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同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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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暂行规定枣卫字[2003]23号各区(市)卫生局、人事局、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市直卫生事业单位,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建立起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由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机制,规范卫生事业单位用工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对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卫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非在编用工是指卫生事业单位聘用的不占单位事业编制的人员和民营医疗机构聘用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招聘非在编员工要按照利于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直卫生事业单位和民营医疗机构招聘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共同组织;区(市)级卫生事业单位和乡镇卫生院招聘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区(市)人才服务机构共同组织。

用人单位招聘非在编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发布招聘信息,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用人单位择优聘用。

所招聘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原则上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个别紧缺专业可以适当放宽。

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2、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3、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

三、用人单位对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

用人单位聘用非在编人员时,应编制用工计划,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填写《枣庄市卫生事业单位聘用非在编人员审批表》,市直卫生事业单位和民营医疗机构须委托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区(市)级卫生事业单位和乡镇卫生院须委托区(市)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用人单位应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其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委托人事代理机构管理。

四、用人单位对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应实行聘用合同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富余人员安置方案

富余人员安置方案

四川中节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方案四川中节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节能公司”),地处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因近年国家房地产的调控政策逐渐加压,国内三线或四线城市房地产市场放缓,导致建筑开工不足,墙材烧结产品销售持续低迷,加之区域内由于环保错峰生产政策,导致产能严重过剩,市场无序竞争异常激烈。

公司自2015年至2017年销售市场的紧缩更加凸显,砖产品积压严重,对此,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公司生产线进行停产,具体实施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目前,公司现有员工310人,其中正式在岗人员216人,非全日制工人(返聘职工)9人,非全日制卸砖劳务工人85人。

根据集团公司及中节能绿建产业有限公司2016年工作部署专题会议精神,为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盘活人力资源存量,提高劳动效率,降低人工成本,确保生产运营和谐稳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按照“求生存、保稳定、提效益”的总体思路,结合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公司拟定了停产后富余员工分流安置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一、落实编制定员(一)编制本部门定岗定员方案各部门按照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劳动定员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本部门的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配置方案,清晰界定各部门的职能和工作范围,编制出本部门详细具体的劳动定岗定员方案。

方案要求各岗位定员之和不得超过总定员数,机关后勤等辅助部门各定员也不得超出规定定员数量,劳动定岗定员方案要求在2016年3月26日前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二)剥离富余人员(超岗位定员人员)各部门根据公司批复的劳动定岗定员方案,结合人员现状,将富余人员(超岗位定员人员)一律从岗位上剥离出来,进入公司建立的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富余人员剥离工作按照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学习宣传、组织实施四个阶段进行。

⒈调查摸底(2016年3月10日—2016年5月25日)各部应对照本部门现有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配置情况,认真核实超员岗位、缺员岗位及超缺员人员数量,掌握本部门富余人员的数量、岗位(工种)、年龄、性别等情况。

关于清退编外人员的说明

关于清退编外人员的说明

关于清退编外人员的说明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各行各业都在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些单位可能会出现编外人员的情况,他们不属于正式编制内的人员,但又长期在单位工作,对单位的运行和管理产生一定影响。

清退编外人员成为了单位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清退编外人员不仅是单位管理的需要,也是对编制管理的一个有力推动。

编外人员的存在会引起编制的混乱和不公平现象,容易导致单位内部的管理混乱和不正常的现象。

清退编外人员,可以让单位更加规范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为单位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在清退编外人员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要遵循法律法规,尊重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清退编外人员不能随意进行,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对于编外人员的权益保护要到位,不能出现漏洞和纰漏。

要公平公正地处理编外人员的清退问题。

清退编外人员不应该因为个人原因或者主管部门的压力而被迫离开。

应该根据编外人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确保清退的公平合理。

要妥善安置清退的编外人员。

清退编外人员不意味着将他们从单位中完全剔除,应该考虑合理的安置方案,让他们能够顺利转岗或者找到适合的工作岗位。

这不仅是对编外人员的尊重,也是对单位人才的充分利用。

要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清退编外人员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的编制管理制度,防止编外人员再次滋生。

