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亚里士多德正义学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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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转向:从亚里士多德黑格尔到马克思

正义的转向:从亚里士多德黑格尔到马克思

正义的转向:从亚里士多德黑格尔到马克思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都对正义(justice)有过深入的探讨,但他们的观点存在一些局限性。

马克思则在他的研究中提供了一种新的转向,将正义推进到一个更广阔和社会意义上的水平。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中庸”(mean)的概念,意味着一个适当的平衡状态。

他认为,正义的实现需要考虑到个人行为和整个社会的利益。

正义的目标在于实现公正和平等的分配,但他没有考虑到社会上一些不平等和剥削的根源。

他的观点主要关注个人的德性和品德,侧重于道德上的责任和义务,但缺乏对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分析。

黑格尔则在亚里士多德的基础上提出,正义是一个历史性的进程,需要不断地调整和改变。

他的观点强调有关权利、自由和公正的问题。

他认为,正义的实现需要建立在社会的自由交往和一种共同的规律下。

然而,他对剥削和不平等的问题也没有进行深入的反思。

他没有考虑到社会的存在有其内在的矛盾和冲突,而这些冲突可能威胁到正义的实现。

马克思提出了一种新的正义概念,将正义推向了一个更广阔和社会意义上的层面。

他强调对阶级和剥削的分析,将正义视为一种革命性行动。

马克思认为,正义的实现需要从根本上改变社会结构,打破产生不平等和剥削的那些关系和力量。

他强烈主张彻底的社会变革,用共产主义代替资本主义制度。

马克思认为,正义与平等的实现必须建立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联上。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力的发展被阻碍,人们被迫参加竞争和剥削的游戏,不平等和剥削成为社会不平衡的根源。

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生产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才能够真正地消除剥削和不平等。

在马克思的思想中,正义是一种革命性的行动,需要通过质的变化来实现。

他主张把正义视为一个整体,而不是一种个别的、道德上的行为。

他认为正确的和公正的规划应该建立在社会的整体上,而不是被部分利益所支配。

对马克思而言,正义的实现需要个人对社会和社会对个人的关系之间的新的理解和重新梳理。

总之,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对正义进行了重要的思考,强调了道德和个人品德的重要性。

从二重正义看亚里士多德与罗尔斯之分配正义

从二重正义看亚里士多德与罗尔斯之分配正义

从二重正义看亚里士多德与罗尔斯之分配正义摘要:分配正义主要指经济利益好处和负担的合理分配,这种合理的分配就是要达到某种平等。

亚氏把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特殊的正义包含了分配正义,主张的是比例的平等和算术的平等。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是其正义两原则。

亚里士多德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一定意义上契合了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但各又有所侧重,没有达到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的协同发展和动态平衡。

关键词:分配正义;平等中图分类号:d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062—02一、分配正义的前提:对平等的追问分配正义,是当今西方政治哲学讨论的主题。

对这一话题的关注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起到罗尔斯达到顶峰。

不管是亚里士多德(以下亚氏都称亚氏)或罗尔斯(以下罗氏都称罗氏)在谈到分配正义时总是牵涉平等。

平等主义者认为所有人拥有平等的基本价值或基本的道德地位,应该得到平等关注。

我认为正义关涉平等,是因为我们基于同一性的观点,即你是人,我也是人,应该得到平等关注,正义才算得到了实现。

过去很多人把平等主义与平均主义联系起来,认为正义指向平等,就是平均的分配任何东西,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他们忽略了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与权力,盲目促成某方面的平等。

平等主义并不是要在所有情况下平均他们的收入和财富,它是基于某些理由,人们在某些方面实现平等。

既然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或是权力要在某方面盲目促成平等。

平等又关注些什么?平等如何实现?由著名哲学家阿玛蒂亚·森提出的“什么之平等”是分配正义的基本问题。

“什么之平等”实质是平等关注什么的问题。

亚氏和罗氏都认为平等应该关注的是公民在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的生活,政治上要平等分配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经济上要合理分配经济利益和负担。

