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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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作者:刘立冬张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8期摘要格式条款有别于普通条款,它有一套自己的规则。

格式条款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得到广泛的应用,但与此同时格式条款也存在一些十分不利的影响。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就是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我国对格式条款规制的主要方式有立法规制、司法规制和行政规制,但是这三种主要的规制方式都有一定的缺陷,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

关键词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基金项目:安徽省大学生创新项目(201510363259)。

作者简介:刘立冬,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张雷,安徽工程大学,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280我国学者对格式条款的研究主要开始于改革开放以后,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

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倾向于对格式条款基本理论的引进和介绍,没做很多深入研究的工作。

20世纪90年代,随着立法领域的展开,我国学者对格式条款研究的比较深入一些。

虽然对格式条款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作为近代民法的新兴领域的格式条款在21世纪必然有新的表现形式和发展。

因此,本文重点放在研究一下我国格式条款规制中存在的缺陷并针对其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新时期格式条款的研究。

一、我国对格式条款规制的现状(一)我国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体系我国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有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三种方式。

下面大体介绍一下这三种方式。

在立法规制方面,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有关格式条款的立法。

其中最主要的有两部法律。

这两部法律对我国的格式条款研究有很大的影响。

其中一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部法律首次使用了“格式合同”,使格式条款进入立法者的视野,对我国的格式条款研究起到很重要的示范作用。

但是这部立法存在一些缺点,如他没有区分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摘要在现代社会中,采用格式款订立合同,在某些行业广泛使用,但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从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其不足,探讨《合同法》对其规制的手段。

具体从下面几方面进行浅析: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固定条款;2、格式条款是定型化、格式化的条款,具有不变的特征;3、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用于与不特定的当事人多次使用的重复条款;4、格式条款具有书面明确性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性。

二、对格式条款规制的原因;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2、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加大自己的权利,规避或免除自己的责任;3、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不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风险;三、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义务: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应相对人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关键词: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制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市场领域随着垄断的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合同要约——承诺缔约步骤的缔结方式广泛发展,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挑战,且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动用法律对其有关问题做了限制。

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

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

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格式条款的出现可以使营业过程简单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但由于其不可更改性、附合性的特点及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造成其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普遍性,也因此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

在现行立法对格式条款规制不完善,“霸王条款”普遍存在的情形下,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在适当时机制定一部《格式条款规制法》。

标签: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立法规制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开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

1981年6月,我国政府首次被邀请参加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在曼谷召开的“保护消费者磋商会”。

通过这次会议,我国政府开始了解到国际消费者运动的状况,也从中认识到我国开展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因此,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经过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自此开始轰轰烈烈的展开了。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做法就是对消费者保护进行立法,通过法律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基本内容包括消费者保护法的宗旨、原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机关的职责、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等。

该法颁布后,各地相继制定了实施办法。

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60多部,逐步形成了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卫生检疫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这些法律、法规涉及保护消费者安全、维护消费交易公平、商品服务质量保障、商品和服务标识管理等方面。

由此可见,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权益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现状比较普遍,也比较严重,这集中体现在消费合同的格式条款方面。

