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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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1
二、合同工期1
三、质量标准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
五、项目经理2
六、合同文件构成2
七、承诺3
八、词语含义3
九、签订时间4
十、签订地点4
十一、补充协议4
十二、合同生效4
十三、合同份数4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5. 工程质量32
5.1质量要求32
5.2质量保证措施33
5.3 隐蔽工程检查34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35
5.5 质量争议检测36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6
6.1安全文明施工36
6.2 职业健康40
6.3 环境保护41
7. 工期和进度42
7.1施工组织设计42
7.2 施工进度计划43
7.3 开工44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7.6 不利物质条件26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26
7.8 暂停施工27
7.9 提前竣工28
8. 材料与设备50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50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28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29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29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9
8.6 样品30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4
1. 一般约定4
1.1词语定义与解释4
1.2语言文字7
1.3法律7
1.4 标准和规7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7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8
1.7联络8
1.8严禁贿赂9
1.9化石、文物9
1.10交通运输9
1.11知识产权10
一、《示文本》的组成
《示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0月1日执行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0月1日执行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文本》的组成《示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

(最新整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最新整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6 1。2 语言文字 ...................................11 1。3 法律 .......................................11 1。4 标准和规范 ................................12
2017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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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 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2017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 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 业绩进步,以 下为 2017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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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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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 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 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 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 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 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 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 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现印发给你们。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年9月22日(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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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1

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2

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

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从4

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5

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6

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7

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8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 9

(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 10

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11

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12

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3

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14

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16

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17

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8

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19

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20

(二)何谓“计日工”? 21

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22

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23

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24

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25

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26

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27

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 28 因此,采用“计日工”计价意味着该工程全部或部分采用了清单计价的模29

式,纯粹的定额计价模式下,无需使用计日工。 30

根据GB50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定义,计日工是指:31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32

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33

(三)“计日工”条款修订的影响 34

2017版施工合同将计日工条款“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35

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变更为“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36

计日工的单价”,属于结算方式的变更,在2013版约定的情况下,如工程量清37

单或预算中没有相应“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变更工作的单价计取费用,所谓38

“变更工作的单价”并不属于“计日工”的计价模式,而是采用固定单价乘以单39

项工程量的模式取费,类似于按照该零星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费。 40

修改“计日工”条款将带来以下影响: 41

(1)计价方式不同。计日工不按照工程实际消耗人材机计算费用,而是采42

取每工每天的方式计取报酬,即在计日工模式下,不计算该零星工程最终工程量,43

只计算投入的工日。 44

(2)计价程序不同。采用计日工模式必须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在45

工程量计价清单中对于适用计日工的项目及计日工单价进行明确约定。采用计日46

工的,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程序规定,及时向发包人47

及监理方报送计日工的数量、每月汇总计日工数量进行当月结算。 48

(3)利润不同。计日工模式下综合单价高于一般的人工费单价,因此,采49

用计日工方式计取费用有利于承包人。 50

51 二、缺陷责任条款的修订 52

2013年版本约定: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53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54 3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55

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56

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57

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58

始计算。 59

2017年版本约定: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60

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61

24个月。 62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63

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64

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65

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66

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67

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68

2017年版本对15.2.1条的修订,涉及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和期限的变更。 69

(一)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变更 70

1.缺陷责任期的定义 71

所谓缺陷责任期,根据2017版示范合同1.1.4.4条的约定,指承包人按照72

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73

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74

2013版示范合同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01775

版将其修订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通常情况下,两者表述不同但时间76

起点是一致的,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77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八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78

之日起计。本次2017版示范合同修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持示范合同文本与79

住建部规定的一致性。 80

2.起算时间的差异 81

尽管示范合同修改的缘由仅仅是为了保持表述的严密性,但“实际竣工日期82

起计算”与“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概念并不是完全一样。 83 “实际竣工日期”相对的是“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指的是建设工程完成84

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或推定为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85

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86

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87

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88

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89

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90

根据上述规定,实际竣工日期有三个认定标准:客观上竣工验收合格日期;91

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日期;工程转移占有日期。其中第一种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属92

于客观事实上的竣工日期,后两种均属于法律推定的竣工日期。 93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指建设工程已经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94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程序和95

标准进行了验收,且验收结论为合格。 96

因此,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只包括“实际竣工日期”中的第一种情形,97

而不包括其他两种情况,两者范围是不一致的。同时,“实际竣工日期”并不意98

味着客观事实上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而“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则必然意味着该99

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100

3.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时间节点界定 101

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102

的规定,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在上述规章修订之前,竣工验收的主体是103

各地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通过了竣工验收以各地质检机构出具的验收结论为104

准。后来,住建部修改了验收规定,质检机构仅仅履行监督责任,工程验收的主105

体也变更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只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但备案不106

是衡量验收合格时间的标准。 107

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108

监理等单位(也称“五方验收”)共同对已建工程进行验收,达成一致意见的,109

该工程通过验收。 110

因此,2017示范合同中“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时间节点指的是五方验收所111

载明的工程竣工合格时间。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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