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考试终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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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前六章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答:(一)早期学说:1.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源于黑格尔的“国家至上”观念,有浓厚的强权思想。国内法有先说,不仅在理论上非常片面,而且和现实的法律经验也很不相符,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一学说已经逐渐衰落。(2)国际法优先说:较系统的理论是在进入20世纪后才逐步形成的。这种理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在此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金字塔的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处于低位。但是,这一学说却始终无法证实这个原始规范自身的效力依据,最后只能勉强把他归结到“法律良知”等一些抽象的概念中去。2.二元论: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他们基础不同,性质不同,各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分别形成两种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二)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 1.从国际法方面看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上有原则规定,要求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2)国家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3)国际法也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 2.从国内法方面看与国际法的关系:(1)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一部分,因而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2)为实施国内法,有时必要在国内法上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加以规定(3)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的国家采取国际法是本国法一部分,或在宪法上作规定,或高于国内法;一般而言,条约较为复杂,有些条约在国内具有执行效力;有些条约则需通过国内法才有效力,有些国家规定,条约和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国家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

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答:《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规定:“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事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判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材料者。”

三、国际法主要渊源类型

答: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5.“公允及善良”原则;6.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四、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1.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没有超国家的强制机关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主要靠国家的自身行为自觉遵守。

五、强行法(jus cojens):亦称为绝对法、强制法或强制规律,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1969年,《维也纳公约法公约》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国际强行法概念。

六、国际法基本原则

答;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6.国际合作原则;

7.民族自决原则;

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

七、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答: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力的能力。

八、为什么国家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答: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九、国家的要素

答: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主权

十、国家的四大基本权利

答:(1)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和对外的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命令或强制,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主权平等,国家不论大小强

弱或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

完全平等的,不仅指形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指实质

上的平等;

(3)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

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4)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及国民行使主权的

具体体现。

十一、自卫行使的基本条件

答:1.自卫的前提是遭受他国武力攻击;

2.自卫的行使时间是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

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3.联合国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

卫权而采取的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

4.采取自卫之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安理会按本宪

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

际和平与安全。

十二、管辖的基本类型及相互关系

答:国家的管辖是国家对其领土及其国民行使主权的具

体体现。具体有以下

1.属地管辖: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

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外国人一旦进入一国领土就

立即处于该国管辖之下,享有国家主权豁免和外交特权

与豁免者除外;

2.属人管辖: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

辖,不论其身居何处。国家只能在自己的领土内而不能

在他国领土上行使属人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

人在外国的犯罪进行管辖,且只能在本国主权和管辖范

围内进行。

4.普遍管辖: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极其严重

的国际罪行实行刑事管辖,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

论其犯罪地于何处。

相互关系:国家管辖权的行使取决于被管辖的人、物、

事与主张行使管辖的国家之间的“真实联系”。只有属

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其中属地

管辖权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

十三、国家主权豁免

答: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

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除非一国采取明示或者默示

的方式自愿地放弃豁免权,否则外国法院就不能对享有

豁免权的国家代表、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国

家元首、外交官在东道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这是一

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也享有豁免

权。

十四、国际法上的承认

答:1.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

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

交关系的国家行为。2.特征:(1)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

国家或新政府所做的单方行为;(2)承认包含两方面的含

义:一是指承认过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

认,二是指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国家或者新政府建立

正式外交关系。3.承认的方式: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4.

承认的效果:(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

文化等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

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承认被承认

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十五、国家责任免除情形

答1.同意,一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与

其所负国际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但该行为不得逾越该

项同意的范围。此外,同意必须明示、合法、有效,不

得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或强行法规则或者国家真实意

志;

2.国际不法行为的对抗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他国的国

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这种行为即使不符合原

先对他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但由于该行为是由于他国的

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的,因此该行为的不法性应予排

除;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一国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

者由于该国武力控制和无法预料的外界偶然事件而在

实际上无法履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或在事实上不

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如果有

关意外情况是由于行为国本身造成或引起的,这个例外

则不适用;

