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市更新细则三种情形可申请拆除重建

深圳城市更新细则三种情形可申请拆除重建
深圳城市更新细则三种情形可申请拆除重建

深圳城市更新细则三种情形可申请拆除重建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是否拆除重建有了衡量标准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新闻网12月25日讯(记者王慧琼)

在昨天市政府举行的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会议上,《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简称《细则》)“出炉”。这份《细则》将城市更新分为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新类等城市更新,规定不同类别更新明确要求和程序。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期限为5年

《细则》提出,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城市更新单元指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划定相对成片区域,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有七项原则和技术要求。

《细则》确定,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重建用地的面积原则上应当大于1万平方米,应当提供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重建用地面积15%的独立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城市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定对建设配比要求高于以上标准的,从其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原则上不得包含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用地,但是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的除外。

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橙线(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原则上应当以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以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已纳入本市综合整治计划或近5年内已完成各类专项整治的区域原则上不得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拆迁范围界定“模糊”空间

《细则》还对城市更新单元内拆迁范围的边界划定作出明确,其中对拆迁范围边界走向、涉及道路等“模糊”空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有三种情况: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为未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或现状无道路,且规划道路现状为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次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中心线或规划支路的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纳入拆迁范围;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其他线性工程控制用地的,参照上述要求确定边界。

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山体、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原则上以自然地理实体边界为界。已建设完成的用地,拆迁范围原则上应当包含完

整的产权边界,产权边界范围内涉及建筑物保留的区域除外。

未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细则》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原则、规划的具体内容、不同类别的城市更新计划申报、调整等作出明确规定。未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细则》提出,对于依照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原则,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可以作为零星用地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土地总面积不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对于超出部分,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置换,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其规划条件进行统筹研究。

对于依照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原则,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已批未建用地,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置换。

三类城市更新相关规定

综合整治类:

市区政府统筹推进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主要由市、区政府统筹推进。市城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工作。市发改部门负责综合整治类项目概算审批和市级建设资金安排。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综合整治类项目。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消除片区安全隐患;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等;改善建筑外观和片区环境,进行建筑节能改造;提升片区城市功能。

功能改变类:

8种情形不能实施城市更新

《细则》明确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实施条件是:按照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现行生效规划,土地用途已发生变化或者在满足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现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进行调整的,权利主体可以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符合功能改变类项目提出申请后,规划部门将进行初审并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及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公示。

《细则》确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申请实施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符合城市规划或者土地功能混合使用要求;申请将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改变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申请将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等等,共有8种情形。

拆除重建类:

三种情况可拆除重建

《细则》重点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相关情况进行了明确。

《细则》规定,拆除重建适用范围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一是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须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二是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包括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等。

三是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可采取市场主体单独实施、合作实施等四种方式。

《细则》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申报与审批条件作出规定。《细则》提出,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城市更新单元拆迁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的,须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拆迁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的地块,其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迁范围用地

面积的80%。

拆除重建类单元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就计划内容进行公告。

推进城市更新项目有序实施

我市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郑向鹏)记者昨天从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会议获悉,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坚持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三种更新模式并举,未来5年全市计划完成城市更新用地规模约35平方公里,完成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约1800亿元。

到2015年基本完成原特区内城中村改造或转型整治

《意见》要求,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旧工业区(含旧仓储区)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城市功能,保障民生福利,提升环境品质,为打造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意见》,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目标是:到2015年,全市完成城市更新用地规模约35平方公里,其中“综合整治”和“功能改变”规模约23平方公里,以城中村和旧工业区为主的“拆除重建”规模约12平方公里;完成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约1800亿元(含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等各类城市更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更为完善,特区一体化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完成福田、罗湖、盐田、南山的城中村改造或转型整治,基本完成宝安、龙岗、光明、

