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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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一、总则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安全出行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非机动车的管理和使用。

二、非机动车的定义非机动车是指不依靠机械设备驱动,由人力或动物力驱动的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等。

三、非机动车的登记和标识1.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车辆登记信息及时提交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2.登记机构应当向非机动车所有人发放登记证,并进行车辆标识,确保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可辨识性。

3.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遵守登记证的使用规定,不得私自更换、涂改或伪造登记证。

四、非机动车的使用规定1.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年龄和身体条件,且应当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2.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按照规定行驶。

3.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酒驾、毒驾、疲劳驾驶,确保在行驶过程中保持清醒和专注。

4.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尽量使用专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进行行驶,不得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

五、非机动车的停放规定1.非机动车应当选择规定的停车场或者停车点进行停放,不得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乱停乱放。

2.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牢记自己的车辆停放位置,并确保不妨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通行。

六、非机动车的装载规定1.非机动车装载物品时应当保证安全稳固,不得超载或者挂载超过规定长度的物品。

2.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合理安排装载物品的位置,确保驾车视野不被阻挡,不影响行车安全。

七、非机动车的维护规定1.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2.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故障或者危险时,应立即停车进行修理或更换。

八、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和处罚规定1.非机动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交通信号等行为,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或者警告。

2.非机动车驾驶人酒驾、毒驾、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吊销驾驶证。

3.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报警并协助处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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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是指对非机动车的使用、停放、骑行和交通规则等进行管理
的法规和规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非机动车
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非机动车管理规
定:
1. 注册登记:一些地区要求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合
法的标识,以方便管理和追踪。
2. 车辆标识:非机动车应当悬挂合法标识,包括号码牌、标
识标志等。
3. 骑行道:一些城市会划设专门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应
当在指定的骑行道内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4. 骑行规则:非机动车骑行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如遵守交
通信号灯、限速、不占道行驶等。
5. 防护措施: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帽、反光背心等
防护装备。
6. 酒驾禁止: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后驾驶,以免发生事
故。
7. 停放规定:非机动车停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地点,不得妨
碍交通和行人通行。
8. 违规处罚:对违反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
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扣分、暂扣车辆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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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
异,具体的规定应该以当地的法规为准。

2023年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2023年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2023年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和使用数量的增加,必须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以确保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

在2023年,我国将实施一系列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如下:一、注册与牌照1. 从2023年开始,电动自行车所有者必须在购买后的30天内向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并领取电动自行车牌照。

2. 注册时需要提供购买凭证、身份证明和车辆信息等相关资料。

二、规范生产和销售1. 所有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厂商必须取得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生产标准和质量要求。

2.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必须向购买者提供购车合同、发票和相关的使用说明。

三、限制速度和功率1. 所有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速度不能超过25公里/小时。

超过25公里/小时的电动自行车将被视为摩托车。

2. 电动自行车的功率不能超过400W,超过400W的电动自行车将被视为摩托车。

四、安全配件1. 电动自行车必须配备前、后灯和反光镜,并确保在夜间或低能见度条件下的可见性。

2. 电动自行车必须配备刹车装置,以确保制动效果可靠。

3. 骑行者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提供给乘客。

五、禁止改装1. 电动自行车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功率、速度和超载等。

六、道路交通规则1. 电动自行车必须按照道路交通规则行驶,包括遵守交通信号、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等。

2. 电动自行车禁止在人行道上行驶,必须使用自行车道或马路。

七、执法和处罚1. 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分和车辆暂扣等。

2. 对于重复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所有者,将被吊销电动自行车牌照,并禁止继续使用电动自行车。

八、宣传和教育1. 政府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意识和遵守规则的能力。

2. 学校、社区和媒体将积极参与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认识和理解。

以上是2023年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减少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

广州国五条细则范文

广州国五条细则范文

广州国五条细则范文广州市实施国五排放标准的相关细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车辆准入管理、治理重点区域、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管理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首先,车辆准入管理是广州市国五条细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广州市不再对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摩托车注册备案。

