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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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媛媛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刘媛媛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刘媛媛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14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生安黄河张贞伟【审理法官】马生安黄河张贞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媛媛;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刘媛媛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媛媛【当事人-公司】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媛媛【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刘媛媛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为“徐州苏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徐州苏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9日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媛媛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为“徐州苏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徐州苏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9日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泉山区政府并非该项信息的保存机关,其在无法确定该项信息的公开机关的情况下答复刘媛媛该项信息不存在,符合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刘媛媛申请的第二项信息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2-7项。

”因刘媛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其申请内容并未具体指向特定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有其他特征描述,其表述不当,导致泉山区政府从字面理解为刘媛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

刘媛媛向泉山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泉山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依法送达给刘媛媛,符合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本案泉山区政府并非刘媛媛申请信息的保存、公开机关,故刘媛媛要求泉山区政府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刘媛媛的诉讼请求并不不当。

政府危机管理中的信息公开问题探讨——以贵州瓮安“6.28”群体性事件为例

政府危机管理中的信息公开问题探讨——以贵州瓮安“6.28”群体性事件为例

对 于 政 府 和部 门来 说 .尤 其 需 要 知 晓信 息 息 不 在 意 或 刻 意 隐 瞒 不 报 、 公 开迟 缓 、 夸 小 政 府 能力 的考 验 .也 可 以成 为政 府 树 立 良
不公开 、 不 通 畅 带 来 的 恶果 对 各 种 疑 虑 、 虚报。
猜疑 、 传闻, 一 旦 反应 迟 钝 , 往 往 就 会 让 民
2 0 o 8年 6月 2 2日. 1 7岁 初 中学 生 李
树芬 被 发 现 死 于 河 中 . 当地 公 安 机 关 的调
2 公 共管 理 的 视 角 : 政 府 在传 闻面 前 陷入 危 机 的原 因
信 息 的主 动 权 .其 中特 别 要 求 政 府 在 危 机
早 期 及 时 获 取 信 息 在 “ 瓮安事件 ” 应 对 过
有用 I i " 的人 诸 如 黑 恶 势 力 等 利 用 。在 打 造 种 固 定 思 维 在 指 导 政 府 处 理 危 机 时 的 行 播 手段 . 向公 众 提 供 真 实 及 时 的危 机 事 件 阳 光 政府 、 透 明政 府 的 理念 下 . 如果还是 习 为— — “ 满 足公 众 在 危 机 中 的信 息知 情 权 , 从 先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调查清楚 . 再 信 息 . 惯于捂盖子、 护短处 。 习惯 于 对 民众 需 要 知 伺 机 向社 会 发 布 相 关 信 息 ” 支持和配合 , 实 在 危 机 开 始 爆 而赢 得 公 众 对 政 府 的 理 解 、
好形 象 、 提 高 民 众 信 任度 的契 机 。 与 日常 的
( 2 ) 对 信 息 公 开 的认 识 上 存 在 错 误 的 公关 相 比 .危 机 公 关 具 有 很 大 的时 间压 力
众认 为是 真 的有 猫 腻 .更 可 能 会 被 一 些 别 思 维 方式 。 在 传 统 的 信 息 管理 中 , 总 是 由一 和公 众 压 力 . 因为 它 要 求 政 府 运 用 各 种 传

孙长荣与长春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孙长荣与长春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孙长荣与长春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吉71行终1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长清包蕴琦侯德顺【审理法官】李长清包蕴琦侯德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长荣;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当事人】孙长荣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孙长荣【当事人-公司】长春市城市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黄志红吉林创一律��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志红吉林创一律��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志红【代理律所】吉林创一律��事务所【法院级别】专门人民法院【原告】孙长荣【被告】长春市城市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

对于“利害关系”的理解,应当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不能简单理解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联系的当事人都是利害关系人,特别针对当事人投诉举报则必须基于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孙长荣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举报事项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依法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3:01:57【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一)人民法院首先应当依职权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与受理条件。

将行政案件判决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

将行政案件判决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

将行政案件判决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法律规范中就规定了行政案件判决书应当公开的规定,行政案件判决书就作为政府信息的一部分,公开发布给公众。

一、行政案件判决书的内容1、行政案件判决书一般包括案件编号、当事人、案由、事实和理由、判决、处罚、执行等内容。

2、行政案件的案由可以涉及消费者维权、环境空气水质、资源开发利用、水质防治、食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等多方面,其事实和理由也多有不同,一般都需要根据案由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3、判决内容一般包括对被告的判刑或处罚,以及对机构和具体责任人员的科学管理等等,即所谓的审判商案件,以保障公众利益。

二、行政案件判决书公开的目的1、行政案件判决书公开的目的,主要是便于帮助公众了解司法公正,传达政府的不可抗拒的法律决定,也能帮助公众参考判例,依法申请和辩护,使人人都维护公民权利和提升社会公平保障水平。

