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人大工委的制度属性、制度价值与制度创新路径选择
完善工作机制 发挥街道人大工委职能作用

上海人大2018年第9期街道人大工委的建立,是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实践探索。
随着街道人大工委职能的有效发挥,人大组织机构更趋完善,代表工作进一步延伸;监督渠道得到拓展,监督项目更接地气;联系选区、联系选民工作更加深入,社区建设进一步推进。
同时还必须看到:由于设立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尙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工作关系与工作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代表的履职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
应从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的高度,进一步健全街道人大工委的相关工作机制。
一、制定实施细则,从立法层面明确街道人大工作职能街道人大工委的法律定位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比较具有原则性,且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如根据若干规定赋予街道人大工委的职责中,包含承担人大常委会向街道延伸的一些监督方面的职能,但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些困惑。
因此,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街道人大工委的履职形式和运作规范,已成为适应街道人大工作的迫切需要。
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地方实际立法,制定街道人大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一系列具体的操作性的工作细则,比如明确街道人大工委参与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包括明确街道人大工委对相关部门的审议、监督职能,明确对街道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街道重大事项的监督职能等。
同时,建议在研究制定街道人大工作条例时,一揽子明确街道人大工委的机构设置(如成立街道人大工委办公室)、人员的配置(包括职数职级)、经费的具体使用等等。
二、加快工作对接,进一步强化区人大常委会对街道人大工委的领导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区人大常委会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是人大工作职能向街道的延伸,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的相关机制,对街道人大工作实施有效领导,是当前的工作重点。
(一)健全人大常委会对街道人大工委的领导和指导机制。
撤镇设街后,人大街道工委做什么

撤镇设街后,人大街道工委做什么作者:阮重晖来源:《浙江人大》2015年第08期街道的现实是什么?——准确把握撤镇设街的变与不变撤镇设街是城市化推进的产物。
在这一撤设的过程中,有变,也有不变。
变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行政区划和体制发生变化。
乡镇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级行政区划,街道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级行政区划;乡镇政权是一级政权,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政权机关。
第二,民主实现方式发生变化。
乡镇人大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基层民主的主要渠道。
撤镇设街之后,人民代表大会在街道层面不复存在。
不变也有两个方面:第一,行政职能没有实质性变化。
多数街道基本上承担着原来乡镇的各项职能,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街道在征地拆迁、城市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任务加重,并且承担起较之原来乡镇更高要求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第二,财政体制没有实质性变化。
多数街道名义上没有本级财政,但实际上仍实行一级地方财政。
从某种意义上讲,街道办事处还是与乡镇政府属于同一个行政管理层级的“准一级政府”。
“两变”与“两不变”,是目前很多撤销乡镇而设立的街道所面对的现实。
与这一现实相对应,从基层民主建设来看,带来了新的问题:法定化的民主机制缺失、刚性化的民主监督缺位、制度化的民意表达渠道缺乏。
面对这些问题,需要构建新型街道治理机制,从而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人大街道工委做什么?——准确把握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责定位面对撤镇设街变与不变的现实及其所带来问题,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本身是一个创新性的实践探索。
实践证明,人大街道工委的设立,有利于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向基层延伸,有利于代表发挥作用,有利于代表联系群众,有利于群众监督代表,有利于代表监督政府,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
但我们也要看到,人大街道工委不同于乡镇人大,因为它不是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
