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内容产品著作权保护的应对措施
数字学术出版与著作权技术保护

近年来 ,数字学术 出版 以其传播速度快 、传播范围广 ,以及相 论是期刊、书籍还是报纸 ,都在学术传播中 比较于传统学术传播方式的有着明显的经济成本优势 ,逐渐成为学 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除了纸质形式 ,讲座在 术传播 的主要手段。虽然数字学术出版所涉及的网络学术问题与著 学术传播中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 的。讲座可 作权 都是密不可分的 ,但按 照我国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法与整个知 以分为现场型及媒体传播型 ,两者相比现场 识产权 法体系 ,在新形 势下对于数 字学术出版的保 护是远 远不够 型讲座虽然可 以更直接地 与学者对话 ,但是 的 ,网络侵权现象不断发生 ,并且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技术保护手 媒体传播型讲座因为影响范围更广所以作用 段与传 统的著作权法 的要求是有冲突的 ,如何协调这一冲突以实现 也更大。媒体传播型讲座在 中国最典型的代 表就是中央电视台的 《 百家讲坛 》节 目。传 对于数字学术出版的著作权技术保护是值得我们去研究的。 统的学术传播方式一直具有比较高的地位 ,
一
、
数勿 字学术 出版对于传统 一 几 士 学术传播,随着网络的普及 ,这些 方式渐渐不能满足学术的传播需要,这种背
景 下一 种 新 的学 术传 播 方 式 的出现 也 就成 为 必然。
1 . 传统学术传播方式
学术传播 ,是指各学科领域的学者通 过正式与非正 式的渠道来 使用以及传播资讯的一个过程 。如果说学术 思想的形成 、作品的创
持 张
君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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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技 术保 护的必要性。 因此建 立全 面的著作 权技 术保护机制 ,尽快 立法 实现著作权技 术保护 的有法可
依 ,并且要 克服 著作权技 术保护手段 与传 统著作 权法的冲 突,实现对数 字学术 出版的著作权技 术保 护与法
我国数字版权管理的法律限制及其建议

我国数字版权管理的法律限制及其建议作者:王金华来源:《出版广角》2013年第22期DRM为数字内容的接触和使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控制。
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并未使数字版权管理能得以充分实现,对此,本文就我国现行法律对数字版权管理的法律限制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若干建议,以期促使数字版权管理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应用。
随着互联网和技术的发展和进步,电子图书、音乐、电影等数字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日益广泛,内容很容易被复制和修改,导致互联网上传播的数字内容存在大量的盗版和侵权问题。
这就需要在数字作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对数字内容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确保数字内容在互联网上能够得以合法使用和传播。
因此,数字版权管理对数字内容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数字版权管理(DRM)使数字内容能够安全地在网络上传播,DRM保证了版权人能够获得足够的回报。
与传统版权法相比,DRM为数字内容的接触和使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控制。
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并未使数字版权管理能得以充分实现,对此,本文就我国现行法律对数字版权管理的法律限制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若干建议,以期促使数字版权管理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应用。
一、数字版权管理概述(一)数字版权管理定义数字版权管理(DRM)是指对版权的数字化管理,是数字化作品在产生、传播、销售和使用过程中,涉及对版权管理技术、标准、商业模式以及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系统工程。
数字版权管理保护版权所有者的版权,确保版权所有者根据版权信息获得合法收益,防止非授权者获取有版权的数字内容,在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认定数字内容的身份,实现盗版的溯源追踪等。
数字版权管理的核心是数字化作品交易过程中的权益管理,保证版权所有者在交易过程中得到应得的利益,从而刺激其再创作。
(二)我国数字版权管理目前状况及存在问题数宇版权管理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 数字版权管理应该考虑到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最理想的情况是通过“静默”的方式实现,即在消费者不察觉的情况下进行,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的实施不应该侵犯消费者的消费隐私。
数字图书馆中著作权的保护

数字图书馆中著作权的保护【摘要】伴随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发展,有关其中著作权理论和实践面临严峻考验。
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引进“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结合中国与数字图书馆有关著作权立法现状,提出完善方案。
并强调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完善数字图书馆中著作权管理制度,达到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共赢。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权利弱化与分享理论;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精神,在于保护创造者的智力成果,鼓励创作的产生。