坪山的主要地区城中村整治,完成3-5个重点产业片区、2-3条人文特色街区改造。

抓好重点地区更新项目有序实施

《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城市更新项目规范有序实施,抓好重点地区城市更新项目规范有序实施,着力福田环CBD地区、罗湖笋岗-清水河地区、南山大沙河地区、盐田港后方陆域地区、宝安松岗地区、龙岗深惠路沿线地区、华为科技城等重点区域的城市更新。加快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尽快出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决定》实施办法,制定分类依据、适用政策及处理程序,针对城市更新特点,简化认定程序,推进妥善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

落实公共设施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

《意见》要求,落实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在每个城市更新单元中,确保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迁范围用地15%的面积,用于建设道路、学校、医院、公交场站、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设施,相关设施的立项优先安排,并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建设。配建保障性住房,出台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区域、改造类型及用地性质等因素,在建成后包括住宅的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拓宽保障性住房供给渠道,满足中低收入人群及人才群体的居住需求。

城市更新配建保障房免缴地价

城市一类地区安居型商品房配建比例达30%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孙锦)记者昨日从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会议上获悉,《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福田-罗湖、南山-前海等一类地区的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房配建比例为12%,安居型商品房配建比例将达到30%。而更新中配建的保障房是免缴地价,由政府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而回购价格则按照保障房建造成本加百分之三的利润来执行。城市中心区安居型商品房配建比例达30%

根据规定,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将按不同地区的标准来确定,具体来说,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而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二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8%,安居型商品房配建比例为20%。二类地区是指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各级中心区或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三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5%,安居型商品房配建比例为10%。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之外的重点产业片区,如现代制造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等,以及其他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

今后,深圳将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配建比

例。而对于那些在一、二、三类地区之外的城市更新项目。

配建比例可根据实际有增有减

城市更新项目位于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保障房配建比例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3%。如果城市更新项目属于工业区或仓储区改造为住宅的,保障房配建比例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5%。如果项目同时符合上述两种规定情形的,保障房配建比例则要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8%。

如果城市更新项目中包含非农建设用地的,可按非农建设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对保障房配建比例进行核减,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5%。

城市更新配建保障房免缴地价

值得关注的是,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是免缴地价,并由政府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回购价格按照保障性住房建造成本加百分之三利润的价格执行。如果配建的保障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安居型商品房地价按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应缴地价标准的50%缴纳,但最高不超过安居型商品房建筑面积按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应计收的地价,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与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事先约定的住房价格和对象进行销售。

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流程

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流程 1,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一个亿以上的、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在深圳市有开发成功一个以上房地产项目的公司向区政府重建局(旧改办)申请城市更新项目(占地面积小于一万平方米的项目原则上不批;占地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项目需先取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支持、并得到市城市更新办的认可之后方能向区重建局申请)。2、建设区域城市更新或城中村改造高标准规划设计方案。3、向己成立的股份公司或小区管理处、业委会沟通,做好建设单元群众思想工作(每个需更新的片区内、只要有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改造,同时达到有三分之二的旧房面积同意改造即可)。4. 向区政府重建局(旧改办)、市政府城市更新办公室申请纳入城市更新或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5、向建设单元或改造居民递送城市更新通知(信)。6、制订拆赔方案。7、制订确权调查单位。8、制订建筑查丈调查单位。9、制订建筑评估调查单位。10、申请改造专项规划报批。11、申报改造项目前期立项。12、建设区域、改造项目环评报批。13、编制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14、编制建设区域城市更新仿真数字化模型、图文制作(信息化数据库管理)数字化模型。15、与建设单元或改造村民洽谈(工作周期、1~3年)。16、拆迁赔偿评估座谈。17、房屋拆迁安置赔偿合同(内部讨论稿定稿)。18、组织个案户分析会议。 19、公布赔偿标准。20、完成被拆迁人赔偿测算表。21、用地合宗。

