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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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泉政文〔2014〕251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泉政文〔2014〕251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泉政文〔2014〕2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县(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4〕119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对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未含省、部属驻泉单位)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事项343项(含行政许可30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0项),其中115项包含子项476项;保留公共服务事项533项。

现将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建立动态清理机制。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级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标准化管理。

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等。

三、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对已取消和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进行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闽财购[2014]3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8.29【实施日期】2014.08.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2015)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4〕31号)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布事项的授权,现将《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适用《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管职责,促进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本目录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

本目录中的“品目分类编码”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对应,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类目录和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目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定金额起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金额起点的实行集中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索引号:SM00111-0700-2009-05004 发布科室:采购办发布时间:2009-8-18 阅读数:406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我市产品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对现行的《三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明政文〔2007〕1号,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目录调整说明将原《目录》中的“系统集成”、“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印制品”等品目由“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调整为“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采购单位采购以上品目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二、限额标准调整说明1、“通用项目”中的“网络设备”金额起点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为10万元,10万元以下的执行定点协议采购。

2、“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中的“货物类”金额起点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服务类”中的“印制品”金额起点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为10万元;“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金额起点由原来的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工程类”中的“修缮、装饰工程”金额起点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三、关于采购方式的确定对《目录》内的系统集成、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印制品、制服及相关用品、家具以及《目录》外的彩电、工程照明设备等品目,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采购人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下同)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以上品目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永卫200762

永卫200762

永卫〔2007〕62号永春县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部门政府采购行为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建立和规范卫生系统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强化卫生资源市场化配置,进一步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规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06年度泉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规范卫生部门政府采购行为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采购范围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采购《2006年度泉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

二、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1.《2006年度泉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1)《2006年度泉州市政府通用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2)(2)《2006年度泉州市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3)2.非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1)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2)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5万元(含15万元);(3)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或投资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

采购限额是指同一类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额度,批量是指此项目在一个月内的采购额度。

采购单位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而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

三、采购程序(一)凡采购《2006年度泉州市政府通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采购单位应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填报《永春县政府采购审批表》(一式五份)直接报送县政府采购办审批,由县政府采购办统一实施定点采购或集中招标采购,不得擅自采购或分解采购。

(二)凡采购《2006年度泉州市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疗设备、专用设备、医疗信息管理软件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采购单位应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并填报《永春县政府采购审批表》(一式五份),于每年5月30日前报送县卫生局,经县卫生局审核汇总报县政府采购办审批后,由永春县政府采购卫生口小组组织公开招标或委托经泉州市财政局批准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得擅自采购或分解采购。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7年1-8月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7年1-8月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7年1-8月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7年1-8月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根据《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及《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单位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现将2007年1-8月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公布如下:一、市直(共1件)1、泉州市交通局关于依法打击“黑车”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通告(泉交道〔2007〕34号)二、鲤城区(共9件)1、《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安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鲤城区“十一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的通知》(泉鲤政文〔2007〕50号)2、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泉鲤政文〔2007〕75号)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的通知(泉鲤政文〔2007〕123号)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泉鲤政文〔2007〕131号)5、《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南新区富余劳动力转移补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泉鲤政办〔2007〕53号)6、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鲤城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泉鲤政办〔2007〕60号)7、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闲置厂房、写字楼及店面二次招商工作方案及奖励办法的通知(泉鲤政办〔2007〕85号)8、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生态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鲤政办〔2007〕77号)9、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鲤城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泉鲤政办〔2007〕116号)三、丰泽区(共8件)1、《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扶持重点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泉丰政综〔2007〕20号)2、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丰泽区生态区建设规划的通知(泉丰政综〔2007〕59号)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泉丰政综〔2007〕114号)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泉丰政综〔2007〕122号)5、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意见的通知(泉丰政综〔2007〕124号)6、《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丰泽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落实农民工工作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泉丰政办综〔2007〕7号)7、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泽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泉丰政办综〔2007〕61号)8、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泽区土方工程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泉丰政办综〔2007〕123号)四、洛江区(共5件)1、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安中心区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洛政文〔2007〕31号)2、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泉洛政文〔2007〕157号)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签证和(预)结算审核管理的通知(泉洛政文〔2007〕158号)4、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泉洛政文〔2007〕159号)5、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洛政办〔2007〕51号)五、泉港区(共23件)1、《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港政〔2007〕综7号)2、《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度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的通知》(泉港政〔2007〕综50号)3、《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前黄镇全面实行生猪屠宰管理的通告》(泉港政〔2007〕告2号)4、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港政〔2007〕综54号)5、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鼓励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港政〔2007〕综55号)6、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港政综〔2007〕74号)7、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肖厝渡口渡运安全管理的通告(泉港政告〔2007〕16号)8、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鼓励第三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即将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港政综〔2007〕87号)9、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泉港政综〔2007〕95号)10、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港政综〔2007〕105号)11、泉港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港政综〔2007〕109号)12、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泉港政综〔2007〕114号)13、《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25号)14、《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12315消费维权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49号)15、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项目征地补偿暂行方案》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53号)16、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建设项目(工程)实行竣工决算全面审计的制度》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61号)17、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66号)18、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畜牧业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75号)19、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规划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76号)20、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泉港区主要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计划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94号)21、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港区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106号)22、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2007-2011)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110号)23、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环保局关于泉港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113号)六、石狮市(共11件)1、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狮政〔2007〕8号)2、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狮政综〔2007〕43号)3、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石狮市防洪防潮排涝系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狮政综〔2007〕59号)4、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十一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狮政综〔2007〕63号)5、石狮市人民政府印发石狮市“十一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狮政综〔2007〕70号)6、石狮市人民政府印发石狮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狮政综〔2007〕72号)7、石狮市人民政府印发石狮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狮政综〔2007〕73号)8、石狮市人民政府印发石狮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狮政综〔2007〕80号)9、石狮市人民政府印发石狮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7年-2010年)的通知(狮政综〔2007〕88号)10、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十一五”文化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狮政综〔2007〕89号)11、石狮市人民政府印发石狮市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狮政综〔2007〕100号)七、晋江市(共3件)1、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7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晋政文〔2007〕13号)2、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文〔2007〕126号)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生产性工业项目准入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文〔2007〕158号)八、惠安县(共13件)1、惠安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农民补铁网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民补贴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政综〔2007〕14号)2、惠安县人民政府批转先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处理旧城镇改建涉及房产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政综〔2007〕29号)3、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惠安县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惠政综〔2007〕104号)4、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惠政综〔2007〕106号)5、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惠政综〔2007〕130号)6、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度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惠政综〔2007〕202号)7、惠安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惠安县新农村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惠政综〔2007〕206号)8、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无线电对讲机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政办〔2007〕7号)9、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惠安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惠政办〔2007〕98号)10、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海上渔船安全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惠政办〔2007〕100号)11、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我县2007年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惠政办〔2007〕102号)12、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城市绿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惠政办〔2007〕124号)13、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等四份文件的通知(惠政办〔2007〕125号)九、永春县(共7件)1、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永政文〔2007〕10号)2、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永政文〔2007〕51号)3、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十一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永政文〔2007〕100号)4、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进一步加强种粮农民补贴管理的通知(永政办〔2007〕3号)5、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地震据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永政办〔2007〕47号)6、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办〔2007〕83号)7、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永春县整顿和取缔无证非法采矿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07〕84号)十、德化县(共3件)1、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德化县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德政〔2007〕91号)2、德化县人民政府印发德化县关于进一步扶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德政〔2007〕128号)3、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德政〔2007〕160号)。

