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民救发[19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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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3月28日民救发[1997]8号)各省、自治区、直轄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给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务院赋予民政部门的救灾职责和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灾情,即自然灾害情况,是指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沙尘暴、飓风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滑坡、泥石流等各种异常自然现象给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工作数据。
第三条灾情统计、核定、报告的内容包括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的情况和数据。
本办法所称受灾范围,是指因灾农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和正常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农牧业受到损失的地(州、市)、县(市、旗)、乡(镇)、村的数量。
第四条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第五条向国际社会提供灾情,须经民政部批准。
第六条灾情统计内容主要包括综合情况、农牧业损失情况、工作数据等项。
第七条综合情况统计指标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及发生时间、地点、台风编号、地震震中经纬度、受淹县城、受灾人口、成灾人口、被困人口、转移安置人口、无家可归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损失粮食、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八条农牧业损失情况统计指标主要包括: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减产粮食、饮水困难大牲畜、因灾死亡大牲畜、农牲业因灾直接经济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7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已于2005年3月29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学举二○○五年四月七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三)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第六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民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已经2019年第45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12月11日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渝委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效能,结合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职责划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社会组织、慈善事业、殡葬管理、养老服务、志愿服务、社会救助、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界线管理、福利彩票等领域民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之间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限的合理划分。
第三条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坚持严格依法、边界明确、权责一致、权限下移、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民政局负责市级民政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区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局所属行政处罚机构负责市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关工作,所属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各自领域内市级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政监管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划分内部管理权限。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一节社会组织第六条法律依据:(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基金会管理条例》;(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五)《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0.12.27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193号
•【施行日期】2010.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19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经2010年12月20日我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章33件,废止的规章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0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2件。
现将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务院机关简称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电监会) (社保基金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台办) (新闻办) (防范办) (档案局)
7、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访局) (粮食局) (能源局) (国防科工局) (烟草局) (外专局) (公务员局) (海洋局) (测绘局) (民航局) (邮政局) (文物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 (体育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宗教局) (参事室) (国管局) (预防腐败局)
5、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办) (港澳办) (法制办) (国研室)
我国国务院下属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机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事机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 家局
国务院组成机构及职能

行政法学作业行政管理(2)班吴珩徐敏敏丁耀辉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将国务院机构设置为25个组成部门,比改革前减少2个。
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不再保留铁道部。
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务院组成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代表国家和政府办理外交事务,承办党和国家领导人与外国领导人的外交往来事务。
(二)调查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研究分析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领域外交工作的重大问题,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外交战略和方针政策提出建议。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9.28•【文号】民发[2014]206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收养正文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简称两类儿童)的收养工作,切实维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两类儿童收养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两类儿童收养工作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要落实儿童利益最佳的原则,把“一切为了孩子”的要求贯穿于收养工作始终,让儿童回归家庭,得到父母的关爱和良好的教育。
要坚持国内收养优先的原则,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家庭收养,研究创制亲属收养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国内家庭转变收养观念,帮助大龄和残疾儿童实现国内收养。
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涉外收养工作。
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意愿,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送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要征得其本人同意。
告知送养人送养的权利义务,让其知晓送养后的法律后果,方便其行使选择权利。
他人不得诱使或强迫监护人送养。
要坚持依法登记的原则,强化对收养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约束,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收养登记。
二、明确送养人和送养意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
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社会散居孤儿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依法变更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送养。
国家组织机构图介绍

首先说一下这些都是政府网站上面可以找到的东西并且已经公布的资料,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以及相关条文。
经广大朋友们提醒,再说明一点有些部门领导已经更换有些资料相对滞后~但这个日志主要是让大家了解组织架构,除了这个,如果有什么错误请大家吐槽,谢谢~中国人提起部委,往往会加上“中央”两字作为前缀,因其往往掌握一个系统的全国性政策大权。
中央的诸多法规和决策,背后多是部委意见,只是后来以中办国办的名义发出,戴上了中央的帽子。
尤其是近十多年来,部委资源分配的权力越来越大,所以才有“跑部钱进”之说,也由此国家发改委才会被称为“小国务院”。
实际上,部委是统称,其实也分三六九等。
其本身地位在官方系统内就有明摆着的不同,至于实际权责之下的民间影响,则更是千差万别。
首先是隶属于党中央的“部”: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中联部。
这些党口的“部”,一般来说规格都比其他部委高。
像中组部和中宣部,部长都是中央政治局委员,而统战部部长则是全国政协副主席,也是副国级的高级官员。
党的部门比如中组部、中宣部是不挂牌子的,而且凡是党的部委门口必有武警站岗,不许拍照。
其次的一些部委,按照官方表述,是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其实就是“内阁”部门。
这些部门很多我们平时很熟悉,诸如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商务部、财政部、工信部、司法部、环保部、文化部等。
国务院的部委很多没有武警,行人可于门口拍照。
“内阁”部委之下,是一个孤单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
给予这个“直属特设机构”的名称,是表示对国资委的重视,因为国资委管着100多家大型央企。
除了这些“部”和“委”之外,接下来是很多部级的“总局”和“总署”,比如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安监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等。
它们就不是“内阁”部门了,而是“国务院直属机构”。
同样是正部级,但是和“内阁”部委在权力上却有很大区别,当初国家环保总局就为了升格为环保部奋斗多年。
具体讲,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部委参与国务院的重大决策,而“直属机构”则只负责执行,不能参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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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 目 数 量 行政许可项目 情况 其他行政审批项目情况 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实施行政强制情况 实
施
行
政
收
费
情
况
︵
项
︶
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情况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原有︵项︶ 减少 ︵项︶ 现保留 ︵项︶ 原有︵项︶ 减少︵项︶ 现保留︵项︶ 总数︵项︶ 组织听证︵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 项 ︶ 总数 ︵ 项 ︶ 组织听证︵次︶ 具有合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主体 ︵ 个 ︶ 取消不合法的执法机构 ︵ 个 ︶ 具有合法资格执法人员 ︵ 人 ︶ 清除不合格执法人员 ︵ 人 ︶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 ︵ 人 ︶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 件 ︶ 梳理公布行政执法依据 ︵ 条 ︶ 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 件 ︶ 考核所属行政执法部门︵ 个 ︶ 考核所属行政执法人员︵ 人 ︶ 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 份 ︶ 行政执
法
奖
励
︵
人
︶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人、次)
总数 执法部门 执法
人
员
党纪、政纪处分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现有总数
其
中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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