4.危难和紧急状态,危难指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

个人,在遭受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

其监护的人的生命,作为唯一的选择,不得已而作出违

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紧急状态指一国在本身遭遇严

重危及本国的国家生存或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为了

应付或消除这种严重紧急状态二采取必要行为。

第七章领土法

一、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

答:1.领土的概念: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

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及陆地和水域的上

空与地下层。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权力自由

活动的天地。

2.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和排他

的权力。他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领土所有权、领土管

辖权、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二、国家领土主要取得和变更方式

答:1.传统的领土变更方式:(1)先占,是一国有意识

的取得当时不再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一种

占取行为;(2)添附,土地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作用发

生增加而扩大了原由的领土,包括自然原因和人为原

因;(3)时效,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

很长时间内他国对此并不提出抗议和反对,或虽然有过

抗议和反对,但已经停止此种抗议和反对,从而使该国

对他国领土的占有不再受干扰,占有现状逐渐符合国际

秩序的一种领土取得的行为,而不论当初取得他国领土

的行为是否合法或善意;(4)割让,是指一国将其对国

家领土的主权移转于另一国,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

性割让;(5)征服,使用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

分,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

式。

2.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1)民族自决,一般是指殖

民地人民因独立而取得领土;(2)公民投票,是指由居

民以投票方式决定领土的归属问题;(3)收复失地,是

指收复过去被外国占领的领土;(4)交换领土,是指国

家与国家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调整或交换其部分

领土。

三、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答: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

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

2.在科学调查方面进行

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实行国际

监督;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第八章海洋法

一、领海的概念和基线

答:1.概念:领海是领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

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12海里)的海水

带。

2.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

线,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主要有三种: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混合基线。

二、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答: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

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1.资源的

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和管

辖权。

三、简述领海的法律地位

答:1.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就是领海主权。

2.根据国际法,这种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

均受沿海国管辖。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

用享有专属权;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沿海

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等。

3.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受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1)无害通过的概念:是指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在

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下事先通知

或征得许可而通过一国领海。(2)无害通过的条件:仅

限于通过领海(不包括进出领海);通过必须是无害的;

通过必须是继续不停息的、不作停留且保持匀速。(3)

无害通过的范围:仅限于非军用船舶;潜水艇须浮出水

面并展示国旗。

4.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商船上的犯罪行为不行使管辖

权,但有例外:(1)犯罪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犯罪

属于扰乱当地的安全或领海的良好秩序;(3)外国船舶

的船长或者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要求管辖;(4)非法

贩运麻醉品等。

四、简述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答:1.沿海国可在毗连区内行使对海关、财政、或卫生

事项的管制权。

2.沿海国在毗连区的管制权包括: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

内违犯其海关、财政、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

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五、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他

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答: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

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沿海国和其他国家

的权利与义务包括:第一,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

床、底土、上覆水域包括上空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

权权利;第二,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设和使用、海洋科研活动、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事项有管辖权;第三,非沿海国航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六、公海六大自由

答: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捕鱼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

七、平行开发原则

答:1.定义: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关于国际海地区域自然资源开发的一种制度。即:一方面由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开发,他可以直接牵头把有钱的企业或者个人组织起来,自己动手开发;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极其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议方式开发,申请人须向管理局提出两块经探明的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海地区域,由管理局选定一块为保留区,该区域由管理企业部开发,另一块为合同区,由申请人开发。

2.具体做法:在区域内的一个矿区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向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同的矿址,海底管理局选择一块做为保留区,另一块作为合同区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共同开发。

八、过境通行和无害通过

答:1.过境通行制度规定各国船舶和飞机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2.无害通过是指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通过一国领海。

3.区别:无害通过是适用于领海的规则,主要是指商船,至于飞机没有事先得到同意是绝对不能飞越一国领海上空的,而过境通行不仅包括商船,而且包括军舰和飞机,潜水艇可以不浮出水面而在水下潜行。

第九章空间法

一、简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答: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3)保留国内载运权;(4)设立空中禁区。

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它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二、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

答:《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该类罪行实行管辖权:

1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

2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

3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乘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乘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住地是在该国。

另外。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如该国未将其引渡,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行使管辖权。

三、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答: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的《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

(1)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四、简述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管辖权的确定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第十一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一、国籍的主要取得和丧失方式

答:1.国籍的取得:(1)因出生地而取得国籍,主要方式有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混合主义;(2)因加入二取得国籍:包括申请入籍、由于婚姻而入籍、由于收养

而入籍、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或准正等其它情况。

2.国籍的丧失:(1)自愿丧失:申请退出或多国籍

人进行选择;(2)非自愿丧失:由于申请加入、婚姻、

收养等方式丧失原由国籍,或被元国籍国剥夺。

二、中国国籍的基本原则

答:(1)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处理出生国籍问题;

(2)不承认双重国籍;(3)减少无国籍人。

三、外国人的待遇主要类型?

