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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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文:---------------------------------------------------------------------------------------------------------------------------------------------------- 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文盛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须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须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须知第一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须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须知一、办事项目名称(类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二、依据(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发〔2004〕149号);(三)《关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环文[2004]28号);三、办理方式一级评估报告向省厅备案,二级评估报告向市局备案,三级评估报告向所在区分局备案(建设项目在思明、湖里区的直接向市局备案)。

项目建设所在地跨越两个及其以上不同行政区的评估报告,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四、受理条件(一)一级评估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二)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员的资格。

(三)评估工作单位在提交评估成果之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和专家个人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专家组成员组成:一级评估报告原则上为5名、二级评估报告原则上为4名、三级评估报告3名专家。

专家应具有的条件:①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②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写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③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

聘请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凡属评估项目承担的工作单位或与本评估项目有关的人员(含离退休),不得聘为该项目评估报告(说明)书的评审专家。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工作单位在30日内按照规定到项目建设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科普知识 第一章 法律法规 第二节 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科普知识 第一章 法律法规 第二节 防治条例

第二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简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公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并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总结多年积累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三项原则、五项制度和五项防灾措施,可以说《条例》的要点是“三五五”,即三项原则、五项制度和五项措施。

1.7 三项原则一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这些原则的提出是因为地质灾害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又一定的先兆性,其先兆性是可以被人们捕捉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这些信息,预报预警地灾,或者采取有效措施躲避地灾,采取适当治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

灾害治理投入大,《条例》明确自然灾害治理各级政府承担,中央政府以及灾害所在地的各级政府,都负有治理的责任。

对于人为引发的灾害,不仅是‘谁引发、谁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8 五项制度一是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二是地质灾害预报制度。

预报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发布。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6〕52号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6〕52号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6〕52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落实矿山企业治理主体责任,指导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自觉开展治理与监测工作,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缴存与提取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44号令”、“国土资发〔2016〕63号”、“陕西省政府170号令”、“陕国土资发〔2013〕37号”及“陕国土资发〔2014〕6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治理方案》编制及修编。

一是坚持全覆盖。

督促未编制《治理方案》的矿山企业尽快完成编制工作,确保到2017年6月底全省矿山《治理方案》编制达到全覆盖。

督促已到适用期或临期的矿山企业及时启动《治理方案》的修编工作(附件1),确保《治理方案》不断档。

对未按要求编制的矿山企业将进行通报并按照“国土资源部44号令”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二是严把质量关。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所有矿山《治理方案》质量把关工作,确保《治理方案》的科学性、操作性和针对性,从专家现场检查到评审备案全程督导参与并提出本部门意见,送审稿中未提交编制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内审意见与修改说明的,不予通过。

三是强化科学性。

督促矿山企业根据《治理方案》编制治理工程设计,对于存在威胁对象的地面塌陷、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进行工程勘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地质灾害预防治理意见

地质灾害预防治理意见

地质灾害预防治理意见一、年全市地质灾害概况年,全市共发生地质灾害和险情3处,涉及7户33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因灾搬迁1户5人,发放地质灾害工作明白卡65张,避险明白卡150张,组织开展群众防灾减灾避险演练2次,狠抓了各项制度的落实,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地质灾害预测降雨是多数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诱因之一。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资料分析,预计今年5至10月仍是汛期,总雨量可能偏多,有涝重于旱的趋势,主汛期为6至8月份,梅雨比年、年明显,特别是在日降雨量达暴雨级或连续3天以上时,容易诱发以山体斜坡、公路边坡为主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气象预报资料进行分析和决策,充分利用气象预报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别注意短时特大暴雨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

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监测点涉及4个镇、65个行政村(地质灾害隐患点65处),主要地质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三、地质灾害防治原则、目标及任务(一)防治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依法管理、快速反应,监测避让与勘查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政治和社会责任感,确保地质灾害险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防治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案编制和快速反应等制度,对每个监测点都要落实具体监测责任人,确保全市地质灾害监测点不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三)防治任务。

1、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各镇街道、村要根据近年来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项地质灾害排查清理情况,进一步完善镇街道、村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通过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和发放防灾明白卡等形式,将群测群防工作具体落实到镇街道、村和责任人。

推行规范化、制度化与科学化管理,统一监测要求,建立健全监测记录档案。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2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评估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查询认为必须进行评估的,应聘请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地质灾害易发区1、编制(含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编制村庄建设规划;3、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4、矿山企业生产项目(与矿山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合并编制);5、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大-中等区地质灾害危险区段的建设项目;6、其他可能存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项目。

(二)地质灾害非易发区地质灾害非易发区内的易发地段参照第(一)款执行。

二、实行先查询后评估制度。

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先查询后评估制度。

凡属省级评估范围的项目,省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承担具体查询工作,查询结果作为是否评估的依据。

