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三篇
有关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研报告三篇

有关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研报告三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三篇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显露。
xxxx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1 在当下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传统的观念和秩序受到冲击,而法治的权威和秩序尚未确立。
这种情形影响了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在基层主要表现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权威性的丧失与基层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失范。
因此,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一、纠纷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表现形式从纠纷表现形式看,基层传统的民事纠纷,一般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承包、经营、合同等纠纷,它们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换言之,发生在没有陌生人的社区共同体中。
这种共同体受制于同一种生活观念及生活方式。
对他们来说,国家法律所代表的不但是另一种知识话语,而且,在许多场合,是一种难以理解或难以接受的知识。
因此,基层民事纠纷有着其特定的表现形式。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对民事纠纷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一些原来不常见的民事纠纷大幅增长。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离婚诉讼。
由于生活观念及生产方式的影响,基层离婚本来是很少见的,在很多人的传统心态中,离婚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
但是,近年来基层的离婚率上升迅速。
一些外出打工的年轻夫妇随着视野的开阔和观念的改变,开始走进法院,用离婚诉讼的方式结束婚姻。
在一些基层法庭,离婚诉讼占到了全部收案数的半数以上。
借贷引起的债务纠纷。
以往,基层人之间的借贷绝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凭借双方的信赖关系借款和还款,写借条或者有钱不还,都会觉得难堪,或者不近人情。
随着基层的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各种借贷也不断发生。
现在有人,或说是少部分人,因为种种原因,无力或者不愿偿还债务,纠纷也就不可避免。
排查矛盾纠纷制度范文(3篇)

排查矛盾纠纷制度范文矛盾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解决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矛盾纠纷的解决过程,建立了矛盾纠纷制度。
本文将从矛盾纠纷制度的概念和原则、程序和实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矛盾纠纷制度的概念和原则矛盾纠纷制度是指为解决矛盾纠纷而建立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程序。
其核心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及时、高效和便民。
公正是指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各方应平等待遇,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公平是指在解决矛盾纠纷的结果上,应达到合理、公正的判决。
及时是指解决矛盾纠纷应当以最短的时间完成,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纠纷进一步恶化。
高效是指解决矛盾纠纷应采取高效的方式和手段,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便民是指解决矛盾纠纷应方便当事人,减少其成本和损失。
二、矛盾纠纷制度的程序1. 受理阶段:当事人提起矛盾纠纷时,应到相关部门的办事窗口进行申请。
办事窗口应当接受并登记申请,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关矛盾纠纷的解决程序和规则。
2. 调解阶段:办事窗口一般会将矛盾纠纷移送到调解机构。
调解机构应及时组织调解,倾听双方的意见和诉求,协助双方寻求解决办法。
3. 仲裁阶段:如果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仲裁。
仲裁机构应受理申请,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仲裁程序。
4. 诉讼阶段: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
5. 执行阶段:如果判决不能得到执行,当事人可以请求执行。
执行机构负责对未履行的判决进行强制执行。
三、矛盾纠纷制度的实施1. 建立多元化解机制:为了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应建立多元化解机制,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
不同的机制可以适应不同类型和程度的矛盾纠纷,提高解决效率。
2. 加强调解和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调解和仲裁机构应建立专业化的团队,并加强对调解和仲裁人员的培训。
同时,应加强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公正地执行职责。
3. 完善纠纷解决的法律保障:纠纷解决过程中,应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法立法调研报告范文(5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法立法调研报告范文(5篇)篇1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法立法调研报告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龙山建设的重要内容。
根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龙山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完善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工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村庄一级调解。
各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从原有调解委员会人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中推选5-7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及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
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组成,对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街道三级调解。
街道成立调解中心,由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管区调解能手组成,信访办牵头负责,司法所配合协调,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实施时间及方式1、4月中旬-5月上旬,各管区选取先进和落后村庄各1个进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和督促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
2、5月上旬-5月中旬,管区建立调解委员会。
3、5月中旬-5月底,办事处建立调解中心。
关于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调研报告(共5篇)

关于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调研报告(共5篇)第一篇:关于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调研报告如何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调研报告按照这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安排和部署,借此次学习机会,积极深入村组进行了解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矛盾纠纷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当前,社会治安形式总体良好,但是,维护稳定的任务依然繁重。
社会各方面的矛盾纠纷还大量存在,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加。
目前的矛盾纠纷除数量有所上升外,在表现形式上也有很大的不同。