答:(1)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在同样

条件下同样的待遇,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但一般不包

括政治权利;(2)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

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

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3)互惠待遇。是指国家之间根

据平等互惠原则,互相给与对方公民同等的待遇;(4)

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与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

或者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与不同的待遇。

四、外交保护

1.概念:外交保护是一国采取外交行动,保护本国公民

在外国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

2.所需具备的三个条件:(1)必须是合法的权利受到不

法侵害;(2)“损害求偿的本国性”。在实践中,求偿者

须在损害发生直至外交保护提起时持续地保有保护国

的国籍,且不得具有所在国的国籍,保护国才能给与外

交保护;(3)用尽当地一切司法救济,即在受到损害后,

求偿者应该首先利用拘留国的国内救济方法,只有当地

救济被穷竭之后,才能诉诸外交保护。

五、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

该国指控为犯罪或者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外国审理或

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六、国际社会引渡实践的主要原则

答:(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公民不引渡;(3)双

重审查制;(4)相同原则;(5)罪行特定原则。

七、庇护:是指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

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与保护,并拒绝

将其引渡给另一国。

第十二章国际人权法

一、人权的基本类型

答:1.《世界人权宣言》两大类人权:(1)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2.基于享有人权的主体所作的分类:(1)个人人权;

(2)集体人权,包括民族自决权、生存权、发展权、

环境权。

3.“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主要是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第二代人权主要是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

三代人权主要包括民族自决权、和平权、环境权、发展

权和人类共同以产权等。

二、国际人权宪章的组成部分

答:1948年联大《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在联合国

主持下由各国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选择性议定书。

三、民族自决权

答:1.所有民族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从事其经

济、文化和社会事务;2.在不违反国际义务的条件下,

有权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3.民族生计在任何情

况下都不容许剥夺;4.各国应以《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尊重上述权利,并促进其实现。

第十三章国际组织法

一、简述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答:1.宗旨: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

项:(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合作;(4)

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2.原则:(1)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

章义务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得

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5)与联合国行动一致原

则;(6)在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确保非会

员国遵行上述原则;(7)不得干涉会员国内政原则。

二、简述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基本特征

答: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

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

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

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其基本特征如

下:

1.他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

等某一特定领域;3.他是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4.

他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三、国际组织的决策制度的主要类型

答、1.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组织内所有成员国都平等

的享有一个投票权,组织决议需要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

的全体成员国同意方可通过;

2.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组织决议的通过实行多数原

则,可分为简单多数和特定多数;

3.加权表决制:在某些涉及经济、金融事务的国际组织

中,其表决程序是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成员国

以不同数量或不同分量的投票权,即加权投票权。主要

有五种形式:加权投票权与基本投票权相结合、集团投

票制、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模式、欧共体模式、联合国安

理会模式。

四、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答:1.安理会通过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应以15个理事国

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

2.通过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9理事国的

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即任一常任

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但常任

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3.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

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也可以形式否决权,从而形成

双重否决;

4.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及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提交解决

的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5.某项得到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决定,如果有7

个非常任理事国反对或弃权,因而不能获得9票的多数

时,该项决定同样也不能通过。这是非常任理事国的“集

体否决权”。

第十四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一、简述使馆的职务

答: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

广泛的职务:

1.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这是使馆最重要和

最基本的职务;2.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在

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谈判,即与接

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

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5.

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

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二、简述使馆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答: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

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4.使馆免纳关税、捐税;5.

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

三、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答:1.人身不可侵犯;2.私人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3,

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4.免除捐税;5.免纳关

税、行李免受查验;6.其他特权和豁免。

四、领事职务

答:保护;促进;了解和报告;办理护照和签证;帮助

和协助派遣国国民;公证和行政事务;监督、检查等。

五、简述领馆的特权和豁免

答:1.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得侵犯;2,领馆档案

和文件不得侵犯;3.有通讯自由,4.免纳关税、捐税;5.