查询单位除依据各类地质资料、各类地质灾害数据库的信息外,认为有必要到实地核查的,还需到实地进行核查。

查询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范围内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发育程度;拟建工程及影响范围内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发育程度;拟建项目重要性分类;至查询之日止已发生地质灾害的基本状况及目前的稳定状况;规划区或拟建项目区发生地质灾害的趋势分析。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之欧阳德创编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经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3月1日起施行。

它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关于灾害防治、应急以及救助的法律制度,标志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轨道。

它的施行,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章共九条,是整个条例的纲领性规定,明确了为什么立法、立法要管什么以及由谁管理等重大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立法目的、地质灾害的概念和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地质灾害灾情等级划分及其划分标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承担责任的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防治意识以及救助能力等方面的领导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的鼓励、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我国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活动频繁、危害重,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因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占自然灾害死亡人数比例较大,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达数百亿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和下达文件强调防治地质灾害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并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1988年起地质环境监测评价、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已被列为地质灾害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1999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了防灾预案、灾害速报等一系列制度,同时也加强了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适合国情的群测、群防体系正在建立,汛期预报、检查和应急工作也初见成效,通过预测、预报、及时避让和有效防治,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地质灾害防治及其相关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及其相关法规一、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等和相关文件二、定义地质灾害是指各种(自然和人为)地质作用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建设事业(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的危害。

三、类型地质灾害共有12类,48种。

我们常见的是第二类——斜坡岩土体运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四、防治责任(一)、责任主体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这就规定了地质灾害的防治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国土、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这规定了引发灾害的责任单位也是地质灾害的防治责任主体;3、受地质灾害威胁和危害的单位和群众。

(二)、职责1、调查;2、编制本行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3、预防(监测、预警、预报),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政府批准公布);4、应急(拟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抢险救灾、应急调查);5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三)、分级管理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特大型: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大型: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中型: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小型: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的不同,其防治主体从大到小分别为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政府职能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职责分工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按照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规定其各部各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

关于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拟定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据此,本条第一款明确,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做好。

这其中主要涉及到: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全国地质灾害现状调查、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等工作;在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需要启动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时,国务院建设、水利、交通、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通信、航空、铁路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应的抢险救灾工作。

同时,也应对本部门下级机关做好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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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今年入汛以来,各地站在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工作的重中之
重予以部署和落实,做到部署到位、检查到位、应急到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2010年的地质灾害防治有别于往年,西南干旱、西北降
雪、南方暴雨等极端天气的出现,以及青海玉树地震等,使得地质灾害呈多发频发之势,防
灾形势异常严峻。重大地质灾害事件时有发生,3月10日,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石沟村发生
黄土崩塌,造成27人死亡。5月23日,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因滑坡导致列车脱轨,造成19
人死亡。6月2日,广西自治区玉林市、梧州市降雨引发群发性地质灾害,造成43人死亡和
失踪。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地质灾害防治中的一些重要环节,需要进一步重
视和强化。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强化信息报送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特别是未能及时上报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的省份,
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未能及时上报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严格按照《关于进
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的有关规定,在
报送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同时,对于《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特别重大和重大地质灾
害事件,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部报告。对于国土资源部门人员尚未抵达现场,暂未核
实的地质灾害灾情,各地要将已知的情况及时报告,并及时将核实的信息补报。对于可能导
致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以及媒体已经报道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地质灾害事件,务必要在第一时间,通过传真、电话等多种方式将所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报部。

二、强化应急反应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凡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又涉及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的事宜,特别是一些突发性的灾害事件,各级国土资源
部门都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尽心尽力地予以指导、提供服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
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具有明确责任主体或地方政府已经明确灾害性质的地
质灾害事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也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服务,
掌握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信息。

三、强化排查巡查
各地要在汛前完成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强化汛期巡查工作,修订监测手段和监测方
法,完善防灾预案,组织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定期巡查。部近期将与交通运输部、铁道部
联合就做好公路、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地要切实予以贯彻落实。四
川、甘肃、陕西和青海省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尽快组织人员队
伍,在雨季来临前对汶川地震灾区和玉树地震灾区的交通干道开展一次全面排危除险工作。
四、强化临灾避险
临灾避险是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的有效手段。各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要从
自身做起,坚决克服防止工作中可能的麻痹、懈怠思想和畏难情绪,以对群众生命财产高度
负责的精神组织临灾避让。对于已经发现的地质灾害险情,要及时协助和指导地方政府设置
警戒线和警示牌,安排专人24小时看管,坚决防止群众转移后再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导致人
员伤亡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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