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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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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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宣贯提纲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宣贯提纲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宣贯提纲一、修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必要性†省条例‡自2006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我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有序、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道路交通管理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

城市疏堵保畅压力增大,因轻微交通事故造成的城市拥堵问题突出;行业安全主体责任没有有效落实,营运车辆交通事故频发;套牌车、假牌车、道路非法赛车、飚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现行法律法规惩处力度不够;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严重滞后于道路发展,改善处警救援等基础设施和管理场所建设势在必行。

同时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11年5月1日修改施行,因此,急需对†省条例‡进行修正。

修正†省条例‡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应上位法调整的需要。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案,对原第76条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我省条例第48条与修订后的法律冲突,必须进行修改。

二是适应公安部规章调整的需要。

2006年以来,公安部先后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此外,也是适应道路交通管理执法依据发生的变化,如新增了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调整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

三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迫切需要。

我省是全国交通事故大户,交通事故总量排在全国前列,特别是营运客车、重型载货汽车等营运车辆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四是解决道路交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

随着经济发展,我省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越来越多进入家庭,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2.24•【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为切实增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现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如下补充修改:一、在《条例》第四条中增加一款:“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每年度向社会公布完成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情况。

”二、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标志。

”三、将《条例》第九条修改为:“本省注册登记的从事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和校车、教练车,以及在本省从事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和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强制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我省地方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将数据接入省、市监控平台。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前款规定安装的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应当保持完好、有效运行。

”四、将《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登记制度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未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需要实行登记制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委托社会团体或者代理机构开展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五、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检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幼儿园校车法律规定(3篇)

幼儿园校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幼儿园校车是保障幼儿上下学安全的重要交通工具,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

为了规范幼儿园校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幼儿的出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幼儿园校车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幼儿园校车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规范我国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幼儿园校车的相关规定有:(1)第五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的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并在校车、幼儿园校车等特殊车辆上喷涂、粘贴统一标识。

(2)第五十一条规定:校车、幼儿园校车等特殊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擅自变更车辆用途。

2.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校车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幼儿园校车的管理职责、安全要求、运行规范等内容。

3. 《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工作规程》是我国关于幼儿园工作的基本法规,其中对幼儿园校车的使用和管理也作出规定。

三、幼儿园校车法律规定具体内容1. 校车标识和标志(1)校车标识:校车标识应当设置在车辆前后,包括校车字样、车辆颜色、车辆类型等。

(2)校车标志:校车标志应当喷涂或粘贴在车辆侧面,包括校车字样、车辆颜色、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等。

2. 校车使用和管理(1)校车使用:幼儿园校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应当持有校车驾驶资格证。

(2)校车管理: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明确校车使用、维护、保养、检查等环节的责任。

3. 校车安全运行(1)校车行驶速度:校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幼儿园校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2)校车通行:校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擅自变更车辆用途。

(3)校车停车:校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2•【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的《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22日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的教育、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处理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平安广州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督导,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深圳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深圳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1.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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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线路:
开行时间:
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XXX幼儿园:
关于你单位车辆粤B___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材料收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光明区交通运输局已审查通过该车辆的驾驶线路及停靠站点;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深圳车管所已审查通过该车辆符合___年校车国标、驾驶人具备校车驾驶资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17号)、《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和《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现同意你单位车辆粤BBV201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有效期为:从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深圳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校车许可申请编号:
学校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学校地址:
所在区(新区):
接送学生类别:
学校性质:
学校类别:
车主名称:
核载人数:
学生人数:
使用性质:
校车所属单位:
车牌号: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校车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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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2.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随车照管人员
联系人:审核人:
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精选资料】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条例》取得使用许可,专门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安装统一标牌、标志灯。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鼓励社会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政府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除国家财政负担部分外,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省财政部门拟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省级财政设立校车安全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校车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新购校车补贴、运营成本补贴、安全设备配置、安全工作奖励、管理工作经费等项目支出。

第二章校车管理机制第六条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校车管理办法校车管理规定

校车管理办法校车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校车成为了很多学生上下学的首选交通工具。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和监督,校车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给学生和家长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

为了加强对校车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安全出行,校方和有关部门提出了校车管理办法,对校车进行规范管理。

一、校车的使用和管理1. 审批与备案校车使用单位在使用校车前,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办理备案手续。

审批程序要求提供校车的车辆资料、保险凭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确保校车的合法合规。

