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方案】苍梧县2018年城乡低保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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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方案】苍梧县2018年城乡低保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城乡低保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全面实施精准救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8〕2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18〕79号)、《梧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梧政办发〔2018〕138号)、《关于印发我市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8〕190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办法》(苍政办发〔2018〕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低保救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托底线、救急难,鼓励有劳动能力者劳动自救,不养懒人的原则;坚持家庭困难情况综合评估、民主听证、集体评审、多部门数据信息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该退必退、进退及时、不错保漏保,实行精准救助的原则;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二、资格条件

(一)困难家庭申请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常住城乡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

(二)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5.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6.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7.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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