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

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
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

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

目次

1、前言

2、范围

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4、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5、术语

6、博物馆等级及标志

7、博物馆等级划分条件

8、评分细则

1、前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博物馆的收藏研究、宣传展示和社会服务功能,保护和继承优秀文化和自然遗产,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彰显博物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旨在评估博物馆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发挥公共文化传播功能的能力和实绩,科学考评博物馆的藏品保护、科学研究,特别是展示水平和服务质量,引导博物馆加强自身建设,焕发生机和活力,提高社会贡献率,同时便于社会关注与监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

2、范围

2.1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正式登记、注册并接受年检,具有文物、标本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的,对外开放的各类博物馆。

2.2本标准明确规定了博物馆等级划分的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博物馆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宣传展示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

《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博物馆馆长专业资格条件(试行)》

《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

《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

4、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自然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 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JGJ66-9l《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GBJl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93-9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63-9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9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规范》

GH ZBl-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规范》

GB 1000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17775-200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24001-2004 《环境管理行为规范》

GB/T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5、术语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博物馆:是指征集、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藏品:是指具有收藏、研究、展示价值的文物、标本、模型等的总称。

藏品库房:是指藏品集中保存的特定建筑物。

藏品保护修复场所:是指博物馆运用传统修复工艺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藏品进行科学分析、检测和保护、修复的特定建筑物。

展厅:是指博物馆用作向公众展示藏品的特定建筑物。

出境展览:是指单独或合作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展览。

6、博物馆等级及标志

6.1博物馆划分为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等级一经评定,即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6.2博物馆的等级证书、标牌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和颁发。

7、博物馆等级划分条件

7.1一级

7.1.1 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

7.1.1.1 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能按照工作章程积极开展活动,运行机制效率高。

7.1.1.2 博物馆章程与发展规划

有明确的博物馆章程,有符合本馆性质和功能定位的事业发展规划,经过专家论证,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

7.1.1.3 建筑与环境

a)建筑功能区块布局合理,自成系统。

b)环境整洁、美观、舒适,绿化率高;室内空气质量好。

7.1.1.4 人力资源

a)人才结构、梯次合理,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应占在编人员的75%以上;高、中级管理人员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b)有科学、规范的员工考核、培训等管理制度;专业人员培训经费落实到位,培训工作有效开展;上岗专业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100%。

7.1.1.5 财务管理

a)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实施,有充足的事业经费来源和保证。

b)有多渠道、来源稳定的社会资助。

7.1.1.6 安全保障

a)一、二、三级风险单位按要求落实完善的安全防范系统,一、二、三级风险部位按要求落实完善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b)有与博物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严格、人员配置齐全的保卫工作机构;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健全,措施得当,有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保卫人员受过专业培训,素质高、业务精,工作程序规范、准确;档案齐全,交接班制度完善、记录齐全;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c)消防组织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完善,有处置各类火灾的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完善,有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消防配套设施、设备及安全、有效的防雷装置,并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新、补充;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科学、规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消防人员设备操作准确、熟练。

d)公共安全制度完善,应急预案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标志醒目;应急照明、救生等设施、设备完好;节日期间有应急医护人员。

7.1.1.7 办公信息化

有完善的行政、业务工作数据库;有功能完善、运行可靠的局域网。

7.1.2 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

7.1.2.1 藏品管理

a)藏品资源与本馆的性质、任务相符,并形成基本完整的体系。

b)藏品数量很大,或种类很多,或珍贵文物数量很多;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其中一类具有世界意义。

c)有适应本馆藏品状况、功能完善的藏品数据库。

d)有与本馆性质、任务相符的藏品征集政策和收藏范围;有规范的藏品征集组织与制度,对征集的藏品进行鉴定;有多种征集渠道,征集经费使用合理、效果好。

e)藏品管理制度完善;藏品入藏手续齐全、资料完整;藏品总登记账清晰,账物相符;分类账准确合理,编目科学详实;藏品档案记录规范,新入藏的藏品及时备案,并及时登记入藏品总账。

f)库房面积满足收藏需要;库房管理制度非常完善;库房设施、设备齐全,藏品存放环境达标;藏品提用手续齐全,进、出库记录完整;藏品存放科学、合理、规范;三级以上藏品均配备有符合要求的装具,一级文物和其它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根据藏品质地控制温湿度,照明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库房非常整洁,空气质量好。

g)有规模较大、设备较多的藏品保护修复场所,并能有效运转;有文物藏品修复资质和具备文物藏品修复资质的人员;藏品修复、保养程序科学、规范,效果好。

7.1.2.2 学术研究与科技

a)有相对完善的学术机构,有较多数量的学术带头人;定期举办国际、国内学术活动;定期出版高质量的学术刊物;馆内人员经常发表专业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系统收藏相关中外文学术期刊。

b)有科技部门,有较大规模的实验室及相应科研仪器设备,能独立承担国际合作项目和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科技队伍建设成绩突出;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引进新技术,并运用到工作中,取得显著效果。

