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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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08•【字号】厦建协〔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协〔2017〕13号各相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代建管理水平,提高市级财政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2017〕68号)等相关规定,市建设局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2017年8月8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代建管理水平,提高市级财政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7〕6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库”)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查后具备承接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工作的单位汇总名单。

原则上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单位方可承接市级财政项目代建任务,但以下情形需要选择名录库外代建单位的应由业主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建设局研究同意:(一)抢险救灾、安全保密项目;(二)我市稀缺专业(即名录库内符合要求的单位不足5家的专业以及建设管理创新方面相关专业)等特殊原因。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名录库的建立、管理、考评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资委、交通、水利、海洋、市政园林、港口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代建名录库的建立、管理、考评等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火炬开发区、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制定了《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科学决策,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票据以及一次申请10亿元额度以上的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市国资委有关担保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二)所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要用于发展企业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三)进行充分论证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厦门市建设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选择有关事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选择有关事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选择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17
•【字号】厦建协〔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厦门市建设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
代建单位选择有关事宜的通知
厦建协〔202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各相关指挥部:
为进一步提高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成效,现将项目代建单位选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投资概算超过1亿元的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可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一)因工期紧张等急需开工的项目由责任单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二)抢险救灾、安全保密或工程技术特别复杂等特殊项目,以及招标失败的项目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
(三)重大片区内项目经各重大片区指挥部研究明确。

二、关于代建单位招标有关时限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文件应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应不少于10日。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7日。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标题】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厦府〔2002〕42号【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2-03-01【时效性】有效【内容分类】投资建设财税各区人民政府、海沧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2、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3、代建管理合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二年三月一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制度,明确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的责、权、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质量、投资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实行代建是指项目业主在项目获准后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全部工作任务,委托给具有相应代建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管理。

第三条代建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

代建单位向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向政府负责。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工程土建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原则上实行代建,土建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是否代建,由项目业主根据自己管理能力确定,并报计划部门核准。

财政性投融资的其他建设项目逐步实行代建制度。

第五条市计划部门应在项目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核准项目是否代建。

第二章代建单位资格第六条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代建管理合同,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实施组织管理的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一、二级房地产开发,甲、乙级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其中之一资质的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22
•【字号】厦府[2013]315号
•【施行日期】2013.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厦府[2013]3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截止2012年12月31日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继续有效的692件规范性文件(含待修订的107件)、废止和失效的14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2.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
3.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47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03•【字号】厦府[1996]综139号•【施行日期】1996.07.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3日厦府〔1996〕综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防止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保证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范围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专项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市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由市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预算审查、标底审定、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工前审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四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以市计委为主;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审核、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以市建委为主;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标底的审定、建设资金的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的审核以市财政局及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为主;开工前的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市审计局为主。

第二章立项文件审定第五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含全额拨款和部分补助)的立项文件,必须由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批,市计委应在收到报审文件、材料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财政投融资工程项目应用研究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财政投融资工程项目应用研究

福 建 建 筑Fuioan Aechotectuee& Consteuctoon 2021年第03期总第273期No 03 • 2021Vol - 273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财政投融资工程项目应用研究林英#曹孙胜2(1.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福建厦门361008; 2.厦门市湖里区建设服务中心福建厦门361000)摘 要:从EPC 工程总承包模式定义、福建省及厦门市EPC 工程总承包政策趋势、EPC 模式应用分析、EPC 模式风险分析等四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总结出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工程项目通过实施EPC 管理模式,实现促进设计优化、节省招 标成本、设计与施工协同等方面的优势,全面提升了建设项目的管理品质,从而缩短了项目建设周期,并极大提高了效 率,这一做法对促进财政投融资项目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EPC ;工程总承包;DBB 模式;优势分析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6135(2021)03 -0121 -04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EPC Puject General Contracting Modein Financial Investmeni and Financing ProjectrLIN Ying' CAO Sunsheng 2(1. Xiamen City University ,Xiamen 361008 ;2. Xiamen Huf District Construction Servico Center ,Xiamen 361000)Abstract :In this paper ,a brier explanation is provided from four aspects : the definition of EPC /eneral contractin/ model ,the trend of EPC peoiect/eneeaaconteactan/poaacaesan Fuiaan Peoeanceand Xaamen Caty , appaacataon anaaysasoNEPCmode , eask anaaysasoeEPCmode.And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of EPC management mode ,XiamenW Cinancial investment and financin/ projects have realized the adranW/es of promotin/ desian optimization ,savin/ biddin/ cost ,and coordinatin/ desian and construction ,which has comprehensively irnproved the man- aaement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us shortenin/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cyclo and /reatly irnprovin/ the construction efficiency. Thispeactocepeoeodesaeeoeeenceooe/oeeenmentwhoch peomotethescoentooocand standaedoeed mana/ementoooonancoaaoneestmentand oonan- cin/ projects.Keywords : EPC ; Geneeaaconteacton/oopeoeects ; DBBmodea ; Adeanta/eanaaysos1 EPC 工程总承包的定义EPC ( Engineeing Procurement Constmction ) 即 丁 程总承包,是指建筑公司受项目业主委托,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建设集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行等全 过程工程总承包,并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造价、工期等全面负责,最终向项目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及符合高效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厦金管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金管规〔2021〕1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279号),经市政府同意,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制订《关于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2021年1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279号,简称《若干措施》),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若干措施》奖励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企业均应在本市注册设立、资金(托管)账户开立在本市银行、缴纳相关税收,并且在文件有效期内达到对应的奖励条件。

申请《若干措施》奖励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其管理企业在市域外但通过在本市设立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以管理企业与普通合伙人分离、双普通合伙人等模式将在本市落地管理实体并以在本市实体收取超额收益及50%以上(含)的管理费、且资金(托管)账户开立在本市银行并缴纳相关税收的,可纳入落户奖励、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范围。

申请《若干措施》奖励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其管理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人)在市域外的,只纳入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范围。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报奖励时,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1.《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2.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原件,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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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
【发文字号】厦财资[2016]10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6.20
【实施日期】2016.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资〔2016〕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管理效率,特制订《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
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建立财政性投融资资金支出全过程监管机制,实现项目管理与资产管理相衔接,提高财政资金、资产使用效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是指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
金,通过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等)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地块、码头、绿化、下穿通道、护岸、水库工程、轨道交通、海堤开口等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

第三条项目资产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项目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全过程管理和追踪问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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