同时,对非广州市户籍的小型非营运载客车辆和小型非营运载货车辆,将逐步停止领取非广州牌照,并对注册登记的国三、国四柴油货车实施淘汰更新。

其次,治理重点区域是广州市国五条细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广州市将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通过治理重点区域的方式来控制尾气排放。

具体来说,广州市将设立尾气污染治理试点区,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测和管理,不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车辆将被限制进入和行驶。

第三,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是广州市国五条细则的核心内容。

广州市将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措施来控制尾气排放。

例如,对居住地位于治理重点区域的居民,购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同时,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二手车实施限制交易措施,鼓励市民购买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新车或符合国五改造标准的二手车。

第四,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管理是广州市国五条细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广州市将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准入管理,对未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销售和使用。

同时,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实施相关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其符合国五排放标准。

最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是广州市国五条细则的一项重要任务。

广州市将加强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监管,鼓励和推动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

具体来说,广州市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动力蓄电池资源的有效回收和再利用,促进电动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广州市实施国五排放标准的相关细则从车辆准入管理、治理重点区域、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管理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2023版摩托车管理制度

2023版摩托车管理制度

摩托车管理制度
1. 注册和管理:摩托车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要按照规定上报相关信息,包括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码、所有人身份信息等,并在
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牌照。

2. 行驶证管理:摩托车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要办理摩托车行驶证,该证明文件包含了摩托车的相关信息和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必须随
车携带,并在交通执法部门要求时出示。

3. 交通规则遵守:摩托车驾驶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如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信号、不超速行驶等。

摩托车在道路上要遵守
与其他车辆的协调和交通规则。

4. 安全检查:摩托车在投入使用前需要经过安全性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可靠。

对于已经注册的摩托车,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处罚或暂扣。

5. 保险要求:摩托车所有人需要购买强制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相关责任的承担。

还可以选择购买商业车险以保障车辆的财产损失。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摩托车管理制度的行为,交通执法部门将根据相应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暂扣车辆等。

摩托车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执行细则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

摩托车驾驶人也应加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广州电动车规章制度最新

广州电动车规章制度最新

广州电动车规章制度最新
《广州电动车规章制度最新》
近年来,随着城市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广州市政府积极推动电动车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来规范电动车的使用。

最新的规章制度使得广州的电动车市场更加规范和有序。

根据最新的规定,广州市将电动车纳入了机动车管理范围,要求所有电动车都必须进行登记备案,进行定期检测和保险。

同时,规定了电动车的使用范围和电动自行车的速度限制,以确保电动车的安全和环保。

除此之外,广州市政府还鼓励使用电动车,并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例如,购买电动车可以享受一定的补贴政策,充电设施的建设也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鼓励。

此外,广州市还建立了电动车的违法处罚和管理机制,严格打击无证驾驶和违法停放等行为。

这些举措有效地减少了电动车在城市里的乱象,提升了城市的交通秩序。

总的来说,广州市政府通过不断完善的规章制度,让电动车行业更加规范化和有序化。

通过政策引导和监管,广州的电动车市场迎来了更加健康、持续地发展。

同时,广大市民也能够更加方便、环保地使用电动车出行。

希望未来广州的电动车市场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为城市的交通和环境贡献力量。

这座一线城市要限电动自行车

这座一线城市要限电动自行车

这座一线城市要限电动自行车这座一线城市要限电动自行车近几年,电动自行车问题让不少城市“头痛”。

而一线城市广州,则拟推出对电动自行车的限制政策。

一石激起千层浪,广州市民的态度两极分化。

对于大家的热议,广州官方表示,对电动自行车限行问题,会召开听证会(7月10日左右),而目前只是试运行,至于最终怎么决定,还是要届时看下运行的情况和大家的意见。

之所以意见不统一,与不少城市相比,广州的电动自行车数量称得上非常庞大。

截至2023年3月底,广州仅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就达322万辆,不过实际保有量可能更高。

最近,广州公安公众号预估的数据显示,广州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接近500万辆,且“涨势”不断。

不过广州交警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广州全市共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112万多宗,同比上升169%。