22、组织有关人士考察优秀城市更新或城中村改造项目。23、向区政府、区重建局报告考察城市更新或城中村改造情况。24、召开确认合作开发会议。25、向区政府再次请示和督报合作开发项目。26、股份公司或小区业主和申请建设、开发机构签订合作开发协议。27、申请建设、开发机构与村民﹙业主﹚签订房屋拆迁赔偿协议。28、用地方案申请。29、加强项目公司及城市更新办公室建设。30、申请协议用地确认。31、用地审核(地改)。32、原址地下综合管线勘察。33、核准被拆迁人房屋及附着物现状并公布签字。34、按协议核查落实拆迁安置补充费到位情况。35、制作宗地图和桩界放点(测绘)。36、准备并申办拆迁许可证文件。37、测算地价。38、共管帐户协议(讨论稿、定稿)。39、公布拆迁,安置,回迁实施方案。 40、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申办土地证。41、按协议向区政府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区重建局、提交建筑设计方案。42、向股份公司﹙业主﹚村民展示建设方案。43、拟定新建筑名称报地名办核批。 44、核实资金到位情况,进入共管帐户。45、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6、核实拆迁赔偿资金到户情况。47、实施村界点边缘各类地下管线被复动迁工程。48、向﹙业主﹚村民发布房屋拆迁(除)公告。49、确认专业拆迁公司50、设计方案分别报规划、人防审查,核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51.核实开发机构按协议n亿元资金到位情况。52.房屋拆除动工。53.地质勘探。54.确认工程监理公司。55.小区或村内绿化树木动迁工程,至此、工程全部进入三通一平熟地待施工阶段。54、项目扩初设计。55.项目扩初设计邀请有关人员(专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1 2020年4月19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一、出台背景 ● 8月,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出台,实现“三旧”改造用地出让、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等六大突破。 ● 12月1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正式施行,成为国内首部系统规范城市更新工作的政府规章,形成我市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的核心。 ●明确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并确立了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三种更新模式。 ● 至今,市政府、市规划国土委相继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确立了“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旧工业区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的策略,规范了相关运作流程。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 2 2020年4月19日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 ●《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 ●…… ●当前,城市更新工作依然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战略性工作。许勤市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以城市更新释放发展空间,推动城市发展由依赖增量土地向存量土地二次开发转变”,对城市更新工作寄予重望。●今年1月21日,市政府以 1号文的形式正式发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二、主要原则及创新 ●原则一: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市政府《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保持衔接。 3 2020年4月19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11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荣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快速城市化下的城市更新策略研究-以深圳市为例

快速城市化下的城市更新策略研究-以深圳市为例 摘要:深圳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经历了若干次大移民、大起伏、大转折和大发展,由一个边陲小镇逐渐成为社会经济繁荣、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现代化特大城市,实现了城市建设的巨大飞跃。深圳作为快速城市化的典范,其城市发展具有独特性,当前深圳既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期,同时也处于城市问题的高发期。有人说,深圳用10年时间建成了一座崭新的城市,又用5年时间将其建成一个难以改造的旧城。这个说法虽则偏激,却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目前深圳在城市更新中面临的任务之艰巨。 关键词:快速城市化城市更新策略 1 深圳城市发展的趋势与选择 1.1外部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 随着全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经济特区的政策优势逐渐普惠化。深圳应如何巩固和进一步拓展新的发展优势面临新的挑战。从国家区域发展布局战略来看,继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三大增长极相继诞生后,成渝经济区、长株潭城市群、武汉城市圈、北部湾经济区等多个经济区正迅速崛起,区域间、城市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严峻的外部环境也迫使深圳应尽快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加强与香港之间合作互补关系,发挥更大的辐射和带动功能。 去年底,国家出台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下文简称《纲要》),明确提出深圳作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和“国际化城市”的战略定位,这既是对深圳以往城市建设的充分肯定,也对未来城市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深圳的城市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1.2城市发展模式亟待转型 在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背景下,深圳早期粗放式的发展模式引发了一系列的城市问题:经济的快速增长,但产业结构层次依然较低;城市功能不尽完善,特区内外二元结构明显;人口总量过大,以低素质人口为主的外来人口带来了一系列的住房、治安、就业等问题;同时,土地和空间、资源、环境都极为有限,不断增长的发展潜能和需求与资源有限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使我们清醒认识到:以粗放外延式土地换取资本和发展的模式已难以为继,深圳要实现新的发展跨越,必须改变以“成本洼地”、生产要素的不断大量投入为基础的发展,转向以“战略性资源集中”,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利用效率为基础的发展模式。这不仅是深圳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同时也是发展观与资源观的转变,如何在基础性资源紧约束的条件下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是城市转型的核心问题。 1.3城市更新是解决城市问题实现城市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