7.1.3.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

7.1.3.1 影响力

a)具有独特的博物馆品牌形象并形成外在品牌标志;对博物馆品牌标志进行注册、运用;有系统的博物馆及陈列、展览宣传计划;新闻报道质量高。

b)在国内外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极好的声誉;公众影响力极强,吸引国内外观众,或国外观众占较高比例;经常举办出境展览或引进外展。

7.1.3.2 展示和教育

a)展厅环境优美、空气质量好,照明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展柜内微环境适宜展品保护。

b)采取多种合作模式,紧扣社会主题和公众需求,经常举办有影响力的临时展览;临时展览有周密的前期策划和具体、可行的营销计划,媒体宣传力度大,展览的社会、经济效益好。

c)有社会教育机构和专门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人员,馆内设有专门的教育服务区;有周密的社会教育工作方案和针对不同观众群体的社会教育计划;经常与教育部门以及其他单位联系或建立共建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积极举办不同形式的讲座等活动,服务学校、工厂、社区和农村等不同观众群体。

d)有高素质、稳定的讲解员队伍,其中部分可用外语讲解,定期进行义务讲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适合不同观众群体的讲解词,讲解科学、准确、生动、有文采;有针对特殊观众群体的讲解服务;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现代化自助语音讲解设备。

7.1.3.3 社会服务

a)有“博物馆之友”等群众组织,章程明确,人员结构合理,定期开展相应活动。有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博物馆志愿者队伍,并结合本馆特点和社会服务需求(要求)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志愿者每年应为博物馆或观众服务4次以上。

b)国有博物馆每年开放时间应在300天以上,非国有博物馆在240天以上;基本陈列定期免费开放,且在60天以上;日常免费、优惠开放制度和措施向社会公示;每年免费接待的青少年观众群体的人数应占观众总人数的一定比例。

c)交通便捷;可进入性好,外部中、外文引导标识清楚、美观;博物馆出入口处道路通畅,有无障碍通道。

d)售票地点设在室内;参观游览线路合理、顺畅;免费为观众提供博物馆介绍、展览介绍、文物藏品介绍等中、外文有关资料;主要陈列的标牌、展品等有中、外文说明;设有免费物品寄存处、特殊人群服务设施和设备、餐饮服务设施和纪念品、书籍销售服务设施等;展厅内有观众休息设施;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并与环境相协调;各种设施、设备中、外文标识清楚。

e)有专门网站,网页制作精美,内容丰富,形式生动、活泼,支持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网页更新及时;馆内建立有多种形式的互动式或参与式的文化、科普、教育服务设施,服务有特色、质量高。

f)文化产品开发体现本馆特色,品种较多,制作精美,品位高、有内涵,产品销售情况好。

g)有藏品代为保管、鉴定、养护、修复及咨询等便利公众的服务项目,向社会公示,并积极开展服务。

h)利用互联网、观众留言本、观众调查表等方式,定期进行观众调查工作,征求观众意见或建议,及时反馈,并尽可能采纳或实施。

7.2二级

7.2.1 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

7.2.1.1 法人治理结构

有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按照工作章程开展活动。

7.2.1.2 博物馆章程与发展规划

有博物馆章程,有符合本馆性质和功能定位的发展思路或规划;有年度工作计划。

7.2.1.3 建筑与环境

a)建筑功能区块布局合理。

b)环境整洁,绿化率高;室内空气质量较好。

7.2.1.4 人力资源

a)人才结构、梯次合理,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应占在编人员的60%以上;高、中级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b)有切实可行的员工考核、培训等管理制度;有一定的专业人员培训经费,并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上岗专业人员培训率达到90%。

7.2.1.5 财务管理

a)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实施,有基本满足需要的事业经费来源和保证。

b)有稳定的社会资助。

7.2.1.6 安全保障

a)一、二、三级风险单位按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系统,一、二、三级风险部位按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b)有专门的保卫工作机构;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健全,措施得当,有处置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保卫人员受过专业培训,工作程序规范;档案齐全,有交接班制度和记录;有安全演练。

c)消防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完善,有针对特定火灾的消防应急预案;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合理,有安全、有效的防雷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新、补充;消防设备操作规程规范,保卫人员能够准确操作消防设备。

d)公共安全制度健全,应急预案科学、规范;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标志醒目;应急照明设备完好。

