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命令说与中国的司法实践的联系
法律伦理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法律伦理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与协调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而法律实践则是法律的具体运用和操作过程。
在现代社会,法律伦理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紧密,二者的协调与平衡关系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至关重要。
首先,法律伦理是法律实践的根基。
法律伦理指的是根植于伦理价值观念之上的法律原则与规范,其旨在规范人们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伦理观念是人们对于善恶、正义与公平的认知,而法律的目的正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与伦理道德。
法律伦理的存在和发展反映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价值取向,同时也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指导。
然而,法律伦理并非是刻板的规则集合,它需要与法律实践相互渗透和协调。
法律实践是法律伦理的具体应用,它以判决、调解、执行等方式落实法律规定,保障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在法律实践中,法官、律师、法律从业人员等专业人士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具备法律伦理的观念和思维方式。
法官在审判中要坚守中立公正的原则,律师要严守职业道德,法律从业人员要诚信守法,以法律伦理为基础来指导和决策,确保法律的正确和公正实施。
然而,法律伦理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一帆风顺。
有时法律规定可能与伦理道德相冲突,例如某些道德行为被法律规定为非法。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实践需要在权衡法律规定和伦理道德之间寻求平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体权益。
这也需要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具备灵活的法律思维和敏锐的伦理意识,不仅要以法律为准绳,还要审慎考量涉及的伦理问题,确保法律实践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另一方面,法律实践也可以影响和推动法律伦理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科技的进步,新的法律问题和伦理困境层出不穷,例如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领域的发展给法律伦理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这时,法律实践需要紧密关注社会发展的脉搏,与法学研究相结合,积极研究和倡导适应时代需求和伦理价值的法律改革,从而推动法律伦理的进步和完善。
总之,法律伦理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与协调是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保障。
法学课程学习总结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的结合与应用

法学课程学习总结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的结合与应用在法学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理解法律知识的概念和原理,还需要将这些知识与实际法律实践相结合并加以应用。
在本文中,我将总结我在法学课程学习中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并讨论如何将其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与应用。
首先,通过法学课程,我学到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体系。
法律是指一系列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和原则,它的存在和适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在学习法律的基本概念时,我们需要了解法律的特点,如普遍性、强制性和权威性等。
此外,了解法律的体系结构也是必不可少的,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民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
其次,法学课程还教授了我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内容。
法律实践是指将法律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中的活动,包括法律案例分析、法律研究和法律操作等。
通过学习法学课程,我掌握了基本的法律分析方法和技巧,能够独立进行法律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同时,通过模拟法庭辩论和案例分析等实践活动,我加深了对法律实践过程的理解和掌握。
将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的过程中,我发现两者之间的联系很紧密。
法律知识为我们指明了实践的方向和方法,而法律实践则将知识落地并加以应用。
例如,在解决一起涉及合同法的争议时,我们需要先通过学习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和解释来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然后将其应用到实际案例中,分析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给出具体的法律建议。
在法学课程学习中,教师的指导和案例分析对于将法律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至关重要。
教师通过详细的案例分析和实践指导,帮助我们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同时,教师还引导我们进行模拟法庭辩论和讨论,培养我们的法律实践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在将法律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我们还要注重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
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从业者,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学习理论的层面,更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
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通过法学课程的学习,我们既掌握了法律知识的基本概念和体系,又获取了法律实践的具体技能和方法。
