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6条
劳动合同第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第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及相关规定,对劳动合同第六条的详细解读。
一、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的长短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
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的目的是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能力、品行等进行考核,以确保劳动者能够胜任工作。
同时,试用期也是劳动者适应新工作环境、了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过程。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相互了解,如果双方认为不适合,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二、培训规定劳动合同第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
用人单位提供培训的,劳动者应当参加。
培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培训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职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通过培训,劳动者可以掌握新的技能和知识,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用人单位通过培训,可以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在培训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关注劳动者的培训需求,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并提供相应的培训资源。
三、保密规定劳动合同第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密事项。
劳动者在保密期内,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违反保密约定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保密是企业经营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可以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不被泄露,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保密期内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保密信息。
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竞业限制规定劳动合同第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析:本条明确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或机构在招用人员时,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析:本条明确确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具备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用人单位书面委托文件的前提下,拥有招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析:本条对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推托或者拒绝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拒绝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不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结算劳动报酬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包括:书面、印刷、录音、录相、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
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者、用人单位签字或者盖章,并交劳动者一份。
使用非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应当保存记录。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歇息时间和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歇息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工作期满,是否续签合同以及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等。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事项。
第四条劳动合同期限,依据劳动合同的性质、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的稳定性、劳动者的意愿和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说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条件、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情况。
第六条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商议是否续签合同。
未提前30日通知的,视同无限期续签。
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另行订立,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期限和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商议允许,可以续签合同。
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约定增加劳动报酬,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没有限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45日告知对方。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提前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
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导致对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之日起15日内通知对方。
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当事人一方应当即将通知对方,并出具书面的解除确认书。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下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可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该条例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步骤阐述该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步:劳动合同签订根据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亲笔签字或者盖章。
同时,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劳动者的姓名、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二步: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在签订后如需进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得降低劳动者的权益。
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包括工作期满、劳动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等原因。
但无论解除方是谁,必须依法手续确立,并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特别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与劳动者面谈并出示书面解除通知,以及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前提出申请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生命权、健康权和安全权。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劳动者还可以自愿参加商业保险等其他保险。
第五步: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
但建议争议双方先进行调解,协商解决劳动纠纷,如调解无效可以向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寻求解决。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规定,以及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该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20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九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法案实施条例【全文】

劳动法案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条例目的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与此相关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的处理等活动。
第二章劳动关系的建立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 社会保险;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关系的变更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1. 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2. 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化;3. 劳动合同期限发生变化;4. 劳动报酬发生变化;5.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3.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4.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5.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6篇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XXXX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次实施条例。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要条款。
除必要条款外,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协议等其他事项。
第四条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不得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通过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五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必须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六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
协商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单方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程序。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解除理由,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十条针对特定行业和工种的特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建筑业、劳务派遣等行业的劳动合同实施应遵守国家相关部门的特殊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应当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
劳动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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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6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超过一月不满一年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两倍支付工资起止时间的规定。
1.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即使支付了两倍工资,仍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算。
实践中,除了用人单位的原因外,还存在因劳动者原因导致迟迟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书面提出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不补订,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但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两倍工资支付的起止时间。
(1)起算日。
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后时间。
超过一个月仍然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应当承担向劳动者两倍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因此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2)截止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不满一年内,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则可自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不再向劳动者两倍支付工资。
即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两倍支付工资的截止日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