分配正义主要涉及经济领域,亚氏主张比例的平等,即平等的对待平等者,不平等的对待不平等者。

在罗氏看来,即使这样还是没有真正实现平等分配,因为天赋和社会文化条件具有任意和偶然性,由这种任意和偶然性支配经济收入和负担是不平等的。

比例平等与中庸之道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实现之维

比例平等与中庸之道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实现之维

比例平等与中庸之道: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实现之维作者:陈霞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14年第07期[摘要]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早系统论述分配正义的思想家之一。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是一种相对平等,分配正义的实现基于比例平等标准,而中庸之道是实现分配正义的途径。

中道依托中产阶层的力量,通过优良政体的构建促进分配正义的实现,通过法律之治的推崇保障分配正义的实现。

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思想中蕴含的平等观念、中道思想和法治理念为当代中国的分配制度怎样兼顾公平提供了有意义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比例平等;分配正义;中庸之道;法治[中图分类号]D6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7-0022-0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理论阐释与实践路径研究”(12&ZD058)阶段性研究成果。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从来没有停止对于正义的思考和追求。

亚里士多德作为西方政治学思想的开山鼻祖和集大成者,他在《政治学》开篇就讲“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1]亚里士多德把正义作为政治学追求的终极价值。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有着非常丰富的内容,其中关于分配正义的研究是其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那么,亚里士多德追求怎样的分配正义?亚里士多德诉诸于什么途径实现城邦的分配正义?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给当代中国有哪些启示?以上是需要我们进行探讨和追问的问题。

一、比例平等: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标准理解分配正义首先就应当明确什么样的分配是正义的,也就是分配正义的标准。

总的来说,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是一种平等主义的。

“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自由与正义的冲突:探析《苏格拉底之死》的时代背景

自由与正义的冲突:探析《苏格拉底之死》的时代背景

自由与正义的冲突:探析《苏格拉底之死》的时代背景“自由与正义的冲突”,这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而这个话题亦贯穿着人类文化的进程。

在《苏格拉底之死》这部文学作品中更是完美地表达了这个话题。

本文将从文化历史、哲学思想角度,探索《苏格拉底之死》中自由与正义的冲突所体现出来的时代背景。

首先,从文化历史角度看,《苏格拉底之死》所反映的时代正处于希腊古典文化中代表人物苏格拉底活动的时期。

在这个时代中,“正义”在大众心目中被放在了极高的位置,这种“正义”被认为是一种道德的、不可违背的原则。

举个例子,根据《皮阿尼斯和威斯卡斯》的故事,什么事情都做奉行着“神圣万能”,这种奉行“神圣万能”的方式恰恰对应着当时人们的价值观。

在这个背景下,苏格拉底的智者形象便被塑造出来,他被看作是一个懂得真理的智者,不追求物质,而追求精神层面的自由。

苏格拉底鄙弃当时人们对钱财、荣誉和权势的追求,认为这些追求与“正义”不相符,并且这种追求带来的恶果是危害人类的。

然而,苏格拉底这种思想观念在那个时代的人们中间并不普及,仍有大量人奉行着“正义”的另一种观念:追求物质、权势和社会地位。

这种观念在《苏格拉底之死》中体现在了阿那基司这个人物身上。

阿那基司一开始看待苏格拉底,是包含敬意的,但当苏格拉底开始讨论一些抽象的价值观时,阿那基司就反感了。

这就反映出在那个时代,人的思维深受客观现实的局限,他们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物质和权力的诱惑。

阿那基司认为苏格拉底的观点是在触犯当时人们所认为的“正义”,而在《苏格拉底之死》中,苏格拉底对待自己被谴责的态度,更是从情感层面反映了那个时代人民对待“正义”的态度,那就是迷信。