法律知识: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

法律知识: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在中国法制建设中,法律条文是法律制定的基础,司法解释则是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
法律条文为司法解释提供了依据和限制,而司法解释则为法律条文提供具体实施的指导和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的关系非常密切,对于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条文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它们规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为法律实施提供了法规的依据。
法律条文对于制定司法解释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司法解释则是指在法律规定之外,由法律实施的机关解释法律规定和具体指导实践活动的文件。
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意义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其作用在于解释和补充法律条文,明确法律的适用、细化法律条文的规定,具有切实的实际操作指导意义。
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可以以“辅助关系”、“矛盾关系”和“补充关系”等形式存在。
在辅助关系方面,司法解释是法律条文的补充和解释,它可以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
例如,在刑法中规定了“重大扰乱社会秩序罪”,但并没有明确“重大扰乱社会秩序”的具体标准。
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重大扰乱社会秩序罪准确裁判标准的解释》就成为了司法解释,辅助法律条文规定,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参考依据。
在矛盾关系方面,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之间也可以存在矛盾。
例如,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某一行为属于犯罪,而司法解释却认为不构成犯罪,这时候就需要依据宪法,优先考虑法律条文的规定。
在补充关系方面,司法解释可以对法律条文进行补充,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
例如,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不能独立作出法律行为,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成年人民事行为特别规定的司法解释》则完善了关于未成年人代理人的具体规定,为民法典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之间紧密配合,相互促进,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司法解释能够参照相关法律,对于法律实施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浅论哈特“规则说”——兼谈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发

浅论哈特“规则说”——兼谈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发李响一、哈特“规则说”概述哈特是现代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继承了边沁、奥斯丁等古典分析法学派的一部分思想,认为法律应该与道德相区分。
但是哈特也对奥斯丁提出的“法律是一种命令”提出了批判。
哈特认为,“命令说”无法完整的诠释法律内涵和外延,首先,法律不仅仅限定被规范者的行为,同时制定者本人也要遵循法律。
其次,法律不完全都是命令性规则,还有授权性规则。
所以,哈特在对奥斯丁的“命令说”进行了批判后,提出了法律是一种规则这样一种新的观点。
哈特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两类法律规则构成的。
即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
第一性规则为人们设定了义务,要求人们做或不做某种行为,不管他们愿意与否,它属于强制性规范。
“将法律当做强制性命令的理论虽然是错误的,但是他的出发点却是基于对以下事实完全正确的掌握,即凡有法律之处,人类的行为在某个意义上就不是随意的,或者说是‘具义务性的’。
”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哈特虽然对命令说提出了批判,但是并没有摒弃法律的强制性,而是在这个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他的第一性规则很明显是传承了古典分析法学派的思想。
在提出了第一性规则之后,哈特假设了一个没有立法机构、法院或任何种类之官职的社会。
他将之称为科予义务之初级社会,之后他便对这种社会进行了分析。
针对这种仅有第一性规则的社会他提出了三方面缺陷:不确定性、静态性、用以维护这些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
不确定性是指缺乏权威的标准来确定哪些属于规则、以及某个规则的精准范围。
静态性是没有任何改变固定的规则的方法,使法律无法适应情况的变化。
而用以维护这些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是指缺乏权威的机关来最终的、权威性的决定规则是否被违反。
哈特把这样的社会称为前法律世界,要从前法律世界走向法律世界,就要克服前法律世界中的三个缺陷。
“针对每一个缺陷所实行的补救办法本身,都可以认为是从前法律世界进入法律世界的一步。
法律学课程学习总结理解法治社会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

法律学课程学习总结理解法治社会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法治社会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实现社会秩序的管理和维护的社会形态。
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个人角度出发,总结在法律学课程学习过程中对法治社会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的理解。
首先,法治社会的法律体系是整个社会治理与运行的基础。
在法律学课程的学习中,我们深入了解了法律的本质和功能,了解了法律的种类和层次。
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合同等构成。
其中,宪法作为最高法律,为其他法律的根基,同时也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而法律和法规则会具体详细规定了公民权益的保护、社会秩序的维护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对于法治社会而言,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至关重要,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
