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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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食品流通许可依据

一、食品流通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食品流通许可的要求

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监管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下发了12个文件,其中有9个文件继续有效:

2009年8月21日,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做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通知》(湘工商消字〔2009〕161号)(其中附件2、3、4不再执行);

2009年9月14日,下发的《关于长沙市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权限等相关问题的答复》(湘工商消字〔2009〕173号)

2009年10月14日,下发的《关于启用食品流通许可专用章的通知》(湘工商办〔2009〕83号)、《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格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的通知〉的通知》(湘工商办〔2009〕84号);

2010年4月8日,下发的《关于常德市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有关事项的答复》(湘工商食字〔2010〕36号);

2010年7月13日,下发的《关于对茶叶经营是否应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问题请示的答复》(湘工商食字〔2010〕112号);

2010年7月13日,下发的《关于对在流通环节经营生鲜肉类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问题请示的答复》(湘工商食字〔2010〕113号);

2010年7月19日,下发的《关于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湘工商食字〔2010〕116号);

2011年1月21日,下发的《转发省食安委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工商明电〔2011〕3号)。

第二章食品流通许可管辖

一、许可分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拟定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和程序的具体操作规定,指导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对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对下级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食品流通许可情况;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向本辖区内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县级管理区和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受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负责为本辖区内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对工商所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向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食品流通许可情况;

工商所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为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以下简称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许可机关。

二、许可对象与范围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一)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1、在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售或批发兼零售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以外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的;

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的;

4、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以外出售其制作的食品的;

5、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的;

6、网吧、歌舞厅等其他行业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的;

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的食品的;

3、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如销售食用种植产品、水产品、畜禽产品等,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加工制品的除外),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规定;

4、销售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经营者;

5、专业从事食品仓储、运输的;

6、食品市场主办者、食品展销会主办者(其经营食品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按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或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执行。

第三章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地条件:

1、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有效隔离;

2、有固定的经营和仓储场所,经营面积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3、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经营散装食品的,25米以内无暴露的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

4、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地面应当干燥、平整,保持清洁;

5、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门窗、下水道出口等应闭合严密,加装必要的防蝇、防鼠设施;

6、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内不得有农药、工业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物品);

7、经营鲜活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应当间隔一定距离有效分开;

8 、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场地条件。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条件并布局合理:

1、食品经营场所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布局,不得同时经营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的化工产品;

2、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当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专柜),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并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3、散装、裸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设施,保持区域清洁,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配置能有效防蝇的纱门、纱窗(门帘)和灭蝇灯、粘蝇纸等灭蝇器具,散装食品应当加盖销售,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容器、包装材料、售货工具;

4、食品仓储场所的货架(台)应与地、墙保持距离;

5、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更衣间应设置分隔式衣柜,应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应设有足够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6、大、中型超市、商场(店)的食品储存要设置相应区域;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应当有与所经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仓库或冷库;

7、大、中型超市、商场(店)应逐步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仪器设备;

8、食品经营企业以及从事食品批发(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开办食品超市的食品经营户,应当逐步配备电子计算机,建立进销货电子台账;

9、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设施条件。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人员条件:

1、从业人员应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批发市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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