他们觉得“正义”是不可侵犯的事物,更是阻碍了金钱与权势追逐的因素。

其次,从哲学思想角度看,《苏格拉底之死》所反映的时代是一个思想多元的时代。

在那个时代,有形形色色的思想派别,如柏拉图主义、亚里士多德主义等等,这些派别中有相同点,也有互相矛盾的地方。

美德与规范——亚里士多德正义观的两重维度

美德与规范——亚里士多德正义观的两重维度

美德与规范——亚里士多德正义观的两重维度作者:张智超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9期[摘要]亚里士多德将正义诉诸于美德与规范两种维度,使其正义观既完整又深刻,既具有理论深度,又独具现实魅力。

他的理论既是对前人正义理论的凝练与继承,又对其后正义理论的发展具有引领与导航作用。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正义美德规范[中图分类号]B82-05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9-0063-02在前苏格拉底时期,古希腊正义思想属于宇宙论正义观;后来的智者派用利益、约定来解释正义,提出了相对主义的正义观;直至苏格拉底,哲学才从天上回到人间,正义也开始具备美德的内涵。

苏格拉底认为正义就是每个人都作为一个人干他自己份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份内的事;柏拉图在其师苏格拉底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正义是一种灵魂的和谐,是灵魂内逻各斯、欲望、激情三部分各行其事的完美状态。

亚里士多德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进行反思与创造,坚持正义一方面是一种美德,另一方面是一种规范。

一、正义是一种美德亚里士多德在逐次分析勇敢、大度、节制等所有美德之后,紧接着用一章的篇幅单独讨论正义。

显然,亚里士多德是把正义作为最后、最重要的一种美德来探讨的,或许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是对诸多美德的概括与总结。

(一)正义是对自身的善亚里士多德在讲述正义之前,探讨过勇敢、节制、大度等各种品质,这些品质都是两种恶的极端情感的中间,是美德的体现,但都是与行为者自身相关,不关涉他人,所以都是对自身的善。

显然,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对自身的善就已经是一种美德。

当然,对自身的善不是自私自利,对自身的善是一种智慧与美德的完美统一,需要在各种行为中符合中道的要求,即凡事皆不可过与不及。

勇敢的行为是一种对自身的善,节制的行为是一种对自身的善,大度的行为也是一种对自身的善。

相反,吝啬、卑鄙、怯懦等都不是对自身的善。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对自身的善是通过美德的实现而实现的,需要命中两种恶的极端情感的中间。

论亚里士多德对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区分

论亚里士多德对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区分

在 西方正 义 ( 或译公 正 、 公道 ) 理论 的发 展史 上 , 亚里士 多德 的正义 观具 有 承前 启后 的伟 大 意义 。其 中
关 于普 遍正 义与 特殊 正义 的划分 , 包含有 丰 厚 的思想 意 蕴 , 及 到正 义 理论 的若 干 重要 问题 , 有 重 要 的 涉 具 历史 与现 实意义 。

位成员 与整个 社会 的关系而 言 的 。由于整个 社 会关 系需 要 由法 律 来规 范 , 因而 政 治上 的正 义 便要 求 全
体 成员 的行 为都 必须 合 乎法律 , 这就 形成 了合 法 意义上 的正 义 。不 过 , 亚里 士 多德所 说 的法律 不 仅包括 国 家颁 布 的成 文法 , 而且 还包 括不成 文 的道德法 典 , 因而 普遍 正 义作 为 以 “ 法” 特 征 的正 义 , 际 上 指 的 合 为 实
第 2 卷 8
于社会 成员 之间关 系 的复 杂 性 , 里 士 多 德 又 把 特 殊 正 义 区 分 为 两种 类 型 : 配 的 正 义 与 纠正 的正 义 。 亚 分 “ 于部 分公 正 以及 与 此相应 的公 正事 情 , 一类 表现 在 荣誉 、 物 以及合 法公 民人 人 有份 的东 西 的 分 配 关 有 财
不公 正 的。 同样 明显 , 守法 的人 和均 等 的人 是公 正 的 。因而 , 法 和均 等 当然 是 公 正 的 , 法 和不 均 是 不 合 违 公正 的 。 [( 在 亚里 士多 德看来 , 等之于 合法 , 部 分之 于全 体 , ”1 ] ” 均 犹 特殊 之 于 普遍 。 因此 , 里 士 多德 把 亚 合 法意义 上 的正义 称 为普遍 的正义 ( 或译 “ 整体 的正义” “ 、整体 的公 正” , 把 均等意 义 上 的正 义 称 为特殊 )而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正义观研究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正义观研究Ξ王 岩内容提要:亚里士多德以中庸为特色的政治正义观反映了其政治哲学的价值理念。

