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寻找指导性案例
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的适用逻辑

雷槟硕: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的适用逻辑
关键词 适用方式 性质/效力 参照 逻辑结构
一、问 题 的 提 出
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学术界形 成了关于指导性案例(或“指导案例”)或“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热潮。〔1〕 多数文章着眼于指导性 案例或“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效力并形成了部分共识。但共识之外,对于司法实践尤为重要的
〔3〕 参见前注〔2〕,曹志勋文。 〔4〕 参见前注〔2〕,瞿灵敏文。 〔5〕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十五批77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 37例,未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40例,各自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8%和52%。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 院已发布的77例指导性案例中有37例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共计549例应用案例。其中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纠纷的指导案例24号应用频率最高,共193次。其次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案例15号、23号、9号应用较 多,分别为55次、43次、35次。另外累计应用10次以上30次以下的有11例指导性案例,分别是1号、8号、34号、 54号、22号、5号、25号、19号、17号、41号、13号。还有22例指导性案例应用次数均在6次以下,应用次数较 少。”载北大法宝案例报告(http://weekly.pkulaw.cn/Admin/Content/Static/28a11fc9 3f22 4d24 a34d 88e1faea781e.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 04 19)。
尽管指导性案例缺乏作为法的正式渊源的规范性基础,但断然否定它同样是错误的。作为一 项司法改革举措,其既具有经验的正当性支持,同样还具有强大的现实逻辑。
指导性案例的正当性支持主要是指其历史逻辑与现实实践。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有其历史逻辑。 尽管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地位是2010年公布的《规定》确定的,但早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20世纪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解读2021年2月26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主题发布了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包括胡某某抢劫案等5件案例(检例第103号至第107号)。
为促进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适用,现就案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指导意义进行解读。
一、制发背景和意义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确立的一项特别诉讼制度,是最具未成年人检察特色的办案程序,对于及时依法分流案件,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丰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等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检察机关依法积极适用,取得良好效果。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难点和问题,主要有:一是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把握不准,机械套用一般量刑规则,造成未成年人涉罪案件起诉后法院判决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比率较高;二是与相关诉讼程序混淆,存在对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直接提起公诉,或者对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甚至为提高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将可以直接不起诉的案件,按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损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三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不规范,社会调查流于形式,所附条件缺乏个性化和针对性,社会化支持不足,导致考察帮教难以全程、深入和精准。
此外,还有个别检察人员认识上存在偏差,没有认真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为监督考察会增加工作量,产生畏难情绪,导致本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没有适用。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附带条件以及附带条件的监督等专门进行了规定。
就业找工作教育案例范文(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大学生就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就业教育工作,通过多种途径提升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以下是一则关于就业找工作教育的案例,旨在探讨如何通过教育帮助大学生顺利就业。
