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举办2024年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履职能力提升班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举办2024年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履职能力提升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厦财会〔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举办2024年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履职能力提升班的通知厦财会〔2024〕7号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强化财会监督工作,纵深推进财政部现代会计服务管理体系,直面当前数据资产热点难点理论实务问题,着力创新探索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新体系建设,推动财务管理治理数字化转型升级,强化数电票会计数据标准工作试点建设,学习借鉴先进组织管理会计助力组织治理的有效做法,关注学习我市投融资改革的实践和有益探索,精进会计服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长的学习力、承接力和领导力,开阔视野,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队伍建设,提升执业综合素养,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履职能力,按照年度工作安排,拟会同厦门经济管理学院共同举办2024年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履职能力提升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培训形式本次培训采取课堂教学、现场教学、研讨交流等学习方式,邀请著名专家、高校老师进行专题授课、政策解读、案例分析并与学员进行互动交流(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培训时间:2024年6月4日至7日(周二至周五)培训地点:厦门市委党校(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洪塘村天竺山西路71号)。
教室、服务部联系电话:5302031。
务请参训学员于6月4日(星期二)上午8:10前,前往党校天竺宾馆凭本人身份证办理入住,并于当天上午8:50前到121教室(教学区)签到准时参加开班仪式。
四、报名方式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选派参训学员,将报名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件电子版),学员信息采集表电子版(附件4),请将以上二份材料于5月24日前发送市财政局邮箱**********.cn进行资格审核(同时抄送厦门经济管理学院邮箱***************)。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1.28
•【字号】厦府办[2005]302号
•【施行日期】2005.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厦府办〔2005〕3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因人事变动,经市政府办公厅党组研究,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做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以便工作联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操作指南(暂行)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
操作指南(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17.08.03
•【字号】厦商务〔2017〕239号
•【施行日期】2017.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操作指
南(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厦门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以下简称海外联络点),推动海外联络点为我市对外贸易和双向投资发挥积极作用,我局制定了《厦门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操作指南(暂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意承办海外联络点的单位或企业,请与我局联系,并按《操作指南》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市商务局外经处联系电话:2855893、2855890。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操作指南(暂行)》(略)
厦门市商务局
2017年8月3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答》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厦财采〔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答》的通知厦财采〔2021〕10号各有关单位:为便于供应商全面了解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更好享受政策红利,我局在征求供应商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供应商日常比较关注、咨询较多的有关我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题,整理编制了《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答》,现予以印发,请相关单位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答厦门市财政局2021年7月26日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答1.我有看到采购意向公告,但是公告内容比较简单,想了解下详细要求,可以联系采购人咨询吗?答:采购意向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供应商可以联系采购人咨询有关信息。
2.我发现有的项目有发布采购意向公告,公司能提前做准备,但有的项目没有发布采购意向公告,这样是否有违反规定?答:大宗货物政府采购项目、涉密项目、以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可以不用发布采购意向公告。
因采购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也可以不公开采购意向。
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没有发布采购意向公告不违反规定。
3.我发现采购意向公告写的技术参数只有一个品牌能满足,对此可以提出质疑吗?答:对采购意向公告不可以提出质疑,但可以向采购单位反映问题。
等项目发布正式采购公告后,如果仍存在技术参数只有一个品牌能满足的情况,可以提出质疑。
4.我发现有的项目招标参数与采购意向公告内容存在差异,这样是否有违反规定?答: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采购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因此,项目招标参数与采购意向公告内容存在差异不违反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国资稽[2010]8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审计局厦门市监察局【发布日期】2010.03.26【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稽〔2010〕89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审计局厦门市监察局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过去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资产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厦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府会展办关于印发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府会展办关于印发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厦财外[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府会展办关于印发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外〔2011〕2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商务局会展办关于扶持会议展览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105号),我们制定了《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商务局会展办关于扶持会议展览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10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