11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地价补缴—— 一、现行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补缴政策解读 (一)城中村用地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二)旧屋村用地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三)工改工项目 改造后项目自用: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改造后项目整体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约定整体转让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 改造后项目分割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与其所在整体(不含已批准分割转让并缴足地价的建筑面积)已缴交的平均楼面地价的剩余期限地价之差作为单价测算并补缴地价;配套设施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四)工业改商业、住宅、办公项目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按照其改造后的功增加建筑面积部分,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除外)

深圳市某房地产报建业务流程

深圳市某房地产报建业务流程开发部2009-7-22 编制:

一、前期业务 (1)规划选址 (2)固定资产投资前期计划 (3)环保审批 (4)用地预审 (5)建设用地方案图 (6)取得土地使用权 (7)签订土地合同 (8)界桩放电报告 (9)支付地价款,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土地初始登记,土地证 二、启动前业务 (1)委托方案设计 (2)方案设计审批:建筑命名、环保评估、污水处理合同、环境影响批复、建设立项 (3)初步设计:民防审批、扩初审批、排水、水土保持 (4)施工图设计 (5)施工图审查:①桩基础提前开工、开工验线测量报告及备案、

桩基施工许可②防雷设计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消防审查(6)投资许可证 三、预售前业务 (1)预售面积测绘报告 (2)预售许可证 四、竣工其业务 (1)协助工程部办理各单项验收 (2)房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五、后期业务 (1)缴交房屋维修专用金 (2)办理项目产权初始登记 内容

1.规划选址 (办文单位:规划局;办文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资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社会投资项目应提供: a申请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提供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高科技项目的认定书,其中申请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工业项目,还应提供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办公室有关批文(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b物流项目需提供市物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物流项目的认定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c已有选址意向的提供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图纸(原件2份)及电子文件(原件1份)。 2.固定资产投资前期计划 (办文单位:发改局;办文时限:30个工作日) 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着重阐明项目提出的理由和依据;项目法人简况;项目法人股东成分详细情况(需追溯)、建设内容、规模、生产能力、建筑面积和产品方案 (房地产项目应阐明具体拟建几栋、几层,所建为何类性质建筑等);总投资、 资本金和资金筹措方案;对用地及水、电增容等协助配套条件的需求;对环 境影响的初步评价;项目的综合评价等。(加盖公章) (2)电脑申报盘。(填写报盘时投资类型选择限下社会投资,申报阶段选择前期计划类) (3)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 (4)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房地产项目需要提交用地审查意见(如选址意见或土地合同)。 3.环保审批 (办文单位:市环保局;咨询电话:82105837;办文时限:60个工作日)申请资料:

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报建流程

工程项目办文程序 一.社会投资项目计划(立项)申报→办理部门:发展规划局 1.前期计划 材料(申报材料复印件须出示原件便于核对): (1)申请报告。着重阐明项目提出的理由和依据;项目法人简况;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建筑面积和产品方案;总投资、资本金和资金筹措方案;对用地及水、电增容等协助配套条件的需求;对环境的影响到;项目的综合评价等等。 (2).电脑申报盘(电脑报盘需另附申请报告、投资估算书WORD格式电子文档) (3).“深圳市XXXX年项目申报表”(电脑输出)。(加盖公章) (4).投资估算书。 (5).总投资为三千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的项目建设书。 (6).项目法人注册文件。 (7).其他必备材料。(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必须提供房地产行业准入证书(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土地使用证明等复印件) 2.新建计划 材料 ⑴.申请报告。在前期计划申请报告基础上补充如下内容:分年度投资计划,完成当年投资的形象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当年投资的落实情况;用地及水、电增容等协助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等等。 ⑵.电脑申报盘(电脑报盘需另附申请报告、设计概(预)算或估算书WORD 格式电子文档)。 ⑶. “深圳市XXXX年项目申报表”(电脑输出)。(加盖公章) ⑷. 设计概(预)算或估算书 ⑸. .总投资为三千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的可行性报告。 ⑹.项目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等) ⑺.自有资金的验资文件。(银行出具的金额要达到年度投资35%以上的资信证明) ⑻.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要出具银行承贷意向书。 ⑼.用地红线图。 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要点) ⑾.上年度计划文件复印件。 ⑿.其他必备材料(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提供环保部门的评审意见、合作建房批复等复印件。

深圳市旧区改造更新策略研究

深圳市城市更新与旧区改造策略研究 暨工业区升级改造总体规划纲要 申报院优秀项目汇报
城市发展研究所 2008.10

一、 项目概况 二、 项目特点 三、 创新内容 四、 成果影响

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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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
在不到30年的发展中,深圳由一个小渔村发展成为大都市,可以说是在城市发 展史上创造了奇迹,城市建设在各个方面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也逐渐面临发 展空间日趋紧张、城市功能亟待调整、人口环境压力增大等瓶颈问题。而城市 更新则是解决城市转型期面临诸多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抓手。另外,在城市总体 规划修编之际,围绕城市用地规模、潜力等深入研究,“增改用地”则成为这 次总规修编必须明晰的核心问题,因此,该项目作为总规修编的支撑性专题显 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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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区改造是解决深圳当前城市转型期发展空间不足的重要突破口,为了有计 划、有步骤地推进工业区改造,迫切需要在对全市旧工业区进行全面调查的基 础上,结合城市功能结构调整的需要制定工业区改造的纲领性文件,以期合理 安排工业区改造的空间时序、有序引导工业区试点改造项目的推进,并为规划 管理和专项规划的编制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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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这两个项目具有一定共性和联系,将两个成果有机结合来申报院优项目。

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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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
? 《深圳市城市更新与旧区改造策略研究》从区域控制、环境完善、城 市长远发展及全市整体利益出发,重点突出对更新目标、规模、时序 的总体部署;并作为各区更新改造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具体项目规 划的依据,切实指导和统筹各区和各部门城市更新工作。 ? 《深圳市工业区升级改造总体规划纲要》则是明确全市工业区升级改 造的总体规模和空间安排,为工业区试点改造项目的确定、相关专项 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营造坚实的规划保障,并为城市的二次开 发和招商引资提供空间指引。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一、出台背景 ● 2009年8月,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出台,实现“三旧”改造用地出让、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等六大突破。 ● 2009年12月1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正式施行,成为国内首部系统规范城市更新工作的政府规章,形成我市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的核心。 ●明确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并确立了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三种更新模式。 ● 2010年至今,市政府、市规划国土委相继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确立了“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旧工业区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的策略,规范了相关运作流程。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 ●《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 ●……

