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起重机械检验申请表

南京市起重机械检验申请表

南京市起重机械检验申请表

检验费用合计:

注意事项:

1. “备注”栏根据设备的实际情况和使用环境填写“露天、有毒有害、高温、进口、抓斗、电子吸盘、带汽车回转盘、带地坑和副钩”;

2.收费依据:苏价费[1997]37号/苏价费[2004]227号; 转账汇款缴费方式:?转账支票,收款人:南京市财政局;?银行汇款:户名:南京市财政局,账号:0062,开户行:农鼓支;

3.检验依据: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4.自受理检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书;

服务窗口联系方式:?苏发大厦:秦淮区洪武路340号苏发大厦四楼。电梯报检电话:;起重、5.厂车报检电话:;取报书电话:;?河西质监大厦:建邺区嘉陵江东街3号质监大厦一楼。报检电话:;?江南检验中心:江宁区诚信大道1828号南京质量技术检测中心一楼。报检电话:;取报告书电话:;?江北检验中心:六合区化工园天圣路150号一楼。报检、取报告书电话:。

*本次检验不涉及设备防爆性能。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日期:

1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附件B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不适用于叉车) B1 技术文件审查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上一个周期定期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齐全,符合规定,并且存档保管; (2)存在雷击可能的起重机械有避雷系统有效的证明。 B2 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起重机械外观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清晰,符合规定; (2)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高于30m的起重机械顶端或者两臂端红色障碍灯有效; (3)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应当采用防爆型。 注B-1:以下各个检验内容中的所指的检查,对检查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为宏观检查。 B3 司机室检查 对于设置司机室的起重机械,应当检查司机室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有良好的视野; (2)司机室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志完好、醒目; (3)流动式起重机各手柄、踏板在不采用刚性保持装置时能自动复位,并且在中位不因震动产生离位; (4)司机室的固定连接牢固,无明显缺陷,在露天工作设置防风、防雨、防晒等防护装置。 B4 金属结构检验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发现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等要求时,应当予以报废;(2)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损坏等缺陷; (3)箱型起重臂(伸缩式)侧向单面调整间隙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进行测量。 B5 轨道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大车、小车轨道是否存在明显松动,是否影响其运行。 B6 主要零部件检查 B6.1 总的要求 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除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检查是否磨损、变形、缺损,并且判断是否达到报废要求外,对吊具、钢丝绳、滑轮、导绳器还应当检查是否满足本规则B6.2~B6.5的要求。 B6.2 吊具

起重机械检验员试题及答案

起重机械试题 一、名词解释:(共5 题,每题 2 分,总计10 分) 1.安全特低电压:用安全隔变压器或具有独立绕阻的变流器与供电干线隔离开的电路中,导体之间或任何一个导体与地之间有效值不超过50 伏的交流电压。 2.额定起重量:起重机允许吊起的重物或物料,连同可分吊具(或属具)质量的总和(对于流动式起重机,包括固定在起重机上的吊具) 。对于幅度可变的起重机,根据幅度规定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 3.等电位连接:各个外露导电部分和外部导电部分的电位实质上相 等的电气连接。 4?起重机倾覆力矩:起吊物品重力Q和从载荷中心线至倾覆线距离A的乘积。 5.制动距离:工作机构从操作制动开始到机构停住,吊具(或大车、小车)所经过的距离。 二、判断题:(共30题,每题1分,总计30分;将答案填在题后括号内,对的划",错的划X) (X) 1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O) 2?通向桥架型起重机及起重机上的通道应保证人员安全、方便地到达,任何地点的净空高度应不低于 1.8m 。 (X) 3 .附加载荷是指起重机在非正常工作状态下,结构所受到的非经常性作用的载荷。 (X) 4 ?桥、门式起重机制动器上的制动片磨损达原厚度的30 %或露出铆钉应报废。 (X) 5?高于50m的起重机顶端或两臂端红色障碍灯有效。 (X) 6 ?桥、门式起重机跨度偏差是指起重机跨度测量值与大车轨距测量值之差。 (X) 7 ?桥式起重机主要受力构件腐蚀超过原厚度的15%时,应报废。