7.2.1.7 办公信息化

有行政、业务工作数据库。

7.2.2 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

7.2.2.1 藏品管理

a)藏品资源与本馆的性质、任务相符,形成一定的体系。

b)藏品数量较大,种类或珍贵文物数量较多,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

c)有藏品数据库。

d)有与本馆性质、任务相符的藏品征集政策和收藏范围;对征集的藏品进行鉴定;有多种征集渠道,征集经费使用合理、效果良好。

e)藏品管理制度完善;藏品入藏手续齐全;藏品总登记账清晰,账物相符;藏品档案记录规范,新入藏的藏品及时备案,并及时登记入藏品总账。

f)库房管理制度完善;藏品提用手续齐全,进、出库记录完整;藏品存放合理;二级以上藏品均配备有符合要求的装具,存放于专柜或专库,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库房重点部位能控制温湿度,采光照明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库房无异味。

g)有藏品修复场所,有基本的修复设备和材料,能简单保养或修复藏品。

7.2.2.2 学术研究与科技

a)定期开展学术活动;编辑出版业务刊物、著作;馆内人员经常发表专业论文。

b)有较强科研力量,具备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的能力,能借助或引进专业科技力量开展相关科学技术工作,并将有关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7.2.3 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

7.2.3.1 影响力

a)具有博物馆品牌形象或品牌标志;有较为系统的博物馆及陈列、展览宣传计划;开展相关媒体报道等宣传活动,有一定的报道量。

b)在本省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声誉;公众影响力较强,国外观众占一定比例;经常引进展览并举办国内巡展。

7.2.3.2 展示和教育

a)展厅环境整洁,照明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珍贵文物展品的保存环境良好。

b)基本陈列主题明确,体现本馆特色;策划方案合理,经过专家论证;内容研究深入,展品组织得当,文字说明准确;展览设计准确表达陈列主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展品更新;社会评价较好。

c)根据社区和公众需求,经常举办临时展览,展览社会效益较好。

d)有社会教育机构和专门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人员;有较详细的社会教育工作方案;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服务学校、工厂、社区和农村等不同观众群体。

博物馆分级标准

“等级成绩”将被减分,甚至被取消原有等级资格。 国家一级博物馆标牌 一、评定和标志 博物馆划分为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等级一经评定,即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博物馆的等级证书、标牌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和颁发。 博物馆评分标准分为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200分)、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300分)、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500分)3个大项。综合得分达到800分的为一级博物馆,二、三级博物馆的标准分别为600分和400分。 其中一级博物馆的标准包括:藏品数量很大,或种类很多,或珍贵文物数量很多;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其中一类具有世界意义;有社会教育机构和专门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人员,馆内设有专门的教育服务区;有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博物馆志愿者队伍,培训合格的志愿者每年应为博物馆或观众服务4次以上;国有博物馆每年开放时间应在300天以上,非国有博物馆在240天以上;基本陈列定期免费开放,且在60天以上;日常免费、优惠开放制度和措施向社会公示;每年免费接待的青少年观众群体的人数应占观众总人数的一定比例等。 对于全国2000多家博物馆而言,在评级考试中拿到好分数,陈列展览、公共服务这些“软件分”是平级关键。从打分标准看,馆藏文物多并不意味着就一定

能评上一级,展示水平和服务质量才是关键。 分级制度对博物馆的社会服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交通要便捷,外部的中外文引导标识要清楚美观;博物馆出入口处道路通畅,有专为残疾人设置的无障碍通道;设有支持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博物馆网站;基本陈列的展品标牌要有中、外文说明等。 一级博物馆每年开放时间要在300天以上(非国有博物馆在240天以上);基本陈列要定期免费开放,时间必须在60天以上;每年免费接待的青少年观众群体的人数应占观众总人数的一定比例。已经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在评比中还将获得附加分数。 和驾照一样,博物馆的等级资格也将定期进行“复检”。拿到“星牌”后,博物馆每3年将再接受一次评估,如果哪个方面出现问题,博物馆的“等级成绩”将被减分,甚至被取消原有等级资格进行“降级”处理。 在对博物馆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每类博物馆进行分级,依据不同级别进行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博物馆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每类博物馆划分为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 1、博物馆藏品总数及一般文物、珍贵文物所占比例。藏品是博物馆生存的基础,没有藏品博物馆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2、博物馆占地及建筑的所有权,博物馆的占地面积及展厅所占比例。 3、正式编制工作人员总数及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人才是事业发展的保证。 4、博物馆各服务部门、业务部门设置是否齐全。如一级博物馆应拥有社会教育部、保管征集部、展览陈列部、科研工作部、综合办公室(行政、后勤、人事、财会、保卫)、文物鉴定及修复部门、拥有独立发掘资格的考古队、纪念品服务部、资料查阅室等齐全的机构,并可进一步细化到每一部门所设置的岗位情况,从而保证其博物馆功能的发挥。 5、博物馆各硬件设施是否齐全。如博物馆配套设施应包括文物库房、活动室、报告厅、资料中心、防火防盗系统、取暖空调设备、录像放映、电脑触摸屏等;观众服务设施如厕所、垃圾箱、休息座椅、中英文说明牌、指示牌、中英文对照的博物馆简介、具有本博物馆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展厅语音导览设备、残疾人专用车及通道等。硬件设施标志着博物馆的服务水平。 6、博物馆的基本陈列及每年举办的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和外展数量。该项目体现了博物馆的重要工作成绩。 7、省市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及承担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数量及成果。