●当前,城市更新工作仍然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战略性工作。许勤市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以城市更新释放发展空间,推动城市发展由依赖增量土地向存量土地二次开发转变”,对城市更新工作寄予重望。●今年1月21日,市政府以2012年1号文的形式正式发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二、主要原则及创新 ●原则一: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市政府《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保持衔接。 ●原则二:从加强城市更新工作规范性和操作性的角度,对《更新办法》中已有的条文进行明确和细化,精简办事程序,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原则三:针对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更新办法》未规定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 ●原则四:尊重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各参与方之间寻求利益平衡,促进和谐改造。 ●创新一: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多方共赢。●将社会公益放在第一位,要求城市更新项目,尤其是拆除重建类项目通过用地贡献、拆迁责任捆绑、保障性住房配建等多种方式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城市更新对城市整体品质提升的积极作用。 ●创新二:缩短工作时限,加强进度监管。●建立了项目推进的“倒逼”机制,一方面大幅缩短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时限;另一方面在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规划编制、实施 主体确认等阶段,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推进时限要求。 ●创新三:强化公众参与,实现规范操作。●通过城市更新意愿征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公示、已批准计划与规划的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等多种形式,在各个环节实现城市更新的公众参与,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深圳报建流程及提交资料全

项目建设阶段报建流程 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办理项目地名注册手续 申报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命名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宗地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位置略图(原件1份); 5、建筑物现状照片,未建成的提供效果图及总平面图(原件各1份)。 二、环保局--环评报告意见 提交资料 1、《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人代表签字);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并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原件1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三、发改委--办理项目立项 提交资料 1、规划局提供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2、国土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 3、环保局对项目的环评报告的意见 4、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来源的意见 四、国土规划局--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管理局窗口,服务地址:新区办事处清湖路与梅龙大道交汇处西北侧,联系:23335710)(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提交材料 1、《选址意见书》2份; 2、可行性报告或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复印件1份; 3、1:500至1:1000现状地形图1份,图中用地界线须加盖确认章;〔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DWG〕 4、拟建方案的总平面图1份,比例1:200或1:500或1:1000;〔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JPG及DWG〕 5、拟建建筑物方案图(平、立、剖),(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JPG及DWG〕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

深府〔20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与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橙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紫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应当就单元范围、拆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在计划审批过程中予以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下列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二)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计划确定的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三)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 2014.6.16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落实《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特区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第二条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4、《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5、《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6、《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府令第211号)7、《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第五次代表大会报告》8、其他相关规划及标准第三条本规划编制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全面统筹、科学评估、低碳更新、有序推进”的原则。第四条深圳市城市更新是指对符合“三旧”改造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城中村1(旧屋村)、旧工业区、旧城区及其他用地)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1、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2、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

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4、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本规划范围为深圳市全市域。第六条本规划是指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深圳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2011-2015)》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更新计划与城市更新单元2规划制定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法定图则编制中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的重要文件。第七条本规划期限为2010-2015年。第八条本规划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第一章目标与策略第一节更新目标第九条规划期内城市更新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多种改造方式逐步实现空间潜力增加、用地结构调整,城中村环境全面改善,重点工业区转型升级,旧城区活力再现,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特区一体化发展初见成效,完成一批具有示范性的城市更新项目,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提供有力支撑。具体应当实现以下目标: 1、全市城市更新改造规模180.6km2。规划期内更新规模约为69km2,其中,拆除重建规模为23km2,包括城中村12.7km 2、旧工业区9.2km2和旧城区1.1km2,拆除重建后应提供居住用地6.9km2、工业用地4.6km2、商业服务业用地5.7km2,以及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其他用地5.8km2。规划期内年均拆除重建规模约为4-5km2。 2、规划期内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拆迁费用和直接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指引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指引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前言 我署是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集中管理机构。在进行政府工程报建过程当中,时间长、资料复杂等问题始终是困扰我署前期工作的难题。报建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报建程序进行了解和熟悉。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报建工作,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我署组织技术力量,依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65号)、《深圳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申报材料指引》等文件的要求,通过对市各有关职能局进行调研后,编制了本指引。 本指引以政府投资工程报建流程为主线,全面、细致地介绍了报建流程中的办文程序、所需申报资料等内容,同时结合我署的工作实际,总结实践经验,对原有报建程序进行了优化,目的在于引导和辅助有关工作人员的报建工作。我们希望通过本指引,提高政府投资工程报建业务水平,加快报建业务进程,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作出应有的贡献。 由于时间仓促,疏漏在所难免。因此还请同志们在使用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宝贵意见。