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6.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

络;7.使用国旗、国徽。

六、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答:1.人身自由受一定的保护;2.一定限度的管辖豁免;

3.一定限度的作证义务的免除;

4.免纳捐税、关税和免

受查验;5.其他特权和豁免;

第十五章条约法

一、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答:1.定义: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

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2.特征:(1)缔结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或其他国际

法主体;(2)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并以国际法为准;

(3)条约规定的是缔约方之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4)缔约方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5)条

约的缔结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二、简述条约的无效及其后果。

答:1.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条约无效的情形:

(1)无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不真实:A、错误,

缔约方在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时,所依据的事实或情

势存在根本的错误;B、欺诈,谈判一方可以主张是由

于另一方的欺诈行为诱使缔约的为由主张条约无效;C、

贿赂,谈判一方可以主张是由于另一方直接或间接贿赂

本方谈判代表而缔约为由主张条约无效;D、强迫,缔

约是由于一方强迫或威胁另一方而为,条约无法律效

力;(3)违反一般强行法规则。

2.条约无效的后果:条约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

无效;绝对无效条约不可能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

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对于相对无

效条约,可以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

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

原则上,条约的无效应当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援引

或确定无效之日起无效。

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力

答:1.缔约能力:指独立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只有具有这种能力,才有资格成为条约关系的主体,与其他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承担条约义务,享受条约权利。

2.缔约权力: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

四、条约的保留,

答;1.概念: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片面之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2.目的:一、是为了排除条约中的若干条款对该国适用效力;二、是为了修改条约中的若干规定。

五、条约必须遵守

答:国际法上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形式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这项原则对于条约的执行,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国际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有积极意义。

六、情势变迁原则

答:1.概念:情势变迁原则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

2.理论:(1)主观论:请示是否发生变化,完全取决于当事国的主观判定。(2)客观论:能否援引“情势变迁原则”解除条约约束,完全依赖于“情势”发生了根本变化,从而导致当事国的条约义务发生根本变化。

3.适用例外:(1)当事国行为导致情势改变不能援引“情势变迁原则”;(2)边界条约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

第十六章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对国内自然资源享有永久的主权;(2)在不违背国际义务的前提下,有权自由处分本国的天然财富和资源;(3)国家有权制定对外资管理的法律制度;(4)国家有权最跨国公司进行管理。

2.平等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十七章国际争端解决法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特点

答:1.概念:狭义的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是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者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广义的国际争端不仅包括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而且包括以国家为一方,以另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主权实体为另一方,两者之间产生的争端。

2.特点:(1)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2)以国家为主体的争端通常关涉个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3)正是由于国际争端当事者的特殊地位以及这类争端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才有其特殊性。

二、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方法

答:1.原则:一切国家均应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废弃战争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2.方法:强制的和非强制的两大类。(1)强制方法:还报、报复、平时封锁、干涉;(2)非强制方法:分为外交的解决方法和法律的解决方法。外交的解决方法:谈判、斡旋、调停、何解;法律的解决方法:仲裁、司法解决。

三、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

答:1.谈判与协商:(1)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为了彼此间的有关问题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这是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的基本方法之一。(2)协商与谈判既有相互联系的一面,也有其本身独特的一面,从两者的联系来看,协商是谈判的基础,谈判的过程中也可以不断协商,两者不可能截然分离。从其本身的特点来看,协商是建立在双方或各方和平解决争端的真诚愿望之上的,由协商国充分交换看法,考虑争端双方利益,达成一致协议,有效地解决争端;协商方式是灵活性与一致性的统一,他可以不受谈判双方的限制,扩大参加协商的国家的范围,即使各国主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又使争端能圆满解决,现已成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正式和独立的方式之一

2.斡旋与调停:(1)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动,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2)

调停,又称居中调解,是指第三国为了和平解决争端而直接参与当事国之间的谈判,或提出参考性的条件和解决方案,促使各方让步,达成和解。调停与斡旋的主要区别在于调停者直接参与或主持当事国的谈判,并提出

条件作为谈判基础,调和和折中当事国双方或各方的有

冲突的主张和要求。(3)共同点:斡旋和调停者大多数

是国家,也可以是国际机构或有国际影响力的个人;斡

旋者和调停者提出的建议,只具有劝告性,没有法律拘

束力,当事国可以拒绝接受;斡旋和调停的结果不产生

法律效力,斡旋者和调停者也不承担法律责任;斡旋和

调停的范围都是有限的,并对争端所涉及的法律与事实

很少做调查研究,因而通常只是作为其他政治解决方法

的初步或辅助措施。

3.调查和调解(1)调查和调节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

别的概念。调查是调节的前提,调节可以在实地调查的

基础上进行;但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只能为

当事国自行解决争端创造条件,并不能完全依靠调查解

决争端。和解则需要第三者积极帮助当事者,并提出各

种建议,使冲突双方达成协议。(2)和解与调停也有不

同之处。调停者可就争端处理的方法、程序提出建议并

主持或参加谈判;和解则是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人组

成的委员会,委员会的任务是澄清事实,并提出包括解

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但二者作成的结果都不具有法

律约束力,当事国接受与否,悉听尊便。又正是在这一

点上,和解与仲裁有着本质的区别,国际仲裁裁决是有

法律约束力的。

四、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答:1.仲裁:(1)概念:是指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

