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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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介绍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介绍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介绍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是一种分红型的保险,它可以帮助保险人获得保障和投资的双重效益。

本文将为您介绍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优势,条款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优势1.高额保障: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提供多种不同的基本保额选择,最高可达500万元,确保您的生命和财产得到充分保障。

2.投资增值: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采用分红型投资方式,将固定收益、股票、债券等不同的投资渠道相结合,提高保单的综合收益率。

3.多重保障: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除了提供死亡、重大疾病等基本保障外,还可以选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等附加保障,让您的保障更加全面。

二、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条款内容1.保单期限: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保单期限一般为10年、15年、20年、30年等,根据个人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期限。

2.缴费方式: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缴费方式多样,包括年缴、月缴、季缴等,可以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

3.保费金额: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保费金额根据保额大小、保险期限、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多种因素确定,保费越高,保障和投资收益也越丰厚。

4.保障范围: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主要提供死亡、重大疾病、全残、轻症等基本保障,也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意外险、医疗险等附加保障。

5.兑现方式: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分红可以按照现金领取、购买防癌保障计划、购买新单等几种方式兑现。

三、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需要注意的事项1.保单申请:申请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需要填写详细信息和健康状况,如果有重大疾病或者高风险职业,需要进行额外的体检和评估。

2.缴费责任:购买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需要承担一定的缴费责任,如果按期缴纳保费可以享受全部保障和投资收益,如果逾期未缴会影响保障和分红收益。

3.风险提示:即使是分红型保险如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也存在投资风险,受市场和经济环境影响,保险公司也无法保证分红利率始终不变或者不降。

美满安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6-24

美满安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6-24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七条您有选择保单减额交清的权利……………………………………………第十六条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十七条您有减保的权利……………………………………………………………第十八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八条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条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十三条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二十五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满安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责任开始生效的日期为保单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单生效日起开始起算。

第四条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每满三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5)

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5)

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为了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和家庭的生活,同时增加附加的保险利益,提高保障级别。

而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则是在主保险合同基础上的增值附加,其特点是以利差的收益作为其主要保险利益。

在此条款下,被保险人可获得主保险合同的保障,同时也能获得附加的保险利益,即所得利差的返还。

当被保险人选择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时,他需要支付额外的保费,以获取该条款的保险保障及利益。

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的保障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 死亡保障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保险金给受益人。

这是主要保险合同中的基本保障。

2. 累积红利分红收益每年保险公司都会向被保险人分配相应的红利分红收益,这是其作为参加保险赌局的报酬。

在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中,这些红利分红收益同样也会参与到利差方面的计算中。

被保险人所得到的利差返还也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收益有多少。

3. 利差返还利差是金融交易中的一个重要术语,它通常指的是不同货币之间的汇率差距。

在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中,保险公司会利用其自身对于精细风险管理的能力,通过对于不同货币的投资,获取货币汇率差距的利差,并将所得利差分配给被保险人。

这种利差的返还将作为附加的保险利益,同样也是该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利益。

4. 退保价值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某种原因需要退保,那么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规定的退保价值计算方式,为其退还相应的金额。

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的投资策略是基于货币市场利率水平以及其他一系列因素的,因此该产品需要针对不同的经济环境和商业模式进行不同的投资策略。

保险公司需要在不断地探索和研究中,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完善的附加保险利益,同时提高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的保险服务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是一种高风险的保险产品,被保险人应该了解其风险特性,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计划,并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相关责任和规定,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5篇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5篇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5篇篇1一、保险合同概述本合同为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旨在保障合同签署方的家庭财产安全,确保合同签署方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本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意外伤害、财产毁损等方面。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和履行义务,并对合同的履行有诚信和合作精神。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合同签署方的家庭财产及其相关人身意外伤害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电器、交通工具、家庭成员的人身意外伤害等。

合同签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价值。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由合同签署方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记载。

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合同签署方需在保险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

四、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下列风险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雷电、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2. 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行为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3. 合同签署方或其家庭成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人身伤亡;4. 其他在合同中明确列明的风险。

五、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标的的价值及相关情况;2. 投保人应按约定支付保险费;3. 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发生的保险事故,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4. 投保人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保险公司义务1.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 保险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请求后,应及时核定事故损失,并在约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3. 保险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解答投保人的疑问;4. 保险公司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约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2. 保险公司在发现投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有权解除本合同;3. 保险期限届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100_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100_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第十五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分别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40%、6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 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05%。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00%。

四、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见释义)而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00%。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02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1]...

02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1]...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2.5条 您有选择保单转换条款的权利…………………………………………………第3.5条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6条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3.7条
第 3 页 [共 9 页 ]
2.3
保险责任 2.3.1 满期 生存保险金 2.3.2 身故 或身体全残 保险金
2.3.3 投保 人意外伤害 身故或意外 伤害身体全 残豁免保险 费 2.4 责任免除
67520111
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 2-7 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导 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保单分红 2.5.1 年度 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 如确定有红利 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 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 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 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 您也可以向本公 司查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 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生 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 本公司将根据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 形式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 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 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 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红双喜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红双喜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2.5条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2条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3.3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 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4.3 保险金的申请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未还款项的扣除5.基本条款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地址变更 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6 合同终止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2.5 保单分红3.您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费的交纳3.2 减保3.3 保单贷款6.释义 6.1 周岁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6.3 现金价值 6.4 意外伤害 6.5 毒品 6.6 酒后驾驶 6.7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6.8 无有效行驶证 6.9 机动车 6.10 保单生效对应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双喜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❶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2013新华保险_保单佣金、价值保费试算工具表

2013新华保险_保单佣金、价值保费试算工具表

产品代码
产品名称
762
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首年 30% 35% 40% 40%
直接佣金率 第二年 第三年 10% 5% 10% 5% 15% 8% 15% 8% 直接佣金率 第二年 第三年 6% 6% 8% 10% 6% 6% 8% 10% 3% 3% 5% 5% 3% 3% 5% 5%
产品代码
直接佣金率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4.00% 1.00% 5.00% 1.00% 7.00% 4.00% 2.00% 12.00% 10.00% 6.00%
综合折标 第五年 比率 0.6 0.8 2.00% 1.0 6.00% 1.6
险种 代码
险种
135
定期寿险A
136
定期寿险B
首年 4.00% 20.00% 22.00% 30.00% 35.00% 35.00% 4.00% 22.00% 30.00% 35.00% 35.00%
产品名称
660

758
一次交清 5年 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 6-9年 型) 10-14年 15-18年 一次交清 5年 附加成长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 6-9年 险 10-14年 15-18年 险种 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 险 缴费方式 趸缴 10年缴 20年缴 30年缴
收费方式 10年缴 20年缴
首年 4% 12% 16% 20% 22% 30% 30%
直接佣金率 第二年 第三年 3% 8% 9% 10% 10% 10% 3% 5% 5% 5% 5% 5%
新契约 保费折 0.15 0.6 0.8 1 1.1 1.6 1.6 新契约保 第五年 费折标比 2.0% 0.8 2.0% 1.0 6.0% 1.1 6.0% 1.6 8.0% 1.6 8.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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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2-11)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不满56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本合同保险金额

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5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

见释义)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

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5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2.3.3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4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保单分红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年度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5.2终了分红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3.4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转换条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期满前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险。 3.6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7满期养老年金转换 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仍生存且年满60周岁,则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将领取的满期生存保险金与终了分红之和的全部或部分,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和方式按照购买当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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