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制规则再思考——以行政规制为核心

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制规则再思考——以行政规制为核心
朱章阳(郑州大学,河南关郑州450001)
摘要:经济活动的迅速发展要求人们使用格式条款这一特殊的缔约形式,但为了避免格式条款相对方权益受损, 各国都对格式条款予以规制,我国亦不例外,我国民法典通过496-498三个条款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但却忽视了区 分规制主体的必要性,忽略了格式条款的更改规则的重要性,更没有注意到格式条款在互联网领域的特殊性。在现行背 景下,司法规制和社会规制都不足以弥补缺漏解决问题。只有行政规制可以凭借其预先性、主动性、普遍性、高效性、强制 性,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来弥补民法典所存在的缺陷。
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也必须完全符合《民法典交易迅捷原则的”
(二) 格式条款变更规则的阙失 传统理论认为,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合 同成立后,可依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予以变更”亦可以按 照合同的约定,赋予一方当事人单方变更权,使其可以自行更 改合同的约定,无需经合同相对人同意”而在格式条款盛行的 今日,格式条款制定方往往在格式条款中,明确地赋予自己单 方变更权(在实务中,格式条款制定方即使未在合同中赋予自 身单方变更权,也依旧可以单方面的修改合同),如,中国工商 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8条规定:“甲方同意, 乙方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进行修改”乙方如对 合约内容进行修改,将依法进行公告,无须另行通知甲方。不 依照该合约, 工商银行可以自行更改合同内容而无须经过相 对人同意,甚至都不需要单独通知合同相对人,合同的具体内 容,完全受其操纵,相对人根本没有反抗的余地”在这样的情 形下,即使在先前的缔约过程中,格式条款制定方对与相对人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履行了提示与说明义务, 其也可以在 后续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该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结果是,相 对人根本无法清晰明了的得知,格式条款的真正内容”就算格 式条款制定方并非有意的修改合同内容以损害相对人的利 益, 合同成立时间过于久远时 (如合同履行时间长达五年十 年)格式条款制定方仍然会不可避免地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使其不复原貌,也使相对人难以获悉合同的真正内容”虽然我 国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对该问题做出了一定的回应, 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相关条款的,应当公开征求意 见并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 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淤”但一来,其所规制的范围 仅限于电子商务活动,范围十分狭窄,二来,该法所规定的经 营者违反该义务时所应遭受的法律后果,仅有罚款一项,相对 方不接受修改内容的,也只有退出平台一条救济途径可以选 择,救济手段单一”更为重要的是,该法根本未曾对消费者的 权益予以保障, 因此该法所规定的格式条款变更规则亦是充 满了阙失的”如上所述,格式条款的变更,在某种程度上完全 可以使格式条款制定方不再受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拘束 ,使得 所谓的“双方合意”几成一纸空文”如此重大的问题,民法典却 未曾对此做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三) 忽视格式条款在互联网领域的特殊性 民法典忽视了格式条款规则在互联网领域中所具有的特 殊性”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 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人们在享受互联网所带来的便利的同 时,也不能忽视,互联网自身所具有的一定弊端”互联网链接 普罗大众的特性使得格式条款天生的就对互联网企业具有很 强的吸引力”而互联网自身的特殊性,又使得旧时代规制格式 条款的规则对于新时代的互联网格式条款不再适用”互联网 企业的合同普遍规模庞大,以淘宝平台为例,注册淘宝用户 的,需要同意四项协议,分别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隐私权 政策》《法律声明》《支付宝及客户端服务协议》,仅仅第一项协 议,就有一万字,其规模不可谓不庞大于”在规模庞大的同时,

浅谈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毕业论文

浅谈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毕业论文

摘要纵观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业务开展,跟合同不无关系,合同作为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和保证自身权利的重要凭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此同时,出于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的考虑,格式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在经济社会的舞台上的作用不可小觑,主要是因为格式条款的应用使得交易成本的降低,以及交易效率的提高。

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的运用对社会秩序的副作用不可小觑,格式条款提供方根据提前拟定好的格式条款,减少或者免除己方义务,全然不顾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损失,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的经营目的。

因此对格式条款不加以规范的话,将会较大程度地侵害到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秩序和公平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为此,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受到广泛关注和众多法律人士的心血投入,笔者主要从研究格式条款的概述和分析其特征,明确格式条款的内在含义,再联系格式条款在实务中作用的利弊,综合分析实务中格式条款在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其他方面引起的冲突,最后结合中国法律实践,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其他方面的规制措施,以求得合理的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解决之道,实现民法理念上的公平要义。