同时,将创造过程,方法和成果公开,使之为所有人所利用,并以此激励技术的发展进步,传承文明,创造未来。
但是,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席卷全球的信息革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了巨大的冲击,随着互联网的发达,人们获得知识的途径更为快捷方便,也更难被法律所约束。
更有许多诸如网上作品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适用,数据库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问题值得探讨研究。
本文着重讨论有关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概念,立法精神和法律适用的探索。
一、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的涵义解析我国自1998年起兴起数字图书馆定义的讨论热潮,最初有学者定义它为:网站支持多种搜索功能的强大海量数据库。
2000年以后的观点统一是:数字图书馆是提供电子图书文献的管理和服务系统平台,是超大规模的,分布的,可以跨越检索的海量信息数字化资源库。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有诸多不同之处。
它的独立性,独创性和地域性都被淡化,失去了本来的特质。
同时显示出实用性,国际性的特点。
数字图书馆更是由于特殊的建构和服务模式,使传统图书馆中早已解决的著作权问题重新成为讨论的焦点。
这一问题关系着众多创作人的权利,更关系着文化的发展交流,影响着世界的进步。
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目前的图书馆著作权保护涉及两个方面:数字作品的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
之所以没有相关立法的制定和实施,很大原因是数字图书馆建设问题在一定时期内并不急迫。
数字时代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制度

品 的 著 作 权 保 护 也 与 传 统 的 音 乐作 品 著 作 权 保 护 相 异 , 人 通 过 阐 述 本 数 字 音 乐 作 品 著 作 权 保 护 和 重 要 性 及 其 具 体 保 护 措 施 , 出 了 在 确 保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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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充 实 , 技 术 措 施 的保 护分 为 个 层 面 : 是 不 得 故 意避 开 或 者 将 一 破 坏 技 术 措施 ; 是 不 得 故 意 制 造 、 口或 者 向公 众 提 供 主 要 用 于 二 进
避 开 或 者 技 术 措 施 的 装 置 或 者 部 件 ; 是 不 得 故 意 为 他 人 避 开 或 三
品、 演 、 表 录音 录像 制 品 只 能 通 过 信 息 网络 获 取 ;
第 二 , 以营 利 为 目的 , 过 信 息 网络 以盲 人 能 够 感 知 的 独 特 不 通 方 式 向 盲 人 提 供 已经 发 表 的 文 字 作 品 , 该 作 品 只 能 通 过 信 息 网 而
络获取 ;
我 国在 19 年 颁 布 了《 作 权 法 》 《 作 权 法 》 布 生 效 后 , 90 著 ,著 颁 国务 院于 19 年 8月 2 94 5日发 布 的《 像 制 品 出版 管 理条 例 》 国 家 音 , 版 权 局 19 年 7月 2日发 布 的《 于 加 强 音 像 版 权 管 理 的 通 知 》 91 关 ,
念, 日益 普 及 的 网 络 在 为 音 乐 作 品 提 供 的 新 市 场 空 间 的 同 时 也 使 得 音 乐作 品著 作 权 人 的 利 益 面 临 着 更 为 严 峻 的 形 势 , 其 是 P P 尤 2 ( 对 点 下 载 ) 术 的广 泛应 用使 得 音 乐 作 品 彻 底 脱 离 了著 作 权 人 点 技 的 控 制 , 为 网 民免 费 的 午 餐 。音 乐 作 品保 护 与 限 制 制 度 也 要 顺 成 应 数 字 技 术 的发 展 不 断 地 进 行 完 善 。
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及其保护对策

关 系以可能的最佳方式组织起来 ,以对有 限的可
收稿 日期 :0 5 2 0 2 0 —1 - 4 作者简介 : 东霞(9 6 )女 , 王 1 6 一 , 山东高唐人 , 山东财政 学院教 师。
( ) 息资 源数 字化 中的知识 产权 问题 二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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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目前 以图书 和期 刊数 据 库 为主 的数 字资 源产 业 在 国内得 到前 所未 有 的迅 速发 展 。 国 内较 大 的 数字 资 源库有 中国数 字 图 书馆 、 超星 数字 图书馆 、
清华 同方 学术期 刊数据库 、方 ̄ A ai E pb数字图书 馆 、 生 之 家数 字 图 书 馆 、 书 中文 在 线 数字 图书 馆 、 万方数据 、 重庆维普下的中国学术期刊 中心等。 数 字图书和期刊的快捷性 、 无空间距离性 、 检索便易 性 和 复制 简易 性在 网络快 速发 展 的今 天也 受到 了
王 东 霞
( 东财政 学 院 , 山 山东 摘 要 济 南 20 1 ) 50 4
数 字 图书馆 面 临在 信 息资源 采 集 、 息 资源 数 字化 、 息资 源传播 等 过程 中的 知 信 信
识产权问题。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完善数字环境下 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建设具有 自主知识 产权 的数 字 图书馆 、 立知 识产 权 集体 管理机 构 以及 采取 必 要 的技术 措 施等 对策 。 建
据库, 而数据库建设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信息采集 。 目 前我国数字 图书馆建设 中的信息采集主体来源 于 丧 失 版权 或版 权 问题 已经 得 到 解 决 的 图 书 , 采