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3: 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 1.1.评估指标体系编制目的、原则 1.1.1.评估指标体系编制目的 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的编制目的主要包括两点:一是为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提供标准和依据,规运行评估工作;二是通过确立运行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明晰国家一级博物馆的发展方向,为贯彻实施对博物馆“分级分类管理”提供支持。 1.1. 2.评估指标体系编制原则 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的编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确保评估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和专业性: 1. 系统性原则 明确国家一级博物馆的定位,把握博物馆的基本属性与功能,以确保指标体系部各指标之间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使该指标体系能够全面地评判一级博物馆的实际运行状况。 2. 科学性原则 主要体现在:①特征性,指标应能反映评价对象的特征;②准确性,指标的概念要清楚,含义要清晰,部各指标要协调统一;③独立性,指标体系中各指标间不应有很强的关联性,不应出现过多的信息包容、涵盖。 3. 导向性原则

根据“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运行评估目的,指标体系设置应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反映国家和社会对一级博物馆的发展要求,引导、规一级博物馆的发展方向,同时带动二、三级博物馆以及其他基层博物馆的发展。 4. 可比性原则 指标体系设置应具有可比性。首先,指标体系应确保一级博物馆对自身运行状况进行纵向对比;其次,指标体系应确保所有一级博物馆进行横向对比,从而充分实现运行评估的目的。 5. 可行性原则 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考虑现实的可行性,指标体系应适应评估的方式,适应评估活动对时间、成本的限制,适应指标使用者对指标的理解接受程度和判断能力,适应信息基础。 6. 动态性原则 博物馆运行本身是一个动态过程,而且国家一级博物馆体系也处在不断建设和发展过程当中,因此,国家一级博物馆指标体系应根据国家一级博物馆的实际发展阶段和变化在一定围可进行动态调整。 1.2.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框架 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定性评估指标体系和定量评估指标体系,定性和定量得分两者权重比例为8:2。

博物馆讲解员等级及其评定标准

博物馆讲解员等级及其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博物馆讲解员定义、等级评定、等级评定机构以及评定的程序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种类型博物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博物馆 museum 征集、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2.2 讲解员 museum guide 从事博物馆展览陈列解说、导览工作的教育服务专业人员。 史:将“从事博物馆展览陈列解说、导览工作的教育服务专业人员”修改为“为观众提供博物馆展陈解说、导览及相关服务的人员”。修订理由:博物馆讲解是有对象的,在这里把对象“观众”加上更加精确些。另外,把展览陈列合并为“展陈”表达上更加精炼。“教育”也不要出现在这个定义之中,因为解说和导览就是教育的方式了,再提教育就多余。还有,“专业”也应该删除的,因为讲解员有专业的和非专业的,例如志愿讲解员,我们制定这个制度要有开放性,既包括专业的,也要包括那些有过讲解实践的志愿讲解员。在目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往往存在先上岗后解决编制问题,我们这样制定规章,对于那些“先上车后卖票”的人来说也显得公平和人性化。 3 讲解员的从业资格 讲解员应严格遵守《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热爱博物馆事业和博物馆的教育工作,热心为参观者服务。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承担讲解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身心健康。 4 讲解员等级

4.1 讲解员等级的划分 讲解员等级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四个级别。 4.2 讲解员等级评定标准 4.2.1 初级讲解员 4.2.1.1 资历 取得讲解员从业资格,并从事讲解工作一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年讲解工作量不低于本单位平均水平。 史:将“取得讲解员从业资格,并从事讲解工作一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年讲解工作量不低于本单位平均水平。”修改为“取得讲解员从业资格,并从事讲解工作一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者;或讲解次数累计不低于所在单位年平均讲解工作量者”。修订理由:这里是两个并列关系,前面是对于职业讲解员的,后面是对非职业讲解员的。初级的做这样的分别还是必要的。 4.2.1.2 工作能力与业绩 初级讲解员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a)普通话水平达到《普通话测试水平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b)熟悉本馆陈列、展览的内容; c)具有良好的沟通、传播能力和一定的观众组织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4.2.2 中级讲解员 4.2.2.1 资历 获得初级讲解员资格满一定的年限,且在本年限中连续从事讲解工作,历年考核合格以上,年讲解工作量不低于本单位平均水平。其中: ——大学专科学历者4年以上; ——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者3年; ——大学本科以上(含)且为文物博物馆类专业者2年。 史:在“大学本科以上(含)且为文物博物馆类专业者2年”下面增加一条“相关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毕业1年”。修订理由:现在研究生毕业的人越来越多,在博物馆从事讲解的研究生们也不在少数,所以要有这方面的资历条款,如果觉得1年少了些,可以用“一年半”来和本科有所区别。