突出表现为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农户之间等纠纷(当然,目前的婚姻家庭纠纷尤其是婚姻纠纷呈大幅上升趋势),也就是个体与集体、集体与农户之间纠纷。
这些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广泛性,矛盾纠纷普通存在,纠纷涉及面广;二是有个别农户上访时有发生,部分群体械斗情况也有发生,矛盾主体一方往往人数较多;三是复杂性,引发纠纷的原因有体制、观念、作风各方面的因素,有是多种因素交结在一起,调处难度增大。
当前形势下我镇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在村组方面,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清,群众争执激烈,甚至发生械斗。
2、在劳务输转方面,一是劳务合同不完善或不签订劳务合同,二是对外出打工增不上钱或不给发钱等纠纷比较多,有时发生上访现象。
3、有部分上访老户对信访答复不满意或有关部门未予答复持续上访或越级上访不断。
二、社会矛盾的现实解决机制及存在的问题1、我镇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直作为维稳工作的重点来抓,成立了由镇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两次排查会议,镇分管领导亲自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
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抽调综治、司法、信访、派出所、土地、管理等部门有关人员,深入农组、企业、学校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调查,及早解决。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调研报告3篇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调研报告3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调研报告第1篇根据综治办关于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由局综治办牵头相关股室参加开展了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专项调研,对民政系统近年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民政系统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为民政系统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做了有益探索。
一、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意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套以诉讼为核心,各自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
民政部门作为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主要职责部门之一,在维护民权、保障民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对充分发挥民政工作职能、保障民生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民政信访工作主要表现1、信访对象日益增多。
民政信访工作的主体已不单纯是过去的以优抚对象、老弱病残、贫困户为主,现在已扩大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社会求助者及其他如举报、地名命名等。
其次民政信访对象有区域性特点。
信访对象主要集中在村级经济相对薄弱,村民人均收入较少的村,及靠近城镇的社区居委会,前者如五指峰乡黄竹村,后者如东山镇东门村、滨江村。
2、信访内容日益增多。
目前,除了贫困户的救济外,信访内容还涉及到民政工作的方方面面,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信访对象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都很现实,基本都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明确要求为其解决实际问题,不达目的,不肯罢休。
有些信访对象反映的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如南河村重残精神病人走失了为什么还在享受重残金。
这些问题,如果我们稍有疏忽,处理不当,极易在社会上产生消极影响,甚至使政府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第一篇: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显露。
社会稳定工作已成为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与经济发展并驾齐驱。
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探索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根据上级要求,我镇对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格局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人民群众对自身的利益需求也在不断增强,社会矛盾也因此频繁发生,仅靠单一的诉讼解决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倡导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是减轻了法院的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成本,减少了对抗性和紧张性;二是方式灵活、时间短、不伤和气,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是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的重要手段。
三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大量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纠纷后仍然要在一起工作、生活,通过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有利于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彻底消除矛盾,理顺社会关系,有效地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四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都容易得到自觉履行,可以避免诉讼过程中“判而不决”的问题。
不会留下后遗症。
二、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表现形式、特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经过调研,我们发现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
一是农村民间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等纠纷,转化为土地流转、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
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而现在村民与村委会、企业之间的纠纷则比较突出。
部分干部官僚主义严重,遇到矛盾躲避、推脱,不能正确对待问题和矛盾,而是干一天算一天,将矛盾留给下一届,久而久之,矛盾越积越多,越来越复杂,使一些本来可以及时解决的问题因拖延时间太长,群众不满意、不冷静,解决起来也就有了一定的难度。
矛盾纠纷的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现将一年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如下:二、工作概述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我单位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成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分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广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做到早发现、早化解一是加强日常排查。
通过走访、座谈、信息收集等方式,及时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开展专项排查。
针对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定期开展专项排查,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3.强化调解队伍建设,提高调解能力一是加强调解员培训。
组织调解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
二是选拔优秀人才。
从基层选拔一批热爱调解工作、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壮大调解队伍。
4.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效率一是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推行“一站式”调解服务,简化调解程序,提高调解效率。