二、案例介绍1. 案例主体小李,男,25岁,某知名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在校期间,小李成绩优异,多次获得奖学金,并积极参与各类实践活动。
然而,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小李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
2. 案例背景小李毕业后,为了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他参加了学校举办的就业指导课程,学习求职技巧、简历制作、面试技巧等。
同时,他还积极参加各类招聘会,努力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
然而,在求职过程中,小李发现自己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足:(1)求职目标不明确:小李对自身职业规划模糊,导致求职方向不明确,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
(2)简历制作不规范:小李的简历缺乏针对性,未能突出自己的优势,难以吸引招聘者的关注。
(3)面试技巧不足:小李在面试过程中表现紧张,无法充分展示自己的能力,导致面试失败。
3. 案例过程(1)职业规划指导在就业指导课程中,小李学习了职业规划的重要性,并开始思考自己的职业方向。
在老师的帮助下,小李根据自己的兴趣、专业特长和社会需求,确定了软件开发作为自己的职业目标。
(2)简历制作培训小李参加了简历制作培训,学习了如何制作具有针对性的简历。
在老师的指导下,小李修改了自己的简历,使其更加突出自己的优势。
(3)面试技巧提升为了提高面试技巧,小李参加了面试技巧培训。
在培训中,小李学习了如何调整心态、展示自信、应对常见面试问题等。
此外,小李还积极参加模拟面试,不断提升自己的面试能力。
(4)求职实践在完成各项培训后,小李开始积极参加各类招聘会,努力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
在求职过程中,小李充分发挥所学,成功通过了多家企业的面试,最终获得了一份满意的工作。
职业指导 案例

职业指导案例职业指导案例:如何选择合适的职业导语:选择一份合适的职业对于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介绍如何选择合适的职业,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职业选择的重要性。
案例一:小明的职业选择之困小明是一名大学生,他对未来的职业发展感到困惑。
他对自己的兴趣有很多,但却不知道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
为了帮助小明,他的导师建议他进行自我评估,明确自己的兴趣、价值观和职业目标。
通过这个过程,小明逐渐找到了自己的职业方向,并决定进一步学习相关专业知识。
案例二:张先生的职业转型之路张先生在某公司工作多年,但对现有的工作感到厌倦。
他希望能够找到一份更有挑战性和发展空间的职业。
为了实现职业转型,张先生积极参加培训课程,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同时,他还利用社交网络和人脉资源,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机会。
最终,张先生成功转型,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
案例三:李女士的职业发展之路李女士是一名年轻的职场新人,她希望能够在职业发展中取得更好的成果。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她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的培训和项目,提升自己的能力。
同时,她还主动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从他们身上学习经验和技巧。
通过不断努力和学习,李女士逐渐在职场中崭露头角,得到了提升和认可。
案例四:王先生的职业困境王先生是一名中年职工,他在某公司工作多年,但感到自己的职业发展遇到了瓶颈。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主动与上级沟通,并表达了自己的职业发展意愿。
同时,他还主动参加相关培训和项目,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竞争力。
最终,王先生得到了公司的重视和支持,获得了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案例五:刘女士的职业选择之路刘女士是一名大学毕业生,她对自己的兴趣和职业方向感到迷茫。
为了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她主动参加实习和工作体验,了解不同行业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同时,她还利用网络资源和人脉建立起了职业导师和行业专家的联系。
通过这个过程,刘女士最终找到了适合自己的职业方向,并实现了职业规划。
案例六:陈先生的职业发展之路陈先生是一名职场新人,他希望能够在职业发展中取得更好的成果。
刑事案件法律检索技巧(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刑事案件中,法律检索是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技能。
准确、高效的法律检索能够帮助法律工作者找到适用的法律依据,为案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中法律检索的技巧出发,探讨如何提高法律检索的准确性和效率。
二、法律检索的步骤1. 确定检索主题在进行法律检索之前,首先要明确检索的主题。
主题的确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类型、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
明确主题有助于缩小检索范围,提高检索效率。
2. 选择检索途径根据检索主题,选择合适的检索途径。
目前,我国法律检索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了全国各地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按关键词、案件类型、法院、审理时间等条件进行检索。
