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矛盾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及化解对策
村级矛盾纠纷化解方案

村级矛盾纠纷化解方案随着农村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村级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正确处理和化解村级矛盾纠纷成为了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村级矛盾纠纷的特点、原因和化解方案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村级矛盾纠纷的特点1.多发性:农村地区的社会关系复杂,资源分配不均,利益冲突日益凸显,因此村级矛盾纠纷层出不穷。
2.多样性: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各异,既有人际关系的矛盾,也有土地纠纷、资源争夺等方面的矛盾。
3.隐蔽性:很多村级矛盾纠纷都是在村民之间私下发生,不容易察觉和化解,因此需要加强化解机制和手段。
二、村级矛盾纠纷的原因1.利益分配不均:农村地区资源有限,土地、水利等资源分配不均,造成了村级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
2.缺乏法律意识: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弱,很多矛盾纠纷都是因为不懂法律而无法得到合理化解。
3.政府管理不到位:农村地区的基层政府管理水平和能力有限,导致村级矛盾纠纷处理不及时和不得力。
三、村级矛盾纠纷化解方案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纠纷解决能力。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纠纷解决能力,从而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2.建立健全村级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完善农村地区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立起多元化、专业化的纠纷解决渠道,包括法律咨询、调解仲裁等,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3.强化基层治理,提高基层政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加强基层政府解决村级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基层干部的服务意识和能力,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引导村民自我管理和调解矛盾。
通过发展农村合作社、村委会等社会组织,引导村民自我管理和自行解决矛盾纠纷,增强村民的自治意识和纠纷解决能力。
5.提高农村村民的综合素质,增强村民的自我约束和道德意识。
通过开展文化教育、道德讲堂等活动,提高农村村民的综合素质和道德水平,增强村民的自我约束和道德意识,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广泛的领域和各个社会主体,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问题,影响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以期能够改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现状。
一、问题的存在1. 组织能力不足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需要组织和协调多个不同部门和机构的力量,以有效地解决问题。
然而,目前我国的组织能力存在不足的情况。
一方面,协调各方的意见和行动需要一定的能力和经验;另一方面,对于具体问题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需要有专门的人员和机构来负责,目前的资源分配和人员配备不足,导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效果不佳。
2. 缺乏全面了解矛盾纠纷的产生通常是复杂而多样的,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然而,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我们常常只关注某一方面,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因素。
这种片面性的处理方式,容易忽略矛盾纠纷的本质和根源,从而无法根本解决问题。
3. 缺乏专业能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
然而,目前许多从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他们在工作中往往力不从心、应对不当。
另外,由于缺乏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一些部门和机构无法合理地分配资源,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4. 缺乏监督和评估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导致工作成果难以得到有效评估。
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目标和标准,工作人员容易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另一方面,缺乏监督和评估机构,工作成果无法得到有效的检验和改进。
二、问题的原因分析1. 体制机制不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群体的合作。
然而,由于我国的行政体制和体制机制尚未完善,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存在困难。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工作,它涉及到各个领域和层面的矛盾纠纷,包括个人之间的矛盾、组织之间的矛盾以及社会之间的矛盾。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如工作过程中出现一些盲点,工作方法不科学、效果不明显,工作力量不足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也制约了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的进步。
为此,我们需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一、问题分析1. 工作过程中的盲点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存在着工作过程中的盲点。
这主要表现在对于一些潜在矛盾的忽视和对于矛盾纠纷的处理不力。
例如,在一些地区,人们对于冲突性较低的矛盾和纠纷不予重视,认为不值得花费精力和时间去解决。
而这些潜在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排查和化解,就可能逐渐升级为较大的矛盾和冲突,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因此,工作过程中需要更加全面地排查和化解矛盾,不仅解决当前的问题,更要预防潜在的矛盾。
2. 工作方法不科学、效果不明显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工作方法不科学、效果不明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工作方法不科学,主要表现在工作过程中缺乏科学的调查研究、缺乏明确的目标和任务、依赖于个人的经验和感觉等。
这样就会造成工作方式的随意性,缺乏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由于工作方法不科学,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效果也不明显,无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根本问题,只是暂时缓解或掩盖了矛盾。
为了提高工作效果,我们需要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系统、全面、多维度的分析和研究,找出矛盾的根源和解决的方向,以达到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的工作效果。
3. 工作力量不足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力量不足也是一个存在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工作人员的数量不足、专业素质不高以及工作分工不明确等方面。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等组织机构内部或与外部之间处理各类纠纷、摩擦和冲突的过程,其目的是促进组织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如排查难、处理措施不当等,影响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从问题和对策两个方面来探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一、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 矛盾纠纷排查难。
矛盾纠纷的产生往往涉及多个利益主体,信息不对称、情况复杂,经常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但由于各种原因,如资源有限、人手不足等,排查工作难以开展。
2. 信息获取渠道不畅。
在矛盾纠纷排查过程中,信息的获取对于问题的快速排查和准确解决至关重要,然而,由于信息获取渠道不畅,信息的获取往往不及时、不全面,影响了排查工作的效果。
3. 排查工作之间存在信息孤岛。