议、展览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会议、展览项目的奖励或资助(不含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会展业重要活动、宣传推介、项目申办、基础性工作等费用支出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四条会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对市商务局、市政府会展办初审合格的会展项目进行复审,办理资金拨付,参与申请项目核查,会同市商务局、市政府会展办对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商务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编报,受理和初审会展专项资金扶持申请,提出会展业重要活动、宣传推介及基础性工作经费等的使用计划,组织对申请项目的核查,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办对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度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有关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度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商务外经[2012]128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03.27【实施日期】2012.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度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商务外经〔2012〕128号)各相关企业:2012年我市外贸面临着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局面,尤其是欧美债务危机,经济增长放缓,需求减少,这将对我市外贸出口带来较大的冲击。
为了帮助企业应对困难,鼓励我市企业利用境外展览会开拓海外市场,抢占市场份额,调整和优化我市出口市场、商品结构,根据《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特制定2012年我市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境外重点展项扶持政策2012年鼓励参加的境外重点展项20个(详见附件一),具体政策如下:(一)展位费补助。
凡参加厦门市商务局委托的商、协会或组展机构组织的重点展项的,中小企业和市重点出口企业按相关规定申请展位费补助;其他企业均参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补助。
(二)公共布展费补助。
公共布展费采用限额支持,对组织我市参展企业达到10家、10个展位的本地组展机构(在厦门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下同),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公共布展费用补助;我市参展企业达到20家、20个展位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实际费用支出低于相应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持。
组展单位应在厦门市商务局的指导下统一厦门企业布展色彩、统一厦门整体标识、统一制作厦门企业宣传小册子,布展方案应事先提交市商务局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关于新兴展项的扶持政策为了继续加大对新兴市场的开拓力度,2012年鼓励参加的新兴展项30个(详见附件二),具体扶持政策如下:(一)企业展位费补助。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厦工信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工信规〔2024〕1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2024年1月12日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有关工作要求,为确保完成电子器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耗材制造三个细分行业(下称“细分行业”)各项试点目标任务,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建设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指示,立足新发展阶段,聚焦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坚持需求牵引、供需优化、创新联动、示范带动,充分调动我市中小企业积极性,在推动工业数字化转型上持续发力,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各项重点任务落实。
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要求,按照“三个结合”(坚持行业特色和因企施策相结合,坚持样本试点和推广应用相结合,坚持数字诊断服务和畅通供需对接相结合)的思路,结合“三个一点”原则(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点线面”结合、分阶段梯次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有力推动中小企业降本、提质、增效,着力提升我市中小企业竞争力,为推动新型工业化进程全力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厦门模式”。
关于《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2020)
关于《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2020)为调动国企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推动国资国企招商引资纵深开展,根据市委主要领导指示,市国资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厦国资综(2017)423号,下称《旧办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形成了《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送审稿)》(下称《新办法》)。
现将办法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市国资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于2017年12月份出台了《旧办法》,随后出台了《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国资综(2018)376号,下称《实施细则》),对中介招商、软性招商、特定招商三大类国企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国有资本金注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加分的奖励措施。
为贯彻落实“4.29全市招商大会”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的工作部署,厦门国资国企制定了《厦门国资国企招商引资三年千亿行动计划(2019-2021年》(下称《国资国企招商千亿计划》),并将任务逐一分解到各企业集团,形成了全员招商的浓厚氛围,取得较好成效。
然而,《旧办法》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逐步暴露出奖励门槛偏高。
、激励机制不充分等问题。
为了破解国企招商引资工作瓶颈,健全奖励机制激发国企活力,我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旧办法》进行修订,同时将《旧办法》与《实施细则》合二为一,修订形成《新办法》。
二、修订依据主要依据《胡昌升同志在全市招商大会上的讲话》、《国资国企招商千亿计划》以及厦门市招商有关奖惩措施。
三、主要内容(一)调整奖励项目范围为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在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选好商、招大商、引强企,《新办法》将《旧办法》“特定招商类项目”修改为“合资合作招商类项目,即国企利用自身资源优势采用合资合作方式的招商项目”,积极鼓励优势国企运用混改、收购、兼并、盘活存量等市场化手段拓宽招商引资渠道。