交给他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

决的解决争端的方法。(2)目的:仲裁之目的在于各国

自行选择法官并在尊重的基础上解决各国间的争端,提

交仲裁就意味着诚信遵从裁决的义务。(3)仲裁庭适用

的法律:第一,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

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第二,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

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第三,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

国所承认者;第四,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

家学说;

2.国际法院的裁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

和咨询管辖权两种。

(1)诉讼管辖权:第一,对人管辖权:只有国家才能

在国际法院成为诉讼当事方;第二,对事管辖权:A争

端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即当事国在事先协商同意下

自愿提交的各种案件,且不限于法律性质的争端(自愿

管辖);B现行条约及协定所特定的一切事件。这是指

已发生的案件正是在现行各种条约、协定中约定提交国

际法院审理的有关条约的适用或解释而发生的争端(协

定管辖);C 规约各当事国得随时声明,具有下列一切

性质之法律争端,对于接受义务之其他各当事国,承认

法院之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不须另行签订协定(任

意强制管辖):a.条约之解释;b。国际法的任何问题;

c。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

d。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和范围。

(2)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

关,应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请求,对有关法律问题提

供权威的意见。国家不能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也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任何人包括联合国

秘书长,也无权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3)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A.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

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B.国际习惯,

作为判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C.一般法律原则为

文明各国所承认者;D.在第59条规定下,司法判例及各

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

材料者。”;E此外经诉讼当事国同意,国际法院还可以

依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定案件。

五、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的区别

答:1.当事者不同:诉讼管辖案的当事者是国家,而在

咨询管辖案中有直接请求权的仅限于联合国大会和安

理会。联合国的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须经大会授权才能

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2.管辖范围不同:咨询管辖的范围分两类:一类是应联

合国大会和安理会请求,法院可以对任何法律问题提出

咨询意见;另一类是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就其工

作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相比较而

言,法院的诉讼管辖范围就要广得多。

3.效力不同。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本身不具有法律效

力;诉讼管辖案的判决对当事国有法律约束力。

4.作用不同:咨询管辖的作用在于为联合国组织提供权

威性的法律参考意见,诉讼管辖的作用在于和平解决当

事国之间的各种法律争端。

第十八章战争法

一、简述战争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1.概念: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国家间武装争斗和

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

2.特征:(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武装争斗;(2)主

要是敌对国家之间武装部队的武力争斗;(3)战争是一

种法律状态。

二、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答: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有: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禁止

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

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

方法。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考点一 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国际法小整理

第十二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名词解释】斡旋报复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调查与和解斡旋与调停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之司法解决*:争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由其根据国际法对争端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简答&论述】 一、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1)诉讼当事方:仅限于国家 ①联合国会员国; ②非UN会员但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③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承诺认真执行法院判决并承担义务的国家。 2)受理案件范围: ①自愿管辖: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双方同意,提交特别协定 ②协定管辖:《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 ③任意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 当事国可随时做出声明,对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分析*:a.强制性:国际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具有强制性; b.任意性:国家自由决定并声明是否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国家可随时撤回同意接受强制管辖的声明; 国家可随时通知书记处选择一定范围内接受; 国家可随时通知国际法院今后一段时间不接受管辖 2.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权利。 1)申请主体: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的申请;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对工作范围内法律问题 2)法律意义:国家没有咨询请求权;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对争议解决和重要问题具有参考价值;对某些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规定和实务在组织内部具有法律效力。 3.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 ①国际条约;②国际习惯;③一般法律原则;④司法判例及各国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⑤经当事国同意,法院可适用“公允及善良”原则 4、诉讼程序:起诉;书面和口述程序;附带程序。 二、附带程序 ①临时保全措施:一方当事国为防止他方当事国采取单方面行动使法院判决效力失去意义,请求法院以命令指示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②初步反对主张:在以请求书起诉的情况下,被告一方可以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和该请求书的接收提出的书面反对意见 ③反诉:如果与原告国的诉讼标的直接相关,并且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被告国可以提出