他从伦理学“中庸至善”的基本思想出发,认为政治正义同样遵循着这一原则。

“法律是中道的权衡”,“中庸是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获得财物须以中庸和比例为准则”以及“品质为现实活动所决定”等准则体现了亚里士多德政治正义的基本理,代表了西方政治正义的原初状态。

亚里士多德政治正义观有其产生的现实基础和方法论基础,对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政治正义;政治哲学;正义;中庸当代世界风格不同的政治哲学的确立,与政治哲学家对政治正义的不同诠释有着直接的关系。

古希腊时代的政治理念,尤其是亚里士多德所确立的完整意义上的政治哲学,以及以中庸为特色的政治正义观,反映了其政治哲学的价值理念,体现了西方政治正义的原初状态。

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①,“关于正义,我们应该探索它到底所涉及的是什么样的行为,正义为什么是中道,是在什么东西中间。

”②为此,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系统的政治正义观。

一、中庸伦理观———政治正义的理论前提亚里士多德在总结、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奴隶主阶级统治的经验教训,系统地提出了中庸伦理观,并使“中庸之道”成为其伦理学的核心和灵魂。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庸就是美德。

亚里士多德在探讨“什么是美德”时指出:“事物有过度、不及和中间。

……德性就是中道,是最高的善和极端的正确。

”③“在行为中同样存在着过度、不及和中间。

德性与情感和行为相关,在这里过度和不及会犯错误,而中道会受到称赞,并达到成功。

……所以,德性就是中道,是对中间的命中。

”④同时,“道德品质,自然要被过度与不及所破坏。

……唯有适度才能造成、增进和保持它们。

对于节制、勇敢以及其他德性,也是如此。

”⑤例如,勇敢是中庸,因此是美德,过分的勇敢是鲁莽,太缺乏勇气则是怯懦,因此是恶行;在金钱方面,取与舍的中庸是乐施,过度与不及则是挥霍与吝啬。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及其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及其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作者:殷纯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8期摘要正义观是亚里士多德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贯穿《政治学》全文的重要理念。

文章从社会、法律、经济角度阐述了亚氏正义观的主要内容,分析了亚里士多德正义观因社会和时代的限制所导致的局限性,进而揭示了其对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启示。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正义观启示作者简介:殷纯浠,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6.236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学者政客对“正义”的讨论热情一直持久不下。

亚里士多德所处时代,城邦生活遭受到极大的摧毁,文化、宗教、语言差别逐渐变大,公民间的贫富差距也不断扩大。

当时最为紧迫的现实问题是解决社会中既存不公平。

正义观作为亚里士多德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亚氏在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领域中的对公平正义观念的主张。

一、《政治学》的“正义观”《政治学》作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政治学著作,是亚里士多德在完成了对数个城邦的调研后所形成的个人著作,主要探究了城邦根源与繁荣;理想城邦模型以及关于公民和政体理论在政治、哲学、伦理、教育文化上的问题。

(一)社会中的正义——“共同利益”《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的作用是为了实现“城邦的幸福和利益”,在此可将“城邦的”理解为“全体公民的”。