(2)中国法院网:提供法院公告、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等信息,可以按关键词、法规类型、发布时间等条件进行检索。
(3)北大法宝:收录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论文等,可以按关键词、法规类型、发布时间等条件进行检索。
(4)威科先行:提供法律法规、案例、论文等,可以按关键词、法规类型、发布时间等条件进行检索。
3. 制定检索策略在确定检索途径后,需要制定合适的检索策略。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检索策略:(1)关键词检索:根据案件主题,选择合适的关键词进行检索。
关键词可以是案件涉及的法律术语、当事人姓名、地名等。
(2)逻辑检索:使用逻辑运算符(如AND、OR、NOT)将多个关键词组合,进行逻辑检索。
(3)全文检索:对全文进行检索,查找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4)高级检索:利用检索系统的高级检索功能,对检索条件进行细化,提高检索准确率。
4. 检索结果筛选与整理在检索过程中,可能会得到大量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这时,需要对检索结果进行筛选与整理,保留与案件相关的有效信息。
以下是一些筛选与整理的技巧:(1)根据案件性质,筛选出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分析案例的判决依据,找出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观点。
(3)整理检索到的信息,形成检索报告。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9-61辑指导性案例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9辑指导性案例1、当事人仅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依据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件简介】2012年方水莲以楚茗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朱某的妹妹作为方水莲的证人。
楚茗辩称方水莲与朱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朱某的妹妹是方的同学,其证言不可信,不同意离婚。
鉴于在诉讼中楚茗情绪激动,法院做出了人身保护裁定,但是对于方水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6个月后方水莲再次提出离婚,并且以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为依据,要求赔偿。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同时以一审期间的人身保护裁定为依据,判决楚茗赔偿5000元。
楚茗提出上上诉,二审认为方水莲未提供证据证明楚茗实施家庭保留,仅有的一次所谓处突是楚茗到朱某家寻找方水莲发生,第一次审理法院发出人身保护裁定基于楚茗在诉讼中情绪激动。
二审撤销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部分。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当事人仅仅以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裁定为依据,主张其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支付抚养费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案情简介】马某与田某是夫妻关系,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曹某婚外生育一女田某某。
田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给曹某转入2475196元。
马某认为田某擅自处分夫妻财产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诉讼,要求确认田某支付曹某的2475196元无效,曹某予以返还。
曹某辩称田某支付的并非赠与,而是女儿的购房费用,部分已经用于支付日常生活及女儿抚养。
同时认为,即使认定赠与,田某个人份额内的部分应当有效。
【法院处理】一审判决田某赠与行为无效,曹某返还2475196元,曹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支付抚养费与夫妻乙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权利人可以另案主张子女抚养费。
3、违法驾驶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对象、追偿范围及其程序【案情情况】案例一:崔甲与崔乙、向甲、向乙共同乘坐魏某驾驶的小客车与王某(持C1驾驶证)驾驶的中性装卸车相撞,造成崔甲死亡、魏某、向乙受伤。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101-12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101-12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张帅岭律师,专做刑事业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183********【第1101号】孙洪亮职务侵占案——【裁判要旨】掩饰、隐瞒⾏为⼈在事前与上游犯罪的⾏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承诺事后讲为犯罪分⼦销赃,这对与其形成共犯关系的上游犯罪的实⾏⾏为⼈起到很⼤的⿎励、帮助作⽤,对最终的犯罪结果发⽣具有很强的原因⼒,因⽽其所实施的掩饰、隐瞒⾏为就构成了上有共同犯罪的⼀部分。
当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可以根据⾏为⼈实际所起的地位、作⽤认定。
【第1102号】陈某、欧阳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裁判要旨】代为销售与收购不同,其属于替犯罪分⼦销售犯罪所得,中间过程中并没有以⾃有资⾦取得对犯罪所得的所有权。
