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二)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初探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初探[摘要]高校学生工作呼唤“法治”,由于观念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包括管理规定本身的问题和管理过程中频发的侵权行为等。
规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依法管理、诚信管理和人本管理的规范管理的观念体系,建立规范的高校学生管理运作体系、建立规范的学生校内违纪处分保障体系。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初步建立,在高等教育的高速发展过程中,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也呼唤“法治”。
一、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一)学校管理制度本身的问题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普遍轻视学生权利、重视学校权力,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严重失衡。
细查各校校规,我们看到的是大量的“必须”“不得”等限制性条款,几乎都属于义务性规范,很少发现甚至根本就不存在权利性规范。
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高校校规中权利与义务规范设置严重失衡,足以表明高校对学生权利的漠视。
同时,在“从严治校”的理念下,高校的管理者一般都是从严制定校规,与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对学生的要求更高、限制更严、处分更重。
如规定“考试作弊的,一律作退学处理”,毕业证跟英语等级证或者计算机等级证挂钩等,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同时,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庞杂而不协调,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在不同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不一,有的表现为界定不一,有的表现为处理不一,降低了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影响学生管理工作。
(二)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程度有待提高近年来,学校管理法制化的观念已渐趋普及,国内学界,尤其是教育学、社会学、法学等专业学者也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深度进行了诸多卓有成效的研究。
然而,整理和分析近年来相关的论文和著作发现,研究者的视角大多集中在怎样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如何加强学生权利的保护以及改革学校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等方面,均未能深入地研究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究竟属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中学校主体和学生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利益群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如何,以及怎样才能切实做到学生管理法制化等结构性和基础性的问题。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问题研究

识 日益 加强 。市 场经 济下 , 我 国高 校 的法律 地位 , 高
校、 学生、 教 师 三者 间 的 法 律关 系在 不 断 明确 , 学 生 管 理 的相关 法规 制度 在 日益 丰 富 。 改 革 开放 后 教育 法 律 体 系 现 状 。改 革 开 放 后 , 我 国的法制 建设 步伐 加 快 , 教 育法 规在 不 断完善 , 已 初 步形 成 了较 系统 的教 育法 律体 系 。现行 的与高 等 教 育 相关 的法 律包 括《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宪 法 》 、 《 中华
收 稿 日期 : 2 0 1 3—0 1—1 2
作者简介 : 刘佳睿( 1 9 8 3 一) , 男, 陕 西 咸 阳人 , 助教 , 主要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管 理 研 究 。
第 3 6 卷
第 3 期
长江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Ya n g t z e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c i e n c e s )
Vol _ 36 NO .3
Ma r . 201 3
和 国行政诉 讼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教 师 法 》 等, 与 学 生 管理 相关 的法 规 有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教 育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高等 教育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学