要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单位的规范运行。

清退编外人员是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各个单位认真对待。

只有通过清退编外人员,才能让单位的管理更加规范,运行更加顺畅,为单位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各个单位能够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做好清退编外人员的相关工作。

【2000字】第二篇示例:关于清退编外人员的说明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什么是编外人员。

编外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或组织中,不属于该单位正式编制内的人员。

合同制员工的税点

合同制员工的税点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合同制员工成为企业用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制员工在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工作待遇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税收责任。

本文将对合同制员工的税点进行详细解析。

一、合同制员工的定义合同制员工,又称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但不具有企业正式编制的劳动者。

二、合同制员工税点的构成1. 基本工资合同制员工的基本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为7级,最高税率为45%。

2. 奖金、津贴合同制员工获得的奖金、津贴等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 补贴合同制员工享受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合同制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5. 其他扣除项目根据税法规定,合同制员工还可以享受以下扣除项目:(1)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2)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3)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三、合同制员工税点计算方法1.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所得 - 五险一金 - 起征点 - 专项附加扣除2. 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累进税率 - 速算扣除数四、合同制员工税点注意事项1. 合同制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项目,以便正确计算税点。

2. 合同制员工在享受各类补贴时,应注意区分是否属于免税项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3. 合同制员工在计算税点时,要充分了解税法规定,合理享受各项扣除政策。

4. 合同制员工在离职时,如需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确保税务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人力资源一体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加快建立以法人为责任主体、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规范劳动用工是企业有效组织生产、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转型”发展的根本保证。

今年以来,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劳动用工及薪酬分配的调查研究,总体来说,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是较为规范的,但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传统的员工“身份管理”带来收入待遇的差异,影响到企业的和谐稳定。

当前,公司系统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各种“身份”称谓,有全民工、集体工、劳务派遣工、农村电工等。

公司系统非合同制用工占用工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不同“身份”的员工收入分配、社保、福利等制度不尽相同,工资列支渠道不同,收入水平存在差异。

收入水平的高低不是以岗位价值和绩效贡献决定,而是以“身份”来决定,造成公平缺失。

(二)不同“身份”的员工交叉混岗,造成同一责任主体内同岗不同酬,不同“身份”员工之间相互攀比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到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用工计划管理不严,劳动用工总量缺乏有效控制,用工结构难以调整,冗员与结构性缺员并存。

各单位非计划用工普遍存在,自行决定用工形式和收入分配方式,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日趋显现。

(四)岗位体系建设滞后。

多年来在劳动用工策略上采用“身份”差异替代了“岗位”差异,忽视了岗位体系的建设,企业内部“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岗变薪变”的分配机制尚未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尚未形成。

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利于劳动用工机制的建立,不利于员工的绩效管理,不利于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人力资源一体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加快建立以法人为责任主体、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规范劳动用工是企业有效组织生产、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转型”发展的根本保证。

今年以来,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劳动用工及薪酬分配的调查研究,总体来说,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是较为规范的,但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传统的员工“身份管理”带来收入待遇的差异,影响到企业的和谐稳定。

当前,公司系统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各种“身份”称谓,有全民工、集体工、劳务派遣工、农村电工等。

公司系统非合同制用工占用工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不同“身份”的员工收入分配、社保、福利等制度不尽相同,工资列支渠道不同,收入水平存在差异。

收入水平的高低不是以岗位价值和绩效贡献决定,而是以“身份”来决定,造成公平缺失。

(二)不同“身份”的员工交叉混岗,造成同一责任主体内同岗不同酬,不同“身份”员工之间相互攀比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到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用工计划管理不严,劳动用工总量缺乏有效控制,用工结构难以调整,冗员与结构性缺员并存。

各单位非计划用工普遍存在,自行决定用工形式和收入分配方式,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日趋显现。

(四)岗位体系建设滞后。

多年来在劳动用工策略上采用“身份”差异替代了“岗位”差异,忽视了岗位体系的建设,企业内部“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岗变薪变”的分配机制尚未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尚未形成。

