依据。它的适用范围宽稳定程度强,能够长时期起指导作用。将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尚属首次。当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计划生育、资源、环境等基本国策相比,社会知晓率低,还未深入人心。一些人认为它是软国策,只是一个概念或口号,因此,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了该法的实施(举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条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从上述条款可以层次分明地看出:各级人民政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各职能部门要依据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这样规定,不仅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而且具体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权限和所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可谓职责明确、任务明确、权利与义务相当。 (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妇女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妇女联

《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知识

《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知识 1、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条的规定,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2、妇女在哪些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答: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是否应有适当的妇女名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分别明确规定,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4、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答:(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可享受法定的休假、产假和法定节假日。(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5、已出嫁妇女有权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吗? 答:按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6、为什么要增加禁止遗弃妇女的规定?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4款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与修改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比,该款增加了遗弃的规定。 遗弃妇女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妇女,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严重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遗弃行为同虐待、残害妇女行为一样,不仅破坏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关系,直接威胁被遗弃人的生命和健康,在一定程度上更是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安定。7、如何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完成义务教育? 答:人口流入的政府,应按规定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学校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并采取各种措施,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兴办各种学校(班),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在师资力量中,应为这些特殊学校(班)配备合格的教师和其他人力资源,保证学生们顺利地完成义务教育。

由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看男女平等

由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看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指男女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妇女不因性别受到歧视,其实质是性别平等,而不是男女两种人群之间机械的平等。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他基本法、部门法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权利平等;经济上同工同酬;文化教育权利平等;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男女一样;男女家庭地位平等,等等,总之要将性别意识纳入法律制定、政策决策,坚决反对性别歧视。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许多条文是完全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了的,但是也有许多妇女应有的权利只字未提,而且有些标准和范围也不明确,有些甚至没有遵循男女平等原则,所以有必要给予婚姻家庭中男女应有的权利予以明确。 (一)配偶权 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配偶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却以义务为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夫妻都应本着平等、尊重、体谅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家庭内外的各种事件。配偶权作为一项基本身份权,应当派生出下列权利和义务:

1、生育权 2、姓名权 3、居住权 4、代理权 5、家庭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总之,除生育权差别的享有外,其他权利和义务都应当平等的享有和履行,这样才能体现同一平等与差异平等的辨证统一,才能体现男女平等的真正实质。 (二)财产权 对财产权的内容,主要有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继承权两个方面,而男女平等原则要求女性不仅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和获得扶养扶助的费用,而且还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和遗嘱继承的“特留份”。 1、男女平等的财产所有权 (1)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基本概念就是任何在有效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不论该项财产是由谁的工作而获得的或是其他來源,夫妻两人各有一半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何才能男女平等的处理,在《最高人民法院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妇女权益立法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妇女权益立法保障 新中国的保障妇女权益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为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以前,第二阶段为改革开放以后至今。 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历史性的改变 众所周知,在以男尊女卑、男女完全不平等为重要特征的旧中国,妇女的权利遭受了极端的漠视和侵害,长期被排斥于法律之外。妇女政治上无权,完全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经济上需依附,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社会上无地位,被要求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没有独立的人格和身份,被剥夺了接受文化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婚姻上不自主,必须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要从一而终;身心上受摧残,受到一夫多妻制的压迫和娼妓制度的迫害。即使到了中华民国,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局限性,也并没有使妇女获得应有的解放,男女不平等现象依然是当时社会的主流,有关歧视妇女的规定仍充斥在各种法律之中。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确保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免受歧视,不仅完全否定和彻底废除了旧中国遗留的那些歧视、压迫、残害广大妇女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而且还及时地颁布了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新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对妇女的权益加以确认和保护。新中国的保障妇女权益立法使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历史性的改变,这种改变主要表现为: 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宣告了新中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不仅在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

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而且在第四十八条之中进一步要求:“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这些规定宣告了男女法律地位的平等,开创了中国妇女解放的新时代。 婚姻法的颁布,彻底废除了歧视、压迫女性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其“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权利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精神,在新中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男女权利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的基本原则,从而使广大妇女成为实施婚姻法的最大受益者。 土地改革法的实施,使广大农村妇女与男子一样分得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从根本上改变了男女在经济上不平等的状态。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不仅明确了“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原则,而且对烈士家属、丧偶妇女等特殊妇女群体给予了应有的关注。同时,为了保障妇女在土地改革中应得的利益和妇女在社会上应有的权利,刘少奇同志在做《土地改革法》草案说明时特别强调:“农民协会应切实注意吸收农民家庭中的妇女来参加,并吸收妇女中的积极分子来参加领导工作。为了保障妇女在土地改革中应得的利益和妇女在社会上应有的权利,并讨论有关妇女的各种问题,在农民协会中召集妇女会议或代表会议是必要的。” 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妇女与男子法律地位上的完全平等,而且强调了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

人身安全保护令范文

人身安全保护令范文 问 王某(女)与沈某于xx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王某发现沈某性格粗暴,经常因家庭琐事大吵大闹,结婚时间不长就对王某殴打了好几次,家暴造成王某身上多处青紫瘀伤。孩子出生后的一段时间内,沈某对王某及孩子还比较好。近一段时间,沈某又因琐事屡屡对我实施殴打、辱骂。听妇联宣传法律时说,在离婚诉讼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不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是什么。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是什么? 答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 ___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___应当受理。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

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通过禁止或者限制被申请人的行为,避免申请人进一步遭受家庭暴力。前述三项具体措施和一项兜底规定,你可以申请其中一项,也可以同时申请多项。 运城市妇女联合会法律顾问 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薛世杰律师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 ___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关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受害者因为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或者预期很可能会继续受到家庭暴力的,可以向 ___提出申请人身保护令,若是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可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代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法院的审查需要满足条件。首先针对申请展开实质性调查,也就是说需要对申请人所述的遭受家庭暴力迫害或者极有可能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是真实存在的。主体的审查需要满足条件,也就是说家庭关系应该成立。一监护关系,法律上要求的监护关系存在或者是正当监护人不在,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力的。二是抚养关系,因为某些原因,家庭的孩子是抚养而不是具有血缘关系

妇女权益保护法心得

妇女权益保护法心得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 法》和《婚姻法》的心得体会 澜沧县第三民族中学马兴文今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会中第一次以此作为主题。这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再一次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保障妇女儿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为民的重要方面日益受到重视。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作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最重要三部法律,在社会、学校的工作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 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

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例能够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塑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为将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奠定良好的基础。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而《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婚姻法》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完善,构成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体系。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女性同胞更应该加强自身的素质,不仅仅在法律讲究平等更应该在心理寻求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事业发展,是全社会的 共同责任。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实现男女平等,共同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既需要法律保障,还需要政治的,经济,文化,社会的条件。在这次的学习过程中,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1、注重职业道德修养,真正做到职业道德规范所规定的六条内容是基本。教育教学中严格落实规范内容,教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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