集对 象一 般是 唐 诗 宋 词 、 籍 文 献 、 目数 据库 、 古 书
网络文学保护措施

网络文学保护措施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化媒介,已经成为人们获取文学作品的重要渠道之一。
然而,与其发展速度相匹配的是网络文学侵权问题的频繁出现。
为了保护网络文学的创作权益,不断壮大网络文学产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网络文学保护需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为基础。
国家应当针对网络文学的特点与实际情形,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明确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权益。
这包括确保作品的著作权不受侵犯,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力度更大的制裁及处罚等。
同时,政府还需加大对网络文学作品进行审核管理的力度,为网络文学作品提供更安全、更可靠的传播环境。
二、加强版权保护网络文学作为一种数字内容,容易被未经授权的转载或盗版行为所侵犯。
为了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需要加强版权保护措施的实施。
一方面,作者应该通过版权注册等方式来明确自己对作品享有的权益,并且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等,对作品进行加密保护,以防止盗版和恶意复制。
另一方面,加大对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侵犯版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确保网络文学作品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为了保护网络文学作品,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文学平台的管理,确保平台上的作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和低质量作品的传播。
对于无证平台和盗版平台,应当坚决取缔,并且加大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作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同时,监管部门还需加强与网络文学产业的沟通合作,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规范,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版权保护服务。
四、推进行业自律网络文学行业应积极参与保护行动,推进行业自律。
行业组织可以成立专门的版权保护工作组,负责收集、核实和备案作品信息,对涉嫌侵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并协助作者维护权益。
此外,行业组织还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建立起常态化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网络文学保护措施的落地和实施。
总结:网络文学保护措施需要依托于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版权保护、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推进行业自律等多方面的努力。
数字版权管理制度

数字版权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数字内容的传播方式日益多样化,数字版权管理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和促进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和分析,旨在为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数字版权管理的背景1. 数字内容的多样化传播方式随着互联网、移动通信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内容的传播方式日益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印刷出版物、广播电视等方式外,数字内容的传播方式还包括网络传播、移动端应用、数字阅读等多种形式。
这种多样化的传播方式为数字版权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2. 数字版权管理的重要性数字版权管理是指对数字内容进行版权保护和管理的活动。
在数字内容的多样化传播方式下,数字版权管理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关系到文化产业的发展,对于促进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保护知识产权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保护数字内容的知识产权。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规范数字版权管理行为,打击非法盗版和侵权行为,维护数字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创新。
2. 促进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
通过建立健全的数字版权管理体系,可以营造良好的创作环境和法治环境,激励创新和创作,推动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
3. 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数字经济是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新型经济形态,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保护数字内容的合法权益,规范数字内容交易行为,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四、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 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包括著作权法、版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规范数字版权管理行为,打击非法侵权行为。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在许多领域展现出巨大的潜力,其中之一便是生成内容。