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利于劳动用工机制的建立,不利于员工的绩效管理,不利于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合同制员工分类

合同制员工分类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合同制员工已成为企业用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制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员工。

本文将从合同制员工的类型、特点及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同制员工的分类1. 按合同期限分类(1)固定期限合同:指合同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

(2)无固定期限合同:指合同双方未约定具体期限,但合同期限不受限制的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指合同双方约定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2. 按工作性质分类(1)全日制合同制员工:指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员工。

(2)非全日制合同制员工:指每天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员工。

(3)临时工:指因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员工。

3. 按合同内容分类(1)一般合同制员工:指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基本条款的员工。

(2)特殊合同制员工:指合同内容中包含特殊条款的员工,如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

二、合同制员工的特点1. 劳动关系稳定性:合同制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相对稳定。

2. 用工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调整用工规模,合同制员工便于企业实现用工灵活性。

3. 权益保障:合同制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权益,如社会保险、工资待遇等。

4. 劳动争议解决:合同制员工在劳动关系中享有合法权益,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合同制员工的管理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的规范。

2.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制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3. 关注合同制员工权益:企业应关注合同制员工的权益,确保其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

医院招聘就业:编内(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事业编制),编外(合同制)的区别

医院招聘就业:编内(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事业编制),编外(合同制)的区别

以江浙沪一带的医院编制为例来解释一下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事业编制,合同制的区别!现在江浙沪一带医院招聘是一般会说明编内或编外,许多毕业应届生搞不清出,下面就这个问题向大家解释一下!所谓的编内包括两类----事业编制和人事代理编制总体来说这两类(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编制)人员在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两类人员在身份上有本质的区别:事业单位行政编制,档案在人事组织部存放;事业单位的老职工是是事业编制,档案在人事局或人事科存放;事业单位的新近人员(必须是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分共同组织的公考招考进入的有些单位硕士按引进人才可以免考)也是事业编制,但只是占有编制,但编制不具体到某个人,其档案在人事局主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实行人事代理。

除了上面两种还又第三种那就是事业单位自己招聘的人员(即:没有通过人事部分、与单位主管部分的批准)无编制,虽然也与单位签订合同,但仅仅充其量也就是劳动合同而已(后面我还会提到)。

因为现在正值事业单位改革,全国各地情况不尽一致。

总体趋势是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定编不定人!采用灵活的用人机制!切实调动人员的积极性。