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完整版

附件1: 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 (2019年12月) 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提高博物馆质量,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经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具有文物、标本和其他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教育传播功能,向社会开放、正常运行36个月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定级评估。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等,并对办法、标准等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中国博物馆协会具体负责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博物馆经定级评估确定相应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一级博物馆、国家二级博物馆、国家三级博物馆。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博物馆应依照博物馆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填写《博物馆定级评估申请书》,向中国博物馆协会提出申请。参评博物馆应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可靠;填报的相关数据信息,应与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全国博物馆信息年

报系统、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备案数据库等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中国博物馆协会对博物馆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还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评估。专家小组在审查材料、实地考察、咨询评议的基础上,提出现场评估报告。 第八条中国博物馆协会根据申请单位的《博物馆定级评估申请书》和专家小组现场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定并打分产生评定意见。 第九条如评定意见与申请书存在重大差异,且申请单位或相关专家等对评定意见提出重大异议的,中国博物馆协会应对相关评定意见给予复核。复核工作由中国博物馆协会具体组织,并形成进一步评定意见。 第十条中国博物馆协会可委托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对所属行政区域申请参评的博物馆进行审核、提出评定建议。 第十一条中国博物馆协会将评定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以发布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一个博物馆机构只能获得一个质量等级。 博物馆如因机构变化出现合并重组等情形,与现有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存在隶属、包含关系的,合并重组前的博物馆等级一致的,合并重组后等级维持不变;合并重组前的博物馆等级不一致的,合并重组后,在下一次运行评估前,等级可暂维持在原先较高的等级。 已获得等级的博物馆如因机构变化出现拆分的,只能由一个机构保留原有质量等级。 博物馆质量等级变化信息,应于1个月内报中国博物馆协会

二三级博物馆评估研究细则

一、藏品管理 (一)藏品搜集 1、藏品搜集管理办法(或相关规定)(附件1001) 2、藏品搜集规划和计划(附件1002) 3、藏品搜集情况 (1)藏品搜集清单(附件1003) (2)新搜集藏品级别与数量: ①搜集藏品总数(件/套) ②一级(件/套) ③二级(件/套) ④三级(件/套) ⑤填补馆藏空白(件/套) ⑥其他(件/套) (2)搜集经费 ①搜集经费总数(万元) ②经费来源及构成 ③搜集经费使用情况 (3)所搜集藏品的作用与意义(提交附件1004“所搜集藏品整理情况”) (二)藏品保护 1、藏品环境控制(提交附件1005“藏品保护、养护记录”) (1)藏品展示空间环境控制情况:简介藏品展示空间环境控制情况 (2)库房空间环境控制情况 ①是否按藏品的不同材质分类控制 ②一级品及特殊价值藏品是否单独保管、控制 ③库房环境控制情况 ④简介库房环境控制情况 2、藏品修复 (1)博物馆修复人员数量(人) (2)是否具有修复藏品的设计资质 (3)是否具有藏品修复资质 (4)是否具有藏品修复场所

(5)本评估年度内修复本馆藏品数量(件套),经费投入(万元) (6)本评估年度内修复馆外藏品数量(件套),经费投入(万元) (7)本评估年度内馆外修复本馆藏品数量(件套),经费投入(万元) (8)简介藏品修复情况(提交附件1006“藏品修复清单(含馆内外)”) 3、藏品保管 (1)“藏品保管保护规章制度”(附件 1007) (2)“藏品保管保护安全应急预案”(附件1008) (3)藏品损坏及丢失情况 (4)藏品账目、档案 ①新增藏品(件套) ②新增藏品档案数量 ③简介藏品账目、档案整理情况:(提交附件1009“新增藏品账本信息登记清单”、⑤附件1010“新增藏品出入库记录”): ⑥藏品信息数字化比例(%) ⑦简介藏品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和利用效果: (二)修复藏品数量 (三)新增藏品建档数量 二、科学研究 (一)学术活动 1、学术委员会 (1)是否设置学术委员会(提交附件2001“学术委员会人员构成”) (2)是否具有《学术委员会章程》(提交附件2002《学术委员会章程》) (3)是否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提交附件2003“学术委员会会议情况”) (4)简介学术委员会工作情况: 2、科研计划 (1)是否具有科研计划(提交附件 2004“博物馆科研计划”) (2)简介本馆科研计划及执行情况: 3、学术研究 (1)是否具有研究合作单位 (2)提交附件2005“合作研究项目及合作单位” (3)简介开展合作研究的情况

博物馆定级评估实用标准

附件2: 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 (2016年7月修订) 目次 1、前言 2、范围 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4、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5、术语 6、博物馆等级及标志 7、博物馆等级划分条件 8、评分细则 9、申请书

1、前言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博物馆质量管理,促进博物馆履行保护、诠释和推广人类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职责,提高博物馆社会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国内博物馆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同时,根据自《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2008年起用至今近8年时间的实施情况,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博物馆的发展实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2、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博物馆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2.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正式登记并经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具有文物、标本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的,对外开放的各类博物馆。 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博物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 《博物馆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宣传展示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博物馆馆长专业资格条件(试行)》 《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 《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 4、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自然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政策效果评估报告