(X) 8.桥、门式起重机车轮不应有过度磨损,轮缘磨损量达原厚度的20%或踏面磨损达原厚度的 时应报废。 (O) 9?起重机上的紧急断电开关应能断开起重机总控制电源。 (X) 10.起重机起升用钢丝绳直径减小量不应大于公称直径的5%,否则应报废。 (X) 11?塔式起重机附着连杆可以用来校正塔身垂直度。 ( O) 12.塔式起重机,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联轴器。 ( O) 13.塔式起重机的配重是降低塔顶负荷力矩,增加抗倾翻稳定性的主要措施。 (X) 14.塔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可以悬挂在臂架上,也可附在回转塔身上。 ( O) 15.流动式起重机的静载试验允许调整液压系统安全溢流阀的压力。 ( O) 16.电动葫芦带有第二制动器时,正常情况是第二制动器不起作用,当第一制动器失灵时,它能可靠地支持住载荷。 (X) 17.制动器的制动轮工作面凹凸不平度不得太于 1.0mm。 (X) 18.在用通用双梁桥式起重机,小车在轨道端部,空载时测得其(主梁跨中)拱度值为零,则判定其不合格,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O) 19.塔机臂架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的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 ( O) 20.对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设小车断绳保护装置。 (X) 21.一般来讲,用来连接塔式起重机重要结构件的高强度螺栓可以多次重复使用。 ( O) 22.流动式起重机一般使用起重力矩限制器进行超载保护,它由主机、载荷检测器、角度检测器、长度测量器和起重机工况检测系统五部分组成。 (X) 23.汽车起重机同轮胎起重机一样,都可以带载运行。 ( X )24 .桥、门式起重机滑轮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20%或槽底出现沟槽时应报废。 (0)25 . YZR系列电动机的工作类型为重复短期工作制S4,其起动电流对电动机温升的影响不能忽略。(O)26 .起重机每套机构必须单独设置过流保护,对笼型异步电动机驱动的机构和辅助机构可例外。 (X) 27. 高强度螺栓靠本身的强度来传递。 (0)28 .按《通用桥式起重机》规定,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不计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至少应保留两圈。 (0)29 .按《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技术要求》规定,系统中由于液压元件或管路的损坏或系统失压时,各机构均能自动停止。 (X) 30.按《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用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起

起重机械检查通知-标准

关于开展起重设备钢丝绳专项检查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确保公司所有的起重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根据公司领导安排,对各生产单位所使用(或备用)的起重设备钢丝绳及吊装使用的钢丝绳扣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分为生产单位自检自查和公司联合检查两个阶段: 一、使用单位自检自查阶段 时间:****年*月*日至*月*日 1.各起重设备使用单位由单位一级主管组织本单位起重设备维护、维修、操作的专业人员进行认真学习《起重机械设备钢丝绳保养、检查及报废标准参考》对本单位起重设备钢丝绳进行保养,并且进行一次彻底排查梳理,严格执行钢丝绳的报废、换新标准; 2.由各单位一级主管牵头成立钢丝绳检查小组,并组织本单位起重设备维护、维修、操作的专业人员,对起重使用的(或备用)钢丝绳或吊装使用的钢丝绳扣进行自检自查及隐患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项目,制定并建立钢丝绳检查电子版台账; 3.落实整改负责人和制定整改时间,坚决防止检查走过场、走形式以及对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问题,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收到实效,确保所辖区域起重设备的安全运行。 二、联合检查阶段 时间****年*月*日至*月*日 1.由******专业人员牵头,安全生产处相关人员配合对公司所有

起重设备的钢丝绳及钢丝绳扣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在起重设备钢丝绳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排查和治理。 2.对没有按照公司要求进行认真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治理的单位,或没有建立钢丝绳检查整改电子版台账的,将在公司生产调度会议上进行通报,由单位一级主管在会议上进行检讨,并对该单位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 ****.*.*

起重机械设备钢丝绳保养、检查及报废标准参考一、钢丝绳保养注意事项 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与使用方法有很大关系,因此应做到按规定使用,禁止拖拉、抛掷,使用中不准超负荷,不准使钢丝绳发生锐角折曲,不准急剧改变升降速度,避免冲击载荷等。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钢丝绳有铁锈和灰垢时,用钢丝刷刷去并涂油。 2、钢丝绳每使用4个月/涂油一次,涂油时最好用热油(50℃左右)浸透绳芯,再擦去多余的油脂。 3、钢丝绳盘好后应放在清洁干燥的地方,不得重叠堆置,防止扭伤。 4、钢丝绳端部用钢丝扎紧或用熔点低的合金焊牢,也可用铁箍箍紧,以免绳头松散。 5、使用中,钢丝绳表面如有油滴挤出,表示钢丝绳已承受相当大的力量,这时应停止增加负荷,并进行检查,必要时更换新钢丝绳。 6、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止以下情况出现: (1)钢丝绳与电焊线接触。 (2)钢丝绳间直接接触。 (3)钢丝绳与金属尖锐棱角经常摩擦。 (4)钢丝绳从已经破损的滑轮上穿过。 (5)吊装角度超过60o (6)在高温物件上使用的钢丝绳,必须采取隔热措施,以防降低强度和寿命。(7)钢丝绳报废切断时,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二、钢丝绳使用前检查