其次,司法实践是法治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法律学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我们学习了司法机关的组织架构和工作运行方式,了解了司法实践的具体流程和内容。
司法实践包括法院审判、检察机关的公诉和监督、律师的代理和辩护等。
通过司法实践,可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同时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对于一个法治社会来说至关重要,只有通过正义的司法判决,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此外,在法律学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我们还了解到了法治社会中的其他相关概念,如法律的适用、法律的权威性等。
法律的适用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法律如何应用于事实,如何由法律找到具体适用的法律规则。
法律的权威性则是指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程度。
法治社会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的核心目标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确保法律的适用。
通过法律学课程的学习,我逐渐深入理解了法治社会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意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正的司法实践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作用。
法律的适用与司法实践

法律的适用与司法实践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维护的基石,其适用和司法实践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但在现实中,由于法律的多义性和社会变革的复杂性,法律的适用常常面临着困境。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的基础、适用难题及司法实践的优化等方面展开论述。
法律适用是指法律在具体的法律案件中被适用和解释的过程,它基于法律的固定性和稳定性。
然而,由于法律的多义性和开放性,法律适用的结果并不总是那么明确。
首先,法律适用依赖于法律的掌握和解释。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复杂性和庞大性使得对法律条文的全面理解成为挑战。
法官需要在审理案件中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判例,进行个案相关性的判断,因此,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解释能力对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其次,法律的多义性也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
法律条文在制定时无法详尽地考虑到所有情况,因此,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需要处理与不同诉讼主体相关的复杂案情,而这就意味着适用的结果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法律适用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包括法律条文的模糊性、法官的选择性解释以及创新适用。
首先,模糊性的存在使得法官在适用的时候容易受到个人理解和喜好的影响。
例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法律对关键术语的解释模糊,给审判过程带来了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法官的选择性解释问题使得不同法官针对同一案件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断。
这意味着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此外,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也可能进行创新适用,这是由于法律不断发展和社会变革所带来的需要。
虽然这种适用有时对社会进步有益,但也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面对法律适用难题,司法实践需要努力优化以实现更高水平的司法公正。
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加强专业培训和专家咨询,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
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制定背景和意图,掌握法律条文的合理解释,有助于减少适用过程中的主观判断和个人偏见。
另一方面,司法体系应提供更明确的法律指导和规范。
通过完善法律条文的表述和解释,减少模糊性,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可预见性。
刑事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
刑事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在一个社会中,刑事法律的适用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司法实践是将法律转化为具体裁判的过程。
刑事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的关系紧密相连,相辅相成。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刑事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的关系,并分析其中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刑事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是相互影响的。
刑事法律的适用是对司法实践提供法律指引和准则的基础。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依法适用刑事法律。
而司法实践则是对刑事法律适用的具体体现,通过法官的裁判来保障法律的公正适用。
司法实践不仅仅只是将法律的字面意义运用到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法官综合考虑案情、证据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判断。
因此,刑事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相互促进、相互支撑。
然而,尽管刑事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相互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法治水平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可能存在差距,这给国际司法合作和刑事司法互助带来一定的困难。
其次,面对新型犯罪和社会变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刑事法律适用也面临挑战。