政策效果评估报告 政策评估报告 湖南商学院 公共政策评估报告 题目 学院 专业 班级 学生姓名公共博物馆免费开放政策评估报告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行政管理0801班邹宇冰、欧阳娇、于洋洋、袁婷婷 张盼盼、孙红燕、李丹、谢选茶 2010年 12月 10日 公共博物馆免费开放政策评估报告 一、评估背景 5月18日是国际博物馆日。博物馆免费开放是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高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地区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与现实意义。近年来,湖南省委、政府落实“文化惠民”政策,重视和支持文物工作把推动文博事业的健康发展放在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和谐文化建设的高度来抓,对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沟通和解决,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优质服务,真正办成实实在在的文化惠民工程。在2008年,湖南省委、政府决定免费开放13家博物馆,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在改进服务质量、拓宽服务内容、开发延伸性产品,实行有偿服务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这不仅

满足了人们对文化消费的需求,提高了对公众的亲和力,又弥补了免收门票的损失。 二、评估标准 (一)效率标准 分析政策投入与政策效果、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率和关系。主要从一下三个方面分析。政策的成本层次(和湖南省博物馆开放的资金来源与支出、馆内文物和信息的调配与使用、决策者和具体执行者的数量和工作的时间)、单项政策的投入和产出的层次(如何在最小的政策成本下达到和实现最大的政策目标即如何提高市民的文化素养以及整个市民文化气质的提高)、政策的全部成本与 总体产出层次( 机会成本有多大,在此政策实施后所产生的的直接效果以外的附加效果、象征效果、非预想效果等间接效果) (二)社会效应标准 从社会公平标准角度来看,公平是人类不断追求的理想,是基本的社会理念和价值基础,因此要加速发展的条件就是要创造更大的公平,在以服务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中对社会公平的要求摆在了越来越重 要的地位,公共政策越来越注重对公平效应的评估,从而改进效率、实现公平。 (1)从社会健康标准来看,公共政策的制定将影响人们的心理素质及健康,因此,公共政策评估中也应将公共政策对人健康的影响纳入到评估之中,将其设为评估标准的内容之一。 (2)从社会安全标准来看,主要分析人民大众对政策的安全认知程度即政策的出台是否影响到人们的各方面的安全。 三、评估过程

第四次文化馆评估定级系统地市级录入手册

目录 1.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编写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文档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系统基本操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系统登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数据填报.................................................................................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前言 1.1 编写目的 指导地市级录入员系统地进行使用操作的说明文档。用户根据文档中的相应模块操作说明,能够快速、有效地来使用系统,从而完成相应任务。 1.2 文档范围 涵盖范围: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系统,数据填报包括:市级馆填报;报表打印处于陆续开发阶段。 2.系统基本操作 2.1 系统登录 在浏览器输入网址,进入到登录界面。 在登录界面上,填写文化部下发的账号、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到系统。 点击【重置】按钮,清空账号和密码。 登录系统后请尽快进入修改密码!密码修改界面如下图所示: 2.2 数据填报 2.2.1 页面框架 页面整体框架如下图示: 在上图所示页面中,顶部是一级导航菜单,左侧是二级导航菜单,右侧上方是查询区域,下方为馆信息明细列表。

博物馆评估标准范文

附件2: 博物馆评估标准 目次 1、前言 2、范围 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4、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5、术语 6、博物馆等级及标志 7、博物馆等级划分条件 8、评分细则 1、前言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博物馆质量管理,促进博物馆履行保护、诠释和推广人类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职责,提高博物馆社会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国内博物馆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同时,根据《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自2008年至今近四年时间的实施情况,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博物馆的发展实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2、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博物馆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2.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正式登记并接受年检,具有文物、标本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的,对外开放的各类博物馆。 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博物馆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宣传展示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 《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博物馆馆长专业资格条件(试行)》 《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 《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 4、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自然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 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JGJ66-9l《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GBJl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93-9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63-9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9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规范》 GH ZBl-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规范》 GB 1000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17775-200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24001-2004 《环境管理行为规范》 GB/T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5、术语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博物馆:是指征集、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藏品:是指具有收藏、研究、展示价值的文物、标本、模型等的总称。 藏品库房:是指藏品集中保存的特定建筑物。 藏品保护修复场所:是指博物馆运用传统修复工艺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藏品进行科学分析、检测和保护、修复的特定建筑物。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和博物馆评估标准(包括一级馆的标准)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

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 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三、馆区内宜合理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 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 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 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