2、另外,公开政府信息有利于社会发展,便于透明政府,推动国家行政督察行为,使行政秩序更加有序,避免行政部门的滥权行为及弊端。

三、行政案件判决书发布方式1、往常,行政案件判决书都会在人民法院网站上发布;2、通过各种媒体,如新闻报纸或电视台、各种社交平台等,公布法庭的判决结果;3、政府也会在国家当局的官网上,将行政案件判决书发布给公众,让公众更加全面地掌握判决内容,加强司法公正观念。

四、行政案件判决书的作用1、行政案件判决书公开以后,可以起到及时提醒的作用,可以预防行政领域的不正当行为和非法行为,使行政活动过程更加透明安全。

2、行政案件判决书公开也可以提升司法公正,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和规范社会关系的认可,以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

3、公开发布行政案件判决书也可以给律师及从业者提供一定参考,例如分析案由,分析判决及处罚等等,以便更为合理地申请及抗辩等工作。

双公示工作典型案例

双公示工作典型案例

双公示工作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公开透明度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我国相关部门在各个领域开展了双公示工作。

双公示工作即是指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决策、执法、管理等工作过程中,公开有关信息,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一项工作。

此举有助于营造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促进政府的规范运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下面将结合具体案例,介绍一些双公示工作的典型案例。

二、典型案例1:招投标双公示某市政府为修建一所新学校投资数百万元,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决定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选包工程。

该市政府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通过向社会公开公告、报纸刊登、官方网站发布等形式,公开招标信息,包括项目概况、资格条件、投标文件获取方式等,充分保障了招标程序的公开透明。

在招标结束后,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中标单位进行公示,公示中标单位名单、中标金额、中标依据等信息,要求中标单位签署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备案。

通过这样的双公示方式,确保了公开透明的招投标过程,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三、典型案例2:土地使用权双公示某县政府为了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将部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并划拨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帮助农民增收。

在土地征收和划拨程序中,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土地征收方案、农民补偿标准、土地划拨依据等,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土地划拨结束后,政府公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对象、面积、用途等具体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通过双公示工作,政府保证了土地征收和划拨工作的公开透明,增强了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了不当行为的发生。

四、典型案例3:环境影响评价双公示某大型企业为了扩建厂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认证。

企业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前,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向社会公众公示,并接受社会的公众意见和建议。

公益诉讼政务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政务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诉讼目的的一种特殊诉讼方式,是指在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的出现,无疑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提供了一个全新的途径,也使得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公正性得到了极大的推动。

在公益诉讼中,政务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是常见的争议焦点。

政务公开是近年来我国比较受到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它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政府职能向社会公开、政府制定重大政策公开等等。

政务公开的要求是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知情权,增进政府和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促进政府的透明化和法治化建设。

而在公益诉讼中,个人信息保护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会信息化的进程,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获取、利用和泄露,给个人隐私和权益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了一项紧迫的任务。

在公益诉讼中,政务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个经典案例是XXXXXXXX(案例一),这个案例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这个案例中,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提出了质疑,同时也引发了对于个人信息泄露的担忧。

这件案例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法律事件,它更多地彰显了政务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平衡。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如何,是否符合法律和社会的期望,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政府在公布信息时,如何对待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这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焦点。

我们还需要从法律、伦理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全面审视和评价这个案例。

政务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在公益诉讼中的典型案例引发了我们对于这一问题的深度思考。

政府应该加强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同时也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个益的平衡与统一。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能够有更多的典型案例出现,促进我国政务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不断完善。

公益诉讼是一个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特殊诉讼方式,这种方式的出现有助于促进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公正性,同时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维权途径。

做好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政府

做好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政府

文李树学【基本案情】原告张某诉称,其与案外人刘某一(已去世)于1993年共同创办了T市N中学。

从创办至今,原告一直在N中学工作,担任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根据办学需要,N中学在T市J区教育局和民政局所登记的开办者及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做过多次变更,但是原告与刘某一的共同开办者身份始终未有变化。

2015年6月1日刘某一去世,其女刘某二否定原告的开办者身份,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告J区教育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N 中学自1993年建校以来至2017年10月期间所有在被告处登记备案的以下信息:1.注册备案申请书;2.社会力量办学登记表;3.民办学校复核表;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复查登记表;5.年度工作报告书;6.财务审计报告。

被告J区教育局于2017年11月6日向原告张某作出《关于张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原告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原告亦无利害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公开。

原告不服,向T 市教育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

T市教育委员会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告所作的答复,责令被告重新答复原告。

被告于2018年2月6日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你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于涉及第三方权益,即关于N中学的信息,我单位仅是对N中学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备案,N中学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也不是我单位作出的,且涉及N 中学的商业秘密,未经N中学许可,我单位无权擅自公开。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书面征求N中学意见,N中学不同意公开,故我局不予公开。

”原告对被告出具的答复书不服,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2018年2月6日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由被告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答复,其中,对于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以案分析: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咨询之不同

以案分析: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咨询之不同

以案分析: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咨询之不同政府与公民间联结的政府信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老百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及时了解政府政策、动向,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也便于督促政府依法行政,阳光办公。

