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关于2008级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1 (1)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第二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
按照陕教位[2012]13号文件要求,主任聘请母体学校学术造诣高、学风严谨、作风正派的教授担任;委员三分之一来自母体学校,其它委员应由学院院长,分管教学、学生工作院领导,教务处处长,各二级学院院长,专业带头人等专家组成;秘书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应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应由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相关学科专业教师5—7人组成。
第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最高决策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授权由主任、副主任、秘书等组成的主任委员会负责。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审定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审批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3.审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生名单;4.研究和处理学院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及其它事项。
第五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所属专业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理论课程、综合教育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等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2.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争议性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3.处理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规格与目标,经审核准予毕业;3.非英语专业、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要求,英语专业学生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要求;4.对于英语水平达不到第六条第3款要求者,可用下列条件之一进行抵充:(1)在校期间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者(计算平均成绩时,重修、补考通过的科目一律以60分计算);(2)毕业前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科技竞赛奖(以我院确定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科技竞赛项目目录为准,并随着新增省级项目而补充);或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实用新型、发明授权专利;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性期刊正刊(北图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被知网收录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报、CSCD源刊、CSSCI源刊)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
学生违纪处分案例警示

二、关于违纪处分的几点说明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并不是要把受处分延期一年毕业,而是设定一 年的观察期。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的,才可 按期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三、申诉程序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学校设立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 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对处分决定由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通过近几年来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都会告知其应当 享有的权利。有的同学对处分不满意的,确实也进行过申诉。但是,学校在进 行处分的时候,已经非常慎重,且处分意见进行了再三斟酌,因此申诉成功的 几率非常低。
未将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存放在指定地点
在我校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的原因当中,未将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存放在指 定地点,是最为高发的原因之一,请特别注意。 案例:机电学院机械类2010级王某,在2011年12月25日下午《高等数学A( 2)》重修考试中未将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存放在指定地点,构成考试违纪。王 某的行为违反了校规校纪,在学生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 ,根据我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决 定给学生王某警告处分。
替考
案例: 2011年12月19日,信电学院08级王某,在期末考试时找其在青岛 理工大学的同学替其参加专业课的考试。在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发现其提供 的证件与本人严重不符。监考老师询问班长参加考试的人数,班长回答全部到 齐,但班长对替考者是否是本班同学不敢确定。后监考老师在批改试卷过程中, 发现该同学的笔迹与之前考试试卷的笔迹不同,而且成绩也较平时表现好,因 此产生异议,遂上报学校教务处。后经核实,该同学找校外同学替考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经研究,决 定给学生王某开除学籍处分。
西南大学关于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西南大学关于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补充规定西校[2008]329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学生毕业授位工作,根据《西南大学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精神和要求,对我校本科学生毕业授位中学分绩点计算等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科基础课、专业发展必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每一门课程学分乘该门课程绩点之和除以这些课程的学分之和。
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学分×绩点)/总学分百分制、五级制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在平均绩点计算中将五级制进行分数定值转换时,其标准为: A (优)转换为95分,B(良)转换为85分,C(中)转换为75分,D (及格)转换为65分;若存在合格与不合格等级的一律按70分转换。
二、学位外语考试。
针对2007届和2008届学位外语未通过的学生和2005级要求考试学位外语的学生,学校将按原要求于2009年5月和2010年5月各组织一次学位外语考试。
从2011年开始,取消学校学位外语考试。
三、国家外语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覆盖。
一般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四级外语考试,成绩达60分(100分制)或425分(710分制)以上(艺体类、双少生、应用技术本科学生可参加重庆市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达合格标准),可以申请覆盖学期外语课程考试成绩,覆盖后学期外语成绩记60分。
参加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达到合格标准(艺体类学生参加一级及以上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可以申请覆盖学期计算机课程考试成绩,覆盖学期计算机成绩记为60分。
四、2009届学生授位条件。
对2009届毕业学生,可以按原西校[2006]413号文件要求审核授位,也可按现西校[2008]328文件要求审核授位,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2010届毕业生开始,一律按西校[2008]328号文件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成信学位〔201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规范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成立学士学位审核工作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组织、审核和授予工作。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本科学生学士学位评定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审查学院学士学位审核工作组提交的学士学位初审名单和补授学士学位初审名单;(二)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撤消违反规定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定;(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五条学院学士学位审核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士学位初审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逐个审核本学院学生材料,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接受本学院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异议及复核申请,复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告知学生本人。
第三章授予条件第六条严格掌握授位标准,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所有要求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80及以上;(三)具有一定的英语能力,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英语和艺术设计专业另行规定);(四)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机器人工程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
学校名称(盖章):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学校主管部门:北京市
专业名称:机器人工程
专业代码:080803T
所属学科门类及专业类:自动化
学位授予门类:工学
修业年限:4年
申请时间:2016年6月
专业负责人:许宝杰
联系电话:82427155
教育部制
目录
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 2.学校基本情况表
3.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4.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
6.教师基本情况表
7.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
8.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
9.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情况表
填表说明
⒈本表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专业(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除外)。
