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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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具体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非驻梅州市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所在地 区物价水平,在市定标准上限内合理确定本单位差旅费开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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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差旅费规定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 轮船(不包括
其他交通工具(不
飞机
列软席列车)
旅游船)
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 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相当职务 人员
硬席(硬卧、硬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其他人员
硬席(硬卧、硬座), 高铁/动车二等座,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 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到市外地区每人每天补助 80 元;到市内各县(市、区)出差, 按误餐补助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外地区出差 期间在出差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 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80 元。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 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 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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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 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 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闽财行[2007]7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省直各部门:《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07]25号)下发后,受到了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广泛重视。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单位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问题.经研究,做统一答复,供各单位财务部门掌握。

附件: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有关问题解答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1.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开支标准做了哪些调整?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差旅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规定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区划分,将市内交通费等合并为公杂费。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交通费、住宿费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

具体调整如下:(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支出等。

(3)住宿费.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九、第十条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住宿不同的定点饭店,住宿费实际开支会有差异,财务部门根据出差人员住宿的具体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优惠价,下同)进行报销。

2.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可参照行政机关执行。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是否可以住宿定点饭店?答:考虑到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是一项新的工作,而事业单位规模庞大、类型复杂、经费来源渠道多样,实行定点住宿有可能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为了稳妥起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实行定点住宿。

福建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差旅费管理办法在当前事业单位经费开设项目中,差旅费是一项重要开支。

合理的使用差旅费是机关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

下文是福建省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福建省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外[2014]18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外[2014]18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外[2014]18号)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5月12日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领导外事工作的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14〕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区)属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第三条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单位年度预算内,不得突破。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11.08•【字号】厦财事[1996]72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厦财事[1996]72号)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县(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和省财政厅(1996)187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重新制定的《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6年11月8日附件: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工作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超支自理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各单位要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人数、地点、时间。

如因特殊情况,出差实际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否则,其超过计划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㈠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项目││││其他│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火│轮│ 飞│├───┬───┬────┤│等级标准││││交通│一般│直辖市│经济特区│││ 车│船│ 机│││省会市│││职务││││工具│地区│单列市│北京市│├───────────┼──┼──┼──┼──┼───┼───┼────┤│副市长以上,以及相当职│软席│一等│一等│按实│160│200│ 240││务人员│车│舱位│舱位│报销││││├───────────┼──┼──┼──┼──┼───┼───┼────┤│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审计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审计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审计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厦财行[2017]11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审计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2.04
【实施日期】2017.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审计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
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行[20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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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22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22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22号)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6月6日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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