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指标体系-中国博物馆协会

附件2: 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 1.1.评估指标体系编制目的、原则 1.1.1.评估指标体系编制目的 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的编制目的主要包括两点:一是为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提供标准和依据,规范运行评估工作;二是通过确立运行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明晰国家一级博物馆的发展方向,为贯彻实施对博物馆“分级分类管理”提供支持。 1.1. 2.评估指标体系编制原则 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的编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确保评估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和专业性: 1. 系统性原则 明确国家一级博物馆的定位,把握博物馆的基本属性与功能,以确保指标体系内部各指标之间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使该指标体系能够全面地评判一级博物馆的实际运行状况。 2. 科学性原则 主要体现在:①特征性,指标应能反映评价对象的特征;②准确性,指标的概念要清楚,含义要清晰,内部各指标要协调统一;③独立性,指标体系中各指标间不应有很强的关联性,不应出现过多的信息包容、涵盖。

3. 导向性原则 根据“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运行评估目的,指标体系设置应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反映国家和社会对一级博物馆的发展要求,引导、规范一级博物馆的发展方向,同时带动二、三级博物馆以及其他基层博物馆的发展。 4. 可比性原则 指标体系设置应具有可比性。首先,指标体系应确保一级博物馆对自身运行状况进行纵向对比;其次,指标体系应确保所有一级博物馆进行横向对比,从而充分实现运行评估的目的。 5. 可行性原则 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考虑现实的可行性,指标体系应适应评估的方式,适应评估活动对时间、成本的限制,适应指标使用者对指标的理解接受程度和判断能力,适应信息基础。 6. 动态性原则 博物馆运行本身是一个动态过程,而且国家一级博物馆体系也处在不断建设和发展过程当中,因此,国家一级博物馆指标体系应根据国家一级博物馆的实际发展阶段和变化在一定范围内可进行动态调整。 1.2.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框架 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定性评估指标体系和定量评估指标体系。

广东省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试行)

广东省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试行) 目次 、前言 、范围 、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术语 、博物馆运行评估等级 、博物馆运行合格标准 、博物馆运行基本合格标准 、博物馆运行评估内容 、博物馆运行评估规程 、博物馆运行评分细则 、前言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全面反映我省国有博物馆发展成果,为各级政府提供支持国有博物馆的决策依据,促进国有博物馆进一步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国内博物馆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同时,根据全国各省份博物馆评估标准以及广东省内博物馆调研的结果,在参照国家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对博物馆的运行评估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广东博物馆的发展实际。 本标准公布单位:广东省文物局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博物馆协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国有博物馆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参评范围:凡在广东省内经合法登记,正常运行一年以上,除已评定为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以外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等具有博物馆功能的单位,均须参加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 、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博物馆条例》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宣传展示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 《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博物馆馆长专业资格条件(试行)》 《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 《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 、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自然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

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5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的,具有文物和标本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并对社会开放(正常运行、开放三年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博物馆评估。 第三条博物馆评估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布的程序进行。 凡经评估认定的博物馆,国家文物局将在各项业务活动和国内外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评估标准,并对评估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文物局组织设立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负责全国博物馆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设立本辖区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在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等级博物馆的评估工作。 第五条博物馆经评估确定相应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博物馆、二级博物馆、三级博物馆。 第六条申请评估的博物馆应依照《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开展自评,填写《博物馆评估申请书》,并向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申请评估的博物馆进行考察和评估,对一级博物馆提出推荐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评议;对二级、三级博物馆提出评议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复核。 第八条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推荐的一级博物馆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评估。 专家小组在核实材料、实地考察、咨询评议的基础上,提出现场评估报告。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的《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现场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并以打分方式产生一级博物馆的评定意见。 第九条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将一级博物馆的评议意见和二、三级博物馆的复核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审定、公布。 第十条博物馆的等级标牌、证书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一条被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博物馆,须将等级标牌置于其主入口处的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博物馆评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国家文物局确定。 对申请评估和晋升等级的博物馆,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已定级的博物馆由与其等级相应的评估委员会复审。复审合格的,由评估委员会报审定机构,保留其原有等级;复审不合格的,由评估委员会报审定机构,撤销其等级。 第十三条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

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

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 1、前言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博物馆质量管理,促进博物馆履行保护、诠释和推广人类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职责,提高博物馆社会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国内博物馆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同时,根据自《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2008年起用至今近8年时间的实施情况,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博物馆的发展实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2、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博物馆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2.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正式登记并经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具有文物、标本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的,对外开放的各类博物馆。 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博物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 《博物馆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宣传展示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 《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博物馆馆长专业资格条件(试行)》 《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 《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 4、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自然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 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JGJ66-9l《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GBJl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93-9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63-9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9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