1、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02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道试题,共50分。) 1.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 A.国内运输权 B.飞行专属权 C.机场的建造权 D.航行资料专有权 2.英国的(B)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格老秀斯 B.赛尔登 C.宾刻舒克 D.真蒂利斯 3.我国采取(B)方法划定领海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自然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4.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B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A.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 B.地球表面 C.月球表面 D.公海 5.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A)。 A.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 B.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 C.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 D.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 6.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A )。 A.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B. “无主物” C.国家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海域 D.国家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 7.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A)。 A. 1903年 B. 1783年 C. 1918年 D. 1957年 8.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D)。 A.营救协定 B.赔偿责任公约 C.东京协定 D.外层空间条约

9.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B)。 A.登临权 B.紧追权 C.执法权 D.攻击权 10.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B)。 A.内水 B.领海 C.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11.xx是(A)。 A.领峡 B.公海海峡 C.内海峡 D.自由海域 12.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C)。 A.内陆水 B.领海 C.内水 D.毗连区 13.()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折线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14.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D)。 A.东京公约 B.海牙公约 C.巴黎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1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A.一 B.二 C.三 D.四 16.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 A.通过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自由航行制度 D.条约规定的制度 17.国际海底区域是(B) A.公海海底 B.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 C.大陆架 D.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C)

最新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复习材料 (按照向老师所画重点进行整理) 1,国际法: 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 答: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但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比,又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而国际法是在国家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国内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际法则是国家间的意志协议或协议意志。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来实施,而国际法的实施,主要是靠国家本身的行动来执行。 3近代国际法的形成: 一,众多主权国家和一个国际社会的存在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基础。 二,《威斯特法利亚合约》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 三,《战争与和平法》对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有重要作用 4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 5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国际社会公认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

名词解释: 1引渡: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2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予以保护 3紧追权:指沿海国主管当局再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主权围以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 (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开始) 4登临权:指军舰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嫌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5无害通过权:指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且在通过时不得在领海有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而在领海继续不停并迅通过的权利。 6国籍冲突: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国家的国籍或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积极上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的国籍即一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具有其国籍。消极上指一个人具有任何国家的国

籍,即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不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有其国籍) 7白板规则:新独立国家不承担前殖民国家的任何条约义务 8软法:指由于一时难以制定出明确具体的且为多数国家接受的规定,因而国际社会制定一些灵活性较大、约束力不强的可以为各国共同接受的原则 9外交特权:本国为他过的外交代表因其履行职务而给予其本人的享有的特权。 10国民待遇:指国家在形态条件和特定围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大题: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A《国际法原则宣言》: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B:[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 二、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答:1资源开发的主权原则和不损坏国家管辖外的环境原则。2国际合作原则。3可持续发展原则。4预防原则。5共同但有区分的责任原则 三、比较传统国际法和现代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 答:A:传统:1先占: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他的领土主权。2时效:

法学 国际法 考试要点 8

名词解释: 一、law-making treaty 课本14页 二、recognition de facto 课本49页 三、universal jurisdiction 课本69页 四、Restrictive immunity 课本78页 五、reservation 课本103页 六、right of pursuit 课本131页 七、the continental shelf 课本127 八、right of derogation克检权 1、In time of public emergency which threatens the life of the nation and the existence of which is officially proclaimed,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may take measures derogating from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the present Covenant to the extent strictly required by the exigencies of the situation, provided that such measures are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ir other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do not involve discrimination solely on the ground of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or social origin. 2、No derogation from articles 6, 7, 8 (paragraphs I and 2), 11, 15, 16 and 18 may be made under this provision. 3、Any State Party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availing itself of the right of derogation shall immediately inform the other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through the intermediary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of the provisions from which it has derogated and of the reasons by which it was actuated. A further communication shall be made, through the same intermediary, on the date on which it terminates such derogation. 九、two-tier liability system双梯度责任制 1、strict liability:For damages arising not exceeding 113,000 Special Drawing Rights(1SDR =0.888671g ) for each passenger, the carrier shall not be able to exclude or limit its liability. 2、Presumption of fault:The carri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damages arising exceed for each passenger 113,000 Special Drawing Rights if the carrier proves that: (a) such damage was not due to the negligence or other wrongful act or omission of the carrier or its servants or agents; or (b) such damage was solely due to the negligence or other wrongful act or omission of a third party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国际公法期末试题及答案一、二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一 一、填空题 1.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和▁▁。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没有统一的▁▁来制定、颁布法律和法令。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 4. ▁▁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而▁▁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实际上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但是▁▁、▁▁都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5.国际法上的国家,具有区别于其他非国家实体的四个条件:▁▁、▁▁、▁▁和主权。 6.国家的类型包括单一国和▁▁、独立国和▁▁,此外还有▁▁。 7.国家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项:独立权、▁▁、▁▁和▁▁。 8.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 9.国际法上的承认,主要有对▁▁的承认和对▁▁的承认两种。 10.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和国际组织的继承。 11.国家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和▁▁是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因,国家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2.国家领土包括▁▁、▁▁、▁▁及底土。领土主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及▁▁。 1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可以要求从测算其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海里的领海和不超过▁▁的毗连区。

