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条例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学习条例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学习了最近修订的条例,都有哪些感想呢?下面是我们的小

编给大家推荐的学习条例心得体会范文三篇供大家参阅!

【一】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

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

关系着党的形象。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

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的义务。党员不仅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上,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方面也

应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这就要求每一名共产党员在生活中必须严

以修身、严以律己,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一

切庸俗、落后、腐化和违背理想信念宗旨的思想和行为,自觉遵

守家庭美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生活纪律。

20XX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

作会议上指出,当前部分党员特别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生活纪

律方面存在着突出问题,有的“铺张浪费、挥霍无度”“生活奢华、骄奢淫逸”,有的“热衷于个人享受,住房不厌其大其多,

车子不厌其豪华,菜肴不厌其精美,穿戴讲究名牌,对超出规定

的生活待遇安之若素,还总嫌不够”,有的“在名山秀水间朝歌

夜弦,在异国风情中醉生梦死,有的甚至到境外赌博场所挥金如土”,有的“作风不检点,甚至道德败坏、生活放荡,不以为耻、

反以为荣”。事实证明,不少腐败分子,都是集政治上膨胀、经

济上贪婪、生活中奢侈糜烂于一身的。但生活作风问题,往往视

为“小节”而被忽视,这也是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问题中总结出

来的深刻教训。

新修订的《条例》在分则中专设“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

处分规定。增加了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追求低级趣味行为的

处分规定,通过纪律条文的方式,把反对“四风”这个党的十*大

以来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成果制度化,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增加了对违背社会

公序良俗,在公众场所有不当行为的处分规定。完善了与他人发

生不正当性关系等违背家庭伦理行为的处分条款。将原《条例》“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章中的“骗取荣誉行为”归

入组织纪律,将“临危不救行为”归入群众纪律。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原《条例》中“重婚”“破坏军婚”“拒不承担抚养、赡养义务”“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法律禁止行为的规定,对这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总则中的纪法衔接

条款进行党纪处理。

【二】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

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党

的工作内容十分丰富,包括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

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构编制、对外联络、巡视、机关工作等。古人说:“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保证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离不开严明的工作纪

律。

新修订的《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属于此次修订新增加的一章,该章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违纪行为作出

了处分规定,特别是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

行不力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全面从严治党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

党主体责任能否真正落实,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和民族

的前途命运。当前,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还存在一

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党委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没有把管党治党当作分内之事,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完事大吉了;有的党委和纪委不抓不管,导致不

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

查处、不报告;有的不敢担当、不愿负责,对存在的问题装聋作哑、避重就轻,隐瞒、简化、变通;有的担心纪律审查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存在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情况,等等。对于这

些问题都需要下大力气进行整治。目前,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

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不力的追究已经付诸实践。典型案例便是今年9

月,中央纪委对河南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

体责任不到位的情况和责任追究的情况进行了通报。

关于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主要有三条修订:一是吸收了原《条例》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

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二是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

党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力的行为。三是增加了党组织不按规定作出

或者执行党纪处分等行为。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理解《条例》规定,不当“甩手掌柜”,抓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真

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一方面,要将违反全

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行为与工作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

党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相区别,后者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通过纪法衔接条款予以处理。另一方面,要理解这个主体责

任包括各级纪检机关的监督责任,党委书记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

第一人,当然要监督党的纪律、党的规则的贯彻落实。对于不履

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其中造成严重损害或

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三】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

和处理党群关系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

旨的体现,是密切党同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是我们党区别

于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标志和政治优势,更具有政党纪律的特

色。

我们党是

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是党永远不

变的根本目的。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优势。我们任何时

候都不能削弱和丢掉这个优势,否则党的一切工作就会成为无源

之水、无本之木,就会招致挫折和失败。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什

么时候群众纪律执行得好,党群关系就密切,党的事业就顺利发展;什么时候群众纪律执行得不好,党群关系就受到损害,党的

事业就遭受挫折。

但是,当前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脱离群众的

危险作为“四大危险”之一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有的不顾地方

实际和群众意愿,喜欢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表态,盲目铺摊子、

上项目,最后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堆后遗症;有的对实际情况不

了解不关注,不愿深入困难艰苦地区,不愿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

实际问题,甚至不愿同基层和普通群众打交道,怕给自己添麻烦,工作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得过且过;有的对上吹吹拍拍、曲

意逢迎,对下吆五喝六、横眉竖目,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口号响当当、服务冷冰冰、办事慢腾腾,对群众要办的事情找各

种理由拖着不办,不作为、慢作为;有的靠山吃山、吃拿卡要、

雁过拔毛,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有的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机械执行、死板操作,好事办不好;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哄骗上级、糊弄群众;有的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态度恶劣、随意训斥,“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有的软弱涣散,服务群众意识和能力不强,办事不公;有的欺压群众、漠视

民生,甚至以权谋私、弄权贪腐,巧立名目敛财牟利,不给钱不

办事,收了钱乱办事;有的侵犯群众利益,克扣群众财物,拖欠

群众钱款,打白条,耍赖账,等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党在人

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新修订的《条例》针对当前群众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独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期通过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严

厉惩处,以铁的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主要有:增

加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拖

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刁难群众、吃

拿卡要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条款;增加了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

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损失的违纪条款;增加了在社会保障、

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的违纪条款;增加了对待群众正当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态

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违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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