目录 第一章市建筑工务署驻窗口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章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报建流程 2.1房建类 2.1.1房建类项目审批流程图 2.1.2房建类项目审批流程 2.2市政类 2.2.1填海、土地开发类 2.2.1.1填海、土地开发类项目审批流程图 2.2.1.2填海、土地开发类项目审批流程 2.2.2道路、桥梁、隧道类 2.2.2.1道路、桥梁、隧道类项目审批流程图 2.2.2.2道路、桥梁、隧道类项目审批流程第三章申报材料 3.1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1.1项目建议书 3.1.2可研报告 3.1.3概算审批 3.1.4下达投资计划 3.2 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3.2.1选址意见书 3.2.2用地规划许可证 3.2.3方案审查 3.2.4扩初设计审批 3.2.5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

深圳深圳城市更新改造细则年

2017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 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2017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建筑面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规划建筑面积由基础建筑面积、转移建筑面积和奖励建筑面积构成。 第四条基础建筑面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用地面积与对应的地块容积率的乘积之和。基础容积率是基础建筑面积与开发建设用地的比率。其中,地块容积率按《深标》4.2条计算、取值,地块容积率涉及的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按本条规定取值:

(一)商业服务业用地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且位于《深标》密度三、四、五区时,按密度二区基准容积率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且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居住用地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二)新型产业用地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或属市重大产业项目时,地块容积率按6.0取值;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及组团中心时,地块容积率按5.0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时,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普通工业用地和现代物流用地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上述第(一)、(二)款各类用地位于大鹏新区(不含葵涌中心区)或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时,应符合生态保护或水源保护等要求。其中,第(一)款各类用地基准容积率按《深标》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取值;第(二)款各类用地地块容积率取值经专题研究确定。 第五条转移建筑面积是指城市更新项目实际土地移交率超出基准土地移交率核算出的用地面积与基础容积率的乘积。 实际土地移交率超出30%的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项目,方可按

深圳建筑工程消防报建程序

1. 凡在消防局建审科申报消防审核的工程项目,应在建审科收文室领取《建筑防火设计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按规定内容如实填写盖章。 2.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报审分为:方案、扩初、施工图三个阶段报审。各阶段报审的全套(结构图一般不报审)图纸必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和防火设计自审小组专用章方有效。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市计划局的立项批文; (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图; (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划设计要点。 3. 室内装修工程报消防审核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所在大楼的名称、高度、使用性质及各消防系统的情况说明; (2)所在楼层的整层建筑平面图及装修工程在楼层平面的所在位置; (3)装修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纸和其他有关各专业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装修材料; (4)大厦管理部门的签署意见; (5)市规划国土局、市建设局的相关批文。 4. 甲、乙、丙类化学危险物品的厂、仓、库、站工程的消防报审应提供如下资料: (1)市计划局立项批文; (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 (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范设计要点; (4)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图; (5)防火防爆及消防灭火系统设计图纸(全套)。 5、上述各工程设计图纸及文件、资料齐全后,到收文室办理消防报审手续,并领取文卡。建审科对外的一切业务实行文函往来,由收文室办理,报审的图纸凭卡查询领文。 6、对报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二、消防工程施工、产品申报程序 1、在收文室外领取并如实填写《消防工程施工审批表》和《消防产品选用检验呈批表》。 2、到收文室交呈批表和查询。 3、自接到申报的《消防工程施工审批表》和《消防产品选用检验呈批表》并经查验,资料齐全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消防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市消防部门颁发的施工证方可承接工程。 5、建筑工程选用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检测中心检验合格。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一)工程竣工,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和安装、监理、使用和管理单位进行消防自验收,合格后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的有关栏目上分别签章认可,才能向消防局申请消防验收。 (二)消防局收到验收申请表并经查验,内容齐全后在十天内安排消防验收。 (三)建筑实地消防验收。程序如下: 1. 由建设单位就近提供布置验收程序的会议场址,备齐报审施工图、各阶段设计图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各消防系统及设施的产品和施工资格审批表、各系统的测试验收等竣工资料待检查。 2. 由建设或施工和监理单位简要介绍工程的概况; 3. 消防监督机关主持并分组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和使用等单位配合参加各组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三章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四章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第五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与审批 第三节单元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节项目实施主体确认 第五节项目实施计划及相关审批事项 第六节政府组织实施类项目 第七节其他事项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的实施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指导思想]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特区一体化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强民生工程建设,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实现绿色更新、低碳更新、有机更新、可持续更新。 第四条[市领导小组]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领导小组下设市城市更新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市城市更新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部门。 市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市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 第五条[市规划国土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全市城市更新政策法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二)组织拟订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三)组织拟订全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 (四)组织进行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土地的清理。 (五)组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或报批,审批综合