政务咨询主要指亲自去政府部门办事窗口或者去政府官网找公众“意见建议、咨询留言”等功能的栏目进行线上政务咨询。

现在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最高法行申81号案例,来阐释它们之间的区别,哪些可诉,哪些不可诉。

基本案情:刘某等28人(原系民办教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以败诉收尾。

刘某等人被告知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进行政务咨询,最终未能达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目的。

那么刘某申请事项的性质究竟如何认定?2016年10月31日,刘某向某市政府申请公开了“8项民办教师有关政府信息,其中包含多个文件的花名册、人数、认定依据、认定标准等”。

一审市中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有关事项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对行政机关不予解答或者对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的,因行政机关对咨询的答复或者不答复行为,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刘某等人启动二审程序,二审省高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相关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刘某等28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部分内容,即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刘某又启动最高院再审,最高法院支持一审、二审认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刘某等28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败诉告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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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 政府信息公 开行政案件 若干问题的 规定理解与 适用
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 《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于2010年12月13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 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 定本规定。
判决方式有四个特点
• 司法解释共分四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的判决方式: • 一、紧扣政府信息能否公开这一焦点,使判 决尽可能具体,以强化纠纷解决功能。 • 二、在预防性权利保护方面作出有益尝试。 • 三、判决结果直接回应原告具体的诉求,不 搞答非所问。 • 四、坚持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的统一。
举证责任分配向行政相对方倾斜
• 公民权利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往往处于 弱势,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 这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更加突出。司 法解释在有关证据的条款中突出了对 行政相对一方的倾斜,以求得实质上 的平衡。
• 例如: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 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 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 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 ,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 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 证和说明。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 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 证和说明。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 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 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 取证据。
• (2)依申请公开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a.“特殊需要”的判定:切身利益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自身 的生产、生活、科研需要,如为了在诉讼中主张权利,需 要获取作为立案材料或证据的信息。 • b.对“生产”、“生活”与“科研”的扩大解释(律师工 作需要、媒体记者活动需要、一般公民的学习研究等) • c.国务院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
• 3.申请的费用: • 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需要批准)。公 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负责人 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监督和保障
• • • • 1.工作制度: 工作考核制度 社会评议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2.监督检查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 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3.社会监督 •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 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公开的时限: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开。 •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 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 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是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 这是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普遍采取的做 法。《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地方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规定:行政机 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政府信息。
按照《条例》规定,哪些单位应 当公开政府信息?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 历史进程
•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初创时期 •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转型时期 •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稳定发展时期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 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 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 制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 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文件,部 署、推动政务公开工作。 • 为了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机关公开 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 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 (3)不公开的情形
• a.“三安全一稳定” •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即敏感信息) • 敏感信息:那些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带有明显 的政治性、政策性,操作性不强,赋予行政机关 过大的裁量空间。
• 个人隐私尚未有法律文件对其予以界定。
• 《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主要是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 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 者。《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 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 日常工作。
《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作了哪些规定?
•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为了 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国内部分地方政 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从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 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
一、明确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各行政机关要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具体内容。同时,为了保证主动公开的要求能够落到实 处,《条例》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乡 (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 政府信息。
对法院受理和不受理案件的范围 作出明确规定
• 司法解释分三条对受案范围作出规定。
• 第一,应当受理的。 • 第二,考虑到有些起诉虽然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 但按照法律规定,难以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 受案范围。 • 第三,至于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的义务,能不能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 解释规定了一种转换的方式:应当告知其先向行 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 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条例制定的宗旨
•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 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 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的含义
• 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 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 第一,政府信息的产生者是行政机关。 • 第二,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从过程中制作或 者获取的信息。 • 第三,政府信息的内容既包括其自身制作的信息,也包 括其获取的信息。 • 第四,政府信息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视情采取适当审理方式
•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解决的是政府信息能不能公开的问 题,所以,在法院最后作出裁判前,都是假定不能公开的 ,因此是不能允许当事人像在其他案件当中查阅卷宗、交 换证据那样自由查阅政府信息的,否则诉讼也就不用往下 进行了。国外有所谓“不公开单方审理”的规定,考虑到 我国的实际情况,司法解释没有采用这种提法,而是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 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
1. 2. 3. 4. 公开原则 平等原则 服务原则:特殊的原则,体现服务性 安全原则:安全和保密不是完全等同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制度
• • • • • 1、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2、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3、程序制度 4、政府信息可分割提供制度 5、监督保障制度
• b.秘密和隐私 •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国家秘密绝对不公开,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相对不公开) •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 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规定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商业秘密是指不 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二、确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
•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 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 动具有特殊的作用。为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 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 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 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答复方式和时限 要求,《条例》也作了规定。
• 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 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 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 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 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 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为此,《条例》也将这部 分公共企事业单位纳入了调整范围。同时,考虑 到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条例》 特别规定,这些单位应当参照《条例》,公开其 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制度
• 公开范围
• (1)主动公开 •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 开: •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的; •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 的。 • 备注: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均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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