人工智能能够以惊人的速度和准确度生成文章、音乐、图像和视频等多种形式的内容,这为创作和娱乐产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日益普及,相关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分析现行法律对此的适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现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二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目前的法律并未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等。
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作品”,是否能够享有著作权,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虽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但其生成的过程是完全依赖于程序设定的规则和算法,缺乏真正的“创作”,因此不应享有著作权。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同样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被视为“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同样存在争议。
一些人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通过对大量的原创作品进行学习和模仿而产生的,因此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由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通过算法自动生成的,不存在对原创作品的抄袭,因此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争议性,现行法律对此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给相关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1. 模糊的著作权归属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等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导致了著作权的归属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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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来军/文,其中互联网和通信增值服务成为代表,电子图书报、音乐彩铃和MP3,电影和动画(以及其他视频作品)、展
刊为创意产业的重要标志,数字内容产品是数字
产业和内容产业高端结合的产物,它融合了数字技术与文化内容,通过复制和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形式广泛传播。数字内容产品中以文学艺术作品为核心内容。与传统方式相比,数字技术的应用和网络传播形式在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显示出突出特点,需要从著作权保护方面采取新的对应措施。
一、数字网络环境下作品创作与传播的特点 (一)创作和传播手段数字化。 数字化技术改变了传统创作作品的手段。通过运用各种应用软硬件,创作摆脱了传统手段的束缚和限制,创作者的技巧和情感得到最大限度的表现,创作更具个性化和创新性。同时由于数字化作品载体储存容量增大,且多具有交互性,提供索引、检索和编辑等智能化功能,为消费者欣赏和利用作品提供便利。信息网络的普及为数字内容产品提供了前所未有传播途径,供消费者随时随地对作品进行点击、浏览和下载。在传统的传播形式下,作品创作和使用由于媒介的限制,多以单一作品种类和使用形式表现,如分别以文字、图片、声音或活动画面等用于纸介质、磁介质等载体。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作品载体的概念已逐步淡化,作品更着重于自身的表现形式,形成以音视频为主的生动形态。各类作品的集合创作和使用成为可能,如数字多媒体产品集合文字、音乐、美术和摄影多种作品。而综合艺术创作,如动漫和游戏产品更是创意产业的标志性产品。这类作品不论规模或篇幅大小,综合了导演、文学剧本或脚本、人物造型、动作设计、背景设计和音乐等多种创作。 (二)作品创作和传播产品化。 在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广播、电视等传统的传媒形式持续发展的同时,数字网络传播形式出现并迅猛发网络游戏等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上的广泛使用。使用范围的扩大,为作品的传播提供更宽领域,也为数字内容产品的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数字内容产品针对市场的需求进行研制和开发。在产品的研发中,改变了传统作品创作和使用形成不同群体和分工割裂状况,而走向创作和使用相结合,开发和提供产品相结合的方向。为了开发市场潜力和满足市场需求,在产品开发和推广上投人非常大。产品生产具有成本高,投资大,利益和风险并存以及需要严格的商业运作等特点。权利人和开发生产者的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产品研发、推销和市场经营的优劣,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权利人作品创作的价值体现。 (三)个人复制普及化。 数字技术促进了复制存储设备和介质的开发和应用,出现了具有数字复制功能的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音频和视频(MP3,MP4)播放器、光盘刻录机、可录光盘和大容量移动磁盘以及其他存储介质等多种产品。