在组织机构中,不同排查工作往往由不同部门或层级负责,存在信息孤岛现象,信息无法共享,导致工作重复、效率低下。
4. 排查过程中存在主观认知偏差。
由于矛盾纠纷的性质复杂多样,排查人员在处理过程中容易受到自身认知、经验以及社会因素的影响,产生主观认知偏差,导致对问题的判断和处理不准确。
5. 排查工作中存在权力过于集中。
某些情况下,排查工作的权力过于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容易导致权力滥用现象的出现,进而影响到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中的对策1.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队伍建设。
培养一支专业的矛盾纠纷排查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为解决矛盾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2.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起多部门、多层级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汇总、整理和传递,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流动,提高排查工作的效能。
3. 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
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流程,避免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信息孤岛、工作重复等问题。
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内容提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矛盾,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既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确保农村稳定的迫切需要。
对待农村中的矛盾,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其特点及成因,然后寻找出一些适合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切实解决农村的矛盾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农村矛盾纠纷特点成因对策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各种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观念冲突、社会变革带来的效应,导致了矛盾主体的增加,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呈现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这些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我作为一名基层干部,长期从事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非常有必要对上述问题做一个详细的探讨。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特点(一)矛盾纠纷的多样性。
过去农村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即公民个人之间因借贷、购销、婚姻、继承、赡养、财产分割、相邻关系等引发的纠纷。
而现在农民工与企业之间、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群众与经济合作组织及基层政府之间的纠纷有所增加。
1、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主要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引发的纠纷和农民群众因土地转让承包经营的纠纷。
如,村民与种植大户争抢土地经营权的纠纷,这类纠纷比较突出,甚至引发破坏生产经营和集体上访事件。
2、因土地调整、修建公路、拆迁补偿、乡村债务等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土地征用补偿和拆迁以及土地流转造成的纠纷呈上升趋势。
3、家庭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涉及遗产继承、孩子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
去年我乡民调组织共受理此类纠纷213起,占纠纷总数的50%以上。
4、农村宅基地纠纷、邻里之间因通行、排水、建房、修缮房屋引发的纠纷仍占有相当的比例。
5、干群之间、农民工与企业之间、基层村组干部之间纠纷,主要是因村干部办事不公、账目不清、工作不力、争权夺利造成的。
6、一些地方的地痞流氓、恶势力插手村务、民间纠纷及一些“路霸”、“沙霸”、“石霸”、“村霸”、“市霸”等插手沙场、林场、采矿、集市贸易、交通运输等行业和领域引起的纠纷。
基层反映:当前县级层面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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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作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任重道远。
一、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通过对近年来尤其是当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梳理,呈以下特点:盾纠纷内容呈多样化。
矛盾纠纷的内容与过去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
以前受理的矛盾纠纷多数是农村土地承包、邻里、赡养、婚姻等传统项目。
随着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新的矛盾纠纷随之而来。
如城镇房屋拆迁出现的补偿问题,新修公路铁路带来的占地补偿问题,离退休老干部退休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原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涉法涉诉问题等等。
矛盾纠纷主体呈群体化。
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矛盾纠纷的主体从过去以单一的个体,发展到现在的城镇居民群体、企业员工整体、部门职工团体。
由于利益诉求的一致性,很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关系扩张,使分散的矛盾集群化、组织化。
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加大。
当前,利益性矛盾已经取代人际关系纠纷,成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主流。
经济利益与权力利益、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相互交叉、相互纠合,再加上群众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处理矛盾纠纷工作提出了新的考验。
二、产生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从呈现出的矛盾纠纷的特点看,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革建设伴生特定矛盾纠纷。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如职工下岗补贴、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和“五险”交纳额上,由于新旧政策衔接不及时或行政行为失范,利益补偿差距过大或是难以兑现,滋生矛盾纠纷。
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当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大、激化因素多,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刑事、治安、自杀、群体性上访案件,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
为深入剖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有效地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近日,我们组织专人,对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及对策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一、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成因根据司法所、镇街司法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12348”法律服务专线等渠道统计的情况看,今年1-10月份,司法所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29件,其中,宅基地纠纷46起,婚姻纠纷56起,边界纠纷23起,邻里纠纷74起,土地纠纷7起,征地拆迁6起,其它纠纷117起。
“12348”法律专线共接待群众来访1631人次,电话咨询2217人次,其中土地纠纷1871起,婚姻纠纷622起,征地拆迁纠纷432起,养老纠纷310起,劳务纠纷187起,干群关系的165起,其它纠纷261起。
从掌握情况来看,有六类矛盾比较突出:(一)土地建房纠纷。
这部分纠纷占总数的48.6%,此处的焦点难点问题是宅基地纠纷。