位条 例 》 、 《 普 通高 等学 校学 生管 理规 定 》 、 《 高 等学 校
高校 是经 国家 法律 授权 , 行使 国家行 政权 力 , 兼
具 民事 主体法 律地 位 以及行 政 主体法 律 地位 的公 务
学 生行 为准 则 》 、 《 普 通 高等学 校设 置 暂行 条例 》 、 《 国 家 教育 考试 违 规处 理 办 法 》 、 《 关 于 加 强 依 法 治 校 工 作 的若 干 意见 》 等 。高 校结 合 实 际修 订 内部 学 生 管 理 规 章制度 时 , 要 在 国 家法 规 框 架 下 兼 顾 合 法 性 与 合 理性 , 基 本原 则 是 高 校 管理 规 定 不 能 超 越 上 位 法
浅议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管理工作 ,因为不论思想教育工作做得如何细致 ,
总会 有灌而不进 、 疏而不通 的地方 。 且 , 教育 并 思想
只能影响学生 , 却不能规范、 约束学生的行为 , 尤其
对学 生 的负面行为 缺乏有效 的措施 , 至在 学 生触 甚
犯 刑律 时也 只是 将 学生 看作 教 育 的对象 而 非法 治
社会 的一员 , 仅仅批评教育。这极容易导致学生在 自身行 为性 质 和后果 的判 断上 产生 主 观任 意 的惯
性思 维 ,既 不利 于学 生 以后 走上社 会 的健 康成 长 ,
也会 让 学生 产生 法有 例 外 、 违法 并 非必 纠 、 至觉 甚
要 内容 , 以 , 所 高校 学生 管 理 法治 化是 依 法 治 校 的
应 有之 义 。
识强 ; 高校扩招导致的生源质量整体有所下降。 另 外, 大学生社会化程度增强 , 大学校园早 已褪去了 “ 象牙塔 ”的神圣而成为社会大舞台的普通一角 ,
大学 生 的社 交 、 乐 、 习 、 活 , 呈 现 出走 出校 娱 学 生 都
将 直接 导致 人才 培养 质量 的差 距 。 90年 以来 , 19 随 着 我 国改革 开 放工 作 的不断 深 入 ,高 校 学生 管 理 工 作所 处 的社 会环 境 、制度 环 境 和技 术 环境 相 应
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大学生理所 当然地应
该 成 为推 动 国家法 治 化 的重要 力 量 ,应该 具 备 较
另外 ,在法律 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
收 稿 日期 :080—5 20—82
园、 向社会的趋势 ; 走 网络的普及更方便 了大学生
作 者 简介 : 赵春阳(99 )女 , 17 一 , 河南唐河人 , 武汉工程大学理学院讲师, 硕士。— a:y0 19 13 ol E m i e812@ 6. n l z c 。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最近, 牡丹江医学院对结婚生子的女大学生 王洪杰做出开除学籍的处理被法 院判决为无效, 再度 引起 了我 们对 高校 学生 管理法 治化 的思考 。 教育 部 20 年 新颁 布 的《 05 普通 高 校学 生 管理 规 定》 立 了一系 列 依法 治校 、 护 学生 合 法权 确 维 益的新规则, 标志着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己经纳入 到法治轨道 , 这对于贯彻 “ 以人为本 ” 的教育理 念, 体现 “ 构建和谐社会 ” 内涵 , 出学校与 的 突 学生的双重主体地位, 无疑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新《 规定》 虽然 已从 20 年9 1 0 5 月 日起 开始实施 , 但 是 ,以新 《 定 》为引领 ,建立 完 善 的法 治 化 规 的高校学生管理体系, 是高等学校一项长期而艰 巨的任 务 , 需 要 高校 学 生管 理者 不 断 的探 索和 更 实践 。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的几点思考 0 3 ) 10 5
摘 要 : 新颁布的 ( 《 普通 高校 学生管理规定 》确立 了一 系列依 法治校 、维护 学生合 法权益 的新规 则,高校 学生管 理法治化 是依 法 治国和 高校 改革发展 的必 然要 求 .在 学生管 理法治化 进程 中,我们 必须正 确认 识 高校 与学生之 间的法律 关 系,正 确处 理 高校特 殊权 利与 大学生权 利之 间 的关 系,树 立依 法管理 的 学生管 理理念 ,从 实体上 和程序 上 真正 做到依 法管理 . 关键词 :高校; 学生管理;法 治化 中图 分类号 : 67 G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60 7(0 60.000 10 .352 0)30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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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第3 7 期
20 年 6 0 6 月
温 州师范学院学报 ( 哲学社会 科学版)
试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程序控制

的判决 书写道 ,按退 学处理涉 及到 被处理 者的受 教育权 利 , 充 事 由, “ 从 并给 予充 分且公 开的 申辩机 会 。依据 正当程序 的要求 , 高 分保障 当事人权 益 的原则 出发, 出处理决 定的单 位应 当将该 处 校在进 行处分 时应告 之相对 人处分 的事 实和理 由, 作 听取相对 人的
二、 高校学 生管理 正 当程序 的必要 性
所谓 程序 , 从法理 学 的角度来 看 , 要体 现为按 照一定 的顺 主
何时 候都重 视法律 行为 , 是因为通 过行为控 制 能够 有效 的达到 法 序 、 方式 和步骤 做 出法 律 决定的过 程 。其普 遍形态 是 : 按照 某种