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形式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态势,对刑事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刑事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还可能受到司法评价和舆论影响,这可能使得刑事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在某些情况下受到非法因素的干扰和压力。
为了确保刑事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司法实践的公正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刑事法律的训诫和培训,提高法官对刑事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刑事法律的适用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法官需要对刑事法律有全面的理解和把握。
其次,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和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实践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机构应当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受非法干扰和非法因素的影响。
同时,要加强司法监督和公众参与,及时纠正司法实践中的错误和不公正。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其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也是历史悠久、特色鲜明的。
本文将从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来介绍中国古代的法律。
一、法律体系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大禹治水时期,他制定了《河图》、《洛书》,为后世的律法奠定了基础。
汉武帝时期,《律历》、《刑统》等著作被编纂出来,成为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重要参考。
唐朝时期,刑法体系趋于完善,出现了《律令》、《刑律》等法律著作,其中《唐律疏议》更成为日后法制建设的重要参考。
在古代,法律体系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律法制度,包括刑法、民法、官法等,其主要作用是对社会秩序进行规范;二是仪制制度,主要包括礼仪、冠礼、祭祀等,其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不同于西方的法律体系。
西方法律体系以立法为核心,即国家制定法律,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而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则强调律、宪、令的重要性,法律的制定更多是针对新法制颁布了一些条例性的规定,而非立法。
二、司法实践中国古代司法实践具有强烈的道德色彩,也是以案为本的,这一点与西方法律传统有所不同。
司法实践的基本原则是“以众定罪”,即一般人的认识和感觉是判案的重要参考。
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有三种主要形式:官府裁判、民间裁判和异族裁判。
官府裁判是指官府对犯罪者进行法律判决,其特点是公正、权威;民间裁判则是指民间对犯罪者进行的惩处,主要是借助于各种社会机构来进行。
异族裁判则是指少数民族间对犯罪者的惩处,由于其社会文化背景、风俗习惯与汉族不同,因此在执行上与汉族裁判有所不同。
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特别要提及的是审案程序。
古代审案程序包括首先公开宣布案情,然后进行仔细审理,并听取各方证言和意见,最后宣布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则经过在当地进行宣布,对于罪犯的国籍和地域不限。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历史悠久,既具有自己的独特性,也具有丰富的历史价值。
在现代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可以在历史文化中汲取营养,从而更好地借鉴和发展现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的关系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是构成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部分,二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共同维护了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法律条文是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明确的文字表述和法律效力,是人们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的依据。
而司法解释则是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裁决的过程。
司法解释是司法实践中对法律内容的诠释和具体应用,是贯彻执行法律的手段和方式。
它通常通过法官的判决、裁定等形式表现出来,具有权威性和决定性。
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在法律体系中的关系密不可分。
首先,法律条文是司法解释的依据和基础,司法解释必须以法律条文为根据,不得超出法律的规定范围。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运用和诠释,是对法律的实质性解释,通过司法解释可以使法律内容更具体、更具体。
司法解释旨在填补法律条文中的空白,解决法律条文中的不足之处,使法律更符合社会实际需求。
其次,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法律条文作为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通常比较抽象、概括,无法覆盖所有具体情况。
而司法解释则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使其具体到实际情形,使法律规定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司法解释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弥补了法律条文的不足,使其能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另外,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权威和决定性的关系。
法律条文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并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法律体系的根基。
司法解释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法律的具体解释和适用,是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