起重机检验员考试要求

对新取证的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员须参加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答辩考核;对新取证的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须参加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考核,各项考核以70分为合格。只有所有项目考核均合格的人员才能授予检验员资格。 基础知识考核:120分钟,以闭卷形式进行。考核内容以授课人员讲授内容为主。试题分为名词解释(4题,10分)、填空题(20题、20分)、单项选择题(20题,20分)、判断题(20题,20分)、问答题(4题,20分)、计算题(1题,10分)。 专业知识考核:180分钟,以开卷形式进行,各专业分别考核。考核内容以授课人员讲授内容和习题集为主。试题分为名词解释(5题,5分)、多重选择题(30题,15分)、判断题(40题,40分)、问答题(5题,10分)、综合应用及计算题(2题,30分)。 答辩考核:每人至少提供两份本人参与试检验并签名的定期检验报告,并从中选取一份进行答辩。每人限20分钟,其中10分钟由本人讲述检验工艺及发现的问题,10分钟考官提问。考官包括两名检验师和一名监察员,分别评分并签署意见。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为做好今年机电类检验员资格考核工作,考委会安排考前辅导。具体安排见附件,参加考核学员自行携带下述所列的资料(标*的考委会准备)和器具:起重机械检验员 (一)资料类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5、《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7、《起重机械技术检验》* 8、《起重机械检验人员资格考核法规标准习题集》* (二)标准类 1、GB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 2、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GB14405—1993《通用桥式起重机》 4、GB14406—1993《通用门式起重机》 5、GB14407—1993《通用桥式和门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6、GB10183—2005《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安装公差》 7、GB50256—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8、JB/T5663—2008《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9、JB/T9008.2-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技术条件》 10、GB10051.1—2010《起重吊钩机械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 11、GB6068—200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12、JB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 13、JB/T9738—2000《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技术要求》 14、JB/T1375---1992《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分类》 15、GB/T14783—2009《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16、JB5055—1994《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 17、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18、GB/T5031—2008《塔式起重机》 19、GB/T10054—2005《施工升降机》 20、GB10055—200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21、JG121—2000《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三)其它 自备考试用计算器。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示范文本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申报定期检验制度(起重机械) 1、目的 为使特种设备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 特种设备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 2.1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规定,起重机械应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施工升降机每1 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 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3、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4、定期报检制度 4.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4.2起重机械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4.3起重机械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起重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

起重设备管理制度 xxx公司

起重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强化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及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备的基础管理 1、起重设备要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建帐立卡,每年至少要对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2、起重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经济档案。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3、起重机械设备实行统一报表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析报告。 二、起重设备的采购管理 起重设备采购必须坚持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购买经省登记备案的产品,做到三证(登记备案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许可证)齐全。 三、起重设备的租凭管理 1、起重机械设备由租凭公司供应,项目部要关心爱护正确使用,及时维修、保养,不违章作业,不超荷使用,不带病操作,发现故障及时由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按照修理规范标准要求进行修理,确保各项设备完好率达到100%,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公司设备科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工地检查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带病作业的起重机械,口头或书面通知项目部限期整改,并由当事人认可签定,起重机械化设备属正常磨损,租凭公司负担维修费用,使用不当、损坏,由项目部负担。工程附属工程建成完工后,五日内机械设备交回租凭公司,如不交者按租赁收费,项目部承担的零星工程所用租凭公司设备直接和项目部结算。 3、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项目部不得私自购置起重设备及零星工具。 4、停工后,对所有机械设备都要除垢、除污,刷新上油,能送公司设备科的全部送还,不能送公司的由项目部自己办理,由设备科派人验收。 为了使起重机械设备安全可靠,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特制定以下规定: 四、起重设备的安装管理 物料提升机和塔式起重机安装前,由工程技术人员作出施工组织设计,安装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必须选择有拆装资质的队伍施工。小型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装检查标准》规定。 五、起重设备的使用管理 1、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2、起重机械设备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且做到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