亚里士多德表明,几乎每个人和全部社会团体一同拥有某种发展目标,该目标可以理解为对幸福的向往与追求。

除此他还指出维护全体公民或城邦的共同利益就是社会正义的宗旨和目的,因为在判断一个城邦是否是优良城邦最主要的尺度是“共同利益”。

公民组建家庭,数个家庭又形成了城邦(国家),因而国家的使命就是要维护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成多数公民追求和利益的实现。

试析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思想

试析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思想■申玉琼/凯里学院摘 要:亚里士多德把正义视为德性总体,将其本质理解为平等。

其分配正义思想的内容以比例平等为标准,通过中道构建优良政体制定的良好法律的实施作为实现途径。

此理论被后世奉为经典,至今仍闪耀着智慧的光辉。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必要从中汲取营养。

关键词:分配正义 比例平等 中道个人呼唤正义,社会需要正义。

正义自有振奋人心的力量激励一代代的人们为之探索和奋斗,涌现出了林林总总的正义思想。

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把正义作为政治学追求的终极价值。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开篇就提出了“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1]亚里士多德把正义视为德性总体,具有中庸的特质,包括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

分配正义作为特殊正义的主要组成,是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最为核心的部分。

这一思想已经被后世奉为经典,及至罗尔斯时期,“分配正义”已成为其所政治哲学谱系最为核心的概念之一。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财富分配的正义程度直接关涉到人们生活的幸福感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因此,阐释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主要内容,在对其评析的基础上借鉴其合理的因素,对促进我国社会的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思想的主要内容通常认为,亚里士多德是最早系统阐述分配正义内涵的思想家。

综观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思想,可将其主要内容概括成两部分部分:以比例原则为标准和以中庸之道为实现途径。

(一)分配正义的标准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的本质和核心是平等,对正义问题的探讨也借助平等来进行。

亚里士多德将平等分为两类,数值平等与比例平等。

数值平等对应对等正义,表现为所有人对相同事物的所得在数量或容量上都相同,不存在偏差;比例平等对应分配正义,要求社会成员间对社会财富、名誉、权力的分配应依价值、能力、需求性的标准为之,按相应的比例关系进行。

亦即“根据个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亚里士多德辩证法

亚里士多德辩证法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中最伟大的一位,他对于逻辑学、形而上学以及伦理学都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他的众多哲学理论中,辩证法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并对其内容进行解析。

一、辩证法的概念及特点辩证法是一种通过对立的观点和相互作用的过程来认识事物的方法。

它强调事物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认为事物的每个方面都是在与其他方面的相互作用中得以存在和发展的。

辩证法的核心思想是: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事物的发展是通过矛盾的斗争实现的。

辩证法的特点有三个方面:1. 矛盾统一: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是通过矛盾的斗争实现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矛盾的存在使得事物不断地变化和发展。

2. 质变和量变: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既包括质变,也包括量变。

质变是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根本性变化,而量变是指事物在数量上的变化。

3. 内因和外因: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既受到内因的制约,也受到外因的影响。

内因是指事物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外因是指事物外部的环境和条件。

二、辩证法的应用领域辩证法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几乎可以涵盖一切事物的发展和变化。

以下是几个辩证法在不同领域的具体应用:1. 自然科学:辩证法可以用来解释自然界的演变和变化,如生物进化论和地质变化理论等。

2. 社会科学:辩证法可以用来分析社会现象和社会变革,如社会阶级矛盾和社会主义发展等。

3. 经济学:辩证法可以用来研究经济发展和经济变化,如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矛盾和冲突等。

4. 心理学:辩证法可以用来研究人的思维和行为,如理性和感性的矛盾和冲突等。

三、辩证法的实践方法辩证法的实践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析矛盾:辩证法要求我们对事物的矛盾和冲突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事物发展的矛盾点和矛盾方面。