2016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已公示项目大数据分析

2016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已公告项目 大数据统计分析 2016年,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土委)在其官方网站共公告了6批《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项目。我们对这6批单元计划项目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并对其中所涉及的政策规定进行了梳理。 一、已公告各区项目数量对比 其中,已公告项目数量的前三名分别为:龙华新区22个,宝安区18个,龙岗区15个(如图一)。 二、各区项目申报主体数量对比 从下表中可以看出:以政府职能部门名义作为申报主体数量最多的是龙岗区,以企业名义作为申报主体数量最多的是龙华新区,其次

为宝安区(如图二)。 三、各区更新项目面积对比 从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更新面积最多的为龙岗区达1823863平方米,其次为宝安区达1077756平方米,再次龙华新区为936271平方米(如图三)。

四、更新方向所涉及的政策规定 (一)拟更新方向为新型产业功能 拟更新方向为新型产业功能的涉及到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政策、规定: 1、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比例统一为12% 此前,在深圳市规土委向市政府报送的《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草案,下称《配建规定》)中,实行分区规定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比例,分别为12%、10%、8%三个档次。最新的《配建规定》(送审稿),取消了分区配建比例的规定,全市统一为12%,体现了特区一体化、统一配建比例的思维。 2、城市更新项目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配建比例适用特殊 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位于《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根据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确定的开发模式,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比例适用下表不同标准。可以明显看出,其目的是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产业升级改造项目或者与高新技术企业合作开发,抑制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行开发产业升级改造项目。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程序,包括两个层面的工作:一个层面是包括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土地和房屋确权、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审批、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和新用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等审批相关工作;另一层面是收购谈判、协议签订及其履行。区城改办根据现有相关文件规定,将基本操作程序进行了分类归纳,供相关企业和业主参考。需要说明的是,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还在制定中,最终程序可能会有调整。 第一部分:涉及政府部门的工作程序 一、计划申报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报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两部分: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 1.各申报主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要求,备齐申报材料,经辖区街道办同意后向区城改办提出申请。 2.区城改办根据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核查、整理、汇总,并对全区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拟订《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草案)》后报区政府审议。 3.区城改办根据区政府审议意见, 修改、完善《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向市规划国土委进行申报。 (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 已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的单位,可

备齐申报材料向区城改办申请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区城改办审核后,向市规划国土委进行申报。 二、土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改造项目,在编制更新单元规划之前,需完成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确权、登记手续,详细的确权、登记手续还未明确。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组织编制及申报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1.由区城改办组织原计划申报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区城改办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 2.草案编制完成后,区城改办组织街道办、社区及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咨询。 3.区城改办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协调会意见,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 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城改办组织向市规划国土管理局申报。 2.更新单元规划不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由管理局更新科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过审议后,区城改办组织公示(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并对公示意见汇总、整理,提出处理意见。管理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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