新近人员都只是占编制、属于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但都无编制!因为以后的编制是单位的,不是个人的!所以现在江浙沪一带的编制其实一般是第二种情况!就是人事代理编制,对于医院这个编制是有的!对于个人只是占用这个编制,但是不占有!就是所这个编并不是你的!其实具体到个人还是没编!按照现在的发展势头人事代理编制想转成事业编制是基本不可能的:前两种如果是应届生需要用到派遣证!那么对于应届生如果你的就业协议有医院,卫生局,人事局和学校的章的话,至少可以保证你是一个编内人员了,如果你的档案寄往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说明你是人事代理编制(一般都是这样),如果寄往人事局,那么你是事业编制(基本很少),如果你没有人事局和卫生局的章而只有医院和学校的章那么很可能应该就是我下面要讲的第三类人员!第三类合同制,是医院不用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要人签订合同,可以不要档案!签订的只是劳动合同!在江浙的很多(机会95%以上)医院此类人员的工资奖金和在编相同即同工同酬(当然有些医院连这点也做不到的),但5险1金的缴纳不同会少一些或没有,单位其他福利也少或没有!想走就走,单位也可以随时解聘只有多付给你一个月工资!按照现在的发展势头此类人员想转成上述两种也是基本不可能的!所以大家在找工作时对于编内编外一定要问清!而编内的两种更具有迷惑性,一般应届生都搞不清编内还分两种!招聘单位一般会利用这一点,只说编制而不说是那类编制,现在事业编制非常难弄(不管你是博士还是教授---进来没事业编制在想转非常难---毕竟不是一个部门的事),一般的编制也都是人事代理编制!可以看出来三类人员第一类编内最吃香,但是这类编很难搞到(和学历职称往往没关系,和关系往往有很多关系,哈哈!)而第二类编内往往有学历职称者可以获得,那么没有学历职称者只能占有第三类编外了!虽然这次两会提到打破编制,实行全员聘用,把医生变为自由人,但是在执行起来个人认为存在莫大的困难,既得利益者很难把现有的利益让出来,而且特别是这类人往往都身居高层时,不过国家既然重视了,肯定会变,最终会让大家都满意,这点我对zf还是有信心的,但是变革应该是一个长期反复曲折的过程,特别是大的变革!所以,我建议大家现在找工作时还是按现有人事制度进行职业规划,不要考虑太远,以后的事有点远!而你的青春去不是那么多!三思后行!派遣证就管那么一年!希望大家用好!应广大园友需要进一步解释事业单位人事代理编制与非人事代理编制的区别所谓人事代理编制其实是一种流动编制,清华首创,其目的是为了用活人才!但是现在人才多了,这种编制不免会给新人才的幼小心灵造成不安!单位实行人事代理编制无非有三个原因(1)固定事业编制已满、急需聘用相对稳定的人员;(2)固定事业编制有空缺,但是需要通过使用流动编制降低用人风险;(3)因单位特殊的人事管理体制,需要使用流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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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非合同制用工篇一:关于合同制用工及协议用工有关待遇的规定马龙县人民医院关于合同制用工及协议用工有关待遇的规定为维护合同制用工及协议用工人员队伍的稳定和管理工作,规范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本地有关最低工资批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工资制度1.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用工岗位的不同,临时工工资分为两类:一是专业技术工种岗位;二是普通工种岗位;三是见习岗位。

(1)专业技术工种岗位:医生、护士、药剂、收费员、水电工、驾驶员、计算机工程师、文秘等。

(2)普通工种岗位:门卫、清洁工、食堂工等。

(3)见习岗位:大中专毕业就业见习生。

2.工资结构临时工工资由基础工资(800—1200元)和科室绩效考核组成,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实行日工资标准,日计月发,不工作不发的支付原则,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如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中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二、最低工资标准及基本生活费临时工实行岗位工资,其标准根据岗位、工种情况确定,但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工作失误造成待岗,在待岗期间,医院按照本地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费。

三、工资待遇的确定(一)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1.聘用专业技术合同制人员的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800元/月,不享受电话费、误餐费及劳务提成。

2.试用期满后,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根据本专业学历发放,中专1000元/月;专科及四年制护理中专学历1100元/月;本科1200元/月;每满一年增加基本工资20元。

3.试用期满后签订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奖金分配:能独立按质按量完成各班工作职责者,工作不满一年者占40%;工作满一年,不满两年者占60%;工作满两年,不满三年者占70%;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占100%,护理组按此比例结合工作量化分值、三基考试分数、学历进行科室考核兑现。

(二)清洁工工资待遇1.严格遵守我院的规章制度及科室的管理规定,已签合同人员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

2.我院按规定为清洁工缴纳农村社会保险,属于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基础工资中代为扣缴。

3.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700元/月,不享受电话费、误餐费及劳务提成。

试用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签订合同,工资900元/月,劳务提成由科室自行处理。

(三)其他临时人员工资待遇1.严格遵守我院的规章制度及科室的管理规定。

2.在临床科室工作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700元/月,不享受电话费及劳务提成。

试用期满后,根据本专业学历调整为:中专:800元/月;专科:900元/月;本科:1000元/月,参加科室劳务提成考核,考核方案由科室自行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0%)。

在功能科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不论学历,工资900元/月,参加科室劳务提成考核,考核方案由科室自行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0%)。

(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工资待遇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后,每月由省、市财政补助及医院发放,但不低于省人民(:非合同制用工)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正常增加工资办法(一)正常升级增加工资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升级。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凡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合同制职工,每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下一年度的1月起执行。