2. 统一矛盾:辩证法要求我们在分析矛盾的基础上,尽力寻求事物发展的统一点和统一方面,实现事物的发展和进步。

3. 超越矛盾:辩证法要求我们在统一矛盾的基础上,进一步超越矛盾,实现事物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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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网,仅供分享学习参考 ~ 1 ~ 简析亚里士多德正义学说的矛盾 简析亚里士多德正义学说的矛盾 简析亚里士多德正义学说的矛盾 亚里士多德从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经济学等各个方面对正义问题做过全面而又深入的探讨,并努力在概括和总结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有所创新,他的正义学说在理论的系统性和深刻程度上,是古希腊思想家中他人所不能比拟的。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他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正义做过如下的划分。首先,他把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普遍的正义是从公民与整个社会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人们的言行举止必须合乎法度;特殊的正义是从社会成员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在人与人之间实现公平,特殊的正义亦可分为分配的正义与纠正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涉及社会财富、名誉、权力等可分之物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它强调这种分配必须因人而异,平等的人应受平等的待遇,不平等的人应受不平等的待遇;纠正的正义则旨在于维护人们经济交往中的公平原则,以及根据法律纠正人们之间的相互伤害,纠正的正义强调人人平等。此外,亚里士多德还根据作用范围的不同,把正义分为政治的正义与家庭的正义,政治的正义适用于生活于法律之下的公民之间,家庭的正义只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在谈到政治的正义时,亚里士多德又以根据的不同,把它区分为法定的正义与自然的正义,法定的正义以法律为根据,它是相对的,自 然的正义以自然为根据,它是永恒的、普遍的。正由于亚里士多德对正义做了如此种种的区分,所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正义究竟有几种类型并不清楚(注:G·D·Vecchio:“Justice,AnHistoricalandPhilosophicalEay”Ediurgh1956年,第53页。)。 从另一方面看,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学说也存在许多矛盾,正如有人指出的:“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不同分类不是根据其内在的逻辑需要严格地从一个单一的根据,或从一个单一的原则演绎而来的,而是一种连续性的描述。”(注:G·D·Vecchio:“Justice,AnHistoricalandPhilosophicalEay”Ediurgh1956年,第53页。)的确,就亚里士多德的整个正义学说而言,在几种比较突出的正义类型上,其根据是不统一的,或者说是有矛盾的,分配的正义与纠正的正义,政治的正义与家庭的正义,自然的正义与法定的正义等等,都存在矛盾。换言之,两种正义之间没有统一的原则,如,分配的正义主张区分尊卑优劣,而纠正的正义却提倡一视同仁;政治的正义以平等为基础,而家庭的正义则以不平等为根据。之所以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这里,我们仅从亚里士多德区分上述不同正义形式的动机做些分析。 1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分配的正义与纠正的正义,是与普遍正义相对应的特殊 ——文章来源网,仅供分享学习参考 ~ 2 ~

