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厦水利[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水利〔2014〕11号)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和财政局,思明区政府办、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2014年1月26日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含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在本行政辖区内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以中央或省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含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为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财政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财政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以区为主体,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待建项目,按要求建立项目库。

跨年度项目应分年度上报投资计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工作,不定期开展项目审查。

第五条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后提出建议性计划,分别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项目计划直接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各市级预算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大推进“放管服”改革力度,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苏财购〔2019〕4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事项通知:一、认真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害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1.各市级预算单位、各辖市(区)要按照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的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对于通过入围方式设置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对已经采取入围方式确定供应商名单、目前仍在合同期内的采购项目,清理后要终止合同实施。

自2019年9月1日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辖市(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再新增设立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3.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87号令等法律法规,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联合惩戒明确规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1.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各预算单位、代理机构要加强信息公开,按照“江苏政府采购网”相关数据标准规范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各类采购项目信息。

强化采购公告发布的时间和内容要求,杜绝公告发布延迟、内容遗漏、重大错别字等问题。

2.健全质疑投诉处理机制。

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

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完善质疑答复的内部处理控制流程,及时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各辖市(区)应当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德市财采〔2019〕2号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德市财采〔2019〕2号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正文:----------------------------------------------------------------------------------------------------------------------------------------------------德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德市财采〔2019〕2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德阳经开区财政局,德阳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市财政局批准。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参照《市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德市财采〔2015〕11号),严格审查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变更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通过后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制作成PDF文件,通过OT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及时受理各地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对符合规定的,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拟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当地财政部门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没有信息公示权限的财政部门,应审查专家论证意见,并将相关资料通过OT报市财政局公示。

五、各扩权试点县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向省政府申请行使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权。

已经省政府批准享有审批权的县(市),不适用本通知。

六、《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县(市、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德市财采〔2016〕6号)同时废止。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的通知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的通知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08•【字号】玉市财采〔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玉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落实政府绿色采购(一)各级预算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9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在技术、服务等满足采购需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更新的,按更新后的产品清单执行。

(二)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的要求,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工程中优先采购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产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

(三)加大新能源车船采购力度。

采购人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和船舶。

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原则上应当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

自治区已开展区市联动新能源汽车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人购买限额以下新能源汽车的,应当执行框架协议采购结果。

二、有关工作要求(一)强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执行。

在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编制、履约验收等环节明确绿色低碳要求以及违约责任。

采购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67号)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及其采购计划时,应按要求落实政府绿色采购相关政策。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4.12•【字号】苏财购〔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各市级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进一步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及时客观地评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内容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按照《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就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的工作纪律、专业能力、政府采购业务、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填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表”(详见附表),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省“专家管理系统”录入评价内容。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表”评价意见分出勤、纪律、专业业务、政府采购业务四个部分,每项分值为1~5☆五个档次。

评审专家单项评分低于3☆或总体评分低于12☆,评价结果为较差,较差原因应在评价表中说明。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表”一式三份,由采购人、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二、评价管理评价内容将作为评审专家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切实履行评审职责,提高评审专业能力。

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客观准确地评价评审专家工作,按时完成系统录入。

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督促协助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做好评价工作,汇总评价结果,按项目层级将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将对评价结果较差的评审专家核实情况,并采取约谈、书面纠正等形式督促整改。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将督促整改情况报送苏州市财政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表苏州市财政局2022年4月12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温财采〔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的通知温财采〔2020〕6号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2020年6月22日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第三章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程序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履约验收”),确保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11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项目验收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的行为。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沪府令第65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以及《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积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并重点规范和完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采购意向及采购结果公开。

上海政府采购网()是中国政府采购网在本市的分网,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规范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一)公示的范围采购项目属于《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还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第三项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适用有关公示的规定。

(二)可以不公示的情形采购项目已采用其他方式实施但采购失败,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不再公示:1.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时已依法公开发布采购公告;2. 只有一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或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3. 无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不成立的;4. 不改变采购需求。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厦财会〔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厦财会〔2022〕10号各区(管委会)财政局,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做好2021年度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1年度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对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扎实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积极服务预算绩效管理、政府过紧日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政府会计改革等中心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行政事业单位治理效能、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等方面的重要基础作用。

(一)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层层落实责任,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实际情况,科学准确编制本单位《2021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时完成上报工作。

各区(管委会)财政局和各部门(市属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编制并报送《2021年度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二)加强审核检查,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质量。

各单位应当根据编报系统中《2021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质量自查表》加强内部控制报告审核工作,并据此在内部控制报告中填报审核情况。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青财采[2016]11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青财采[2016]11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2年以来,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财库〔2011〕181号文件)要求,我市采取了小微企业投标价格扣除10%参与评审等措施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积极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中小微型企业的认定鉴于自2016年8月1日起,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不再开展中小微型企业认定工作,今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型企业应按照财库〔2011〕181号文件要求,自行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中小企业划型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供应商若提供虚假声明函,一经查实,我局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关于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或者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文件要求,全面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保函形式的投标或者履约保证金。

22省市采购政策梳理:200万以下采购不用公开招标,100万以下...国产优先!

22省市采购政策梳理:200万以下采购不用公开招标,100万以下...国产优先!早在今年初,四川省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川财采〔2015〕123号)的规定,在组织有关专家统一论证,征得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制定了2017年度省级教学设备类与医疗设备类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要求:!随后,浙江省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浙江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了,共计183项。

受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对该目录范围是否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等事项进行论证。

参与论证专家组本着:1、国内无生产,只能采用进口仪器的;2、国内有生产,用于人体诊断、治疗、检查等用途,要求仪器精度高、稳定性好,国内产品尚有差距,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

的原则进行讨论,最终形成了目前尚无国产品牌的仪器设备清单和允许政府采购进口仪器的相关产品清单。

限制进口产品,督促各省国产优先的意图可见一斑!所以不论近期的采购订单国产获利的多还是进口拿下的订单多,最后国产设备的崛起是必然的,进口垄断将被逐步打破,我们要做的就是跟着政策调整我们的步伐,不要掉队哦~下面是联盟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各省采购政策汇总,看看你们省对于采购这部分是怎么安排的吧!2017年各省采购政策汇总包含了各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这3方面(排名不分先后)。

欢迎盟友补充及指正!【重庆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市级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2、分散采购: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市级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厦财购[2005]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02.24
【实施日期】2005.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厦财购[2005]2号
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以来,我市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取得初步成效。

为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
》,规范采购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在采购资金落实的前提下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由于一个招标周期一般需25-30天,对依法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提前办理计划申报手续。

2、各单位应当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合理编报采购计划预算价格,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掌握的最高限价。

如因预算价格偏低造成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预算价格的,将作为流标处理,调整预算价格后重新组织采购。

3、各单位填报采购计划时原则上只报采购项目的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得
指定品牌(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外),否则将视为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4、各单位设定的采购项目技术指标应是三个以上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为条件,否则将视为排它性条件,引起供应商质疑或投诉时需承担
相应的责任。

5、如因客观原因不足三个品牌或需要特定单一品牌的,采购人应当按申请特殊采购
方式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二、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委托代理 1、各单位应认真对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申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