上游犯罪经查证属实,即使未经过司法裁判亦不影响本罪的处理。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为⼈是否“明知”,应当结合被告⼈的认知能⼒,接触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式以及被告⼈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认定。
⽽且本罪的主观⽅⾯是故意,包括确定的故意和不确定的故意,只要⾏为⼈根据有关情况,主观上认识到或应当认识到掩饰、隐瞒的对象是或可能是他⼈的犯罪所得或者收益即可,不要求其对上游犯罪的犯罪⼈究竟是何⼈、上游犯罪的⾏为时间、地点及触犯的罪名等有具体的认识。
【第1103号】姜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裁判要旨】明知系他⼈受贿犯罪所得的现⾦⽽提供场所藏匿,其⾏为性质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实物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不涉及资⾦形式的转换或转移,如将现⾦转换为他⼈名下的银⾏卡等,故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
【第1104号】奥姆托绍等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裁判要旨】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401-5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401-5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张帅岭律师,专做刑事业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第401号]魏建军抢劫、放⽕案——抢劫过程中致⼈重伤昏迷,⼜放⽕毁灭罪证致⼈窒息死亡的,是抢劫致⼈死亡还是故意杀⼈[第402号]范昌平抢劫、盗窃案——死刑缓期执⾏期间发现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执⾏死刑缓期⼆年执⾏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第403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以签订虚假的⼯程施⼯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第404号]陆惠忠、刘敏⾮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窃取本⼈被司法机关扣押财物的⾏为如何处理[第405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不明的应慎⽤死刑[第406号]刘某挪⽤公款案——国有公司长期聘⽤的管理⼈员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员还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第407号]⽅俊受贿案——国家⼯作⼈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第408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案——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为应如何确定罪责[第409号]王兴佰、韩涛、王永央故意伤害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过限⾏为[第410号]蔡世祥故意伤害案——虐待过程中⼜实施故意伤害⾏为致⼈死亡的如何定罪[第411号]何荣华强奸、盗窃案——如何理解“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第412号]张泽容、屈⾃强盗窃案——盗窃定期存单从银⾏冒名取款的⾏为如何定性[第413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普通共同犯罪[第414号]⽥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犯罪分⼦亲属代为⽴功的能否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第415号]孙贤⽟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投案⾃⾸的⾏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第416号]蓑⼝义则⾛私⽂物案——⾛私古脊椎动物、古⼈类化⽯的⾏⼒应以⾛私⽂物罪定罪处罚,⾛私古脊椎动物、古⼈类化⽯以外的其他古⽣物化⽯的⾏为不能以⾛私⽂物罪定罪处罚[第417号]谭慧渊、蒋菊⾹侵犯著作权案——对于司法解释是否需要适⽤从旧兼从轻原则[第418号]张勇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第419号]王艳重婚案——恶意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后与他⼈结婚的⾏为构成重婚罪[第420号]孟动、何⽴康盗窃案——如何认定⽹络盗窃中电⼦证据效⼒和盗窃数额[第421号]贺淑华⾮法⾏医案——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因并发症死亡,⾮法⾏医⼈对其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422号]王铮贪污、挪⽤公款案——已办理退休⼿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作⼈员仍构成挪⽤公款罪主体[第423号]林永杰、卢志强⾛私普通货物案——⾛私仿真枪犯罪案件中的有关鉴定和计税依据问题[第424号]张北海等⼈贷款诈骗、⾦融凭证诈骗案——伪造企业⽹上银⾏转账授权书骗取资⾦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425号]李路军⾦融凭证诈骗案——⾦融机构⼯作⼈员利⽤⼯作之便,以换折⽅式⽀取储户资⾦的⾏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融凭证诈骗罪[第426号]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明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百⼆⼗七条中的“其他有价票证”如何认定[第427号]张超群、张克银盗窃案——窃取他⼈