附件1 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5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的,具有文物和标本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并对社会开放(正常运行、开放三年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博物馆评估。 第三条博物馆评估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布的程序进行。 凡经评估认定的博物馆,国家文物局将在各项业务活动和国内外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评估标准,并对评估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文物局组织设立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负责全国博物馆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设立本辖区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在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等级博物馆的评估工作。 第五条博物馆经评估确定相应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博物馆、二级博物馆、三级博物馆。 第六条申请评估的博物馆应依照《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开展自评,填写《博物馆评估申请书》,并向属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申请评估的博物馆进行考察和评估,对一级博物馆提出推荐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评议;对二级、三级博物馆提出评议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复核。 第八条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推荐的一级博物馆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评估。 专家小组在核实材料、实地考察、咨询评议的基础上,提出现场评估报告。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的《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现场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并以打分方式产生一级博物馆的评定意见。 第九条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将一级博物馆的评议意见和二、三级博物馆的复核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审定、公布。 第十条博物馆的等级标牌、证书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一条被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博物馆,须将等级标牌置于其主入口处的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博物馆评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国家文物局确定。 对申请评估和晋升等级的博物馆,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已定级的博物馆由与其等级相应的评估委员会复审。复审合格的,由评估委员会报审定机构,保留其原有等级;复审不合格的,由评估委员会报审定机构,撤销其等级。

博物馆分级标准

博物馆分级标准 中国博物馆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博物馆的分级管理,可以规范对博物馆行业的管理,同时也对各博物馆间的发展以及竞争起到促进作用。博物馆的等级证书、标牌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和颁发。博物馆等级一经评定,即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每3年再接受一次评估,如果出现问题,博物馆“等级成绩”将被减分,甚至被取消原有等级资格。 国家一级博物馆标牌 一、评定和标志 博物馆划分为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等级一经评定,即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博物馆的等级证书、标牌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和颁发。 二、评分标准 博物馆评分标准分为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200分)、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300分)、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500分)3个大项。综合得分达到800分的为一级博物馆,二、三级博物馆的标准分别为600分和400分。 其中一级博物馆的标准包括:藏品数量很大,或种类很多,或珍贵文物数量很多;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其中一类具有世界意义;有社会教育机构和专门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人员,馆内设有专门的教育服务区;有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博物馆志愿者队伍,培训合格的志愿者每年应为博物馆或观众服务4次以上;国有博物馆每年开放时间应在300天以上,非国有博物馆在240天以上;基本陈列定期免费开放,且在60天以上;日常免费、优惠开放制度和措施向社会公示;每年免费接待的青少年观众群体的人数应占观众总人数的一定比例等。 对于全国2000多家博物馆而言,在评级考试中拿到好分数,陈列展览、公共服务这些“软件分”是平级关键。从打分标准看,馆藏文物多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评上一级,展示水平和服务质量才是关键。 分级制度对博物馆的社会服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交通要便捷,外部的中外文引导标识要清楚美观;博物馆出入口处道路通畅,有专为残疾人设置的无障碍通道;设有支持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博物馆网站;基本陈列的展品标牌要有中、外文说明等。 三、复检

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3: 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 1.1.评估指标体系编制目得、原则 1.1.1.评估指标体系编制目得 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得编制目得主要包括两点:一就是为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提供标准与依据,规范运行评估工作;二就是通过确立运行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明晰国家一级博物馆得发展方向,为贯彻实施对博物馆“分级分类管理”提供支持。 1.1. 2.评估指标体系编制原则 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得编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确保评估指标体系得合理性与专业性: 1、系统性原则 明确国家一级博物馆得定位,把握博物馆得基本属性与功能,以确保指标体系内部各指标之间具有严密得逻辑关系,使该指标体系能够全面地评判一级博物馆得实际运行状况。 2、科学性原则 主要体现在:①特征性,指标应能反映评价对象得特征;②准确性,指标得概念要清楚,含义要清晰,内部各指标要协调统一;③独立性,指标体系中各指标间不应有很强得关联性,不应出现过多得信息包容、涵盖。 3. 导向性原则 根据“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得运行评估目得,指标体系设置应具有较强得导向性,反映国家与社会对一级博物馆得发展要求,引导、规范一级博物馆得发展方向,同时带动二、三级博物馆以及其她基层博物馆得发展、

4、 可比性原则 指标体系设置应具有可比性。首先,指标体系应确保一级博物馆对自身运行状况进行纵向对比;其次,指标体系应确保所有一级博物馆进行横向对比,从而充分实现运行评估得目得。 5、?可行性原则 指标体系得设计必须考虑现实得可行性,指标体系应适应评估得方式,适应评估活动对时间、成本得限制,适应指标使用者对指标得理解接受程度与判断能力,适应信息基础。 6. 动态性原则 博物馆运行本身就是一个动态过程,而且国家一级博物馆体系也处在不断建设与发展过程当中,因此,国家一级博物馆指标体系应根据国家一级博物馆得实际发展阶段与变化在一定范围内可进行动态调整。 1.2. 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框架 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定性评估指标体系与定量评估指标体系,定性与定量得分两者权重比例为8:2。 1.2.1. 定性评估指标体系框架 定性评估指标体系框架如图4-1所示: 2.科学研究 2、1学术活动 1.藏品管理 1、2藏品保护 1、1藏品搜集 1、3藏品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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