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调解合力。
三、工作成效1.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一年来,我单位共排查矛盾纠纷XX起,成功化解XX起,调解成功率XX%,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2.调解队伍素质得到提高。
通过培训和实践,调解员的法律知识、调解技巧等方面得到了很大提升。
3.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
四、存在问题1.部分基层调解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2.部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不够深入,存在漏报、迟报现象。
3.调解资源分布不均,部分地区调解力量薄弱。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1.加强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业务水平。
2.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化解。
3.优化调解资源配置,加强基层调解力量建设。
4.加强宣传引导,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一、调研背景及目的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矛盾与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次调研旨在全面了解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相关情况,总结以往经验并提出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的方法主要包括文献资料收集和调查问卷等方式。
同时,我们还深入走访了相关的枫桥经验实践地进行实地调研,以获取更加真实的情况。
三、调研结果1.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特点通过文献资料和实地调查,我们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特点进行了全面分析。
我们发现,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和教育,意识形态工作引导纠纷化解;二是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导向,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融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三是坚持立案即调、矛盾即解,高效调解纠纷,减轻了司法压力,实现了快速、便捷的纠纷解决。
2.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不足调研发现,目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机制建设不够完善,预防机制和调处机制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二是参与主体过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不高;三是部分地区基层干部工作意识不强,导致工作效果不佳。
三、建议基于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了以下建议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加强机制建设,健全完善预防机制和调处机制的衔接;三是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发挥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四是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提高其纠纷调处能力。
四、结论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我国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通过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更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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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三篇在当下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传统的观念和秩序受到冲击,而法治的权威和秩序尚未确立。
这种情形影响了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在基层主要表现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权威性的丧失与基层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失范。
因此,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一、纠纷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表现形式从纠纷表现形式看,基层传统的民事纠纷,一般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承包、经营、合同等纠纷,它们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换言之,发生在没有陌生人的社区共同体中。
这种共同体受制于同一种生活观念及生活方式。
对他们来说,国家法律所代表的不但是另一种知识话语,而且,在许多场合,是一种难以理解或难以接受的知识。
因此,基层民事纠纷有着其特定的表现形式。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对民事纠纷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一些原来不常见的民事纠纷大幅增长。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离婚诉讼。
由于生活观念及生产方式的影响,基层离婚本来是很少见的,在很多人的传统心态中,离婚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
但是,近年来基层的离婚率上升迅速。
一些外出打工的年轻夫妇随着视野的开阔和观念的改变,开始走进法院,用离婚诉讼的方式结束婚姻。
在一些基层法庭,离婚诉讼占到了全部收案数的半数以上。
借贷引起的债务纠纷。
以往,基层人之间的借贷绝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凭借双方的信赖关系借款和还款,写借条或者有钱不还,都会觉得难堪,或者不近人情。
随着基层的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各种借贷也不断发生。
现在有人,或说是少部分人,因为种种原因,无力或者不愿偿还债务,纠纷也就不可避免。
在我国基层,民事纠纷发生以后,通常涉及的非讼方式主要是和解、调解(第三人调解和人民调解等)。
和解是最古老的纠纷解决形式之一,它通过纠纷主体间的自主协商和妥协来解决纠纷,并不要求纠纷双方明确依据一定的规则。
由于建立在直接沟通和自主处分权利的基础上,和解使对抗不仅在形式上、行为上,而且在心理上得到消除。
其缺陷则在于形式上的平等下可能隐藏着实质的不平等,可能在纠纷解决中放纵强者实现强权。
调解在中国一直有着广泛的适用性,特征在于解决纠纷的居间第三者的出现。
该第三者的任务在于劝导纠纷主体消除对抗,提出纠纷的解决办法。
二、以非讼方式解决基层民事纠纷的正当性(一)以非讼方式推进基层民事纠纷的解决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要求,和谐基层的建设需要纠纷通过温和的方式解决,需要事后对纠纷主体间的关系做到尽可能修复,需要对整个基层和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小。
非讼纠纷解决方式无疑契合了这一点。
(二)非讼方式的优点与基层纠纷特点具有契合性。
诉讼方式的启动和运行,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有特定的时间和场所,除承担诉讼费等显形的费用,还要负担路费、农时误工等隐形损失。
由于经济实力偏弱,打官司对农民来讲,着实是一件很难办的事情。
另外,农户也不可能对诉讼投入过多的时间。
农作物的生长周期是不等人的,到了耕作的时候人们必须去耕作。
特定的、较长的诉讼周期占去农户的时间,就可能意味着农户收入的减少。
即使纠纷得到了公平的判决,现行法律也缺乏对生效判决的富有成效的实现机制,投入那么多,结果却得不偿失。
所以,从经济性上看,诉讼方式也是不适合基层的。
相形之下,非讼方式的采用要便捷的多。
可即时、方便地自行或通过第三方直接主持解决,具有时、空的便捷性。
可以协商选择时间、地点甚至最终的解决结果,整个过程是低成本的。
从经济上讲,非讼方式更适合基层的需要。
(三)心理上的亲和性和结果上的和谐性。
诉讼所要面对的是陌生的场所、陌生的纠纷解决人员、陌生的解决程序和语言,这些都不是对一般人熟悉的,容易给人造成心理上的不安和怀疑。
而非讼方式则不同,和解也好,调解也罢,都是熟悉的人,熟悉的地方,熟悉的操作程序,心中的安定自然增加几分。
其结果具有和谐性更加有意义。
在基层,诉讼结果无论如何,都可能导致社会和谐性的缺失。
对当事人而言,对簿公堂后他们很难毫无芥蒂地相处。
因为,进行诉讼无疑是一件极其危险的事,那也是很丢面子的一件事,可能会带来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审判以后无休无止地对立和冲突。
就更大范围而言,纠纷双方可能因为诉讼而扩大对立层面与冲突范围,进而带来连环的不稳定因素。