司法解释通常具有权威性和决定性,对具体案件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是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二者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秩序。
法律条文是法律的根基,司法解释是法律的具体应用,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关系密切,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法律与司法实践
法律与司法实践随着社会飞速发展和人们素质的提高,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
从古至今,法律与司法实践在社会生活中都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法律法规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公平方面,司法实践则是检验法律是否完善和行之有效的关键。
法律的魅力在于它能公平公正地维护每个人的权利,维持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人们的行为将会受到限制,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当文本出现矛盾时采用合乎情理的解释等原则,这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减少了纠纷的发生。
此外,法律法规还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例如,公民和组织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人民群众有罢工维权的权利等。
这些法律虽然不直接力量,但却在保持人民的稳定和和谐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没有良好的司法实践,法律法规将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社会秩序也不能维持。
司法实践在尊重法律原则的同时,又要与法律原则进行辩证的统一,把法律原则贯彻到具体的案件中,使其更具实效。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速裁速办、权利救济不到位等。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案件质量不高、执行困难、司法公正性和法官的专业水平等。
为了实现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必须加强司法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这包括完善法官的人才培训和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司法评价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等。
同时,还应建立起更加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司法制度,使社会公众可保障自己的利益,信仰法治,减少不稳定的因素。
总之,法律与司法实践是现代社会维持公正、稳定和秩序的重要保障。
加强法律建设和司法实践建设,缩小法律与实践之间的差距,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推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在法律与司法实践中,也需要教育公众加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仅仅依靠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不足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的,而是需要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树立优秀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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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命令说与中国的司法实践的联系
作者:李美蓉
来源:《大东方》2018年第03期
摘 要: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理论虽然并不完美,甚至被后来学者所批判,但是,不容否
认的是,正是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给西方法律思想研究注入了新的血液,开辟了新的路径。
可以说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最大的价值正是他所引领的方向。其固然存在各种缺陷,但我们不
能否认的是在法学领域它所具有的划时代的意义。本文想通过分析法律命令说与当下中国的司
法实践联系,谈谈它对中国的法律制度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命令说;奥斯丁;司法实践
绪论
“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在法理学界由来已久了,海德格尔说过:“任何社会现象都可能
有不同的、多元的诠释。”法律也不例外。因此至今没有人能够给出一个完美的答案,我想对
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也无一个完美的答案。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是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
论,这就注定了这一学说不可能是完美的。个人觉得,一个理论不存在绝对的好与坏的区分;
一个理论的完美程度不能成为判断这个理论好与坏的绝对标准。我们应当看到的是这个理论的
所引发的思考,所带来的影响,所带来的启示。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虽然面临这样那样的困
境,但是这个理论在法学界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分析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奥斯丁认为,广义上的法包括准确意义的法和非准确意义的法。广义而言的法相应分为四
类:第一,神法和上帝法,即上帝对人类设定的法。第二,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即我们
时常径直而且严格地使用“法”一词所指称的规则,这些规则构成了普通法理学的真正对象和特
定法理学的真正对象。第三,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也即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或实际存
在的社会伦理规则。第四,隐喻意义上的法,或者比喻意义上的法,亦即人们仅仅在隐喻或比
喻意义上使用“法”一词所指称的对象。其中,神法以及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属于人们所
说的准确义上的法。在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中,有些规则,是人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
法,另外一些规则,不是人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上述就是奥斯丁对法律的基本分类。