数字复制设备和存储介质的出现和普及,使得家庭和个人复制更加便利和普遍,复制作品以及产品的数量和规模远远超过以往空白磁带和单一功能复印机等复制形式,已经到了影响权利人(包括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出版商等)利益的程度。 (四)权利管理技术措施化。 数字技术在改变创作和传播方式的同时,也为创作和传播者采取措施保护合法权利提供了手段,为权利管理赋予了新的内涵,在著作权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各种数字权利管理系统(DRM)开发井投人使用,且功能不断完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数字权利管理技术措施不仅能起到防止非法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还可以对浏览、下载等使用作品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监控。运用权利管理系统可以跟踪对作品的使用,采集使用作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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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方数据记载作品实际被点击和下载的实际情况,并以此为依据计算权利人应得的报酬。权利管理系统的应用从根本上改变了在传统使用形式下权利人难以行使权利的状况。 (五)使用作品趋向交易平台化。 信息网络的普及,使作品使用的交易也像其他商品一样,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交易系统平台进行。交易系统平台聚集作品、权利人、使用者、法律政策和管理等方面大量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选择作品、谈判、授权和结算等功能,同时还可兼有数字权利管理功能。选择系统平台交易,不仅使权利人利用这些功能与使用方直接进行交易,无需或减少中间环节,节约交易成本,同时权利人还可以与交易平台经营者协商建立利益分享机制,获取多重利益。
二、著作权保护的应对措施 (一)继续完善涉及创意产业的著作权立法工作。 为了进一步促进创意产业发展,需要对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继续修改,并应抓紧著作权法配套的制定工作。涉及立法的内容很多,其中以下两个方面尤其重要和紧迫: 1、研究个人复制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补偿。 针对大量出现的数字复制设备和存储产品,除了继续加大打击经营性非法复制活动,应当对越来越普及的家庭个人复制行为给予密切关注,对因此给著作权人和合法经营者带来的损失进行调研,并通过立法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补偿。对于此类情况,部分国家立法早有先例,普遍采取的解决办法就是对复制设备和存储产品预先征收版税,即通过立法直接规定或协商,复制设备和存储产品的生产商在销售产品时按照一定的比例或定价预先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以适当补偿权利人的损失。这种措施虽然带有一定的象征性,但确实能起到对权利人整体利益的补偿作用。需要强调的是,这类规定的实施不能由权利人单独进行,而必须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权利人或其团体自发组成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集体管理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或与生产商协商的标准,收取使用费,按照会员大会确定的分配原则和办法分配给权利人或其团体。相对于权利人自愿选择集体管理行使权利,这类集体管理又称强制性集体管理。 2、加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立法工作。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办法”。随着数字内容产品相关产业的兴起和发展,这项立法工作显得更加急迫。所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某些地区或某些民族中长期流传,广为人知,但作者不明确的文学艺术作品。我国是一个拥有悠久文化传统,多民族长期聚集的国家,有着相当数量的文化艺术遗产,其中不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民间美术和古建筑艺术等多种作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发布,为民间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这些文化遗产已成为我国发展创意产业的巨大资源。运用数字技术保存和整理文化遗产,为保护和开发利用文化遗产,弘扬我国传统文化提供了机遇。《故宫》和《圆明园》等影视作品运用大量数字制作技术再现古代艺术所取得的轰动效应,充分说明了文化遗产信息化业(或博物馆业)作为创意产业重要内容的原因所在。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对其保护无法直接适用著作权法,需通过另外专门立法,确定保护范围,保护期限、授权方式、合理使用、法律责任和管理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扩大到整个传统知识的保护,包括了传统性的礼仪、习俗和制作方法、技能、工艺等广泛内容。应该从著作权角度,对此保护给予密切关注,积极研究和参与有关立法活动。 (二)各管理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数字内容产品发展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创意产业涉及不同的政府管理职能,各管理部门的通力协作对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著作权管理部门尽管有着独立的行政职能,但毕竟不是行业管理,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尽管没有著作权行政职能,但对本行业领域内的著作权保护也十分重视,因此,需要不同管理部门之间在明确职能,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共同为产业发展服务。在各级政府和各产业管理部门制定政策时,应充分体现著作权管理部门对创意产业发展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的指导和帮助。