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是指政府在进行采购活动时所遵循的一系列目录和标准,其作用在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政府采购目录主要包括政府采购的物品和服务的种类,而限额标准则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金额限制。

本文将从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政府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它涵盖了政府采购的物品和服务的种类范围。

政府采购目录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政府的实际需求和采购市场的供应情况,以便更好地满足政府各部门的实际需求。

同时,政府采购目录还应当充分考虑到行业标准和质量要求,以保障政府采购物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在制定政府采购目录时,需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确保目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指政府在进行采购活动时所设定的金额限制。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和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以避免因为采购金额过大而导致浪费和挥霍。

同时,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的波动和通货膨胀的影响,以保障采购活动的经济效益和合理性。

在制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保限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总的来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以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同时,我们也将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更好地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部分项目实行网上竞价采购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部分项目实行网上竞价采购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部分项目实行网上竞价采购的通知文号:闽财购〔2008〕32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闽政文[2005]332号)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网上竞价采购办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现将有关网上竞价采购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与采购方式:(一)省级各单位采购《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项目中的一般设备(包括摄影、摄像机、计算机、投影仪、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空气调节设备)以及复印纸、打印纸,一次采购1万元(不含)以上,15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网上竞价采购;超过15万元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以上货物如单件超过15万元的,经省政府采购中心认定,也可按本《通知》规定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二)省级各单位采购《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属控购的汽车(包括警务车辆),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网上竞价采购(采购单位认为需要公开招标的,也可实行公开招标);非控购汽车、摩托车一次采购在50万元(含)以下的实行网上竞价采购,超过50万元的非控购汽车、摩托车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二、网上竞价采购程序:(一)采购单位按照单位预算确定的采购项目,在进行市场询价的基础上,提出最高限价、功(性)能需求、数量、供货期、售后服务等采购需求,提交省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单位可根据所要采购货物的共性技术、功能提出技术需求,如要指定品牌,须在同一最高限价前提下选定3个(含3个)以上的功(性)能相近品牌为网上竞价对象{控购汽车(包括警务用车)可只选定一个品牌}。

省政府采购中心要对以上需求进行审核,发现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采购单位进行修改。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将采购单位提出的需求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和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公告两天,同时供应商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进行竞价,供应商提出的价格必须低于公告的最高限价3%(不含)以上,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2003年4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编制单位:福建省物价局日期:2003年3月12日┏━┯━━━━━━━━━┯━━━━━━━━━━━━━━━┯━━━━━━━━━━━━━━┯━━━━━━━━━━━━┯━━━━━━━━┓┃│││││┃┃编│││││┃┃│品名│定价内容│定价范围│定价部门│备注┃┃号│││││┃┠─┼────┬────┼───────────────┼──────────────┼────────────┼────────┨┃1 │重要的储│中央储备│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备物资│物资│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有关部门│┃┃│││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销售价格│││┃┃│├────┼───────────────┼──────────────┼────────────┼────────┨┃││省级储备│列入省级储备的重要物资的收购│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物价局│┃┃││物资│价格和出库价格│省级储备物资││┃┠─┼────┴────┼───────────────┼──────────────┼────────────┼────────┨┃2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和民爆器材│发价格│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关部门│┃┃│││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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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项目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说明: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用于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政府采购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政 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项目属分散采购。 2.限额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限额以上的分散采购须委托经随机抽 取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3.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同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等规定。 4.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类别的复合采购项目,以占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项目类别确定其 项目属性。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项目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预算100万元以上(含),其中:电梯和自动扶梯单项或批量预 算120万元以上(含) 单项或批量预算100万元以上(含) 建设工程 其他工程 按国务院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00万元(含) 五、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范围 项目 目录内 目录外 适用范围 金额起点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 限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预算50万元以上(含) 单项或批量预算30万元以上(含) 单项或批量预算100万元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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