律的 目的 。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 9 (000- 7 3 l0 522 l)51 - 90
意义上 的程 序 。真 正法 律 意义 上的程 序 意味着 维护 当事 人的知
中图 分类 号 : 4 G67
通过 对行 为 过程 的控制 来控 制权 力 在当代 已经 成为 法律 的
一
大 趋势 , 实际上 就 是监督 理论所 谓 “ 中监督 ” 它更 具有控 制 情 权 、 事 , 申辩权 、 申诉权 以及事 后权 利救济 。现 有处 分学生 的程序
见 的机 会 。 美国 的程序 法学 派认为 ,把程 序带度化 , 是法律” “ 0 就 。
高校 学生 管理权 的行 使, 尤其 是处 分权等 , 直接影 响到 学生
以 田永 案 为例 ,北 京科 技大学 在对 田永 因考 试 作弊 而作 出
“ 退学 处理 ” 的决定 后 , 并未 以书 面形式通 知 其本人 , 该决 定也 没 的权 利状 况, 以必须 遵循 行政法 上关 于正 当程序 的要求 。 所 在国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探析

2011年4月第2期总第7期高校辅导员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探析◇李华李刚摘要: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是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机制的健全与完善直接影响高校法治化进程。
健全与完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推进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进程,必须准确理解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内涵与特征。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内容和特征决定了在对学生教育管理上,必须加强程序制度建设,努力实现合法化;在对学生民事事务管理上,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原则,实现契约化的管理;在规范与监督上,建立完善内部救济机制,引入司法审查。
关键词: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规范与监督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是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到高校法治化建设进程。
高等教育法治化是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目标。
当前,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不少纠纷,给高校学生管理带来了冲击。
大学自治与高校行政管理的冲突,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与学生权利保障的冲突,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内涵,厘清在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过程中高校与学生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并引入适当的司法与社会监督。
这是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必然,也是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规范化的必然。
一、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概念辨析要准确认知高校学生事务管理,首先必须准确认知高校学生事务。
准确认知高校学生事务是理解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前提与基础。
1.高校学生事务的不同理解正确理解高校学生事务是规范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前提。
高校学生事务可以有三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是从管理的主体与内容进行认知。
管理的主体与内容只要涉及到高等学校的学生,就认为是高校学生事务,而且认为学校对这种事务都有管理的必要,否则就要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
这种理解是学生家长的普遍理解。
“只要我的孩子在你学校你都得管,否则发生问题你高校就要承担责任”。
按此理解,高校所管理的学生事务既可能是学校与学生形成的事务,也可能在学校里发生的学生与学生的事务。
第二种理解主要是从关系主体上进行限定。
试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以学生权利为中心

V J6 N . 0. o 1
Ma 2o r.0 6
试 论 高 校 学 生 管 理 法 治 -. f g
— —
以学 生权 利 为 中心
阳子 龙
( 昌工程学 院 ,江西 南 昌 , 309 南 302 )
摘 要: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文章以学生权利为 中 针对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 心,
二、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不和谐之处
近年来 , 高校频 频被 教育对 象起 诉 , 引起 社会 广泛 关注 和深刻思考 。一 方面 表 明了学生 权利 保护 意识随 着社会 的
