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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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X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Xx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原则,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及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要求,以及财会部门对价格、税务、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范围,财务报告的要求等。

本标准作为财务会计工作指导。

(二)、会计核算原则1、公司会计核算的会计期间为月份、季度、年度。

月份、季度、年度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2、公司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3、公司的记账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

4、公司的收入和费用计算按照相互配比的原则。

5、公司的各项财产物资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6、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7、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涉及外币的业务时,按发生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市场汇率的中间价折合本位币记账,并于年中、年末将货币性外币账户的余额按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市场汇率中间价调整折合人民币金额,调整后折合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之差作为汇兑损益,并按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8、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

9、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0、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三)、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1、严格原始记录管理,健全财务核算资料。

凡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类资产的盘盈、盘亏、损毁等环节,原始凭证必须完整,确保原始记录的及时、准确、真实。

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或汇总的原始凭证。

保险公司业务的核算

保险公司业务的核算

第二节保险公司业务的核算一、保险公司业务会计核算相关规定(二)新会计准则下存款业务核算的主要规定1.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的计量。

不同种类的原保险合同性质不同,其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也不相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2.财产保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财产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或者备付未来赔款,从所收取的保险费中按规定提取的资金准备。

财产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资金积累,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是在满足确认条件时按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而没有进行递延处理,因此,根据会计上的配比原则,保险人需要预计该保险合同可能使保险人未来需要履行保险责任而可能出现的保险支出,并按此金额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在保费收入确认的当期计入损益。

3.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4.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5.保险赔款支出的确认与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金额,记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

二、财产保险业务的核算财产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包括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和准备金的核算。

第07章 保险业务核算

第07章 保险业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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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特点
• (三)保险公司会计报表
编号 会保01表 会保02表 会保04表 会保03表 会计报表名称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现金流量表 编报期 季报、年报 季报、年报 季报、年报 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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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产保险业务核算
一、财产保险业务的种类、核算特点 二、保费收入核算 三、财产保险赔款支出核算 四、财产保险准备金的核算
一、财产保险业务的种类、核算特点
• (一)财产保险的种类 • 含义: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包括: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两部分。 • 财产: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存在的,并能以一定的价值制度进行 衡量的有形物资; • 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是指由财产产生或引起的无形的权益。
• 财产保险的种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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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保险赔款支出的核算
• 2、确定损失赔偿方式 •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未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为 第一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负 担。我国家庭财产保险采用该方式。 • (2)比例赔偿方式:包括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 不定值保险:定值比例赔偿和不定值比例赔偿 • 定值比例赔偿是指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程度计算 赔偿数额。主要用于货物运输保险 • 保险赔款数额=保险金额*保险财产损失数额/保险财产 • 受损地市场完好价值 • 不定值比例赔偿方式: • 保险赔款金额=保险金额*损失数额/保险价值 • (3)限额赔偿方式:损失超过一定限额对超出部分 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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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7-2]平安保险公司于2004年为某建筑公司承 保3年期的建筑工程项目。2004——2006年该 工程项目的收支资料表:
营业收支项目 保费收入 赔款支出 手续费支出 营业费用 2004年 212000 80000 2000 6000 2005 260000 60000 2006 160000 120000 2000 8000

第7章保险业务的核算

第7章保险业务的核算

中途加保和退保的核算
2.中途退保的核算
某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投保人要求退还保户储金, 【例】某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投保人要求退还保户储金,投保时交 储金l0 000元 保险期限为3 现已投保2年零2个月。 储金l0 000元,保险期限为3年,现已投保2年零2个月。经业务部 门审核,同意退保,收到交回的保险单及储金收据,签发批单, 门审核,同意退保,收到交回的保险单及储金收据,签发批单, 按保费率计算每年保费为225 225元 前两年已计入应计利息500 500元 按保费率计算每年保费为225元,前两年已计入应计利息500元, 余款退还现金。 余款退还现金。 保户储金——家财两全险 借:保户储金 家财两全险 l0 000 保费收入——家财两全险 225 贷:保费收入 家财两全险 应收利息 500 库存现金 9 275
以保户储金收益作为保费的核算
第三年,家庭财产两全险的保单到期, 第三年,家庭财产两全险的保单到期,3年期专户存 储的定期存单转为活期存款, 储的定期存单转为活期存款,并将银行存款归还保户储 金时,会计分录为: 金时,会计分录为:
银行存款——活期户 借:银行存款 活期户 银行存款——储金专户 贷:银行存款 储金专户 应收利息 保费收入——家财两全险 家财两全险 保费收入 同时, 同时,借:保户储金——家财两全险 保户储金 家财两全险 银行存款——活期户 贷:银行存款 活期户 4 270 000 4 000 000 180 000 90 000 4 000 000 4 000 000
直接缴纳保费的核算
2.预收保费的核算 2.预收保费的核算
当保险客户提前缴费或缴纳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 当保险客户提前缴费或缴纳保费在前、 在后时,保险公司应将收取的保费作为预收保费入账。 在后时,保险公司应将收取的保费作为预收保费入账。 【例】某财产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货 运险保费日报表和保费收据存根, 运险保费日报表和保费收据存根,以及银行收账通知 30 000元,该业务于下月 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元 该业务于下月5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核算制度