采用非讼方式,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挽回和修复,消除当初对立情绪。
对整个基层而言,当事者的和好对周围老百姓也是良好的示范和教育。
三、二九一法庭具体做法:1、二九一法庭结合实际,将介入关口前移,积极参与社会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结案不代表能了事,因为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最后选择,生冷的判决书能够正确回应法律上的诉求,但不一定能够满足现实中的需要。
法院通过介入关口前移,积极参与社会调解,尤其是针对群体性事件,形成多部门联动联调,积极化解矛盾,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2、促进审判公开、公正、公平,增强司法公信力。
诉讼与非诉讼对接解决纠纷促使社会多方参与到矛盾纠纷的调处中去,由于多方参与调处,调处各方一般会经过商讨对案件处理形成共识后再对当事人进行调处,相当于审理在多方的参与、监督下进行,更公开、公平、公正,即使是调解不成最终以判决结案,当事人的服判率也是相当高的,进而增强司法公信力。
3、得到党政部门支持,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各个方面,离不开农场党委的支持。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效能得以发挥,并反作用于地方政治经济的各个方面,进一步维护地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基层群众也普遍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给予好评。
首先,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通过当事人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其次,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极大的减少了当事人时间和金钱成本的浪费;最后,由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符合案结事了的标准,使得当事人履行更加自觉,法院执行更加容易。
二九一法庭诉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成效截至2013年9月,二九一法庭协调行政部门、社会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缓解法庭审判压力,化解案多人少困境。
2013年,二九一法庭调解工作成效显著,民商事一审案件调撤96.83%。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功引入,极大缓解审判压力。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庭介入关口前移,积极探索建立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机制,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
四、民事纠纷非讼解决方式的问题及完善任何一种机制均不可能完美,非讼方式也不例外,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规范性缺失带来的公平危机。
非讼方式在追求低廉和迅速解决纠纷的同时,可能出现廉价正义的问题,由于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缺乏规范性和制度保障,严重的可能导致一些非正义的结果,比如强势的一方逼迫弱势一方。
其二,法律效力不明。
现行法仅规定以人民调解方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而没有规定纠纷双方的和解以及第三人的调解的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考虑,通过法律规定非讼方式的法律地位、程序、效力和原则,并投入必要的政治和经济资源加以合理配置是必要的。
通过法院配置非讼机制的风险与责任,并赋予非讼解决方式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可能是一个好的选择。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2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显露。
社会稳定工作已成为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与经济发展并驾齐驱。
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探索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格凸河司法所对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格局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人民群众对自身的利益需求也在不断增强,社会矛盾也因此频繁发生,仅靠单一的诉讼解决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倡导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一是减轻了法院的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成本,减少了对抗性和紧张性。
二是方式灵活、时间短、不伤和气,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是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的重要手段。
三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大量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纠纷后仍然要在一起工作、生活,通过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有利于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彻底消除矛盾,理顺社会关系,有效地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四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都容易得到自觉履行,可以避免诉讼过程中判而不决的问题。
不会留下后遗症。
二、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表现形式、特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经过调研,我们发现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一是农村民间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等纠纷,转化为土地流转、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
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而现在村民与村委会、企业之间的纠纷则比较突出。
部分干部官僚主义严重,遇到矛盾躲避、推脱,不能正确对待问题和矛盾,而是干一天算一天,将矛盾留给下一届,久而久之,矛盾越积越多,越来越复杂,使一些本来可以及时解决的问题因拖延时间太长,群众不满意、不冷静,解决起来也就有了一定的难度。
因此,不少单位、村组织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是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增多。
2015年,格凸河镇发生了多起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这类纠纷多是山林纠纷和土地纠纷,调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而且容易导致大量群众越级上访。
三是群众非正常解决问题的增多,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偏少。
主要表现在动辄就上访,部分上访群众抱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认为只要上访,政府越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以此向政府施压,提出过高要求。
这部分案件在要求解决劳资、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
从近年情况看,群众不愿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原因是对某些官司没有把握,怕花钱,而直接向政府反映则不用花钱,成本低。
另外,还有部分人认为政府就怕上访,只要上访,政府就会抓紧解决。
一些群众往往还选择在上级重要会议和重大节庆期间上访,以此引起各级重视,向政府施压。
四是调处难度大。
由于目前农村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
同时,极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调处化解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格凸河镇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主体及解决机制中面临的不足构建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是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提升法治水塘、平安水塘的重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