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的通知》.厦财建〔2006〕11号
[2020年](店铺管理)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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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管理)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2001年10月22日厦财文[2001]85号印发,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差旅费改革思路,经调查研究,现对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厦财事[1996]72号]有关差旅费开支标准做部分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住宿的等级标准。
(二)市级机关一级局的副局长以及享受相当于这一级待遇的被任命、聘任的正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出差住宿等级标准,一律按“其余人员”执行。
二、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杂费,不得再凭据报销邮电费、通讯费)包干标准出差地区标准省外地区每天30元省内地区每天20元1、副市长以上干部因公出差的公杂费可实行包干,也可凭据实报实销。
2、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客车(不含出租车小汽车)费用可凭据报销。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除会议通知伙食费自理的可凭据享受出差伙食补助费,其余不得享受出差伙食补助费。
五、工作人员出差,只能凭交通工具和住宿费的发票按规定标准报销有关差旅费,学习考察费、会议费等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由考察组团单位和旅行社开出的发票也不予报销。
六、差旅费标准提高后增加的支出从各单位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定额中自行消化,财政不再给予追加预算,希望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出差的审批,从严控制出差的人数和天数。
七、各区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本通知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除以上规定外,其他出差的有关规定仍按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厦财事(1996)72号]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其他应按照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评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评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厦财企〔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评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厦财企〔2024〕4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4〕1号)有关精神,围绕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现就202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评审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支持重点(一)实施范围第三代半导体、氢能与储能、基因与生物技术、新一代人工智能、深海空天等领域的技术攻关项目。
(二)支持重点1.促进关键技术攻关。
聚焦我市未来产业技术创新的共性需求和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以集聚优势资源和引领产业升级为目标,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重点支持带动能力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明显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入融合,提升我市相关产业竞争优势,培育发展新动能。
2.加速国产化替代。
聚焦我市企业和国内外一流企业之间的技术差距,对标先进,以追赶或超越同品类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指标为目标,支持企业通过研发攻关达到国际或国内一流技术水平,突破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实现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和关键产品的国产化替代,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项目支持对象重点支持具有较强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能力的未来产业企业、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一、城市规划设计计费主要依据(一)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出版的2004 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厦门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计费标准。
由于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 版)无相应规定, 本计费标准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 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 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1.3 执行。
(二)本文中所列取费标准除了已注明是最低取费基价外,其余均为最搞控制价。
本取费标准不含模型、效果图计费,该部分根据实际工本费另行收取。
(三)规划设计单位向委托方提供的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为15 套,正式成果为6 套。
如委托方须增加套数,应加收工本费。
二、城市总体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7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三、分区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 km2时,按1.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1km2≤S<2km2时,按0.9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2km2≤S<5km2时,按0.8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5km2≤S<10km2时,按0.7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0km2时,按0.60 折数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8 万元。
五、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计费标准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不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7 折取费;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9 折取费。
对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或未编分区规划的地区,编制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其计费标准为以上标准基础上加收20%。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发文字号】厦财资[2016]10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6.20【实施日期】2016.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资〔2016〕10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管理效率,特制订《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财政局2016年6月20日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建立财政性投融资资金支出全过程监管机制,实现项目管理与资产管理相衔接,提高财政资金、资产使用效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是指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通过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等)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地块、码头、绿化、下穿通道、护岸、水库工程、轨道交通、海堤开口等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2020年)-厦财规〔2020〕1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2020年)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厦财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因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服务保障机构及网站名称变动,我局修订了《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将“市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修订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厦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网”修订为“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调整,将“委托”等事项进行相应修订,其他内容不变。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4月20日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平台,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配置秩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活动(以下简称配置活动),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配置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公共资源配置的业务咨询、信息发布、场所安排、异议受理等服务,协助市公共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对配置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配置规则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竞标人、竞买人,是指报名并取得参加配置活动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本规则所称中标人、买受人是指最终获得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标的的竞标人、竞买人。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8dec2a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cc.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11〕1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有关征地拆迁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利用征地拆迁抢种、抢养、抢建、强行承包工程、强卖地材的通告》(厦府〔1994〕通003号);(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办〔2001〕250号);(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试行〈翔安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批复》(厦府〔2004〕82号);(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的意见》(厦府〔2004〕145号);(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5〕316号);(六)《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6〕147号);(七)《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0〕236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支付的通知 厦建筑〔2020〕38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支付的通知厦建筑〔2020〕38号各相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协〔2019〕14号),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费用结算支付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核依据及办法(一)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该项目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审核的责任主体单位,对结算审核相关事项负责,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支付。
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按代建合同履行职责。
(二)送审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费用总额未超过批复概算中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的,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自行审核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审核后支付。
(三)送审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费用总额超过批复概算中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建设单位经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在概算批复工程其他费总额内调剂使用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可自行审核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审核后支付。
二、送审资料(一)送审资料须真实、有效、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送审资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概算批复文件等。
(三)造价咨询服务费送审资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控制价告知单、中标通知书、结算审核定案表、概算批复文件等。
(四)专家评审费等属于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该费用实际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评标专家劳务费、住宿费(若有)、长途交通费(若有)等相应凭证或发票复印件依据,实报实销。
(五)其他有关资料等。
三、服务费用审核与支付(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及时支付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并在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合同中明确服务费用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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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
局
文件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
会
厦财建〔2006〕11号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勘察设计费付费
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需要,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经研究,决定我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采用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下称“2002年标准”)标准并作适当下浮。
具体是:在2002年标准下浮20%基础上,再按不同工程类别作如下调整:
1、建筑、园林绿化工程再下浮10%;
2、水运工程再下浮20%;
3、公路、城市道路工程再下浮15%;
4、其他工程再下浮15%
5、工程勘察再下浮25%;
6、工程测量再下浮10%。
该标准从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厦门市计划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基[2003]4号)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设计费调整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06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