⒉申请表限用A4纸张打印填报并按专业分别装订成册。
⒊在学校办学基本类型、已有专业学科门类项目栏中,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对应的方框中画√。
⒋本表由申请学校的校长签字报出。
⒌申请学校须对本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
⒉学校基本情况表
注: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学校当年本科招生数÷学校现有本科专业总数
3.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4.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
6.教师基本情况表
7.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
8.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
9.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情况表。
辽宁科技学院学士授予规定

辽宁科技学院教务处文件辽科院教字[2007]7号《辽宁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籍本科学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2.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必修课程(不含集中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当年确定的标准;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较差,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经教育仍不悔改者;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2.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留校察看或2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3.必修课程(不含集中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当年确定标准者;4.经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者第五条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学院实施学分绩点奖罚机制。
具体奖罚办法如下:1.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未通过四级者(英语专业未通过专业英语等级考试四级者,艺术类招生专业未通过A级者),扣必修课平均绩点0.4;2.在校期间,每受到1次记过处分扣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0.3;受到1次留校察看处分,扣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0.8;3.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通过六级者(英语专业通过专业英语等级考试八级者),奖励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0.4;4.全国(辽宁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三级通过者,分别奖励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0.1,0.2。
5.凡经学院推荐,参加各类国家级学科竞赛取得团队一、二、三等奖励者,分别奖励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0.5,0.3,0.2;获得个人(集体)奖励顺次加计(减计)0.1;6.凡经学院推荐,参加各类省级学科竞赛取得团队一、二、三等奖励者,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分别加0.3,0.2,0.1;获得个人(集体)奖励顺次加计(减计)0.1;7.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的学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加0.20;8.毕业当年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者,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加0.2;9.未尽奖罚条款,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比照相应条款执行。
黑龙江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黑龙江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黑科大办字〔2017〕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黑龙江省学位办公室审议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本科专业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黑龙江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委员九至二十五人,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
各学院设立学校学位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和学位办公室履行《黑龙江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第六条凡具有我校本科学籍的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合格准予毕业的学生,在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2以上者(含1.2),且没有第七条规定所列款项者,经学位分委员会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毕业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毕业证书者;(二)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作弊者;(三)在考试中违纪,严重影响且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者;(四)在校期间受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五)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认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八条毕业生中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毕业当年(6月份)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一)申请资格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1.受处分后,无违纪,综合表现优良,全部课程考试一次性通过,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以上者;或在校期间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或受到市(地)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等;2.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者。
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17年7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取得学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本校有权在下列学科授予学士学位: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和医学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三条镐京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镐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审批结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镐京学院党政有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陕西科技大学有关专家教授组成。
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由九人以上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 拟定学院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方案;2. 组织外语水平考试;3. 审查学位办公室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4. 做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5.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职责1. 接受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2. 组织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3. 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呈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4. 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5. 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6. 接受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申请。
第三章授予条件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没有处分(或处分取消者);2. 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没有需重修的课程,考试无作弊;3. 社会实践达到规定学分;4.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中等以上;5. 学分绩专业排名原则上前80%者;条件未达到第5条者,满足条件6+7,也可授予学士学位:6. 国家英语四级不低于425分;7. 取得国家计算机MS(二级)等级证书和一个专业大类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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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位发〔2010〕2号
关于印发《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关于2008级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关于2008级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已经2010年1月5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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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关于2008级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第一条 2008级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按《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校学位发〔2008〕1号)执行。
第二条 2008级学生毕业、结业后补授学士学位按《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关于2006级、2007级、2008级毕业、结业修课管理的补充规定》(校教发〔2010〕2号)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起执行。
主题词:学士学位规定通知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0年1月19日印发拟稿单位:教务处校对人:李东雁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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