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巡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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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路政巡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运营分公司,西禹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路政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益,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修订完善后的《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路政巡查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原集团公司《路政管理规定》第五章路政巡查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路政巡查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路政人员依法行使路政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损坏公路路产和侵权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路政人员进行巡查执勤执法应当遵循严格、公正、理性、文明和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各运营管理单位是路政巡查的责任主体,要保障路政巡查的人员、车辆、经费和办案器材,提高巡查管理的科技含量,将路政巡查和养护巡查等有机结合,不断创新和提高路政巡查管理水平。

第四条路政巡查以由各级路政中队组织实施,巡查班由班长1名,巡查员2人(含司机)组成,采取流动巡逻、调查处理和现场处置相结合,实行24小时工作制。各路政大队、支队和同级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巡查工作执行四班三运转的工作方式,每班全段巡查不少于2次,其中白班每3小时巡查一次,两次巡查间隔为1小时(含就餐和休息,下同),夜间每4小时巡查

一次,两次巡查间隔为2小时,特殊情况除外,做好相关记录。当班期间,巡查车辆不得驶离工作路段(含收费站)。

第七条巡查任务

(一)宣传公路管理法律法规;

(二)负责检查和制止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违法行为;

(三)依法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发现、制止各类侵权、涉路施工、破坏公路设施、占利用公路或其他影响公路畅通安全的活动行为,对路政案件进行现场勘验、取证,协助事案查处员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路政许可事项及养护工程施工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纠正违规施工,填写、上报监管记录。

(五)负责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监护通行工作。

(六)路政巡查过程中发现高速公路路面范围内有明显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要及时清除,不能自行清除的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进行清除。

(七)负责向养护单位通报影响安全通行的路障、道路病害和损坏的路产设施,同时协助其做好清除路障和道路病害抢修现场的交通保畅工作。

(八)详实填写巡查工作记录,做好巡查车辆、器材装备和相关法律文书的管理工作。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路政巡查人员必须规范统一着路政制服、反光背心,黑色皮鞋,室外带帽,持执法证件,佩戴执法标志。巡查人员应保证工作期间通讯畅通,满足随时联系及出勤需要。路政巡查人员当班期间不得擅自调班、替班。

第九条巡查车辆统一使用交通部规定标志的车型、标志和警示灯,保持卫生整洁、车况和随车器材齐备完好、燃油充足,满足随时出勤需要。随车器材包括:巡查工作箱,锥形桶不少于5个,公里牌、水桶1个,扫把1把,铁锨1把,维修工具包;其中巡查工作箱内应有照相机、勘查夹、法律文书、巡查记录、笔、卷尺、印色盒、应急灯、相关法规文件和标准。

第十条路政巡查实施前,应认真组织交接班。交接在路政中队指定场所进行,交接班长应相互敬礼,交班班长将填写完毕的《巡查记录》交下一班班长并简述当班工作情况,移交巡查设备和未完事宜,接班班长在了解上一班巡查工作情况及检查移交设备完好和《巡查记录》内容后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实施路政巡查,应当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公路车辆正常行驶秩序。

(一)巡查车辆驾驶员应具备执法和驾驶资格,不得擅自将巡查车辆交由他人驾驶,严禁非路政人员驾驶巡查车辆。巡查车辆应保持60公里/小时左右车速,靠右道车道行

驶进行巡查。驾驶员在巡查期间不得搭乘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驶离所辖路段,不得将巡查车辆停放在餐饮、娱乐、旅游景点等非公务场所。

(二)巡查人员乘车巡查时应认真观察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建筑控制区以及公路管控区内有无违反路政管理、影响公路畅通涉及公路安全情况。遇到相应情况应立即靠边停车进行纠违、制止、干涉、管理。

第十二条路政巡查应与养护管理单位(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机制。

(一)路政巡查人员对于各类路产案件导致公路受损需要养护管理单位和部门进行修复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养护单位和部门进行修复。

(二)路政巡查人员应加强检查、督促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受损公路,对于第一次通知后未及时修复受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应再次下发书面通知督促其尽快修复,并上报路政大队,由路政大队通报相关养护管理单位和部门,督促其及时进行修复,并向集团公司路政支队报备。

(三)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每季度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所辖运营线路的路产设施集中进行一次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由各级路政大队统一组织,路政中队、养护股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共同参加,保证路产设施完好有效,并将排查整治结果向集团公司路政支队报备。

第十三条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应认真对待当事人或社会各界人士的现场咨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巡查结束后,巡查班长应将巡查过程详实、完整、精练地填写至《路政巡查记录》,交由中队内勤人员归档,并将巡查设备器材以及当班期间所发生的路政案件或其它注意事项向下一巡查班班长进行移交,如涉及路产案件的还应将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由内勤向中队事案人员进行移交,并在巡查记录中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中队长应每周对巡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同时根据中队工作实际,安排部署巡查工作重点。

第十六条巡查记录的填写

(一)《巡查记录》是重要的原始工作资料,巡查人员必须规范、详实填写巡查工作记录。相邻两班的《巡查记录》交接班时间应连续,不应出现时间断档。

(二)日常巡查内容一栏记录当班期间发生的所有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并注明时间、地点,包括每次巡查出发、返回时间。

(三)路损查处一栏记录当班期间发生的路产案件及损失情况,内容应与案卷勘验笔录一致;

(四)侵权查处情况一栏记录当班期间发现、处理侵权情况,内容应与案卷勘验笔录一致;

(五)施工监管一栏记录施工地点、占道长度、道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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