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对外贸易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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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Foreign trade law

中英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Foreign trade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英文对照)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4年4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第九章对外贸易促进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韩国外贸市场开发方案策划

韩国外贸市场开发方案策划

韩国外贸市场开发方案策划背景介绍韩国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经济实力强劲,具有丰富的产业资源和消费市场。

近年来,随着韩国与中国、日本等国家关系的进一步紧密,韩国外贸市场的潜力逐渐被人们所认识。

因此,制定一份韩国外贸市场开发方案策划,有利于我国企业进一步拓展韩国市场,实现互利共赢。

目标市场分析1. 韩国市场概况韩国是亚洲经济体之一,拥有发达的制造业和高科技产业。

其制造业涵盖汽车、电子产品、化妆品等广泛领域,高科技产业如半导体、通信技术等也备受关注。

此外,韩国消费市场规模庞大,对海外产品有较高的需求。

2. 竞争对手分析韩国市场中存在一些已经占据一定市场份额的国际企业,如三星、现代等。

这些企业在产品品质、品牌知名度和销售网络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此外,本土企业也在不断崛起,通过价格竞争等方式吸引消费者。

3. 潜在机会虽然竞争对手存在,但韩国市场依然具有机会。

例如,消费者对高品质、个性化产品的需求增长持续,而某些产品在韩国市场尚未得到有效供应。

此外,韩国政府也大力推动外贸合作,为国外企业提供了更多便利。

目标制定1. 主导产品与服务在选择进入韩国市场的产品时,需综合考虑竞争情况和本土需求,选择具有优势的产品。

例如,我国制造业在家电、纺织品、建材等领域有一定竞争力,且韩国市场对这些产品有需求。

此外,也可以考虑技术类产品,例如信息技术、新能源技术等。

2. 市场定位在进入韩国市场前,需要根据产品特点和竞争对手分析,确定合适的市场定位。

可以通过定位在价格、品质、品牌等方面来与竞争对手区分。

例如,强调技术创新、品质保证或者以低价形式进入市场。

3. 渠道选择选择合适的销售渠道对于进入韩国市场至关重要。

可以通过进出口代理、直接销售、合资等方式来开拓销售渠道。

此外,还可以考虑与韩国地方企业合作,共同开发市场。

4. 营销推广制定营销推广计划是开发韩国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可以通过参加展览会、举办产品推介活动、制定广告宣传等方式来提升产品知名度。

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是指一国政府对外贸易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管的法律法规。

它是国家经济政策、贸易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重要指导文件之一。

对外贸易法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及维护国家贸易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主要从对外贸易法的概念、重要性和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对外贸易法的概念对外贸易法,是指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与国外相关的贸易活动所做出的管理和监督行为所依据的法规。

对外贸易法是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实现贸易顺差、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和维护国家贸易利益的重要手段。

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功能是:调整贸易自由化的程度,防范贸易摩擦,保护国家贸易利益和维护贸易金融制度的稳定性。

二、对外贸易法的重要性(一)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对外贸易是一个国家发展经济的重要方面,通过对外贸易,国家可以增加对外经济往来,扩大国内出口,提高国内贸易水平,拓宽市场,提升产业结构的优化。

在这个过程中,对外贸易法的作用是明显的。

因为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的规范,有利于防范贸易摩擦、提高贸易效率、稳定外汇市场、促进国内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维护国家利益和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对外贸易法是保障国家贸易安全、维护国际贸易契约、防范贸易摩擦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贸易中,往往存在很多违规交易和违反贸易协定的行为,对外贸易法可以有效地防范这些情况的发生。

同时,对外贸易法对于意外情况的应对也至关重要,例如:天灾人祸、经济衰退、战争等灾害发生时,对外贸易法可以有效地调整国际贸易的关系,稳定贸易环境,对国家的外汇储备和经济运行起到稳定作用。

(三)建立制度规范的贸易环境对外贸易法制订了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包括出口外贸、进口外贸、外汇管理、进出口货物检验和检疫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对外贸易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国际贸易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建立起完善的贸易环境,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权威的拓市场的大环境。