2. 使用范围和路线校车的使用范围应以学生的居住地址和学校的位置为依据,确定固定的校车路线和站点。

校车路线应满足学生上下学的需求,并确保路线安全、方便。

3. 校车数量和座位分配校车数量应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乘坐校车。

校车的座位分配应按照学生的年级和班级进行规划,保证每个学生都有座位。

4. 校车安全设施和标识校车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应急锤、急救箱等。

同时,校车应在车身上标明学校名称和联系电话,方便学生和家长联系。

二、校车驾驶员的要求和培训1. 驾驶员的资质校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并满足相关的身体健康和驾驶经验要求。

驾驶员的资质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考试来获得。

2. 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校车驾驶员在驾驶校车前应接受专门的培训,包括校车安全知识、紧急情况处置等。

培训完成后,还需要进行考核,确保驾驶员掌握了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3. 驾驶员的工作纪律校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校车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要求。

他们应以学生的安全为第一要务,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三、校车安全管理1. 定期检查和维护校方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校车的机件和系统正常运行。

对于发现的故障和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2. 保险和责任承担校车必须购买相应的保险,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时给学生和家长带来的经济压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粤办函〔2023〕242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3〕2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国家关于实施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十四五”公路管理养护发展纲要决策部署和省委“1310”具体部署,巩固全省国省道(不含高速公路,下同)交通安全文明示范路创建活动成果,全面提升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省道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一)提升国省道“建管养”水平。

强化各地市、县(市、区)政府国省道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十四五”全省干线公路管理养护提升行动,科学组织实施国省道建设规划,编制国省道养护管理规划,筹集、管理、使用好国省道养护资金,精心组织实施低等级路段提档升级和路面改造工程。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要重点加强低等级路段升级改造,提高国省道二级及以上路段比重。

珠三角地区重点加强局部瓶颈路段改造,提升路网通行服务品质。

到2025年底,一级公路及双向四车道大流量二级公路中央隔离设施应设尽设,乡道以上支路接入国省道的路口“坡改平”应改尽改。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以下事项均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不再逐项列出)(二)实行国省道隐患“清单化”治理。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深入推进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

坚持年度专项排查和每月滚动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国省道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路段,双向四车道无中央隔离设施路段、穿城镇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和平交路口等“5类突出安全隐患点段”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不完善、不规范、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共同制定隐患整改任务清单,由道安办定期督促治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管理的规范》等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管理的规范》等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10.24•【字号】粤教基〔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管理的规范》等规范的通知粤教基〔2016〕15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我省基础教育办学质量,解决好中小学及幼儿园在办学过程中存在的违背教育规律、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省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管理的规范》(见附件1,与以下2份规范统称为《管理规范》)、《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的规范》(见附件2)、《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管理的规范》(见附件3),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管理规范》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形成依法治校、依规办学、依法从教的良好风气。

二、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大对《管理规范》的宣传力度,要将《管理规范》的核心内容,固定张贴于学校宣传栏、橱窗、办公室等场所,发挥《管理规范》管理、教育和警示等作用。

附件:1.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管理的规范2.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的规范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管理的规范广东省教育厅2016年10月24日附件1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管理的规范一、依法规范办园行为。

依法依规办园,办园证照齐全。

办园宗旨明确,发展规划清晰,规章制度健全。

按规定编班并配足配齐符合资质的保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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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3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15年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
十二届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6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15年2月13日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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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
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及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 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行驶记录仪、轮
胎、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
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和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
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教
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
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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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
状况等,制定包括交通现状、服务学生人数、工作原则目标、校车运营模式、保障措
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
第七条 建立省、地级以上市、县三级财政校车专项补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
立校车服务财政资助制度,落实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担的政
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校车服务税收优惠,在规定权限内制定校车路桥车
辆通行费的优惠办法。
保险机构应当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承运人责任保险和司乘人员责任保险等保险条款费率,对符合费率浮动优惠条件的应当
给予优惠。建立校车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校车理赔时效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学校向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并收取校车费的,应当按照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性
收费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线路性质执行相应价格政策。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
业,以及根据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
务。
校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为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
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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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地区实
际情况,制定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具体规定,以及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学生、幼儿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
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进行消防、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配合学校对乘坐校车的学生及
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演练。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等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校车
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监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的重点车辆监控平台,应当对校车运行进行统一监管。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取得校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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