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索取钱财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428号]罗扬⾮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明知房产被依法查封⽽隐瞒事实将房产卖与他⼈并收取预付款的⾏为如何定性[第429号]孟⼴超医疗事故案——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根据民间验⽅、偏⽅制成药物诊疗,造成就诊⼈死亡的⾏为如何定性[第430号]王某贩卖毒品案——对以⾮常规形式存在的毒品应如何定性及对涉及多种类毒品的犯罪案件如何量刑[第431号]彭崧故意杀⼈案——被告⼈吸⾷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别能⼒⽽实施犯罪⾏为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第432号]杨某某故意伤害案——明知先⾏⾏为会刭发危害后果⽽不予以防⽌的⾏为构成故意犯罪[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携带防范性⼯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第434号]赵⾦明等故意伤害案——持⼑追砍致使他⼈泅⽔逃避导致溺⽔死亡的如何定罪[第435号]胡经杰、邓明才⾮法拘禁案——为寻找他⼈⽽挟持⼈质的⾏为构成何罪[第436号]粟君才等抢劫、⾮法持有枪⽀案——为抢劫⽽携带枪⽀,抢劫中未使⽤枪⽀的,不是持枪抢劫[第437号]周建龙盗窃案——向被害⼈投案的⾏为是否认定为⾃⾸[第438号]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协助司法机关稳住被监控的犯罪嫌疑⼈是否构成⽴功[第439号]韩正连故意杀⼈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的主观故意[第440号]韩宜过失致⼈死亡案——⽆充分证据证实伤害⾏为与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成⽴故意伤害罪[第441号]⾕贵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第442号]焦军盗窃案——剥夺政治权利执⾏期间重新犯罪如何计算未执⾏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第443号]张舒娟敲诈勒索案——利⽤被害⼈年幼将其哄骗⾄外地继⽽敲诈其家属钱财的能否构成绑架罪[第444号]肖芳泉辩护⼈妨害作证案——辩护⼈妨害作证罪中的“证⼈”是否包括被害⼈[第445号]廖渭良等⾮法占⽤农⽤地、⾮法转让⼟地使⽤权案——⾮法占⽤园地、改变园地⽤途的能否以⾮法占⽤农⽤地罪定罪处罚[第446号]顾荣忠挪⽤公款、贪污案——由国有公司负责⼈⼝头提名、⾮国有公司聘任的管理⼈员能否以国家⼯作⼈员论[第447号]樟树市⼤京九加油城、黄春发等偷税案——⾏为⼈购进货物时应当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未索要,销售货物后没有按照增值税征管规定纳税,从⽽偷逃应纳税款的,在计算偷祝数额时,应当减除按照增值税征管规定可以申报抵扣的税额[第448号]古展群等⾮法经营案——如何认定⾮法买卖、运输盐酸氯胺酮注射液⾏为的性质[第449号]余华平、余后成被控故意杀⼈案——如何把握故意杀⼈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450号]蒋勇、李刚过失致⼈死亡案——如何区分共同间接故意杀⼈与过失致⼈死亡[第451号]黄艺等诈骗案——设置圈套诱⼈参赌,以打假牌的⽅式“赢取”他⼈钱财的⾏为构成赌博罪还是诈骗罪[第452号]贺豫松职务侵占案——临时搬运⼯窃取铁路托运物资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第453号]张建国贩卖毒品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法第四⼗六条关于“没有被告⼈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第454号]陈焕林等挪⽤资⾦、贪污案——⽆法区分村民委员会⼈员利⽤职务之便挪⽤款项性质的如何定罪处罚[第455号]张俊等⾛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责任⼈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第456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是否作为犯罪处理[第457号]宗爽合同诈骗案——以签订出国“聘请顾问协议书”为名骗取他⼈钱财的⾏为如何定性[第458号]吕升艺故意杀⼈案——最⾼法院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但定罪不准的,可以直接改判罪名并核准死刑[第459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死亡案——共同故意伤害致⼈死亡案件中,被告⼈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致⼈死亡的关键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460号]陈建伍盗窃案——盗窃邮政局⾦库中存放的邮政储汇款是否构成盗窃⾦融机构[第461号]王⼀辉、⾦珂、汤明职务侵占案——利⽤职务便利盗卖单位游戏“武器装备”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462号]⾼建华等贪污案——使⽤公款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还是房屋[第463号]庄⽊根、刘平平、郑斌⾮法买卖枪⽀、贩卖毒品案——⾮法买卖抢⽀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为如何定性[第464号]⽥成志集资诈骗案——亲属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的能否认定⾃⾸[第465号]刘兵故意杀⼈案——如何认定⾃动投案中的“形迹可疑”[第466号]韩维等抢劫案——⾮法进⼊他⼈共同租住的房屋抢劫是否属于“⼊户抢劫”[第467号]张正权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第468号]沈利潮抢劫案——⾏政拘留期间交代犯罪⾏为的能否认定⾃⾸[第469号]苏同强、王男敲诈勒索案——如何理解与认定刑法第⼗九条规定的“盲⼈”犯罪[第470号]马平、沈建萍受贿案——以房