进一步加强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几点思考

进一步加强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几点思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镇改街”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而街道是我国行政区划和城市管理体系中最基层的行政单位,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
探索加强街道人大工作的路径,成为新时代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
近些年来,瓯海区街道人大工作在创新中不断发展,但仍存在运行短板,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如何定位街道人大工委、完善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作用,以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值得思考和探索。
一、瓯海区人大街道工委历史沿革及现状1992年,瓯海区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街道景山街道,但随后几年,街道由于没有确立人大机构,人大工作几乎处于盲区状态。
为了填补工作上的空白,做好街道人大工作,2003年我区在景山街道设立了第一个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工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随着温州城区步伐不断加快,从2003年到2011年的8年间,瓯海区“镇改街”经历了2次两次大规模的调整。
2003年12月,梧田镇、新桥镇、娄桥镇、南白象镇、茶山镇、三垟乡等五镇一乡的行政建制改为街道办事处,2011年3月潘桥镇、郭溪镇、瞿溪镇、丽岙镇、仙岩镇5个镇建制撤销,设立5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城市化格局基本调整到位,形成如今的12个街道和1个镇的行政区划格局,同时,12个街道都成立了人大街道工委,基本完成“镇改街”人大工委设立工作。
目前,街道人大工委领导班子配备一正两副,下设办公室,配备1名中层职数的工作人员,设立人大工作专项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专户。
逐步实现了基层人大工作全覆盖,避免了人大监督工作的“盲区”。
街道人大工作日趋重要,成为全区人大重点工作之一。
通过16年的实践证明,人大街道工委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夯实基层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做好闭会期间代表联络和服务等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推进街道的民主法治建设、改进工作方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积极探索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新路子

r I 城镇化 率为9 3 %。现 有 省 人 大 发 挥 民主 渠 道 作 用 ,深 入 了 解 民 作 为人 大 及其 常委 会 工 作 的重 要 代表 1 名 、市 人 大 代 表 1 9 名 、区 情 ,充 分 反 映 民意 ,广 泛 集 中 民 组 成部 分 ,主 要 职 责 是 做 好 闭会 人大代 表 l 4 7 名 、乡人 大 代 表 5 8 智 ;可 以 发 挥 监 督 促 进 作 用 ,推 期 间 代 表 联 络 和 服 务 工 作 。但 名 。长 期 以来 ,区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动 社 文 化 、卫 生 、管 理 、治 是 ,街道 不 同 于 乡镇 ,不 能 依 法 1 二 作 的 健 康 、协 调 发 设 立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及 主 席 团 ,没 大 链 工 作 依 托 街道 办 事 处 、靠 临 安 、服 务等 时 安 排 组 织 去 完 成 ,街道 人 大 工 展 ;可 以发 挥 法 制 保 障作 用 ,推 有 法 律 赋 予 的重 大 事 项 决 定 权 、 作 没 有 专 职 机 构 和 人 员 ,极 大 地 进 全 民普 法和 依 法 治 理 的 深 入 开 监 督权 和选 举权 。要 想 更 好 地 发 ) ( 人 大 常 委 会 要 从 制约 了基层人 大各项 工作 的开展 。 展 ,维 护 城 市 社 会 稳 定 ;可 以 发 挥 代 表 作 用 ,f 大力推进 街道人大工作 , 挥 人 大 代 表 的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 以 发 展 社 会主 义 民主 政 治 的高 度 出 是 保 证 城 市 改革 和 发 展 顺 利 进行 实 际 行动 为城 市 文 明建 设做 出 积 发 ,正确把握街道人大工作 的特
RDJ S 2 0 1 7 . 0 7 53
建 设 社 情民意
更好发挥人大街工委作用

更好发挥人大街工委作用武广华【摘要】在街道设立人大工作委员会,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探索创新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几年来,东丽区各人大街道工委紧紧围绕全区和辖区中心工作,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以抓基础、抓规范为重点,积极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基本特点一是坚持依靠领导,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活动。