关键词:合同自由协商格式条款法律规制ABSTRACTLooking at the current business development between enterprises and consumers, i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he contract. As an important evidence to prov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and guarantee their own rights, the contract plays a crucial role. At the same time,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business philosophy of maximizing benefits, format terms, as a part of the contract, are favored by more and more enterprises and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stage, mainly because the application of format terms reduces the transaction cost and improves the transaction efficiency.On the other hand, the side effect of the use of standard terms on the social order can not be underestimated.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 terms drawn up in advance, the provider of standard terms reduces or absolves its own obligations, regardless of the loss of interests of the other party to the contract,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maximum benefit of the business objectives. Therefore, if the standard terms are not standardized,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opposite party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violated to a greater extent, and the social order and Square Deal will be adversely affected. For this reas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standard form clause has received extensive attention and the devotion of many legal personage. The author mainly studies the outline of the standard form clause and analyzes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makes clear the inner meaning of the standard form clause, in the light of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standard clauses in practice, this paper makes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conflicts caused by standard clauses in legislation, judicature, administration and other aspects in practice, and finally combines the practice of Chinese law, in order to find a reasonable way to balanc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and to realize the justice of the concept of civil law.Key words: Contract Free to negotiate format clause Legal regulation目录一、引言 (1)二、格式条款的概述及特征 (1)(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1)(二)格式条款的特征 (1)(三)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的关系 (4)三、格式条款在实务中的应用及存在的缺陷 (4)(一)格式条款的合理性 (4)(二)格式条款的缺点 (6)(三)合理性与缺点的综合比较 (6)(四)格式条款与社会的矛盾 (7)四、完善格式条款适用的法律规制 (11)(一)立法规制 (11)(二)司法规制 (13)(三)行政规制 (14)(四)社会规制 (15)五、结语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8)浅谈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张仲豪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合同的发展进程也在不断加快,特别在经济发展商业贸易中,合同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格式条款其法律规制

格式条款其法律规制

浅议格式条款及其法律规制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从节约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的角度考虑,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同时也极易损害经济弱者一方的权益,也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挑战。

我国相关立法虽然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加以限制,但存在诸多缺陷。

本文通过分析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试提出适合我国现状的法律规制方案。

关键词: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滥用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0-0000-01一、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在合同法理论中,契约自由为合同法的价值所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格式条款应运而生。

虽然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初衷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但是它的出现也带来了法律上的难题。

格式条款的出现对契约自由原则形成了剧烈的冲击,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之上的合意观念荡然无存。

为了对这新的缔约方式予以法律规制,各国纷纷寻找新的法学理论,建立新的法律规则。

二、格式条款问题分析虽然格式条款的使用降低了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成本,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整个社会都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但是,格式条款的缺陷也显而易见。

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一方多数是垄断行业或者是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合同内容已经事先拟定,极易使弱者方的权益受到侵害。

格式条款制定方对契约自由的滥用,使得格式条款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经济强者压迫经济弱者的工具,所以引起法学家对其严厉的指责。

格式条款的概念虽已出现百年之久,但在理论上,对其效力的依据的争论却从来没有休止。

日本学者内田贵指出:格式条款的最大理论难题是如何为其拘束力寻找根据,即当事人为何要受在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存在意思一致的契约条件的影响。

(一)契约自由原则受到较大冲击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最主要的原则,也是合同赖以产生的法理基础。

契约自由原则所要求的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和就合同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的自由,都在格式合同中受到了相应的限制。

格式条款大多都是由垄断企业单方预先拟定的,相对方不参与条款的拟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格式条款及其规制刘智慧.doc

格式条款及其规制刘智慧.doc

格式条款及其规制刘智慧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上传时间:2006-3-9一、格式条款及相关概念透析(一)各国或地区立法及国际间协定中格式条款的含义在英美合同法上,表述格式条款的术语有多个,常见的有标准(形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标准(合同)条款(standard contract terms)、标准化合同条款(standardizied contract terms)、附合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等。

英国法官迪普洛克(Diplock)在1974年的Schroeder Music Publishing Co. Ltd v. Macaulay一案的判决中对标准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的界定,被英美合同法著作广泛引述,成为经典性的界定。

迪普洛克法官将标准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世代的交易者在长期的商业交易谈判中形成和固定下来的合同条款,实际上是各类商业交易条件的凝结,带有商业惯例的性质,是商业谈判签约的基础,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当事人可以修改和变更,但实际上对于当事人的交易有重大的或者决定性的影响。

另一类是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单方确定的合同条款,对方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其他的选择余地。

[2]英国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也将标准合同分为两类:示范合同格式(model contract forms)和定型化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即附合合同)。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师和商人们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它进行修改而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

定型化合同则是缔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具体细节外,对方一般不得加以改变,只能“或者接受、或者拒绝”,而不得对其条件或条款进行谈判。