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含内容、下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零部件检验、整机试验、缺陷及其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编者按:2008年8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2010年12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公告,2010年第141号《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批准对《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修改~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的目的、性质、适用范围、检验周期、检验条件、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现将规则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考。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第四条本规则的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申请单

(注明所属区县)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申请单 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我单位现申报 台起重机械进行检验。 所申报起重机械已确认符合以下条件: ● 均已经过检修并自检合格; ● 上一周期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齐全; ● 已办理使用注册登记。 使用单位(加盖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检验起重机械明细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更多设备可另附明细表。 注:此申请单由使用单位填写完全并加盖公章后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报检: (1)使用单位持此申请单原件及上一周期检验报告到我院起重科报检; (2)将此申请单扫描件及上一周期检验报告结论页扫描件发送至 邮箱。

附相关要求(此附件报检时无需打印):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相关要求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做好准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2.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3.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准备起重机械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二)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五)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 (六)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 (七)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 (八)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九)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十)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十一)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4.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应当按照第3条的规定进行准备外,还应当提供以下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 (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 (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实施监督检验的)。 上述证明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公章。 5.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并且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以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含内容,下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缺陷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

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

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2010年第141号 根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该规则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根据本修改单做相应修改,重新印制。 附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 修改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附件: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 (对2008年10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第二款修改为:“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第三款修改为:“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

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三款最后增加:“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2. 第六条修改为:“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进行。” 3.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缺陷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执行。” 4. 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维保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项修改为:“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 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5. 第十二条修改为:“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的第(二)至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准备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 “(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 “(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 “(四)施工单位的安装许可证、安装告知书(适用于在使用现场安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范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治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依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纳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淌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阻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难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要紧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依照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操纵。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觉异常或专门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关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接着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能够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讲明缘故。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表(2016打印)(企业现场用)

质量文件编号:GDSEI/RQJ-11.1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表

温馨提示: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TSG Q5001-2009)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附件C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维保和自检,并且作出记录,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交起重机械上次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上次检验周期内的维保、修理 (如有)和自检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按照要求进行拆卸; (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 (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部位(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采取可靠的登高安全措施; (五)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需要; (六)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载荷; (七)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等,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八)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九)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十)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以及辅助工具。 申请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四)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的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五)整机船运证明、照片等资料(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 前款要求的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注: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应当在其质量证明书中注明“整机滚装形式出厂”。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起重机械年检注意事项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受理流程 一、携带资料、检验费报检 1、报检申请,使用单位应在起重机械检验报告到期日提前一个月报检;(格式见附件1) 2、起重机械年检自检报告;(必须加盖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公章,可参照附件4格式,内容不少于法定检验报告书的项目) 3、检验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二、缴费、登记信息 三、我所安排检验计划,提前通知受检单位并约定现场检验时间 四、准备相关资料配合现场检验(所需准备资料见附件3) 五、如果经检验存在隐患需要整改,起重机使用单位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约定的整改时限前,将填写处理结果并加盖公章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报至我所,逾期不报视为超期不整改,将出具不合格报告。 六、报检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3:00之前(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七、只受理使用单位(使用主体责任单位)的报检,其他单位代理报检概不受理。 公开邮箱:jntjs@https://www.360docs.net/doc/d75677108.html, 密码86166393 联系电话:86166393 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2014年6月1日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检申请 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我单位现有台起重机械,经我单位自检合格,出具了符合TSG Q7015-2008的自检报告,现申请进行现场检验。 使用单位联系人:电话: 报检设备所在地址: 使用单位名称(章): 注:表格行数不足可自行添加。申请送达日期:

注:(1)高度大于20m时,每增加5m(施工升降机、堆垛机每增加5m)加收10%。 (2)简易升降机按施工升降机收费标准的70%收费;悬臂起重机和桅杆起重 机按简易升降机的收费标准收取。 (3)汽车修理用举升机起重量≤5吨的,按升降机收费标准的40%收取检验