正义的两种表现形式。分配的正义涉及名誉、财产或其他可分之物在公民中的分配;纠正的正义旨在纠正私人交往中的错误,此种交往包括很多方面,有出自自愿的经济上的贸易、定约、借贷等等,有出自被动的盗窃、奸淫、囚禁、谋杀等等。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见解,分配的正义旨在给予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待遇,倘若两人不平等,那么,他们在要求社会财富、政治权利及个人名誉方面就不能平起平坐,不分彼此。而纠正的正义则旨在给予私人交往的双方以相同的待遇,它或者保持交往双方的平等地位,或者恢复在双方交往中已经破坏了的平等。 显然,亚里士多德似乎把人的身份双重化了,而且,这双重身份有时是矛盾的。同样两个人在此处此事完全平等(纠正的正义),但在彼处彼事则可全然不同(分配的正义)。我们看到,如果就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纠正的正义涉及的私人交往中的自动之行为而言,人是平等的,因为构成交往的双方有自己确定的地位和独立的人格,它不受任何第三者的影响,在经济交往中的贸易,或定约,就必须经双方同意方能达成。诚然,经济生活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但是,自愿的经济交往在某种意义上也体现了双方主观因素的作用,“承认契约的有效性就意味着订约双方人的平等的尊严,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被亚里士多德的学说所理解和包含。”(注:G·D·Vecchio:“Justice,AnHistoricalandPhilosophicalEay”Ediurgh1956年,第53页。)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这种思想虽没有得到任何明确的断言,但从他关于纠正的正义的理解中自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有平等的尊严与人格,人是平等的。但在分配的正义中,亚里士多德并没有以此为根据,而是主张区分不同的人,对不同的人实行不同的分配,不论这种区分的标准是什么,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分配关系中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别则是必定无疑的,不平等的分配 实属理所当然。 然而,严格而论,正义在本质上都是以平等为原则的,正因为如此,亚里士多德在其正义学说中,把分配的正义和纠正的正义都看作平等原则的反映。他认为,前者是以几何比例为基础的平等,后者是以算术比例为基础的平等, 简析亚里士多德正义学说的矛盾第2页 几何比例要求在不同的人之间实行不同的分配,它不是斤斤计较数量上的平等,因此,有人多得与有人少得,甚至不得,在亚里士多德看来都是很自然的事情,这也就是在不平等中求得的平等。后者则要求给交往双方以同等的待遇,其中包括数量上的平等。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这两种不同的正义,或者说不同的平等原则,实际上是他在分析尖锐对立的寡头政体的正义观念和平民政体的正义观念中得出的折中的结论。亚里士多德自己也承认这一点,他认为,寡头政体的正义把人在某些方面(如财富)的不平等推向一切方面,从而认为人在所有方面都是不平等的。而平民政体的正义则把人在某些方面(如出身为自由人)的平等推向一切方面,从而认为人在所有方面都是平等的。这两者在他看来都过于偏颇,走到了极端。因此,他批评平民政体的正义,说,正义“确实是平等,但只限于同等人们之间的平等,不是普及全体的平等。”(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 ——文章来源网,仅供分享学习参考 ~ 3 ~

馆,1983年版,第136页。)而寡头政体的不 平等“只限于不平等的人们之间而言,也不是普及全体的正义。”(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6页。)他想,“由两方所作关于正义的解释着想,我们应该考察‘怎样的平等才可取得双方的同意?’”(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15页。)于是,亚里士多德得出了他认为是不偏不倚的结论,平等的人应受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人应受不平等的对待,并把这引向分配的正义,同时,把全体公民之间相互平等地对待归诸于纠正的正义。在他看来,“正当的途径应该是分别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35页。)显然,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很大程度上表现了一种调和与折中的倾向。无怪乎,他发出这样由衷的感叹:“关于平等和正义这些问题,要在理论上弄明白谁所抱有的见解是正确的,这实在很困难。”(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16—317页。) 但是,如果我们不仅仅局限于亚里士多德自己的见解,而是从更为广阔的社会历史背景来考察他关于分配的正义和纠正的正义的区分,就不难发现,他的这种区分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的。正义问题,说到底就是根据何种原则来调节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关系,亦即一个在社会中确立什么样的政治、经济和道德秩序的问题。因此,人们关于正义的理论、学说都比较直接和十分突出地反映出他对社会生活的看法,同时,这些看法在很大程度上则受他的生活环境与阶级立场的制约,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学说亦是如此。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正是古希腊奴隶制城邦社会从鼎盛、繁荣而日趋衰微,走向没落的时代。经过近三十年的伯罗奔尼撒战争,无论是战胜方的斯巴达,还是战败方的雅典,均受到沉重的打击,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了急剧的变化,这不仅表现在奴隶反抗奴隶主统治的情绪空前高涨,而且还表现在自由民内部的矛盾和斗争中。自由民加速分化,财富逐渐积于少数大奴隶主之手,同时造成了一个破产、赤贫的自由民阶层,两极分化日益明显,两极对抗亦日趋尖锐。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协调公民之间的关系,以挽救危机四伏的城邦国家,是奴隶主思想家面临着首要任务。协调公民之间的关系,就其主要内容而言,就是协调公民 之间的政治关系(其中包括权利的分配,政府的组织形式等等)、经济关系和伦理关系。在这方面,柏拉图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他严格地区分了城邦国家中各等级之间的差别,并严格规定了他们享有的不同的特权,因此,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他企图以此来确定各人的名分,以恢复业已紊乱的等级秩序。但是,从总的方面看,柏拉图做的工作多半是失败了。与柏拉图相比,亚里士多德走了一条比较温和与现实的道路。他清楚地意识到,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一味强调等级之间的差别是无补于事的。亚里士多德一方面要维护奴隶制城邦等级制度的合理性,即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合理化;另一方面,他又担心财富分配的悬殊所引起的不平等造成危害性的后果,即富人与穷人的尖锐对立,从而使城邦国家陷于危机。亚里士多德处于十分矛盾的状态之中,在政治上,为 ——文章来源网,仅供分享学习参考 ~ 4 ~