(二)工作年限增加工资专业技术人员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基本工资20元。

(三)晋升职务增加工资为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凡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参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差额增加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我院按劳动法规定为聘用合同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属于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由医院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2.表彰奖励、节日慰问金、夜班费、营养补助及其它福利等单列发放。

3.在履行合同期间,休假、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患职业病、退休、死亡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医院规章制度执行。

六、考核及奖惩1.被录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合同制用工,二年之内必须考取相应资格,未取得者解除合同或调整岗位。

2.合同制用工必须参加医院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参照正式职工同类人员的要求,考核结果报院办档案室登记备案。

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合同制用工,终止劳动合同。

3.其他奖惩参照医院规章制度执行。

马龙县人民医院20XX年6月10日篇二:正式职工、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区别正式职工、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区别正式职工,是指在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等职能部门办理过手续的职工。

这些职工享有探亲假。

被录用者一般实行学徒制或经过半年和一年的熟练期,学徒期和熟练期满,经考核试用合格才能转为固定工。

1985年以后招收固定工制逐步被劳动合同制所取代。

固定工是指1986年以前根据国家计划指标由劳动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6年以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

劳动合同制工人: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自从1995年实行《劳动法》以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依法实行了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即国有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也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

篇三: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发布时间:20XX年05月14日来源:中部人才网(新闻中心派遣新闻栏目)做hR的,自然要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问题。

首先,“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

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

现在这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因此不做深究。

法律规定,全员合同制以后,都是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签合同,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那么,正式工、临时工、固定工、编内、编外的概念不是也就废除了吗?貌似其他概念我们都不用去看了。

可是,事实上是这样的吗?不!因为我们生存关心的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那么“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让我们质疑合同工对我们经济利益的保障作用。

首先,我们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国有企事业的还是非国有企业的。

为什么这样呢?看我用用上面的示意图您就明白了。

社会团体按照组织形式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介组织、群众团体等。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

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比如说工商局、税务局、银行、邮局等。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

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

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又分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

国有企业又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有企业又分为: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

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

国家企事业单位只为两种: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

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

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有的人员不能承担现有的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编的人员被聘用,编外人员一般采用人事代理,这是社会趋势,本无话可说,但是说明白了,编外人员就是社会人,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人。

编制外的人想在单位里得到职务的提升,是根本不可能的,即使你干得再卖命再好。

这些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因此这样的人员就叫“编外人员”。

在很多单位,特别是那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大量存在,有些单位的“编外人员”甚至比正式员工还要多。

这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起初,这种临时性的“应急”办法对于打破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用人体制的条条框框、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

“编外人员”在政治、经济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员工,属于单位里的“二等公民”。

一些“编外人员”即使比“正式员工”干得更好,也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的相同待遇,这种体制背离了“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等用工法则;而在管理上,“编外人员”则是“防范对象,所以他们总有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这种客观上的身份歧视,与公平公正的现代理念相去甚远。

而实际上,不合理的机制恰恰给单位的管理带来更多的麻烦。

“一视同仁”、“认事不认人”是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可是因为管理对象存在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身份,所以管理制度很难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

比如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在需要减员增效的时候,可以随时对“编外人员”解聘,可是一部分属于编制内的正式员工还捧着“铁饭碗”,与单位“同生同死”,要将他们精简可就没有那么简单。

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区别施用,既影响员工们的工作积极性,也容易造成他们相互间的情绪对立。

同时,“编外人员”因为缺少归宿感、安全感、认同感,所以他们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经常跳槽,给单位正常工作造成被动;因为“编外人员”具有很强的临时性,他们往往只注重短期效果,没有长远打算,少数人甚至不惜破坏单位的声誉干一些违规活动。

为什么称“正式工”为“固定工”呢?这应该从“编内”与“编外”之外的另一个角度来看待。

现在固定工制度转变为劳动合同制度,“固定工”的说法不存在了,但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来看,“正式工”也即“固定工”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合同工”与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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