中共 中央总书记胡 锦涛 在省 部级 主要领 导干 部 提高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 上的讲话 中指 出 , 根据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 社会 发展 的新要 求 和我 国社会 出现
受 中国传统的封 建 等级特 权思 想 、 官本位 思想 、 律工 法 具 主义思想 以及性恶论思想 的影 响 , 高校 管理者 习惯将 大学 生看成是需要呵护和管教 的人 , 学校对学 生是一种 “ 家长 ” 式 的管理 。学生在学 问和知识上 的不 完整 , 被错 误地 引 申为人 格上 、 法律上 的残 缺 , 他们在课 堂上 的受教育地 位 , 也被 轻易
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由此可见 , 民主法 治是构建 和谐社会 的基本特征和重要要求 , 构建 社会 主义 和谐社 会 , 须健全 必
重 问题 , 了高校 学 生管理 工作 的不 足 , 映 了学生 管理 揭示 反
和校园秩序的不和谐 。
( )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权 利不明 一
社会 主义法制 , 充分发 挥法 治在促进 、 实现 、 保障社会 和谐方 面的重要作用 。没有健全 的法律制度 , 有公 民法治 素质 的 没
基于“法治”视角下高校学生管理问题研究

基于 “ 法治’ ’ 视角下高校学生管理问题研究
肖晓哲
( 广 东海洋大学 广东 湛江 5 2 4 0 8 8 )
摘要 :随着国家法制进程 的不断加快 ,个体法律意识随之不断加 强,个人权利 意识也深入高校 师生中.近年来 高校 学生管理诉讼案件 时有发生,促使高校越 来 越重视学生管理中所 涉及的法律 问题 ,高校 学生学生管理法治化成 为必然的趋势 , 本 文运用 高等教 育学、管理学和法学的原理 。 探讨如何 实现高校 学生管理工作 法
五、结论
高 校学生 管理法 治化是 保证高校 教学 管理 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 也是在依法治 国 的大背景下 的趋势 ,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涉 及到法学 、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理论 ,与 单 纯 的法制建设 有所不 同 ,在 本文的论述 中, 充分 借鉴 了国内外学生对学生管理法治 化 的成果之上 。 提 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实 现 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导向 , 并从实际运用方 面提 出实施 的新途径 , 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 化问题 的研究做 出了一些贡献 。 ( 基金项 目:广东海洋 大学 2 0 1 1年度 教育 教学改革项 目 《 基于 “ 法治”视角下高 校 学 生 管 理 问 题 研 究 》( 项 目编 号 : 2 0 1 1 C Y O 1 6)课题成果 )
问题的相关研究 我 国学 生对高 校学生 管理 法治化 方面 的研究进行 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 对 高校学生 管理 的法制研 究及学生 违纪处 理法律 依据
学 校对学 生 的教 育工作而 对学生 的行 为进 行 规范 管理 以及 对学生 的合法权 益进行 充 分 的尊重和保障。基于这个 目的及 国内外的 研究情况 ,本文综合应用高等教育学 、行政 管理学 、法学等基本知识概念 , 立足国内基 本 国情 , 结合高等教育及法制对高校学生管 理法治化 问题开展研究 ,为高校学生法治化 的研 究工作 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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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的。[6]民主意味着要承认学生有管理学校的权利。比如法国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规定,大学设思考、建议、决策机构——大学委员会,其中学生的比例最高可达教授、讲师、助理讲师人数的总和。[7]英国的大学最高权力机构协议会(Council)和管理经营机构(Senate)均吸收学生代表参加。[8]德国大学的学院(系)会议亦有学生代表,该会议拥有选举学院院长(系主任)的权利。[9]在我国的深圳高级中学,组成了完全由学生组成的仲裁庭,可作出仲裁决议书要求校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修改学校的管理制度。仲裁庭的裁决校方必须执行。 [10]而在我国的高等学校,虽然有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机构,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认其职权,而在实践中这些组织也是形同虚设。在法治主体系统的建设上,国外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而深圳高级中学的成功实践,更令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大学生的管理能力。 (二)、思想观念系统。 此系统可划分为两部分:管理者的思想观念系统和学生的思想观念系统。管理者不仅在前者中起着决定作用,而且也主导着后一系统,因为管理者向学生灌输的思想将在根本上决定着后一系统的内容。目前高校管理者存在四大心魔:封建等级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法律工具主义思想以及性恶论思想。