韩国出入境管理法

韩国出入境管理法

【法规名称】韩国出入境管理法【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韩国出入境管理法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本法用于规定进入大韩民国或从大韩民国出境的所有国民及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滞留在韩国的外国人滞留管理及难民认定程序等相关事项。

<修改1993.12.10>第2条:定义本法所用术语定义如下。

<修改1993.12.10>1、“国民”指大韩民国的国民。

2、“外国人”指不具有大韩民国国籍的人。

2之2、“难民”指根据难民地位相关条约(以下称为“难民条约”)第1条或难民地位相关议定书第1条规定可适用难民条约的人。

3、“护照”指大韩民国政府、外国政府或有权限的国际机构颁发的护照或难民旅游证书以及其他可替代护照的证书,是大韩民国政府认为有效的证书。

4、“船员手册”指大韩民国政府或外国政府颁发的、用来证明船员资格的文件,可等同于护照。

5、“出入境港”指可出境或入境的大韩民国港口、机场及其他场所,是根据总统令规定的地方。

6、“驻外公馆长”指驻在外国的大韩民国大使、公使、总领事、领事或履行领事业务机关的机关长。

7、删除<1999.2.5>8、“船舶等”指在大韩民国和大韩民国以外地区间运输人员或物品的船舶、飞机、火车、汽车及其他交通手段。

9、“乘务员”指在船舶等的工作人员。

10、“运输业者”指利用船舶等运营事业的人员以及为他代理通商事业交易的人。

11、“外国人保护室”指为根据本法保护外国人而在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出入境场所设置的场所。

12、“外国人拘留所”指为按照本法保护外国人而设置的设施,是总统令指定的场所。

13、“出入境违法者”指被认定违反第94条至第100条规定的人。

第2章国民的出入境第3条:国民出境①国民欲从大韩民国出境到大韩民国以外地区时(以下称为“出境”),需持有效护照或船员手册,并在出境的出入境港接收出入境管理公务员的出境审查。

但因为不可避免的事由无法从出入境港出境时,可在获得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长(以下称为“事务所长”)或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分所所长(以下称为“分所所长”)的允许后,在出入境港以外场所接受出境审查后出境。

2019年世贸规则十大贸易案例之韩国酒税案

2019年世贸规则十大贸易案例之韩国酒税案

2019年世贸规则十大贸易案例之韩国酒税案■案由根据韩国酒税法,韩国对国内烧酒征收35%的税,而其他进口蒸馏酒(威士忌、伏特加、郎姆酒等)的税率是100%。

欧共体和美国认为韩国违背GATT1947的第三条第2款,即国内税的国民待遇条款。

本案的关键是确定威士忌、伏特加等蒸馏酒和韩国的传统烧酒是否是相同产品。

因为根据GATT第3条2款,只有在对相同产品征税高于国内产品的情况下才可以援引此款。

如果不是相同产品,征收不同的税是理所当然的。

在准备中,韩国律师特意向日本咨询(日本曾有过类似的案件),什么样的人适合作为该案的专家。

日本给出了一个非常具有实践意义的建议。

日本说,既然此案涉及的是酒类,专家本身应是饮酒者,那么他就可以品尝出威士忌和烧酒的区别。

另外,韩国认为,为了证明烧酒和威士忌等不是相同产品,可以从价格差价上入手。

威士忌比烧酒要贵12倍。

按照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则,存在如此巨大价格差距的两种产品是不构成竞争性和替代性的(进而不是相同产品)。

韩国认为如果专家组中有一个具有反垄断法背景的律师在,那将有助于从相同产品的认定上为此案打开缺口。

韩国也从各个方面积极准备应诉材料。

例如,在一本当时欧共体出版的《向韩国出口食品导读》中发现了最为有力的证据。

这本书中讲述了烧酒和威士忌等酒的不同。

此外,韩国注重了每个细节,例如,在听证会上,韩国为了克服语言的困难,认真准备了书面材料,所有问题的回答均按书面材料进行。

■裁决很遗憾,这个案子最终结果是韩国败诉。

但韩国在此案中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为本国以后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提供了帮助。