对于在行业内实施著作权管理措施,以及在整治发生在行业领域内的侵权现象和打击侵权行为的工作中,著作权管理部门也需要与主管相关领域的综合或行业部门充分沟通,密切合作。在这方面,著作权{管理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合作已经有过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应当继续不断扩大协作的部门范围和合作内容,研究探讨建立协作的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各自发挥优势,扬长避短。这也是创意产业发展必要的条件。 (三)树立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改善管理和服务方式,适应数字网络环境,为创意产业提供专业服务。 将著作权保护作为公共事务管理内容这一特点,本身就决定着著作权行政管理与其他多数行政管理工作有很大的不同。在创意产业发展进程中,对著作权行政管理和专业服务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权利人、使用者和其他经营者广泛采用自我管理方式的情形下,如何从维护作品创作和使用的整体秩序角度实施著作权行政管理,是能否有效保护创意产业的关键所在。行政管理是否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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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寻求管理新思路,树立新的管理理念,不断开拓与实践。这里具体提出以下建议: 1、将加强监管与提供专业服务紧密结合起来。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创意产业界对著作权专业服务的需求超过以往任何时候,著作权行政管理应适应这一要求,在加大打击侵权行为力度的同时,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并注意将管理措施通过提供著作权专业服务的方式体现,充分发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属专门机构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的资源优势,为产业界提供著作权登记、合同备案、侵权认定和纠纷处理等具体服务,解决在使用作品中遇到的著作权归属、授权的合法性和著作权纠纷等突出问题,以帮助他们尽可能避免和快速解决著作权纠纷。 2、鼓励和参与权利管理系统和交易管理平台的开发和应用。有关著作权的信息采集和数据处理已经成为权}利管理系统和交易管理平台的重要内容。管理部门应积}极研究并指导有关著作权内容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专门机构在建设管理和服务专业{平台的同日寸,可以通过合作,借助开发者的资金和技术优一势,直接参与权,”人、使用者和交易经营者的权,。管理系{统和交易管理平台的搭建和应用,发挥专业职能的权威!性优势,独立行使职权,并逐步实现行政管理和专业服务一系统平台与其他权,。管理系统和交易管理平台的有效对一接,共享信息资源,增加资源积累,进一步扩大管理和服{务范围,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产业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四)正确认识著作权集体管理,有效开展集}体管理活动。}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实施,著作权集体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集体管理是针对某些使用形式权利{不便行使而采取的一种集中管理权利的形式。在传统形)式使用作品情况下,形成了集体管理运作的传统模式。这{种模式在著作权法实施中,为有效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传播{技术的出现,集体管理的原有优势遇到了挑战,集体管理}的传统模式受到了冲击。集体管理组织固有的非营利性、}授权的开放性和报酬分配的模糊性等传统优势开始显露出局限性。 在数字内容作品的制作中,不论是作品原始创作还是综合使用,权利人一般趋向于与数字内容产品开发生产商直接接触,协商具体创作和使用事宜。在授权方式上仍然会以单独授权为主,随着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参与到数字内容产品的创作中,单独授权的方式会更加普遍,使集体管理在本来就不占优势的领域更加无法发挥作用。在数字内容产品的开发和推广中,由于传统集体管理模式强调非营利性,集体管理组织无法进行先期投人,不参与产品市场调研和产品研发,更不会开展作品推广活动。由于权利管理系统的运用,使作品实际使用和应支付报酬能够直接对应,报酬支付更加透明,大大削弱了集体管理组织在分配上的传统优势。而作品交易的平台化,更使权利人十分方便的以单独行使权利的形式就可参与,不仅能直接参与谈判,通过授权获得准确报酬,还能通过平台经营获得作品增值。数字网络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某些权利在传统使用形式下难以行使的状况。从某种意义上讲,权利管理系统的广泛应用和交易平台的普及,动摇了集体管理传统模式的根基。在未来时期,会出现权利人单独授权,通过代理人和集体管理等多种行使权利方式并存的局面。面对数字网络环境对集体管理的影响,如果集体管理组织仍然坚持原有传统运作模式,会愈加显得不适应,并会直接造成降低或失去集体管理对权利人的吸引力,甚至导致集体管理组织会员流失,业务活动空间趋于狭小等结果。这是集体管理未来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权利人在选择集体管理时,不能简单地将在制作数字内容产品下遇到的使用作品多,涉及的作者多,作者难找等问题作为选择集体管理的主要理由。集体管理不是简化授权方式的必要途径,更不是维护权利的必然选择。集体管理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应避免盲目选择集体管理。在选择集体管理时,必须考虑某些关键因素,如集体管理的必要法律条件,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的可行性,集体管理组织对于促进作品广泛传播和实现权利人利益能否真正起到作用,以及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开支能否得到保证等。只有符合这些条件,集体管理组织才能正常运转。皿‘ (作者单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