【期刊名称】《天津人大》【年(卷),期】2012(000)010【总页数】2页(P18-19)【关键词】人大工作;工委;区人大常委会;中心工作;派出机构;形势发展;探索创新;工作部署【作者】武广华【作者单位】东丽区人大常委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4.51在街道设立人大工作委员会,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探索创新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几年来,东丽区各人大街道工委紧紧围绕全区和辖区中心工作,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以抓基础、抓规范为重点,积极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坚持依靠领导,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活动。
人大街道工委始终坚持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委(党工委)的双重领导。
在制定每年的工作计划时,人大街道工委着眼于全区工作大局,紧紧围绕辖区中心工作和区人大常委会整体工作部署,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有效发挥人大代表的集体智慧和力量,较好地完成了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委(党工委)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是坚持服务宗旨,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良好平台。
服务是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核心。
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落脚点就是要做好“三个服务”,即为选民服务、为代表履职服务、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
几年来,人大街道工委通过组织代表视察、向选民述职、走访选民、调研、提出议案和建议等形式为代表履职做了大量服务工作,成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坚强后盾,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切实发挥街道人大工委作用

第四 。 加 强基 础设 施和 制度 建设 。要使 乡镇 人 大顺 利地 开 展工作 . 还 必须 从制 度 上加 以保 证 。一
是 随着 乡镇 政府工 作 的增 多 、 民主法 制 建设 步伐 的
加快 , 新 的形 势必然 要 求进 一 步扩 大乡 镇人 大 的职
区人大 常 委会 组织 街道 人 大工 委 主任 集 中培训 ,讲 解 《 宪
大工 作开 展得 有声 有色 有成 效 。
大 干部 要进 行专 门的培训 。 可 以采 取到党 校集 中培
训 或 由县人 大 常委会 以会代 训 的方式 进 行培 训 , 使
人 大主席 能够 真正 进入 角 色 ,明确 自己的 职责 , 知 道应 该干 什 么 , 怎样 干 , 如何 干好 , 增 强他 们 工作 能 力 和责任 心 , 调动 他们 的积极 性 。 第六 。 努 力提 高代 表 素质 。一 是把好 代 表候 选 人 推荐关 。 尽 量把 那些 具有 文化 素养 、 法律 意识 、 履
制. 使 区人 大初 步 形 成 了工 作 机 构 配套 、 工 作 职责 明确 、 运
作 程序 规范 的行 权格局 。
们 知之甚 少 。这就 要求 必须 加 大宣传 力 度 , 扩大 乡
镇人 大 的影 响 , 使 各方 对乡 镇人 大 的地 位及作 用 有 足 够 的认 识 . 自觉 地维 护乡 镇人 大 的权 威 。 为此 , 一 方 面 。要 充 分 利用 各 种 媒介 宣 传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制
滁州 地 改 市 以后 , 琅 琊 区为 了加 强 基 层人 大 工作 , 在 区 辖 7个街 道 全部 设立 了人 大 工作 委员 会 ,并 配 齐 了 7名 工 委主 任 。 各 街道 人大 工委 有两 三名 委员 和 1 名秘书 , 使 街 道 人大 工委 在组 织上 独具 一体, 较 好地解 决 了 区人 大 工作 机 构 配套 、 街 道人 大 工作 定位 问题 , 为 区人大 履行 职 责提 供 了有 力 的组织 保 障。区人 大 常委会 从履 行职 责需要 出发 , 依 法 实 践, 不 断 总结 , 逐 步把 握 市 区人 大 特 点 , 研 究 制 定 可行 性 机
区县人大制度创新的价值、空澡与推进策略

重大事项决定权 ;二是要 用足选举和罢免权 ,履行 “ 保证和保 障权”,促进监督权 实质化 。
关 键 词 :区县 人 大 ;制 度 创 新 ;制 度 空 间 ;推 进 策略
中图分 类号 :D 6 2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8 - - - 4 5 3 3( 2 0 1 3 )0 1 _ _ o 0 3 8 - . 0 4
首先 ,区县 人大 的制度 创新 有助 于解决 人大 自身 的 问题 ,实 现 自身发 展 。 当前 县 级人 大 的发
展虽有一定进展 ,但也面临着各种问题 , 如人员结构不合理 ,人大权力行使不充分 ,领导人员存
收 稿 日期 :2 0 1 2 —0 7 —2 0
基金项 目:2 0 1 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 《 现代 中 国民主政 治制度 构建 与运行 的历史 考察 》 ( 编号 :1 0 C Z Z 0 7 ) ;南 京大 学
面 的创 新较 少 ,运 作层 面 、如监督 领域 、监督 对象 和监督 方式 等方 面 的创 新较 多 ;再 次 ,监 督 权
方面创 新较 ,区县 人大 有 四大 职权 ,区县人 大 常委 会
有六 大职权 。从权 力运 作 的创新来 看 ,只有监 督权 的运 用和创 新取 得 了较 大 的成果 ;最后 ,既 有 制度创 新 的质量 还不 高 :一 是很 多 内容 只在本 地 区具有 创新 意义 ,二是 有些 创新 实 际上 只是 正 常
区县人大制度创新 的价值 、 空 问 与推 进 策略