1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自由包括▁▁、▁▁、▁▁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15.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而取得,另一种是因▁▁而取得。国籍的丧失可为▁▁和▁▁两种。 16.根据国际实践,各国对外国人待遇,常见的有以下原则:▁▁、▁▁、差别待遇原则和▁▁。 17.在国际法上,国家▁▁引渡罪犯的义务。因而,引渡是根据▁▁进行的。庇护是国家的▁▁行为。引伸于国家的▁▁。 18.国内的外交机关有:▁▁、▁▁、外交部门。一国派驻国外的外交机关有常设的机关和▁▁。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三级。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馆馆长分为四级:▁▁、▁▁、▁▁、▁▁。 19.对一个国家来说,缔约权必须由统一行使。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说来包括:▁▁、▁▁、▁▁和▁▁。关于条约的遵守,有一项古老的原则,叫“▁▁”。 20.缔约条约的▁▁有权解释条约,因某条约、公约或宪章而创设的国际组织,有权解释之。 21.联合国的重要机关有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秘书处。 练习题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 2.国家:机构 3.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名词解释: 1引渡: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2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予以保护 3紧追权:指沿海国主管当局再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主权范围内以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 (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 4登临权:指军舰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嫌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5无害通过权:指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且在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有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而在领海内继续不停并迅通过的权利。 6国籍冲突: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国家的国籍或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积极上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的国籍即一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具有其国籍。消极上指一个人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即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不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有其国籍) 7白板规则:新独立国家不承担前殖民国家的任何条约义务 8软法:指由于一时难以制定出明确具体的且为多数国家接受的规定,因而国际社会制定一些灵活性较大、约束力不强的可以为各国共同接受的原则 9外交特权:本国为他过的外交代表因其履行职务而给予其本人的享有的特权。 10国民待遇:指国家在形态条件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大题: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A《国际法原则宣言》: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B:[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 二、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答:1资源开发的主权原则和不损坏国家管辖外的环境原则。2国际合作原则。3可持续发展原则。4预防原则。5共同但有区分的责任原则 三、比较传统国际法和现代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 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 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 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 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 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 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考试范围

11.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的概念和区别(缔约权能: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指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依照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根据一般国际法,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国际组织以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具有缔约能力。这种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国际法来确定。缔约权,指国际法主体的特定机关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限。这种权限的有无应根据缔约方的国内法或内部法来确定。区别:缔约能力与缔约权是相互联系的。缔约能力是缔约权的前提,无缔约能力的实体就不存在由谁或如何行使缔约权的问题; 缔约权是实现缔约能力的条件,缔约能力必须通过具体的职能部门行使缔约权来实现。 12.领馆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①馆舍不可侵犯②馆内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③通信自由与行动自由④与派遣国国民通信及联络⑤免纳捐税、关税⑥使用国旗、国徽 13.政府间组织的特征:(国际组织都是指政府间组织) ①主要参加者是国家或其政府②根据国家间协议而建立的③具有特定的目的或宗旨,其权力也具有职能性的特征④具有连续性工作机制的常设机构⑤具有自己的国际法律人格 14.危难和危急情况 危难,指行为人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为拯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者的生命,仅能做违背义务的行为,别无他法。在国家责任领域,危难多发生在船舶或飞机因天气恶劣或发生机械故障或导航失误进人他国的情况下,当然并不仅限于此。一般来说,危难不应延伸到人道主义干涉等其他领域。一般情况下,危急情况不应作为免责事由,除非有关行为是“保护该国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迫切危险的唯一办法”。因此,援引危急情况作为免责事由必须是有极其严重的危险存在。另外,援引危急情况作为免责事由不得违反国际强制性规范。 15.国际争端的种类: ①法律争端,法律性较强而关涉利益较小,适合于利用仲裁或国际法庭依现行国际法规则加以裁判解决。②政治争端,涉及重大利益而其法律性较弱或者有关的法律规则不甚明确,适合于政治解决而不适合于司法裁判。 16.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①争端发生后,当事国协商同意下提交的一切案件;②争端发生前,当事国在现行各种条约、协定中事先约定,遇有条约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争端时,应提交国际法院解决③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一切争端 17.公海自由的内容:①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②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各国均有行使公海自由的权利③违背公海自由原则被认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18条约保留的规则:条约保留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或一国发出继承条约的通知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以下三种情况不得提出保留①条约禁止保留②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③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 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 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 法律上的承认效果:(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 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得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就是国家之间关系得,有法律拘束力得原则、规则与制度得总体。 国际法得特征 1、国际法得主体主要就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就是世界性得国际组织. 2、国际法得制定主要就是通过国家之间得协议来实现得,国际社会没有专门得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得对象就是国际关系,主要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得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得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与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得实体。 国际法主体得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得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得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得不同方式来争取与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得权利 (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就是不就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得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 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得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得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二)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得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得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得权力之下得人得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得人口(二)确定得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 国家得基本权利 二、与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与平共处