起重机械检查要点

1)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有效。 2)高架起重机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3)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必须在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4)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 5)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如必需超负荷时,应经计算,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6)悬臂式起重机工作时,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最大仰角一般不得超过78°。如必需超过规定的最大仰角时,应经过计算并采取防止吊臂后仰的可靠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起吊。 7)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装。 8)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作一次全面技术检查。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①. 静负荷试验。应将试验的重物吊离地面10cm,悬空10min,以检验起重机构架的强度和刚性。静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对于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25%;对于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起重机,应为额

定起重量的100%。试验中如发现构架有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使用。 ②. 动负荷试验。应在静负荷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时应吊着试验重物反复地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起重机各部的运行情况,如有不正常现象则应更换或修理。动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 桥式起重机的检查项目及要点有哪些? 检查主要是预防事故的发生,(1)起升高度限位器、行程限位开关及各联锁机构性能正常,安全可靠。(2)各主要零部件符合安全要求:开口增大小于原尺寸的15%,扭转变形小于10%;板钩衬套磨损小于原尺寸的50%,板钩心轴磨损小于5%,无剥落、毛刺、焊补。吊钩挂架及滑轮无明显缺陷。钢丝绳表面钢丝磨损、腐蚀量小于钢丝直径的40%,断丝在一个捻距内小于总丝数的10%,无断头,无明显变细,无芯部脱出、死角扭拧、挤压变形、退火、烧损现象。钢丝绳端部连接及固定的卡子、压板、锲块连接完好,无松动,压板不少于2个,卡子数量不少于3个。卷筒无裂纹,连接、固定无松动;筒壁磨损小于原壁厚的20%;安全卷不少于2圈,卷筒与钢丝绳直径比例符合要求。平衡轮固定完好,钢丝绳应符合的要求。制动器无裂纹,无松动,无严重磨损,制动间隙两侧相等尺寸合适,有足够的制动力,制动带磨损小于原厚度的50%。

起重机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表

编号:月份:部位检查内容标准与要求检查结果备注 一、机械部分1、有无异常声音 2、螺钉有无松动1、滚动轴承没有产生杂音,轴承润滑良好,无发热 2、弹簧垫有压紧 1、车轮(大车、小车) 2、减速箱1、有无异常声音 2、润滑是否良好 3、螺钉有无松动 4、减速器箱体 1、用旋具检查声响的来源(齿轮、轴承) 2、润滑良好,无断续嘶哑声音、减速器没有发热 3、螺钉无松动 4、是否漏油 3、联轴器1、有无异常声音 2、螺钉有无松动 3、键与键槽 1、齿无严重磨损,传动轴无窜动,无异常声音 2、螺钉无松动 3、是否有损坏、松动 4、制动器1、液压推动器有无漏油 2、螺钉有无松动 3、制动轮有无跳动 4、调整是否适宜 5、开口销、定位板 6、杠杆、弹簧是否有裂纹 7、制动器瓦块衬垫的磨损量 8、衬垫与制动轮的接触面积 9、制动轮表面 1、推升动作是否顺畅上升到位,上升顺畅 2、螺钉禁固良好,制动轮无跳动或松动 3、抱闸架无摆动,刹车轮无轴向窜动 4、开闭灵活、制动平稳可靠、不溜勾 5、齐全有无松动 6、仔细检查 7、不应超过2mm 8、不得小于70% 9、制动轮表面凹凸不平不得超过1、5MM,不得有裂纹,不 得有油脂等 5、吊钩1、吊钩螺钉有无裂纹 2、吊钩固定是否牢固 3、吊钩截面的磨损 4、吊钩应转动灵活 5、吊钩其他零件 1、外观仔细观察 2、轴端挡板无松动,螺母紧固销无断裂 3、不能超过原厚度的5% 4、无卡阻现象 5、是否完整可靠 6、缓冲器1、支座有无裂纹 2、缓冲性能是否良好 1、外观检查 2、弹簧弹性良好,无断裂 7、吊梁1.横梁有无裂焊及弯扭 2、吊环有无裂纹 3.板是否松脱 1.横梁无裂焊变形(仔细检查) 2.定期更换(仔细检查) 3.螺钉无松动,卡板无脱落 8、滑轮组1、轮缘有无缺损 2、外罩有无损坏 3、滑轮轴固定是否牢靠 4、检查滑轮状况 1、无崩裂 2、无变形、无裂焊 3、锁紧圆螺母紧固情况良好,止退板有无状态是否良好 4、是否灵活,滑轮轴的磨损情况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 2004-1-13 )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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