保险公司核算制度

保险公司核算制度概述保险公司核算制度是指为规范保险业务核算行为、提高核算精度、保护投保人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制定的有关保险公司内部核算制度。

保险业务核算流程1.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投保款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把保险业务款项分别计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已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决赔款准备金、资产减值准备金、营业外支出准备金等各个科目中。

2.保险公司应当每月根据当期的风险特征和实际赔款情况,统计并计提应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同时核算当期已到期责任准备金、已决赔款准备金等各项储备金。

3.保险公司每季度应当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算,计算机制应当经过严密考验,缓冲资产市场变化的影响,确保不应计减值的金融资产不进行计提。

4.保险公司应当每月统计并计提从未决赔款准备金中提取的实际赔款支出。

5.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进行定期审计,对保险业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保险公司内部核算制度主要内容保险业务收付款核算制度1.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严密的业务收款流程,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实行相应的核算银行账户管理、资金划转和统计方式,确保收入清晰、核算准确。

2.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严密的业务付款流程,并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要求财务部门实行科学的资金划拨和使用,保证公司贷方和借方账户平衡。

储备金核算制度1.保险公司的储备金核算应当符合保险业务特点,重在稳健保值、均衡风险控制。

2.储备金核算的具体流程应当明确规定,包括储备金种类、计算及变动处理程序、提取使用等重要环节的规定。

资产负债核算制度1.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和全面的资产负债核算制度,制定资产类别、业务管理、资产分类、分类标准等规定。

2.资产负债核算准确、及时,对于保险公司整体经营状况和风险控制有巨大优势,需要敏锐把握市场动态,完善资产负债表的条目、分项和核算方法。

保险公司核算制度的意义保险公司作为一家金融机构,其核算制度的规范化、合法化、透明化对于整个行业发展的推动和保护投保人权益来说至关重要。

保险会计核算制度范本

保险会计核算制度范本

保险会计核算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险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保险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保险会计核算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实际成本原则、谨慎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

二、保险业务的确认和计量第五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确认保险业务。

保险业务包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用和保险金等。

第六条保险收入的确认,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时间和风险已经确定。

第七条保险费用应当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内均匀摊销,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八条保险合同终止时,应当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核算和结算。

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第九条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核算和结算。

第十条保险公司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会计核算的规定进行。

三、会计记录和报告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业务的会计记录制度,确保会计记录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编制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并保持一致性。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合理选择和运用会计估计方法,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保险公司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各级公司会计核算,强化会计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级核算单位。

三、本公司实行“一本帐”核算,各分支机构机构通过网络登陆到总公司服务器,在其核算单位权限内进行帐务处理,生成会计报表。

四、各级核算单位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总公司负责一级科目和明细科目的增设、减少或合并。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级核算单位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各级核算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本制度制定了本公司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

各分公司应按总公司的规定编制上述报表。

各级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遵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各种币种的“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对外会计报表除有特殊规定以外,以人民币金额填列。

各级公司向上一级公司及对外报送的打印会计报表均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公司领导和主管会计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各级核算单位纸质会计档案均为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凭证、账簿及报表。

电子数据档案为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凭证、账簿、报表及各种内部会计报表。

七、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八、本制度自公司正式成立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健康险业务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一、健康险业务核算分类及损益结算办法(一)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

做账实操-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中介公司账务处理

做账实操-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中介公司账务处理 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4、存放同业款项 5、结算备付金 6、存出保证金 7、拆出资金 8、交易性金融资产 9、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应收票据 11、应收账款 12、应收股利 13、应收利息 14、应收代位追偿款 15、应收分保账款 16、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17、其他应收款 18、坏账准备 19、拆出资金 20、贷款损失准备 21、代理兑付证券 22、代理业务资产 23、累计摊销 24、递延所得资产 25、待处理财产损溢

(2)负债类 1、存入保证金 2、拆入资金 3、向中央银行借款 4、同业存放 5、吸收存款 6、交易性金融负债 7、应付账款 8、预收账款 9、应付职工薪酬 10、应交税费 11、应付利息 12、其他应付款 13、应付保单红利 14、应付分保账款 15、代理承销证券款 16、代理兑付证券款 17、代理业务负债 18、递延收益 19、保险责任准备金 20、长期应付款 21、递延所得税负债 (3)共同类 1、清算资金往来 2、货币兑换 3、衍生工具 4、套期工具

(4)所有者权益类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一般风险准备 5、本年利润 6、利润分配

