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厦财企[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2]6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2012年9月24日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395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395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已有专项资金专门予以支持的领域除外)发展,加快推动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是在厦门市登记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制造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目前主要用于制造服务化、工业设计产业、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生产性中介服务、产业功能区建设等领域,以及相关部门开展有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活动所需经费。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平公正、科学高效,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查、批复;参与市经济发展局实施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会同市经济发展局审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参与市经济发展局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厦工信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工信规〔2024〕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经研究,制定《厦门市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2024年1月12日厦门市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部署,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充分调动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积极性,高质量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使用新型基础设施开展融合应用鼓励企业接入厦门综合型标识解析服务平台标识解析体系生态,开发基于标识解析的产品和标识解析增值服务。
鼓励制造业企业接入标识,对年标识注册量超过2000万条,且连续三个月标识解析量均超过50万条的制造业企业,每家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二、推进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鼓励制造业企业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服务。
遴选一批专业服务机构为我市制造业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服务,按照企业支付费用的60%予以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三、支持上云上平台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
遴选一批云服务商(平台)为我市制造业企业提供上云服务,对首次使用云服务的制造业企业,按照其上云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每年最高30万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其他应按照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3、统一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和服务器等设备集中托管到市级大机房的单位,其外网接入费用和托管设备运维费由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采购后节余资金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按预算程序报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参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包括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项目采购。
各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厦门市政府采购计划表》时,应一并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采购内容明细确认表》(见附件4)。财政部门将采购内容明细确认表与政府采购计划表核实无误后,转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资金,作为业主承担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应用推进、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厉行节约、务求实效”的信息化建设方针,坚持“安全、适用、集中、共享、节约”的建设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并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厦财企[2014]40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日期】2014.09.30【实施日期】2014.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4〕4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4年9月30日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划分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应重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查、批复;会同市经信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参与市经信局实施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会同市经信局审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参与市经信局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财企[2016]15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日期】2016.03.10【实施日期】2016.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6〕15号)各有关单位:为整合、集约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我们制定了《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6年3月10日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集约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转型升级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重点用于支持智能制造、技术改造和两化融合、研发创新、品牌建设、制造业服务化以及物联网研发应用等方面。
第三条产业转型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市场准入,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产业转型升级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管理,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产业转型升级资金预算的审查、批复;会同市经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对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过程履行合规性审核,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
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产业转型升级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拟定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订、发布资金扶持申报通知,受理资金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施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会同市财政局审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能源供应【发文字号】厦发改资环[2016]121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日期】2016.02.14【实施日期】2016.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发改资环〔2016〕121号)各区、各相关部门: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厦府办[2014]17号)、《厦门市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4]66号)和《关于2015年11月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分析会的纪要》(厦府会议纪要[2015]418号)精神,决定对我市在建及拟建的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予以资金补助。
现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经信局2016年2月14日附件1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引导企业拆除小锅炉,使用集中供热,根据《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厦府办[2014]17号)、《厦门市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4]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是指对开工日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按计划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集中供热管道。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资金补助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发文字号】厦财资[2016]10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6.20【实施日期】2016.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资〔2016〕10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管理效率,特制订《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财政局2016年6月20日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建立财政性投融资资金支出全过程监管机制,实现项目管理与资产管理相衔接,提高财政资金、资产使用效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是指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通过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等)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地块、码头、绿化、下穿通道、护岸、水库工程、轨道交通、海堤开口等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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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厦经信信息[2016]27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7.15
【实施日期】2016.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经信信息〔2016〕277号)
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绩效,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2009年印发的《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厦信信〔2009〕18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5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参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信息化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包括信息网络、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已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各部门门户网站改版、办公自动化系统软硬件升级,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件、传真机、数码相机等设备的购买,不属于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范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归口管理安排,用于支持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五条市经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进行合规性审核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市信息中心协助市经信局做好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信息中心协助市财政局做好信息化项目的资金预算审核工作。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信息化专项资金,作为业主承担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单位。
第七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以需求和效益为导向,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合理使用信息化专项资金,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支持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实现部门内信息系统整合的信息化项目建设。
支持有利于实现跨部门、跨系统间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市经信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要求,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布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征集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需求,集中受理信息化项目申请。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年度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的优先支持方向,向市经信局申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