■点评中国企业已经遭受许多双边纠纷,但是,我们实战的经验和能力还是不够的。

因此,对于我们来说,学会使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当务之急。

韩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2篇)

韩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合同活动日益频繁,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突出。

韩国作为亚洲经济强国,其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韩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原则以及主要法律冲突解决方法。

二、韩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概述1. 法律规定韩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涉及《韩国民法典》和《韩国商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韩国民法典》第二编第4章第29条规定:“关于涉外合同,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韩国商法》则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范。

2. 适用原则韩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其认为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韩国公共秩序时,应适用韩国法律。

三、韩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以下法律:(1)合同订立地法律;(2)合同履行地法律;(3)当事人国籍国法律;(4)当事人住所地法律;(5)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律;(6)其他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韩国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1)合同订立和履行地;(2)合同标的物所在地;(3)当事人国籍和住所地;(4)合同签订目的和性质。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韩国公共秩序时,韩国法院将适用韩国法律。

例如,涉及人身关系、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涉外合同,韩国法院通常会适用韩国法律。

四、韩国涉外合同法律冲突解决方法1. 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韩国法院通常会优先适用国际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等。

2. 仲裁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涉外合同法律冲突。

韩国法院承认并支持仲裁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第九章对外贸易促进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3篇)

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为了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律规定1.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律,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贸易主体、贸易方式、贸易措施、贸易争端解决等内容。

2.对外贸易管理条例《对外贸易管理条例》是我国对外贸易的行政法规,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对外贸易的管理体制、管理职责、管理程序等。

3.海关法《海关法》是我国海关管理的法律,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海关的职责、权力、义务以及海关监管、征税、查缉走私等事项。

4.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是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于1989年2月2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程序、责任等。

5.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是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政法规,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实施程序、检验机构、检验标准等。

6.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是我国进出口关税的行政法规,于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了进出口关税的税率、征收、减免等事项。

7.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是我国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程序、备案登记条件等。

三、对外贸易的管理体制1.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我国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为商务部,负责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管理对外贸易活动、协调对外贸易事务等。

2.海关海关是我国对外贸易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物品等实施监管、征税、查缉走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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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外贸易法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韩国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法通过对振兴对外贸易、确立公正的交易秩序、谋求国际收支的均衡和通商的,贡献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为目的。

第二条:定义
在本法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修改1999.02.05,2000.12.29>
1、"贸易",指货物和总统令规定的电子形态的无形物(以下简称"货物等")的进口或出口。

2、"货物",指货币化外汇管理法规定的支付手段、证券及债券的资料外动产。

3、"贸易交易者",指出口或进口者,自外国进口者或出口者的被委任者以及出口、进口委任者等,委任或进行全部、部分货物等的出口、进口行为者。

4、删除<2000.12.29>
5、删除<2000.12.29>
6、"电子贸易",全部或部分贸易,通过电脑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和信息通信网形成的交易。

第三条:自由公正的贸易原则等
<1>我国贸易,根据宪法签署、公布的贸易相关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规定,以调整自由公正的贸易为原则。

<2>根据本法或其他法律或宪法签署、公布的贸易相关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中,具有对贸易的限制规定时,政府为达成其限制规定目的应在必需的最小范围内运行此项。

第四条:为振兴贸易的措施
<1>产业资源部长为振兴贸易而认为必要时,根据总统令规定可采取为持续增加出口、进口货物等的措施。

<修改1999.02.05,2000.12.29>
<2>产业资源部长为根据第一项规定的振兴贸易而必要时,根据总统令规定对符合以下各条款者提供必要支持。

<修改1999.02.05>
1、从事于为振兴贸易的咨询、指导、对外宣传、展览、研修、洽谈推荐等者;
2、建立、运营贸易展览馆、贸易研修院等贸易相关设施者;
3、建立运营科学的贸易业务处理基础者。