其主要原因,一是村庄规划执行不严,使之抢占、强占、多占宅基地、建新房不拆旧房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由于土地承包遗留问题引起纠争。
三是由于建房规格不统一,因为排水、通风、采光等影响邻里团结,发生争执,严重的可引起械斗事件。
如北沟二村两村民因为房屋地势高低不同,今年雨水又多,因排水产生纠纷,双方各自纠集了十几个人准备械斗,由此产生了矛盾。
(二)劳务纠纷。
近年来这类矛盾纠纷呈高速上升趋势,仅我市“12348”法律服务专线统计,今年共接待这类来访187起,占纠纷总数的4.8%,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工伤赔偿等方面。
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新建企业的增多,外来人口数量多,管理难度大。
二是各企业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够深入,贯彻不得力,执行不严,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现象突出。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现状分析及对策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现状分析及对策南京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刘蕾、王冠霞我市社会发展的外部环境总体趋好,但影响稳定的因素仍大量存在,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及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增加,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将会影响社会稳定。
当前我市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和调整还将继续进行,力度还会加大,社会矛盾纠纷也会不断增加,矛盾纠纷的存在是任何社会都有的正常现象,关键是要健全完善合理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利益主体之间能够进行谈判和妥协,从而维持社会的良性动态平衡。
据统计,截止2004年10月份,各区县中心共接待来访群众2299批次,受理登记矛盾纠纷2088件,其中涉及土地承包208件,征地拆迁909件,下岗待岗216件,劳资关系175件,婚姻家庭40件,其他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540件。
劝阻群众性上访295批涉及人数8171人。
街镇中心共接待来访群众2377人次,受理登记矛盾纠纷2379件。
劝阻群众性上访694批8989人次。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来访群众15901批,直接调解15637件民间纠纷,调解成功14863件。
通过对统计报表及快报信息的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和五种类型:一、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一是上访的表现程度趋于激化,对抗性增强。
过去要求解决纠纷的群众情绪较为温和,通常采用找有关领导和部门对话或静坐等方式,现在群众情绪容易失控,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操纵和指使。
二是要求解决问题的难度越来越大。
从快报反映的情况看,既有历史遗留下来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的问题,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既有利益冲突的原因,也有观念碰撞的原因,既有群众要求合理但按政策一时难以解决的原因,也有期望过高、要求过于苛刻使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
三是矛盾的对立面正在改变。
以往多是人民内部各阶层和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现在矛盾纠纷的对立面直接转向与党和政府。
如由于征田失地、拆迁安置引起的群众上访。
二、社会矛盾纠纷几种类型一是农村土地征用纠纷。
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及解决对策
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及解决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新旧体制的更替,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飞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成份日趋复杂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农村“热点”、“难点”问题日益增多,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和环境污染等各类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幅度上升。
这既影响了党委政府的社会形象和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所以正确地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的现状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对于维护政治稳定,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及特点社会改革使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大幅度提高。
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新的纠纷。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⒈因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部分乡镇企业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存活的能力,大量职工下岗,生活没有保障,特别是离、退休的老职工失去生活依靠,加上个别企业负责人处理问题过于利益化、简单化,遇到煽风点火的就容易诱发职工聚集起来上访,或有关部门处理问题方法简单化,也极易使职工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当前这类问题,主要集中在企业改组改制、国企解体破产、工人下岗失业、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部分群体在利益调整中目的得不到实现,一有人挑头,就会以聚众闹事、集体上访等方式“要说法”。
如原天目山车辆总厂和原安吉化工总厂职工宿舍问题,由于两企业在年改制时,职工宿舍未作剥离,资产由改制后企业所有管理。
企业为盘活这部分资产,在未对职工作妥善安置的情况下,采取停电、停水等手段迫使职工搬迁,由此引发了数次集体上访。
⒉农村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在新形势下,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利益分配出现了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出来,其范围包罗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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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当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大、激化因素多,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刑事、治安、自杀、群体性上访案件,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
为深入剖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有效地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近日,我们组织专人,对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及对策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一、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成因根据司法所、镇街司法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12348”法律服务专线等渠道统计的情况看,今年1-10月份,司法所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29件,其中,宅基地纠纷46起,婚姻纠纷56起,边界纠纷23起,邻里纠纷74起,土地纠纷7起,征地拆迁6起,其它纠纷117起。
“12348”法律专线共接待群众来访1631人次,电话咨询2217人次,其中土地纠纷1871起,婚姻纠纷622起,征地拆迁纠纷432起,养老纠纷310起,劳务纠纷187起,干群关系的165起,其它纠纷261起。
从掌握情况来看,有六类矛盾比较突出:(一)土地建房纠纷。
这部分纠纷占总数的48.6%,此处的焦点难点问题是宅基地纠纷。
其主要原因,一是村庄规划执行不严,使之抢占、强占、多占宅基地、建新房不拆旧房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由于土地承包遗留问题引起纠争。
三是由于建房规格不统一,因为排水、通风、采光等影响邻里团结,发生争执,严重的可引起械斗事件。
如北沟二村两村民因为房屋地势高低不同,今年雨水又多,因排水产生纠纷,双方各自纠集了十几个人准备械斗,由此产生了矛盾。
(二)劳务纠纷。