[3]显然,施米托夫的这种分类与迪普洛克法官的划分基本相同。

这也是英美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主流观点。

格式条款规制研究

格式条款规制研究

格式条款规制研究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签订在线合同等活动越来越
普遍。

在这背后,格式条款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

因此,对格
式条款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格式条款需要符合消费者保护的原则。

消费者保护是国家
的法律基础之一,它的原则包括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商
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以及加强对不合法商业行为的打击等。

因此,
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必须考虑到这些原则,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格式条款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在国家法律的规定中,有一
些与格式条款相关的法律条款,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必须注意不违反这些法律规定,以免引起法
律纠纷。

另外,格式条款需要清晰明了。

格式条款通常会用大量的术语和
法律术语,因此,必须尽量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语言。

只有让
消费者真正明白自己所签署的内容,才能减少误解和不必要的争议。

最后,格式条款需要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虽然格式条款可以由企
业单方面制定,但消费者对于格式条款是否合理也有一定的发言权。

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点,尽量让消费者了解自己所
签署的内容,以确保格式条款真正符合消费者利益。

总之,格式条款的规制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商业秩序都有
着重要的作用。

只有注重格式条款的质量,才能让企业和消费者都能
够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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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
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一方预先拟定性、双方地位的明显不平等性、合同要约
具有相对方的不特定性等特点。

格式条款的控制主要通过司法控制,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加强相对人的谈判能力、
控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垄断等。

每一种控制手段,各有利弊,只有共同协力,才能对格
式条款形成有效控制。

(一)行政管理对格式条款的掌控
行政管理的手段,以备案、投诉调查,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进行行
政处罚等。

行政管理措施的不利之处,在于过分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能力。

那么,要改
善格式合同运行的行政环境应,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必须下定决心全盘肖蒙区行政主管部门与直属企业的联系。

这些联系分散
整体表现在经济利益、部门发展目的等方面的联系,只有这样,就可以并使行政部门在管
理工作中公正执法、不偏不倚。

其次,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与规章明确行政部门对格式合同的主管权限、范围、事项等,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再次,必须加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就关键性和群众高度关注
的问题适度的使用听证会等形式,确保稽查的官方、公平、公正。

例如铁路部门票价听证
会制度、电力部门将发电厂全盘拆分等犯罪行为都就是较好的措施。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关的`有名合同种类严重不足。

需要一些强制性规定和任意
性规定,如此可以为相对人提供一个公平的基础。

并明确规定了,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对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意外条款已提示、说明承担证明责任。

不利之外在于,司法控制
一般仅针对个案,格式条款之效力仅对个案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存有必要融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最出色综合运用基本民法理念和有关法律规定
对其展开规制,并且颁布一些专门的司法解释,界明格式合约的运用范围,以强化格式合
约在实际应用领域中的可操作性。

(三)相对人谈判地位的改善对格式条款的影响
在强化对格式合约立法、行政和司法规制的同时,必须大力展开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提升热门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社会各界消费者和有关社会团体对侵害其利益的不
能公平格式条款及时展开举报,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格式合同的使用与消费者的利益休戚相关,在与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进行斗争的情况下,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与实力强大的格式合同使用者抗衡。

因此,根据我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
关行政部门反映和提出建议。

(四)行业协会的管理对格式条款的影响
行业自律是指格式合同的使用人或者行业协会,对其所使用的格式条款的公平合理性
进行自我审查。

如果自我审查能够完全实现的话,将是减少纠纷最好的方法,但实行行业
自律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有一个健全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超然于本行业经济利益这上、能
够主持公道的行业协会。

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推行改组联手、专业化协作,在此基础上创建了一些行业协会,但这些协会目前还极不完善,更不可能将超然于本行业的经济利益之上而为消费者主持公道,因此,创建健全的行业规范制度也势在必行。

(五)限制垄断地位对格式条款的影响
我国对普通人影响很大的金融、保险、交通电信等推行审查。

各银行的存款种类、利
率须经具备行政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不许各专业银行莱盖。

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
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监会制订。

铁路运费及电信费用等,均由有关部门核准。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
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无效)。

(2)格式条款具备《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违宪(导致对方人身危害的抗辩条
款违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抗辩条款违宪)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无效,这是对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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