(二)简化注入国有资本金奖励注入国有资本金奖励继续沿用“年缴纳税收不少于400万元/年”的奖励门槛,但奖励标准由原来“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两个自然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调整为“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一个自然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企业已享受税收奖励政策的金额),奖励年限最多两年”。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填报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填报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填报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的通知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为确保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完成设立及增资备案手续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能继续享受国家关于进口设备免税等优惠政策,商务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设备减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7]367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文件精神,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7月30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并适用备案程序设立或增资的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线填报相关备案申报表时,应填报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信息(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企业提交后由所在区备案机构将有关备案信息通过“系统”推送给市商务局比对,收到反馈结果后,可以向所在区备案机构领取“备注”栏中含有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二、自2016年10月8日至《通知》印发期间,适用备案程序已设立或增资的企业,对其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尚未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的外资企业,请登录“系统”,勾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中“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一项,进行变更备案手续。
各区(开发区)备案机构对辖区内相关外资企业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初步比对后推送给市商务局,并于2017年10月23日前将区级《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汇总表》报送市商务局。
我局对各区(开发区)备案机构推送的信息完成比对后,企业在“系统”中查询到备案通过信息后,可向所在区备案机构领取“备注”栏中含有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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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财
政
登
记
表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制
2
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证需提交的资料:
1、 财政登记表(需加盖公司的公章)
2、 外资委的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3、 外资委的批复件的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6、 公司章程复印件
7、 公司合同(合资、合作企业才需提供)复印件
3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
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所在地 E –Mail地圵
企业类别 财务部门联系电话
行业类别 经营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计 年
法人代表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中方投资者的企业集团或
企业主管部门
管理级次 中央 省 市 区 县
合同投资总额 美元(或其他外币)
注册资本 美元(或其他外币)
其中:中方 出资比例 其中:外方 出资比例
中
方
投 资 者 企业名称 地址 财务部门电话 企业类型 中方投资者的企业集团或企业主管部门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及金额 现金 实物 无形资产 企业名称 地址 财务部门电话 企业类型 中方投资者的企业集团或企业主管部门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及金额 现金 实物 无形资产 企业名称 地址 财务部门电话 企业类型 中方投资者的企业集团或企业主管部门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及金额 现金 实物 无形资产
企业名称 地址 财务部门电话
企业类型 中方投资者的企业集团或企业主管部门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及金额 现金 实物 无形资产
企业名称 地址 财务部门电话
企业类型 中方投资者的企业集团或企业主管部门
出资方式及金额 现金 实物 无形资产
4
外
方
投
资
者
名称 国别或地区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及金额 现金 实物 无形资产
名称 国别或地区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及金额 现金 实物 无形资产
名称 国别或地区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及金额 现金 实物 无形资产
名称 国别或地区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及金额 现金 实物 无形资产
经营范围
批准证书批准号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
代码
税务登记号
中方职工人数 外方职工人数 投产(营业)日期 年 月 日
用地总面积(平方米) 其中:中方作出资土地面积
企业自行取得土地面积 企业租用地面积
产口出口企业 先进技术企业 股份企业
企业在银
行开户情
况
开户行 账号 币种
企 业 印 鉴 企 业
财
务
印
鉴
法人代表签字(章)
受理财政机关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5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中
有关指标的说明
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全称;
2、“企业所在地”填写企业所在的地域,必须具体到县(市、
区)一级;
3、“E-Mail地址”填写企业电子信箱地址;
4、“企业类别”填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三种情
况;
5、“行业类别”按工业、农业、交通、旅游、服务、银行、
租赁、商品流通、房地产、施工等行业填写,如为工业企业,还
需按机械、电子、电力、煤炭、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医药、
建材和其他等行业填写;
6、“法人代表”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
7、“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按中方投资者财务
隶属关系填写最高一级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如有多个中方投资
者按投资比例最大的填写);
8、“管理级次”按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填写,包括中央、省、
市、区、县;
9、“合同投资总额”填写合资、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的投资
6
总额或外资企业经批准的投资总额;
10、“注册资本”填写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
总额,即合同中规定的合资、合作各方认缴出资额之和,或外资
企业的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注册资本中:“中方”为全部中
方投资者出资金额合计,“外方”为全部外方投资者出资金额合计;
11、“企业类型”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
12、“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分别填写注册资本金
中,中方和外方应以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方式出资的数额;
13、“经营范围”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的内容;
14、“批准证书批准号”填写经各级外经贸部门核发的批准
证书的批准号;
15、“工商注册号”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16、“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各级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统一
代码;
17、“税务登记号”填写各级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号;
18、“企业自行取得土地面积”填写企业通过缴纳土地出让
金取得或通过有偿转让方式取得或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面积;
19、“产品出口企业”填写“是”或“否”
20、“先进技术企业”填写“是”或工“否”
21、“股份制企业”填写“是”或“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