近年来这类矛盾纠纷呈高速上升趋势,仅我市“12348”法律服务专线统计,今年共接待这类来访187起,占纠纷总数的4.8%,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工伤赔偿等方面。
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新建企业的增多,外来人口数量多,管理难度大。
二是各企业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够深入,贯彻不得力,执行不严,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现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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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矛盾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及化解对策
一、当前矛盾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
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欠缺。
特别是在农村,有些群众在法制观念、法律知识上还较欠缺,遇到矛盾纠纷时,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常常因为生活中的一些琐事而引发了双方的矛盾纠纷。
一些干部对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有些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日常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顾及民间纠纷问题;有些干部认为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矛盾纠纷问题是“软指标”,没有把正确化解纠纷矛盾放在新时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调解矛盾纠纷时过于形式,该协调不协调,或者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
这种认识上的误差是导致矛盾纠纷化解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
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
普法工作虽然年年开展,但其覆盖面和影响力还很有限,再者群众素质不一,很难一一普及,造成城市和农村的普及程度很不平衡,有的群众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漠不关心,认为学不学、用法与不用法没有多大利害关系,遇到矛盾纠纷总是不能拿到起法律武器来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比较薄弱。
基层干部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不好,是队伍中的主要问题。
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基层干部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
二、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
健全组织,完善网络。
在纵向方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村调委会、调解小组、十户调解员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在横向方面,要报请党委、政府牵头,司法行政机关协调、组织,形成政府相关部门和群众组织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在司法行政系统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矛盾纠纷调处指挥中心,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
在监狱、劳教所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抓好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规范和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探索集市贸易市场、经济开发区、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矛盾集中地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一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提高基层司法所保障水平。
司法所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要切实保障司法所开展包括人民调解、帮教安置、社区
矫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方面业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开支。
各区县要按照上级部门共同制定的司法所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为指导,加强研究本区县的业务经费保障机制,更有效地发挥有限经费的作用,保障司法所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要进一步发挥司法所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的主阵地作用。
针对当前经常发生的婚姻家庭、土地补偿、移民安置纠纷等问题,经常进村入户,认真排查摸底,认真分析当前群众纠纷发展变化特征,大胆探索新形势下调处矛盾纠纷的新方法和新手段,建立快速反应纠纷网络的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要加强司法所处理矛盾纠纷的力度。
发挥职能,积极参与,主动介入。
三是要整合政府各部门的力量,形成综治牵头、公安、司法、民政、国土等有关部门参与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
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分析本地区、本单位的形势,及时排查,发现纠纷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实行挂牌督办、专人负责、定时办结。
建立健全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纠纷。
加大普法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
要加强对群众的政策法规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深度,采取广播电视讲话、法律讲座、学生带法回家、法律文艺汇演等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在农村深入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注
重普及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针对性强的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广大农民遵纪守法和运用法律开展维权。
要大力推广政务、厂务公开,增强各项工作透明度。
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政务管理,使干群之间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信任,减少干群之间的矛盾纠纷。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督办机制。
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和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做到知情在先、工作靠前,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工作制度,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责任和任务落实到部门、单位、责任人,加强矛盾纠纷调处的督办力度。
对矛盾纠纷处理不力,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提高队伍素质,适应新形势需要。
要采取专门培训、以会代训的方式尽快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通过培训提高法律和政策水平,要经常组织基层调委会、基层司法所人员培训,提高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的工作水平,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
要尽快落实去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31号文件精神,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原则上按照城区司法所5人、一般司法所3人的标准配备司法所警力;工作人员在5人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1名副所长。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公务员身份。
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每个司法所聘1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财政按人平每年2万元的
标准保障其工资、福利、奖金和办公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