陈 家刚
( 中共广 东省委 党校 行政 学教研 部 ,广 东 广州 5 1 0 0 5 3 )
摘 要 : 区县 人 大 制 度 创 新 是 完 善 人 大 制 度 的 重要 步骤 、是 促 进 民 主发 展 的 重要 途 径 。 3前 ' - 区县 人 大 制 度 创 新 尽 管 已取 得 一 定 进 展 ,但 总 体 来 说 仍 数 量 较 少 、质 量 不 高 。从 方 向上 看 ,今 后 一 是 要 充 分 行 使
探索完善街道居民议事制度

探索完善街道居民议事制度作者:余逊达来源:《浙江人大》 2019年第5期在我国现有体制下,街道本身不是一级政权,没有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因而如何加强街道治理,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机理落到城市基层,就成为摆在社会治理面前的一道难题。
街道居民议事制度的特点建立街道居民议事制度,是我省深化城市治理的一项创新举措,它为街道人大工作找到一种新的载体,也为基层民主找到一种新的实现形式。
街道居民议事制度有哪些特点?所谓街道居民议事制度,是指在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围绕街道民生事项和其他经济社会发展事项,组织开展民主协商的议事制度。
从形态来看,街道居民议事制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代表性强。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既包括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又包括由推举产生的社会各界代表。
二是具有准权威性。
街道居民议事会不是正式的人大组织,它“议事不决事、议事不议人”;但另一方面,街道议事制度又是依据党委文件、在街道人大工委直接组织下建立和运行的,工作经费有保障。
三是开放性。
街道居民议事制度的边界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刚性,它可以根据党的政策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调节,街道居民议事会可以与其他基层民主组织或相关的社会组织建立稳定的联系,也可以充当市民参与城市社区管理的平台或中介,是一种包容性很强的制度。
四是审议性。
街道居民议事会的成员地位既光荣又超脱,工作中可以不受某些利益或情面关系的束缚,真正从人民的实际需求和长远发展看问题。
他们熟悉当地情况,街道事务就是他们自己的事务,能够抓准问题。
作为当然成员的各级人大代表有丰富参政议政经验,举荐代表责任意识强,普遍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养或实际工作经验。
所有这一切能够保证街道居民议事会讨论问题具有相对较高的质量。
五是规范性。
街道居民议事制度诞生在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40年历程的时点上,我们党在制度创设上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各地在建立和运行居民议事制度时普遍都是规则先行,程序明确,覆盖完整,公开透明,有始有终,在运行方式上与基层人大具有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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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人大工委的制度属性、制度价值与制度创新路径选择作者:徐振光来源:《人大研究》2022年第08期街道人大工委是基于乡镇人大撤销而设立的,街道人大工委创新性的设立极大地优化了街道权力结构和基层民主政治生态,在基层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展现出了极大的制度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1]。
街道人大工委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人大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制度体系的“末梢神经”。
街道人大工委是城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渠道和重要支点。
根据新制度主义理论,制度本质上就是一种人们社会交往互动的规则,是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运作的约束与引导[2]。
诺思曾指出,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以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包括正式的(成文规则)和非正式的(惯例等非成文规则)两个部分[3]。
在作用机制上正式制度主要依靠法律、权力等刚性的强制手段来保证,而非正式制度主要依靠传统、社会舆论、行为准则、道德力量和精神追求等柔性手段来推进;在实施机制上正式制度的实施通常通过建立相应的机构、组织和专门人员等来操作,而非正式制度的实施则没有这些[4]。
由于在乡镇人大撤销后所设立的街道人大工委与其性质、职权迥异,有必要从正式制度的层面即法律规定入手,充分认识街道人大工委的制度属性定位,进而探讨街道人大工委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制度价值及其制度创新路径。
一、街道人大工委的制度属性街道人大工委不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要求下设立的,而是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先由地方试点探索设立,而后由全国人大立法在全国逐渐推开设立的。