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第471号]潘儒民、祝素贞、李⼤明、龚嫒洗钱案——上游犯罪⾏为⼈尚未定罪判刑的如何认定洗钱罪[第472号]张国涛信⽤卡诈骗案——如何认定信⽤卡诈骗罪中的信⽤卡范围[第473号]谈⽂明等⾮法经营案——擅⾃制作⽹络游戏外挂出售牟利构成犯罪的应当如何适⽤法律——如何处理因恋爱⽭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犯罪[第475号]颜克于等故意杀⼈案——“见死不救”能否构成犯罪[第476号]赵春昌故意杀⼈案——如何认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第477号]王国全抢劫案——如何认定抢劫致⼈死亡[第478号]马索英、杨保全拒不执⾏判决、裁定案——如何理解拒不执⾏判决、裁定罪中的“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第479号]徐开雷保险诈骗案——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利⽤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保险诈骗⾏为的,构成保险诈骗罪[第480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未成年⼈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免予刑事处罚[第481号]⼸喜抢劫案——在意图抢劫他⼈数额巨⼤财物的过程中致⼈轻伤,但未抢得财物的,是否认定为“抢劫数额巨⼤”[第482号]王建利等抢劫案——对抢劫国家⼆级以上⽂物的应如何量刑[第483号]马俊、陈⼩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在盗窃实⾏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销赃⼈事先约定、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为是否构成盗窃共犯[第484号]虞秀强职务侵占案——利⽤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已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第485号]孙⽴平等盗掘古墓葬案——如何认定盗掘古墓葬罪中的既遂和多次盗掘[第486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第487号]姚凯⾼利转贷案——套取银⾏的承兑汇票是否属于套取银⾏信贷资⾦[第488号]惠庆祥等⾮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如何认定⾮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489号]陈宗纬、王⽂泽、郑淳中⾮法经营案——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否构成犯罪[第490号]肖明明故意杀⼈案——在盗窃过程中为灭⼝杀害被害⼈的应如何定性[第491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在明知他⼈抢劫的情况下,于暴⼒⾏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财物的⾏为如何定罪量刑[第492号]朱影盗窃案——对以盗窃与诈骗相互交织的⼿段⾮法占有他⼈财物的⾏为应如何定性——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的如何计算前罪未执⾏的刑罚[第494号]余志华诈骗案——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为构成诈骗罪[第495号]谭荣财、罗进东强奸、抢劫、盗窃案——强迫他⼈性交、猥亵供其观看的⾏为如何定性[第496号]俞志刚绑架案——绑架犯罪⼈绑架他⼈后⾃动放弃继续犯罪的如何处理[第497号]何永国抢劫案——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时,对先到案共犯⼈的⽣效裁判⽂书所采信的证据如何质证[第498号]卞修柱抢劫案——对推卸责任型翻供如何进⾏审查判断[第499号]吴灵⽟等抢劫、盗窃、窝藏案——揭发型⽴功中“他⼈犯罪⾏为”的认定[第500号]赵廷贵贩卖毒品案——贩卖含量极低的海洛因针剂,如何认定毒品数量并适⽤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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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日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发展纲要》提出规范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从此以后,指导案例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强。
对于法律执业者而言,利用指导性案例成为一项重要技能。
利用指导性案例帮助理解案件,第一步是找到合适的指导性案例。
本文就如何寻找指导性案例为话题展开论述。
一、通过案件的相似性发现指导性案例
判断案件相似性的理论基础是类比法律推理。
所谓类比法律推理,是我们把法律针对某构成要件甲所赋予的规则,转用于法律没有规定、但与前述构成要件相类似的构成要件乙;或者把指导性案例针对某构成要件甲所赋予的规则或法理,转用于与前述构成要件相类似的(待判案件的)构成要件乙。
首先,什么是构成要件?德国法学家拉伦兹认为,这里的构成要件是指与法律对特定问题的评价有关的重要观点。
我们认为,构成要件是法官们所关注的具有可比性的案件事实,是具有法律意义,成为法律评判对象的事实,尤其是根据相关法律确定案件事实性质的关键点或争议点。
其次,什么是“相类似”?满足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待判的案件事实在所有这些要件上,与指导性案例已经判定的要件全都一致;第二,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不足以排斥上述法定评价。
二、判断构成要件参考的因素
1.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诉讼当事人诉争的对象。
准确把握诉讼标的,并对待判案件的诉讼标的与指导性案例的诉讼标的进行对比,是否属于相同的法律关系类型,可以帮助我们通过把握构成要件来判断案件的相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