(5)成本类 1、劳务成本 2、研发支出 (6)损益类 1、利息收入 2、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3、保费收入 4、其他业务收入 5、汇兑损益 6、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7、投资收益 8、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9、 摊回赔付支出 10、摊回分保费用 11、营业外收入 12、其他业务支出 13、营业税金及附加 14、利息支出 1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6、业务及管理费 17、资产减值是损失 18、营业外支出 19、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中介公司账务处理 一、保险中介基本概述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保险中介属于“金融业”门类下“保险业”大类“保险中介服务”中类。

保险中介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架构第三条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本公司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实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 编制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3. 管理公司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4. 监督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财务活动;5. 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公司资金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审批、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公司资金的统一管理和结算。

第七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公司资金的收付、划拨;2. 管理公司银行账户;3. 监督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资金使用;4. 编制公司资金报表。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八条公司实行权责发生制,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

第九条公司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条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报表经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并向股东会报告。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1. 财务审批制度;2. 资金管理制度;3. 财务核算制度;4. 财务报告制度;5. 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公司设立财务监督小组,负责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财务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 监督公司财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2. 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3. 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财务核算质量;2. 财务报告质量;3. 资金管理效率;4.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保险机构会计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保险机构的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保险机构的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

2. 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全面反映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遗漏任何一项经济业务。

4. 一致性原则: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 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或提前。

6. 谨慎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予以合理预计。

7. 可比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保证会计信息在不同时期、不同机构之间具有可比性。

三、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1. 资产类科目:-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核算保险机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 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保险机构为短期获利而持有的股票、债券等。

- 长期投资:核算保险机构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 固定资产:核算保险机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如房屋、设备等。

- 在建工程:核算保险机构尚未完工的在建项目。

- 无形资产:核算保险机构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商标、专利等。

2. 负债类科目:- 短期借款:核算保险机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

- 长期借款:核算保险机构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

- 应付账款:核算保险机构因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 预收保费:核算保险机构预收的尚未到期的保费。

- 递延收益:核算保险机构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尚未实现的收益。

3.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实收资本:核算保险机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

- 资本公积:核算保险机构因资本溢价、股本溢价等形成的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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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保险中介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保险中介公司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险中介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保险中介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 (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日常经营业务的核算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有者出资、与所有者往来等的核算另行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在“应收账款”下增设了“垫付保费”、“代垫费用”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增设了“代收保费”二级科目;在“其他应付款”下增设了“协作业务费用”二级科目;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增设了“代理佣金收入”、“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公估费收入”二级科目,并对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1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提供劳务等应向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垫付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人垫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为投保人垫付保费支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垫付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时,应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垫付保费)。 四、“应收账款——垫付保费”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在本科目下设置“代垫费用”明细科目。代垫费用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中介公司在完成业务的过程中为客户暂时垫付的费用,如合同中规定的差旅费、查勘费、专家咨询费、检测费等。如果业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代垫费用的,应作为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成本进行核算。 六、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本科目(代垫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客户归还的代垫费用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垫费用)。 七、“应收账款——代垫费用”科目应按客户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905 存出营业保证金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二、缴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余额。 2121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代收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费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收保费)。 将保费解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代收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付账款——代收保费”科目应按保险公司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18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机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除代收保费之外的款项。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协作业务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三、发生协作业务时,保险中介公司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用,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应按各协作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其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保险代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是向保险人收取的保险代理佣金,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代理佣金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保险经纪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含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分别设置“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经纪佣金收入指为客户拟订投保或分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办检验、索赔等业务的收入;咨询费收入指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收入。 保险公估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承保前或承保后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及标的出险后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业务的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公估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保险中介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保险代理公司应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保险代理公司或投保人时确认收入,按照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佣金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代理佣金收入”科目。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经纪佣金收入,应当在出具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时确认咨询费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经纪佣金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咨询费收入”科目。 保险公估公司应当在出具公估报告时确认公估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公估费收入”科目。 保险中介公司提供追偿服务、教育服务等业务获得的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与之相关的成本也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保险中介公司的协作业务收入应当在本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协作业务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即使协作方未履行完劳务,本公司亦可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后获得相应的收入,则保险中介公司应在完成自己的任务时确认收入。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协作应归属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作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公司应收的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 四、如果保险中介公司提供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的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的估计。 在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三种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主营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业务部门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 二、对于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业务,公司应当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业务,应当在年末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格式及补充报表项目 (一)保险中介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中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存出营业保证金” 项目,在“应收账款”下增加了“其中:垫付保费”明细项目,在“应付账款”下增加了“其中:代收保费”明细项目。 “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待摊费用”与“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之间单列“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反映。 (三)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下增加了“其中:代理佣金收入”、“其中:经纪佣金收入”、“其中:咨询费收入”、“其中:公估费收入”等明细项目。 (四)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不做变动。 根据本办法,变动后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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