从中央到基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五级,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五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了完整的纵向组织体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镇化加速发展,城市工作重心日渐下移,撤乡并镇设立街道越来越多。
在乡镇人大撤销后,基层地方政权生态发生了重大变化。
街道层面没有人大工作机构,很多地方只是设置一名联络员,负责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沟通联络,承办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布置的工作,代表活动不正常,代表工作形同虚设,同群众联系式微,人大工作在街道出现“断层”。
如何“找补”街道人大工作,成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亟需解决的大问题。
在此情形下,依据原《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规定,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于1998年最早探索在街道设立人大工作委员会。
2000年6月,山西省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推开设立街道人大工委。
山西省设立街道人大工委的做法受到了全国的广泛关注,各地纷纷取经学习效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更好地推进基层人大工作,在深入调研各地街道人大工委建设探索实践的基础上,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作出修改,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地方组织法》的这一规定成为设立街道人大工委的唯一法律规范,推进了街道人大工委在全国层面的全覆盖设立。
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该条规定进一步修改,增加了“县、自治县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 的规定。
1.街道人大工委是区、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是街道人大工委的本质制度属性定位。
在部分文献和工作实践中,常见有将街道人大工委称作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的习惯说法。
但严格说来,依照法律规定,“派出”一词只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
所谓派出机关“是一级政府根据政务管理需要,按管辖地区授权委派的代表机关”[5]。
街道办事处、区公所、地区行署都是上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这类行政机关并非一级政府,不是一级独立的行政机关,它从属于派出它的机关,接受派出它的机关的领导,主要任务是代表派出它的行政机关或者接受派出它的机关的委托,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行使着相当于一级政府的行政管理综合职能,具有部分行政主体资格。
而所谓的派出机构是“国家专门职能机关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或代表机构,执行某种特定职能或从事某种专门业务,行政职能单一,是一种部门或专门权限机构。
派出机构在街区中主要指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税务所等机构”[6]。
人民代表大会是以开会的形式行使职权,为保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能有效发挥作用而设立了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则是为保证人大常委会有效运转而设立的机构。
2.街道人大工委是半职能性的服务工作机构著名学者蔡定剑认为,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能机构,而常委会设立的工作机构可以被認为是一种半职能性机构,它可以行使一定的法律职权,但不可以以独立名义发布执行性的文件、指示、命令,它是为职能机构提供服务的。
所以它本质上又是一种服务机构[7]。
因此,从制度属性来说,街道人大工委是常委会设立的半职能性服务机构。
具体而言,就是为代表大会、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为专门委员会工作提供服务,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服务,一切工作是为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依法履行好职权。
与常委会内设的其他工作机构,如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性质地位相同。
有学者认为,作为一个组织实体,街道人大工委不具有对街道辖区其他个体和行政组织行使任何实质性权力,只是被它组织起来的人大代表具有对法律与政策执行监督权、对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派出部门的监督权、调查研究权、代表选民权,甚至街道决策参与权[8]。
对此,笔者并不认同。
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区(县、市)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在街道的内部机构,是不具有任何实质性权力的,不能直接作出有约束力的决议、决定,这是毫无异议的。
但是,经过区(县、市)级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交办,是能够行使部分实质性权力的,比如,在对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政府机构监督方面,可以作出实质性的审议意见,这方面尚有很大的探索创新空间。