这些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的存在极大地阻碍了法治的进程。因此清理管理者的错误思想及顽固不化的管理人员势在必行。学生的思想观念系统也不是没有问题,突出表现在顺民或说奴性思想严重。但其诱因却是法治主体系统及管理者的思想观念系统的缺憾。如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这个问题自然就水到渠成。 (三)、法治的教育系统。 目前我国高校大多都强化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和校规校纪的教育。但这种教育却是片面强调学生的义务而绝口不提其享有的权利,这本身就与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驰,何况此种教育只是针对学生而使得管理者法治观念淡薄。因此必须改革现存的法治教育。在法律基础课上,不能单纯讲我国法律保障的人权多么真实多么广泛,而要强调学生作为一个公民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不要单纯讲学生不应当为某种行为,同时也要讲学生享有哪些自由;在德育课上,要在申明学生义务的同时,告知其权利。同时,学校制定、增删校规,应向全校师生公告,其形式应保证管理人员和学生尽皆知晓,同时作出必要的解释。而对管理者的培训更要加强,使其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四)、法制系统。 该系统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普遍适用的法,包括《宪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就这一部分而言,我国的立法在形式上较为完备,但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保留了较多的“人治”色彩。《高等教育法》作为针对高等教育的特别法竟然未对高校必须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以及学生和校方的权利、义务,纠纷的解决等内容加以全面规定,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而在这方面国外的立法远远走在我们前面:比如在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学生、教师、家长的权利与义务等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11]法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大学校长必须依法管理学校。[12]同时法国的教育司法制度相当健全,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的纠纷可以通过教育系统内部的司法制度或教育系统外部的行政诉讼制度来解决。[13]美国的联邦教育法有很多关于学生福利的内容。[14]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五章中,首先规定“学生有权参与教育机构的管理”。[15]印度大学法规定大学内部各权力机构以及大学的实际首脑副校长,必须在法律赋予它(他)们的权力范围内履行职责。[16]同时外国教育法将一般视为校内管理的违纪行为,均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责任,并纳入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罚。[17]这些国外教育立法均可择其善者而从之。 第二部分为针对某一特定高校的内部管理之“法”。在英国,它也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凡得到皇家特许成为“自治大学”的学校都可以制定专门的大学法。[18]但高等教育法人团体制定的管理章程需经过务大臣批准。[19]如《牛津大学法》、《伦敦大学法》等。[20]在印度大学内部管理多由各大学自定大学法予以规范。[21] 在我国,尚没有规范某一大学内部管理的大学法。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1990年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说明》中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行政法现,不能也不可能规定得太具体,各地区高教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在此《规定》的原则下制定实施细则。由此各高校自行制定校规,虽无“法”之名,却实则“法”也,因其具备了法的本质特征。它与法律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只不过强制效力和作用范围不同而已。目前我国各高校虽普遍有成文校规,但其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的合法性,立法技术的科学性等都值得怀疑,有很多规定只是新官上任三把火和管理人员大脑一时发热的产物,尤其是校规的制定者只是少数管理者,不经民主程序,不举行听证,也不经国家机关批准,这部分管理者难免要肆意扩张自己的权力而践踏学生的权利,甚至公然对抗宪法和法律。比如某高校校规规定对参与打架斗殴者一律予以处分,这显然剥夺了《刑法》确认的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再如某些高校“学生不许经商”的规定,妨碍了学生创业的正常发展,也与国家鼓励学生创业的政策相悖。 [22]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系统极不健全,因此必须加强这方面的法制建设。