了调和富人和穷人的对立,他主张由中产阶层掌握政权,就是这种矛盾心理的反映。在他的正义学说中,区分分配的正义和纠正的正义,同样也是这种矛盾心理的反映。 正义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维护某种特定的社会秩序的原则,是通过涉及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分配,以及人们之间相互对待的方式而实现的。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分配的正义,其目的就在于确立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分配的原则。至于以何种根据进行分配,亚里士多德主张,应根据各人对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大小而定。为此,他曾提出必须以善德为根据,因为城邦的最高目的就是经营善的生活。而比较系统和全面的根据是在《政治学》第三卷第十二章中提供的,他列举了四项,“只有人们的具有门望(优良血统)、自由身份或财富,才可作为要求官职和荣誉(名位)的理由。”此外,还有“正义的品德和军人的习性(勇毅)。”(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50页。)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维护的还是旧的秩序。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的正义的高度抽象的概括,是表现在这样一些格言式的警句中,“正义在于给各人所应得。”“平等应受平等的待遇,不平等应受不平等的待遇。”然而,在我看来,这与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在于不同等级的人“各守其位、各尽其责”,简直如出一辙,不同的只是提出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已。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公式具有极大的可塑性,既然平等应受平等之待遇,那么,“ 任何特权都在这一公式下被掩盖了,当法律规则把所有可能的权利给予一个人(统治者),而分给所有其他人的仅仅是义务,这样一种法律秩序也是正义的。”(注:H.Kelsen:“WhatisJustice”Caltifornia,1957年,第127页。)因此,有人对亚里士多德的正义作了颇为贴切的讽刺,说,正义就是给富人以财富,给穷人以贫困。正是在上述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正义,可以成为主张任何非正义和不平等秩序的很好的借口。”(注:穆霍帕德希亚:《西方政治思想概述》,求实出版社,1984年,第40页。)当然,这种正义也自然能成为亚里士多德自己维护奴隶社会等级制度的很好借口。 但是,如果说柏拉图的正义实质上完全以不平等为基础的话,那么亚里士多德则缓和了这种纯粹等级制的正义观念。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看到,在当时的形势下,只是注重等级间的不平等,甚至使这种不平等日趋严重,是极不明智的。因此,他想阻止自由民加速分化的进程,以扭转不平等造成的城邦危机。他所说的纠正的正义就是试图达到这一目的。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十分强调人与人之间交往中的相互平等,他使纠正的正义在这方面积极发挥其作用。纠正的正义涉及的范围极广,首先,它与非自动的交往相联系,重在惩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说是它的主要内容之一。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极力主张,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受到同等的纠正,颇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气魄。从其动机来看,这显然是要对等级特权作或多或少的约束与限制。此外,纠正的正义还与自动的交往相联系,这里重在调节。亚里士多德十分重视经济生活中的公平原则,他试图以此来阻止贫富悬殊的扩大。为此,他对社会的经济活动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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