国际法期末考试范围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 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组成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1954年由中国首次提出,之后成为了国与国之间进行交往的准则,是中国对于现代国际法的重大贡献。 3.国际法委员会: (1)谁设立的:联合国按照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章程》成立的 (2)哪一年成立:1947年 (3)干什么:国际法委员会职能: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第一、国际法的逐渐发展。第二、国际法的编纂。 (4)干成了什么:在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公约草案基础上通过了: 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1961年和1963年维也纳外交和领事关系公约,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适用法公约》等重要国际条约。 (5)评价:国际法委员会曾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目前,国际法委员会从事包括跨界损害、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审议。另一方面包括:国家的单方面行动、外交保护、对条约的保留、国际组织的责任、国家间共有自然资源以及国际法的分裂,主要关注在国际法和繁荣发展的情况下碰到的新问题。 4. 域外庇护:指国家的驻外使领馆庇护外国人,又称外交庇护。拉美有些国家一般承 认外国使馆有权予以庇护,如拉美国家签订的1928年《庇护公约》、1933年《政治庇护公约》和1954年《外交庇护公约》都规定了使馆对政治避难者的庇护。但是在整个拉美地区及其之外的区域,外交庇护没有被各国普遍接受,因而不是普遍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5.《国际人权宪章》: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标志着国际人权法已初步形成。这三个法律文件连同《世界人权宣言》和1989年《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被誉为“国际人权宪章”。它为国际人权法起了奠定基础,构成了国际人权法的核心。 6.国际人权标准:是指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宣誓予以尊重、促进和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两类权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和相互关联。 7.领土主权: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所享有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它包含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两方面的内容。领土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本身以及领土范围内的一

国际公法考试知识点

国际公法考试知识点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运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有人使用“国际公法”( Public Intemational Law) 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后者往往可以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因此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体系存在。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诞生,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体系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也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等一系列著作,首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些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其之后的各国交往活动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近代国际法自诞生后的200余年间,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演变而发展。在经历了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西方殖民主义扩张、俄国十月革命和两次世界大战后,规则体系不断充实完善,方向日益文明进步,并且逐步由欧洲走向了世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之后,国际法得到了最重要的发展。以《联合国宪法和章程》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法规则体系,逐渐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行为规则,构成了当代国际法核心内容;同时,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巨大影响;也在当代国际法中得到体现,产生了许多国际法的新分支。比如航空法、外空法、国际环境保护法等。冷战结束和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网络时代的来临,使国际法面临新挑战、新课题和新发展。当代国际法正在经历从互惠到共赢,从共处到合作的演变。国际法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现代国际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性的、涉及国际交往各个领域的、庞大繁杂的规则体系。从内容上概括地说,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性质、渊源、基本原则等);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制度和规则(如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以及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 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 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的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的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卫权 4、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政 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 国家管辖豁免 (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 (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二)国家豁免的围 1、绝对豁免 2、限制豁免 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 国家承认概念 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国家承认的条件 两个条件限制: 一是承认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实体。 二是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 政府承认 一种对新国家承认的同时对该国政府的承认 另一种一个既存国家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 国家继承的容和规则 (一)条约的继承 政治性条约(同盟、友好、共同防务条约)不予继承 处分性条约(领土、河流、边境等)一般应继承 有关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是否继承,有争议 1978年《关于条约继承的公约》 1、部分领土转移: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条约停止生效,继承国条约对该领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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