电动自行车去哪里上牌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的范畴,电动自行车可到交警大队或车辆管理所办理上牌登记。

电动自行车登记所需材料包括驾驶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电动车的购买发票、电动车的合格证或者是进口证明等材料。

这些材料都是不可或缺的,且发票上的名字必须与身份证名字保持一致。

在一些地区,如果不是本地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牌照还需要携带居住证。

需要注意的是,新国标政策实施后,不符合新国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只能上黄色牌照,且在过渡期结束以后就不能上路行驶了;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上绿色品牌,部分地区的新国标电动车上白色牌照,如广州。

如果觉得自己去上牌照太麻烦或者自己没有时间去上牌照,可以直接购买有牌照的电动自行车。

因为有些地区对电动自行车上牌照提供了两种登记方式,即“直销店登记”和“直销店持证销售”,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电动自行车的选择。

电动自行车上牌照在大多数地区是免费的,但一些地区会收取相应的费用。

还是以广州为例,每辆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收取相应的证照费,按广东省非机动车证照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收取30元。

买电动自行车应该怎么选1、看电动车的配置。

2023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2023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2023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3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编辑播报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编辑播报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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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通行管理第三章生产、销售、供油和停放管理第四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第五章综合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的相关管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展、来穗人员服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共交通网络,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使用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短途公共交通接驳系统。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或者企业信用档案。

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还应当纳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

前款规定的行为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其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应当送交市来穗人员服务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市来穗人员积分管理制度中积分扣减的审核内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规定纳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

第二章道路通行管理第八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二点二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但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除外。

(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过江隧道以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通行规定。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一)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二)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但持有本市临时通行标识的除外;(三)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四)畜力车;(五)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六)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滑行工具。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项规定的通行时间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但市政、环卫等单位作业需要和专业批发市场范围内运输、配送需要的除外。

第十一条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下列区域(含所指路段)范围内禁止摩托车行驶:一、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沙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黄石东路路口至同泰路路口)、同泰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广汕路(天源路路口至开创大道路口)、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路口)、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

二、广州大学城、广州火车南站。

(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但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可以使用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从事社区配送服务。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行统一车身标识、安装车载定位系统终端监控设备、配额备案管理等管理措施,在规定的区域、线路、时间上道路行驶。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向社会公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设置明显的禁行标志。

第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保持限速装置性能状况良好。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但人力三轮车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专业批发市场内进行运货的除外。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拒不停车或者弃车逃避;(二)在车上安装锐利器物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他装置,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三)以其他方式逃避、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章生产、销售、供油和停放管理第十八条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一)拼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二)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等设备或者装置;(三)改变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结构、构造、特征以及发动机、电动机功率等技术数据;(四)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制有关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销售管理的告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销售者发放告示。

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前款规定的告示,并向购买者告知告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市摩托车禁止行驶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本市号牌的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供油,但持有本市临时通行标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特定时间在划定的区域过境通行的摩托车除外。

第二十二条本市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禁止行驶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允许上道路行驶区域内的人力三轮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第四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为下肢残疾人代步使用的正三轮车辆,并安装最高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的限速装置。

市人民政府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置换、更新、保险补贴和回收制度,推行统一车型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申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年满十六周岁,未满七十周岁;(三)持有下肢残疾的医学证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四)上肢功能正常并符合驾驶条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需要重新申购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并书面承诺追回车辆后,交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有关机构回收。

第二十五条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销售机构,为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服务。

第二十六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车辆所有人领取非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七条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四)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医学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的登记审查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只能申购、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残疾人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且需要共用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凭市残疾人联合会证明核发载明车辆所有人以及一位其他使用人的行驶证。

第三十条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或者行驶证载明的其他使用人不得出租车辆,不得将车辆出借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人驾驶。

禁止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他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出租、出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被查处后再次出租或者出借的,或者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经营性客运、货运活动受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罚的,车辆所有人三年内不得申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连续两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年限达到十年且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安全技术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报废。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达到前款规定报废标准的,禁止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将车辆交付市残疾人联合会并申请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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