3.街道人大工委是城市基层权力机关体系的一部分众所周知,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政府,街道人大工委同样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但它是政权组织体系的一部分。
“政权”是国家公权机关的政治组织形式,具体指行政、立法、司法、军队等国家机构的构成与组织,如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制、君主立宪制,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和苏维埃制等[9]。
“政权”主要涉及政治“机关的设置、权力配置和相互关系等”,体现权力的横向结构和分配[10]。
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各级政权的核心标志和组织特征。
县、区人大常委会是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它的工作机构,是它在街区内的组织延伸。
因此,可以说,街道人大工委虽然不是一级权力机关,不属于地方人大体系的层级,但也是城市基层权力机关的一部分,是城市权力机关组织体系的末梢。
4.街道人大工委职权行使具有直接性、间接性、综合性的鲜明特色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街道人大工委直接行使的职权,包括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三项事务,主要是服务和保障代表履职。
在间接性职权行使上,主要是办理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
街道没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委不能直接行使乡镇人大具有的重大事项决定、监督和人事任免等三项重要的法定权力,其间接性职权行使的前提是由区(县、市)级人大常委会交办,无交办则不能行使。
“交办”一词也鲜明体现了一种上下级的工作关系,街道人大工委要向区(县、市)级人大常委会负责。
间接性的特点,同时带来了职权行使的不清晰问题,比如,如何交办?办理的尺度又如何把握?这些问题是实践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街道人大工委性质与人大常委会的其他工作机构相同,但是在具体职责方面,其他工作机构的职责具有单一性,只负责某一类型的具体工作。
而街道人大工委的职责并不局限于某一类型的具体工作,具有综合性特点。
职权行使的交办性特点决定了街道人大工委职责的综合性,可以根据区(县、市)级人大常委会的交办履行多种职能。
5.街道人大工作具有基层性和地域性特点街道人大工委是区(县、市)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在街道的工作机构,是城市基层人大的“基层”,直接面向城区居民群众。
工作重心和工作范围一方面围绕区(县、市)级人大常委会关注的重点工作,如,完成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选举等工作,但更重要的是围绕街道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关注街道区域内居民群众的利益需求。
因此,又有着很强的地域性特点。
“现实中大多数街道工委认为应当围绕街道党委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工作,这反映了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重心在制度设计时主要落在街道事务上,而不是区(县、市)其他地方或全局性的事务。
”[11]二、街道人大工委的制度价值街道人大工委是基于乡镇人大撤销而设立的,街道人大工委创新性的设立极大地优化了街道权力结构和基层民主政治生态,在基层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展现出了极大的制度价值。
1.奠定城区基层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制度体系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的主渠道。
”[12]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政权组织形式,建立了从全国人大到乡镇人大的五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从上到下的五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体系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根本制度基础。
“乡镇一级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权,它最接近人民群众,也最便于人民群众参加政权的管理。
”[13]人民群众通过选举乡镇人大代表参与乡镇的事务管理,反映诉求和意愿,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乡镇人大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基层民主的重要支点。
而随着撤销乡镇设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被撤销,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也被撤销,使得基层人大體系少了一个层级,街道层面失去了最便于群众直接反映诉求和意愿的政治参与制度化通道,人大制度体系停留于区(县)一级,人大制度作用的发挥失去了最基层的支柱,削弱了基层人大代表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适应扩大人民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14]在乡镇人大撤销后,没有街道人大工委的设立,人大工作在基层出现了空白区和断层,因此不可避免地导致人民民主权利减少,人民民主不是扩大而是缩小,是与不断扩大人民民主的发展要求相背离的。