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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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旗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三条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并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对园林绿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政府鼓励和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中心城区、各旗区建制镇、各开发区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城市发展需

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它绿地等。

第六条我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围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蓝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蓝线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格划定。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求及全市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合理制定城市绿线及蓝线管理办法、城市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缺建绿地补偿办法、公园广场管理办法、开展林木绿地认建和认养管理办法、城市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保护管理办法、园林式单位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园林式居住小区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等制度规定。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应依法调整城乡规划,相应调整城市绿线,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逐步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各项绿化指标标准。在城市规划区,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城市道路绿化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公路、河道和铁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宽度分别不低于30米、20米和60米。

(三)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居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排放污染的工厂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并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部队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六)其它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其它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用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25%。

第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各类建设项目时,必须按和本办法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确定绿化用地,并要求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城市绿地绿化要格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由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凡需要绿化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安排绿化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初步设计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城市规划部门可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可证》。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要报请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按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任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损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已占用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需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绿化设施,在城市树木上搭棚、刻字、拴绳、钉钉、拴牲畜;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设置商业服务设施;不得取土、开挖、堆放物料、倾倒垃圾;不得在树坑、花池及围倾倒污水、污物;不得从事其它作业。

第十八条为保证架空线和地下管线安全,园林绿化部门应及时组织树木修剪。

第十九条为保护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保护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围,制作、设置明显标志,并定期进行实地普查。

第二十条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同意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附件容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5月30日起施行,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赔偿标准

2.损坏面积不大于10平米的绿地赔偿标准

3.损坏面积10平米以上绿地赔偿标准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赔偿标准

一、围栏

双蹲围栏每延长米300元;铁管护栏每延长米500元;蹲铁链每延长米500元;铸铁护栏每延长米250元。

二、花池

混凝土每延长米500元;料每延长米300元。

三、铺装路面

彩色砖每延长米200元;每延长米500元;碎每延长米300元;普通五格砖每延长米150元。

四、草坪灯

每个400—1500元。

五、公益灯箱

每个1000元。

六、喷泉喷头

每个400—1000元。

七、垃圾桶

不锈钢型每个1000元。普通型每个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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