我国目前制定大学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可有步骤、分层次的在现行立法和现实情况基础上完善法制系统。对具有普遍性、业已成熟的问题,可以补充在《高等教育法》中。比如学生管理必须依法而治的原则,学生的权利及与校方纠纷的解决等,这些都是高等教育法本应具备的内容。对于尚有待探讨的问题,可由高校间的联合组织制定校规范文,由各高校根据本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删。但校规的制定、审批程序和权限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五)、法治的辅助系统 这一系统建设要求:学校的学生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必须秉承权力法定、公开透明等法治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障学生的权利得以现实的实现。学校也应采用多种形式,尽一切可能营造校园的法治氛围,使法治深入人心。 (六)、法治的信息反馈系统和监督系统 以上两个系统各司其职,却不可避免地发生重合。该系统的建设要求:国家、政府既要调查法实施的情况,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校长、党委要设立信箱和接待日,倾听学生的意见,解答学生的疑问,及时纠正基层管理者的违法行为;学校职能部门要向学代会汇报工作,接受学代会的质询;校内传媒要客观、公正的报道和评述校内发生的事件;学生社团可以就某一事件发起联合情愿或组织其他活动表明态度;学生、学生团体及其代表对学校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批评应当有正当渠道并确认为正当行为而不应受到非法追究。
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是针对我国传统高校长久以来存在的“人治”传统而提出的。本文作者必须表明的态度是:实现法治化的目标是将高校学生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实行严格管理,避免管理工作中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和自由之发生。但学生管理工作仍然应当秉承“百年树人”的教育理念,绝不能无原则的迎合和迁就学生的一切不合理要求。因此对一些新兴民办高校标新立异的提出所谓“学生是学校的衣食父母”、“学生是上帝”等口号,是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是“人治”另一层面的表达,实质上也是对“法治”的背离。
参考文献 [1]蒋先福.契约文明――法治文明的源与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2. [2]、[6]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38、237. [3]刘文华.2000年法学法律硕士考研复习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0――41. [4]、[5]参见:吴世宦.法治系统工程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14,21. [7]陈学飞.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当代高等教育思想研究[M] 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 1998年版,第230,231页 [8]、[9]陈永明.工业先进国家面向21世纪的大学管理经营体制[J] 外国教育资料1996(1)32,35. [10]迟宇宙.学生法庭开庭.[N].南方周末,1999-12-13(12). [11]、[12]、[13]、[14]、[15]、[16]、[17]、[18]、[19]、[20]、[21]郝维谦,李连宁.各国教育法制的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59,91,92,142,111,253,254,18,61,65. [22] 陈朝晖、张德民.论学生创业及其法律保障[J]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3(4)96.
注:本文是作者本科毕业论文的第一部分,2000年6月通过论文答辩。《大连大学学报》通知作者2002年末发表,但至2003年末告知不能发表,且遗失作者原稿。最后作者凭记忆整理本文,于2004年6月发表于《理工高教研究》2004年第3期。但《理工高教研究》发表时对本文的改动非作者原意,特勘误如下: 1.《理工高教研究》将本文题目译为“Legal Management for University Students”,本文作者并不赞同。本文英译为《大连大学学报》所失,作者无暇补写。但“法治”一词应当译为“rule of law”是一个常识性问题。“Legal Management”直译为“合法的管理”或者“基于法律的管理”,与作者原意是有出入的。 2.《理工高教研究》发表本文时,将“一、首先,”修改为“1、是学生与校方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形成契约关系的转轨时期。”本句不但没有主语,而且谓语和宾语搭配不当,不符合基本的语法常识。 3.《理工高教研究》发表本文时,在“三、5、”最后一句之后增添了“提升管理者的执法水准,依法行政”(原文没有句号)一句。本文作者在文中已经声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更多的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因此作者不赞同“依法行政”这一表述。 4.《理工高教研究》删除了作者的一些注释,令本文或有抄袭剽窃之嫌。作者在此特予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