第五条:关于贸易的限制等特殊措施
符合以下各条款时,产业资源部长根据总统令规定可限制或禁止货物等的出口、进口。

<修改1999.02.05,2000.12.29>
1、在我国或我国的贸易对象国(以下简称"交易对象国")发生战争、事变或天灾、地震时;
2、交易对象国否认在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中规定的我国权益时;
3、交易对象国对我国贸易,采取不正当或差别性负担或限制时;
4、为履行根据宪法签署、公布的贸易相关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中规定的国际和平、维持安全等义务而必要时;
5、为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及安全,动物、植物的生命及健康,环保或国内资源而必要时。

第六条:贸易相关法令等的协议等
<1>关于贸易依照本法规定。

<2>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制订或修改限制货物等的出口或进口的法令,或者训令、告
示等(以下简称"出口、进口要领")时,应提前与产业资源部长进行协商。

此时产业资源部长对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要求调整该出口、进口要领。

<修改1999.02.05,2000.12.29> 第七条:删除<1999.02.05>
第二章振兴通商
第八条:建立振兴通商政策
<1>产业资源部长为贸易及振兴通商,每年应建立第2年度的振兴通商政策。

<修改1999、
02、05>
<2>根据第一项规定的振兴通商政策,应包括以下各条款事项:
1、振兴通商政策的基本方向;
2、国际通商条件的分析和前景;
3、贸易相关协商促进方案和对外产业协助促进方案;
4、为通商振兴的咨询、指导、对外宣传、展览、洽谈推荐、专业人才培养等支持开拓国外市场方案;
5、通商相关收集、分析信息及应用方案;
6、其它总统令规定的事项。

<3>产业资源部长根据第一项规定,为收集建立通商振兴政策的基础资料,可调查交易对象国的通商相关制度、惯例等和企业在国外经受的困难事项。

<修改1999、02、05>
<4>产业资源部长对进出海外的企业邀请根据第一项规定建立的通商振兴政策相关必需资料,必要时可采取支持措施。

<修改1999、02、05>
<5>产业资源部长根据第一项规定建立通商振兴政策时,应提前听取特别市长、广域市长或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道知事")的意见;建立通商振兴政策时,应将此(政策)通知给市、道知事。

变更此项时,亦相同。

<修改1999、02、05>
<6>根据第五项规定接受通商振兴政策通知时,市、道知事应建立、实施适合该管辖区的地区类通商振兴政策。

<7>市、道知事根据第六项规定建立地区类通商振兴政策时,应将此通知给产业资源部长。

变更此项时,亦相同。

<修改1999、02、05>
第九条:民间协助活动的支持等
<1>贸易、通商相关机关或团体与交易对象国的政府、地方政府、机关或团体共同促进通商、产业、技术、能源等协助活动时,产业资源部长根据总统令规定可提供必要支持。

<修改1999、02、05>
<2>产业资源部长为支持企业的对外进出,可收集分析贸易、通商相关机关或团体的体系信息并对地方自治团体及企业提供必要信息。

<修改1999、02、05>
第九条之二:综合贸易商社的指定
<1>产业资源部长为国外市场的开拓及贸易机能的多样化,支持通过系列化的中小企业贸易活动,在贸易交易人中可指定综合贸易商社。

<2>关于根据第一项规定的指定者标准及程序等相关必要事项,以总统令规定。

<3>根据第一项规定被指定的综合贸易商社,不符合根据第二项规定的指定标准时,产业资源部长可取消其指定。

[新设本条款1999、02、05]
第二章后二电子贸易的促进
第九之三:为促进电子贸易建立、施行的综合政策
<1>产业资源部长为促进电子贸易,应建立、施行包括以下各条款事项的电子贸易综合政策。

1、电子贸易综合政策的基本方向;
2、促进贸易业务自动化的相关事项;
3、电子贸易相关国际协助事项;
4、电子贸易和相关统计资料的收集、分析及应用方案;
5、电子贸易相关交易者间调解纠纷事项;
6、为促进其它电子贸易的必要事项。

<2>产业资源部长为施行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电子贸易综合政策,对施行电子贸易相关业务的机关或团体可提供必要支持。

[新设本条款200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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