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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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 号)精神,结合《xxxx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xxxx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

习费用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正常学习毕业的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注册学费、课程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标准。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专业注册学费为学生学习相应专业应缴纳的固定费用,按学年计收;课程学分学费为学生修读课程应缴纳的费用,按学生所

修每门课程规定的课程学分计收,每门课程对应的学分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为核算依据。

第五条各专业课程学分学费标准统一为 80 元/学分。收费总学分数以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的学分数要求为基准。

第六条学校每年对学生的缴费情况进行一次核算。

(一)一年级学生首次注册报到时,按国家核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预收第一学年全部学费。

(二)学年结束,学校根据学生该学年实际选课修读情况对其产生的课程学分学费进行核算。下一学年学生应缴费为其所学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加上一学年课程学分学费的余缺之和。

(三)毕业学年学生应缴学费为年度专业学费加学生已取得有效学分与收费学分基准值之差的课程学分学费。学生毕业前,学校将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课程修读情况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四)每学期选课结果确定后,学生即可在选课系统中查阅、统计自己的选课记录和产生的选课费用。

(五)未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且有未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选课;上一年末未缴清学费的学生,本学年考试成绩不计入成绩管理系统。

第七条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收一年专业注册学费;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学年缴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八条根据《xxxx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及课程免修实施办法》,经学校认定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和课程免修者不收取课程学分学费。

第九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如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收取;休学、保留学籍后复学的学生执行复学后专业注册学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条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以外加修、跨专业选修或重新学习课程学分的,免收专业注册学费,只计收课程学分学费;学生已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校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及格或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选择重新学习且次数不限;学生重新学习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每学期开学后,根据教务处工作安排,由计财处一次性收取。

第十一条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退学、开除、转学、出国

等原因终止在本校学习时,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规定结算;在注册之前办理离校手续的,无需缴纳专业注册学费;注册后专业注册学费和已确认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再返还。

第十二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凭有关证明,办理贷款、资助、还款计划手续,经院、系领导审核,学生处批准,相关证明报计财处备案后,可暂时允许注册选课。

第十三条未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且又未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选课;学生毕业前应缴清所有学费,未缴清学费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8 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计财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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