划分准确意义的法和非准确意义的法的标准是什么?对此奥斯丁认为,准确意义的法是一
种命令,而非准确的法则不是。命令有两种类型,其中之一是法或者规则,另外一种是具体命
令或个别命令。但具体命令不是法。法和一个具体命令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对一类行为作出
普遍的禁止性的规定,而后者是针对具体的行为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命令还包含着优势,奥斯
丁认为,命令是优势者约束劣势者的,优势一词意味着成功和向他人施加不利和痛苦的权力,
即通过不利后果的恐吓手段,使他们的行为符合优势者的意愿。例如上帝对人类来说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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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因为在信教者看来他可以对我们施加痛苦和强迫,使我们服从他的意愿。上帝的权力是不
可抗拒的,在这个意义上讲,上帝法是准确意义的法。独裁者对被统治者是有优势的,因为通
常情况下,他的权力足以逼迫被统治者服从他的意志。总之,我们可看出,“优势”这一术语和
“义务”、“制裁”这些术语一样,都暗含于“命令”这一术语当中。
奥斯丁强调,凡是有命令性质的法律,都是准确意义的法。但是并非所有准确意义的法,
都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只研究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奥斯丁认为,每一个实际存
在的法,每一个我们禁止并且严格适用的“法”一词所指称的对象,是由一个主权者或主权者群
体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社会中的一个成员或者若干成员加以规定的。按照此观点,实在法
的前提首先需要有一个主权者,他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机构。主权者的特征是至高无
上的,如果在主权之上还有其他权力,那么他就不是主权者。主权者有权制定法律,但不受法
律的限制。不过,这并不等于说主权者可以为所欲为。奥斯丁认为,在每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
中,都存在着主权者习惯上应遵循的原则和准则,但是这些原则和准则仅仅具有道德约束力。
实在法的另一个前提是存在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这是一国范围内的社会,不是国际社会。因
此,奥斯丁所研究的实在法其实就是国内法。
根据以上对命令、主权者和独立政治社会的分析,奥斯丁进一步指出,实在法与神法、实
在道德、国际法、习惯等都有严格的区别。首先,神法的制定者是上帝,对于人类来说上帝是
强有力的优势者,但不是主权者;人类泛指所有的人,不是特指独立的政治社会的人。因此,
尽管神法是一种命令,但并不是实在法。其次,实在道德不是主权者制定的,因而也不属于实
在法的范畴。再次,国际法是不存在主权者的国际社会的法律,是关于主权者之间相互关系的
行为准则,因此也不是实在法。最后,习惯是人们习惯遵守的行为规则,在主权者赋予其法令
的地位或司法机关认可之前,习惯不是实在法。只有当习惯成为习惯法的时候,才是实在法。
综上所述,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有两点是明确的:第一,是奥斯丁法律定义的核心是
“命令”,因此奥斯丁的法律学说也被称为“法律命令说”。第二,奥斯丁法律定义的基本因素包
括:命令、主权,即地位优势者与劣势者的关系,由主权命令而生的责任,对不服从者以刑罚
方式出现的法律制裁。
二、“法律命令说”与当今中国的司法实践的联系
从表面上看,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与中国的司法改革相距遥远,其实不然。二者的确可
能相差甚远,但是我们仍能感受到其骨子里的内在联系:对实在法的重视和对法律权威的崇
尚,而这些不正是中国的司法改革所需要的吗?现在我们来对二者做一比较。
1.奥斯丁研究对象仅限于实在法,虽有功利主义的嫌疑,但理论研究中重视实在法,却有
很强的现实意义,重视现有法律的研究,有助于形成对现有实体法的正确认识。从客观的角
度,发现现行实体法的优点与不足,对优点应保留且继续向前发展;至于不足,则要结合中国
国情,学习国外的先进做法,具体考虑到弥补不足的做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
的要求和呼声,充分考虑到司法公正、公开、便捷等原则,做到既满足司法公正的要求,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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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老百姓感觉便捷。不能一味批判现行法律,也不能一味不加选择、不加吸收、不考虑国情的
引进外国法,重视本国实在法的研究既是学问,又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艰巨任务。
2.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对其臣民应当如何行为所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的法律。简单
的说,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律的显著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命令,每一个法律和规则都是
命令,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或规则是命令的总和。奥斯丁提出“如果你表达或宣布一个希望,即
希望我做或不做某个行为,而且,如果我不顺从你的希望,你就会以一种邪恶降临于我,那
么,你的希望或表达就是一个命令”。命令的显著特征,并不在于它的表达方式,而在于表达
希望的人所拥有的权力以及他的意图,在自己的希望被藐视的情况下,可对藐视者强加一种邪
恶或痛苦等。把违背命令和违反责任所招致的邪恶称为制裁。对当今中国的法律可以简单地归
纳为“你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都体现法律的一种希望,当然可以说一种
是一种命令。法律的目的是调整社会规范,把这一目的分割开来看,规范人们的行为,也可以
这样说允许人们的去做正确的行为,禁止人们去做错误的事情。在这一角度上看具有一定的联
系。
3.从适用的范围看,法律命令说认为法律“针对”的是他人的行为,是为他人设立行为模
式,其实质是一个人希望他人如何行为,而他自己则不受自己所发布的命令的约束,全国人大
常委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是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简单地
讲,他们制定的法律是约束他人的行为,这与奥斯丁的强权者不受法律约束颇有相通之处。
只要学习法律,就需要法理学这门课程,才能理解“权利”“义务”等基本的法律概念,如果
不厘清这些概念,法律就会变得不可理解。虽然后世对这一学说颇有批判。但是批评性的意
见,终归是一种意见。随着思考范式的变迁,我们会对奥斯丁的法理学观点产生新的解读和意
见。
参考文献
[1]奥斯丁 《法理学范围》 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2年
[2]林剑峰《浅析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商,2014,04
[3]张翼挺《法律命令说与恶法亦法》—评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